荣昌盘龙“1·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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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盘龙“1·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重庆市荣昌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23日 2026年1月30日19时26分许,重庆勇达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 黎某胜驾驶渝DL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5***挂号重 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荣昌区盘周路7km+750m路段处发生一 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 失约72万元。 tag‹O 0Í‘†^^‰[hQu§Nag‹O åw 0:S¤N通运输委等单位参加的“荣昌盘龙‘1·30’一般道 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 了荣昌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 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 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荣昌盘龙“1·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 因驾驶员对道路上的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造 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渝DL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渝D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 ,所有人:重庆勇达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梅 ,住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号*幢*-** 号,登记日期:2021年3月2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3月 ,保险凭证号:PDZA20***************29,保险公司: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2. 川K38****号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刘某连(张某元妻子) ,住址:四川省隆昌市界市镇潮水村*组**号。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黎某胜,男,出生日期:199*年**月**日,汉族,住址 :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黄坪村*组**号,户籍地址:重庆市 潼南区小渡镇黄坪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00223********* **96,重庆勇达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渝DL3***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及渝D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道路运输 从业资格证有效期限:2028年8月3日,准驾车型:A2E,驾 驶证在有效期。 2.张某元,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汉族,住址 :四川省隆昌市界石镇潮水村*组**号,户籍地址:四川 省隆昌市界石镇潮永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1028****** *****12,川K38****号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事故中经抢救无 效死亡。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重庆勇达运输有限公司,系渝DL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 渝D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所属单位。成立日期:2012年 1月20日,注册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 段*号*幢*-**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某梅,注册资本:伍佰万元 整,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33号,有效期至2029年3月 18日。现有车辆10台,其中重型牵引车及挂车10台,现有 驾驶员6人,安全管理人员4人(法人代表兼GPS监控员: 刘某梅,安全副总:李某、安全科科长:刘某川,安全 员:向某冰)。 0ÔYXbÑv§c g¡ROS®‹ ¨Rö^g0R Nt^ÿ‹NEeÑSuöe(WOS®‹ ¥bf‹Lˆ:N给予了罚款并开展了批评教育。 (四)事故车辆出行目的及轨迹情况 2026年1月30日,重庆勇达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黎某胜驾 驶渝DL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渝D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 车的出行目的是:在荣昌荣双驾校旁的货场装载石子后 ,前往隆昌市界市镇高速路建筑工地,运行轨迹如图1 。 图1 事故车运行轨迹图 (五)事故勘验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盘周路7KM+750M,道路呈南北走向 。南往隆昌市周兴方向,北往盘龙镇方向。沥青,路面 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全宽:667cm。事故路段限 速:40km/h。(详见图2、图3、图4、图5) 图2 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3 事故现场道路情况图 图4 事故车辆情况图 图5 事故路段限速情况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29日,重庆勇达运输有限公司车队队长刘印某 安排黎某胜1月30日早从荣昌荣双驾校旁的货场运输石子 运往隆昌市界市镇的一高速路施工工地。 2026年1月30日6时43分许,黎某胜开始从荣昌荣双驾校旁 的货场运输石子运往隆昌市界市镇的一高速路施工工地 。 17时许,黎某胜卸货完毕后,驾驶空车从隆昌市界市镇 返回荣昌,途中与家住盘龙镇人和路的姨妈朱某辉约定 19时30左右到其家中吃饭。 19时22分许,黎某胜空车返回荣昌区途中往盘龙镇人和 路行驶。 19时26分许,黎某胜驾车行驶至荣昌区盘周路7km+750m处借 道超车,在超越张某元驾驶的川K38****号电动自行车过 程中与发生碰撞。 19时27分许,黎某胜停车下车查看人员受伤情况并展开 现场救援。 19时28分许,黎某胜拨打了“120”、“110”电话告知事 故现场情况并等待救援。 2026年2月1日,张某元经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宣 布死亡。 (七)检验鉴定情况 1.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经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荣公鉴〔2026〕( 病理)6号】鉴定书鉴定:张某元系颅脑损伤死亡。 2.车辆技术鉴定意见。 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正港司法鉴定中 心〔2026〕痕鉴字第556号】鉴定意见:渝DL3***号重型半 挂牵引车及渝D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事故发生时的行 驶速度应为52km/h。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张某元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7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黎某胜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 “120”急救电话并告知现场情况,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 队、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等部门接报后,迅速到达现场 参与救援和处置,设置警示带,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 场秩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搜集证据;当日 20时34分,现场勘查结束,恢复交通。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根据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盘龙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第505300**********18号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如下: 黎某胜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至事故地点,超过限速标志 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并且超车过程中未与被超越车辆拉 开必要的安全距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此 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元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 违法或过错行为,不承担责任。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本次事故中,黎某胜超过限速标志 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主要原因系黎某胜驾驶安全技能欠缺,安全意识不足 ,对道路上的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 四、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调查组结合重庆勇达运输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对涉事驾驶员入职资格审核、安全教育培训、车辆GPS 定位系统管理、安全隐患排查、运输证照审核等方面进 行调查,未发现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 为。 但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主要负责 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不足, 仅有刘某川一人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 [];二是未严格依法制定并实施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制 度,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排查出相关安全 隐患,检查表无相关检查人员签字确认[];三是对事故 驾驶员黎某胜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到位,未按公司规定每 月组织其进行线上APP“驾运宝”或线下的安全教育与培 训学习等问题。 五、有关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一)重庆市荣昌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Rÿ/}¡‹ cü[ YOðSÍ‘‹W货车完成率达98%。2025年11月26日,区交通执 法支队二大队对该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渝DL3***、渝 DW5***号车二级维护超期120天。公司于12月10日反馈已完 成整改,但支队隐患整改“回头看”显示,渝DL3***在202 6年1月28日才进行二级维护。事故发生后,支队已将该 公司纳入2026年度重点监管对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 重庆市荣昌区交通运输委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Hr ÿ ‹NEeAS条措施”“交安七号集中执法行动”“百日行动 ”等各类专项行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46份。2025年1 月至2026年1月,通过上路巡逻执法和设卡检查共计查处 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约20.46万余起,货车违法行为1.9 万余起;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1.6万余件次;其 中对事发路段上路巡逻执法和设卡检查共计查处辖区道 路交通违法行为约12363起,货车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 法行为2134件。事故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市荣昌区公安 局交通管理支队存在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 黎某胜,渝DL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渝D5***挂号重型自 卸半挂车驾驶员,驾驶涉事车辆上道路行至事故地点, 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并且超车过程中未与 被超越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 罪,建议由区公安局依法对其开展立案侦查。 (二)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深入调查处理的单位 NùW‹ b¿~ N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学习等问题。上述安全管理缺陷与 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区交通运输委对 其暴露出的安全管理缺陷依法深入调查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 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及建议 :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各单位要 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 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 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重庆勇达运输有限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分析本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 薄弱环节,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继续加强对驾驶员 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三违”打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督促驾驶员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lôVÿ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重庆市荣昌区交通运输委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树牢安全发 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源头上防范化解 重大安全风险,切实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大排查大整治大 执法行动,切实督促所辖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严格执行车辆动态管理制度及日周月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各类生 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重庆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vwQSOÅ`b_0peÏ‘0¯s‚‚0性质、处理意见和治理情 况,经隐患排查直接责任人签字后妥善保存。” — PAGE \* MERGEFORMAT 6 — — PAGE \* MERGEFORMAT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