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荣昌安富“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荣昌安富“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6年1月3日9时19分许,刘某平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行 至重庆市荣昌区国道348线1532KM+300M处,在变更车道过程 中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 济损失约5万元。 lqQŒTýV‰[hQu§NÕl ‰[hQÕl tag‹O 0Í‘†^^‰[hQu§Nag‹O åw 〕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 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 区交通运输委等单位参加的“荣昌安富‘1·3’一般道 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 了荣昌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 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对有关人 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调查认定,荣昌安富“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 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渝DK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重庆市富存物 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长寿路**号1 -3#,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 沙坪坝区支公司,保险凭证号:660507**************62。 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刘某平,所有人地址 :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葛桥*组***号附*号,车架号:595* *********57。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杨某伟,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汉族,非中 共党员、公职人员,住址:重庆市荣昌区碧城路**号*幢 *-*,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珠溪镇马王村*组**号,身 份证号码:500225**********91,档案编号:50*********8,初次 领证日期:2009年02月25日,有效期止:长期,准驾车型 :B2E,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 ,系重庆市富存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渝DK0***号重型仓栅 式货车驾驶员。 2.刘某平,女,出生日期:19**年**月**日,汉族,住址 :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通安村*组**号,户籍地址:重 庆市荣昌区荣隆镇葛桥*组***号附*号,身份证号码:5102 31**********24,系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 亡。 (三)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荣公鉴〔2026〕( 病理)2号】鉴定书鉴定:刘某平系颅脑损伤、腹腔脏 器损伤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3日8时30分许,杨某伟从荣昌火车站周边货场, 驾驶渝DK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往安富街道。 9时19分许,杨某伟驾驶渝DK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经过重 庆市荣昌区国道348线1532KM处为绿灯状态的红绿灯,从中 间车道直行依次通过,刘某平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从 最右侧车道压过白色禁止标线驶入中间直行车道过程中 与杨某伟驾驶渝DK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 9时20分许,杨某伟停车下车查看人员受伤情况并展开现 场救援并拨打了“120”、“110”电话告知事故现场情况 并等待救援。 9时26分许,区交管支队安富大队民警及区安富街道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救护人员抵达现场现场后参与救援。 9时30分许,刘某平经现场医护人员检查后宣布当场死亡 。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杨某伟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 “120”急救电话并告知现场情况,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 队安富大队、安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部门接报后 ,迅速到达现场参与救援和处置,设置警示带,救治伤 者、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 验、检查、搜集证据;当日9时57分,现场勘查结束,恢 复交通。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勘验时间:2026年1月3日9时26分,现场位于重庆市荣 昌区国道348线1532KM+300M,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荣昌城 区方向,西往隆昌市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 线良好,道路全宽:1740cm。 说明:甲车(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由荣昌方向往清江方 向行驶;乙车(渝DK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荣昌方向 往隆昌方向行驶,车辆货箱为空箱状态。(详见图1、 图2、图3、图4) 图1 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2 事故现场道路情况正面图 图3 事故现场道路情况背面图 图4 事故现场车辆货箱为空箱状态图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刘某平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 五、责任认定及事故原因 (一)责任认定 根据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安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第505300120260000001号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如下:刘某平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事故地点,违反禁止 标线指示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 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伟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 或过错行为,不承担责任。 (二)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及调阅相关资料,结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300120260000001号综合分析认定 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刘某平安全意识淡薄,驾驶电动自 行车行驶至事故地点,观察不力且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强 行变道行驶导致两车相撞后死亡。 六、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刘某平,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驾驶电动自行车行 驶至事故地点,观察不力且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强行变道 行驶导致两车相撞后死亡。对本次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七、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的现场勘查、对当事人讯(询 )问笔录及相关证人证言的综合分析,查明事发时渝DK0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杨某伟独自驾驶涉事车辆为 空车状态。且本次事故中,杨某伟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 关系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不承担责任。其所属企业重庆 市富存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情况与事故无直接联系 。因此,事故调查组结合现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本次 事故系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PAGE \* MERGEFORMAT 6 — — PAGE \* MERGEFORMAT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