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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荣昌昌州“4·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

来源: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荣昌区 发布:2026-09-11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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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昌州“4·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6年4月18日12时34分许,程某富驾驶渝DG0***号普通二轮
摩托车,行至荣昌区新国道348线1521Km处,发生一起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暂无法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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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
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
区交通运输委等单位参加的“荣昌昌州‘4·18’一般道
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
了荣昌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
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对有关人
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调查认定,荣昌昌州“4·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
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渝A7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渝D7***挂号重型自卸半
挂车,车辆所有人:重庆津泉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
: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汇龙大道***号*栋,保险凭
证号:PDZA20**************56,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2.渝DG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程某富,
登记住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铁炉村*组**号,保险
凭证号:PDZA20**************71,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蒋某洪,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汉族,住址
: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五龙桥村沙子坪村民小组,身份
证号码:510281**********78,档案编号:50*********9,初次领
证日期:2007年01月12日,有效期止:长期,准驾车型:A
2E,系重庆津泉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渝A765***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及渝D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

2.程某富,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汉族,住址
:重庆市荣昌区双河镇铁炉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0
231**********11,档案编号:36**********1,初次领证日期:20
05年10月22日,有效期止:长期,准驾车型:E,系渝DG0**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事故中受伤。

3.李某华,男,出生日期:20**年*月**日,汉族,住址
: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许家沟**组**号,身份证号码
:500226*********18,系渝DG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员
,于2026年4月1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荣公鉴〔2026〕(
病理)11号】鉴定书鉴定:李某华系颅脑损伤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18日12时许,蒋某洪驾驶渝A765***号重型半挂牵
引车牵引渝D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未载货物)从四
川省隆昌市出发,前往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

12时34分许,程某富驾驶渝DG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
李某华行驶至重庆市荣昌区新国道348线1521km处,右转弯
过程中与蒋某洪驾驶的渝A7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
渝D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右后侧发生碰撞。

12时35分许,蒋某洪停车后下车查看人员受伤情况并拨
打了“120”“110”电话告知事故现场情况等待救援。

12时57分许,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荣昌区人民医院
救护人员陆续抵达现场参与救援和处置。

13时5分许,李某华经现场医护人员检查后宣布当场死亡
。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Rÿ°s:WØRågÓ~束,恢复交通。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勘验时间:2026年4月18日12时57分,现场位于现场位
于重庆市荣昌区新国道348线1521km,道路东西走向,东往
荣昌城区方向,西往广顺街道方向。沥青,路面完好,
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半幅宽度:1075CM。

说明:程某富驾驶渝DG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双河方向
右转往荣昌城区方向行驶;蒋某洪驾驶渝A765***号重型
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广顺方向
往荣昌城区方向行驶,车辆货箱为空箱状态。(详见图
1、图2、图3、图4)

图1 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2 事故现场车情况

图3 事故现场货车及道路情况正面

图4 事故现场车辆(最右侧车道蓝色车头)货箱状态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李某华1人死亡、程某富受伤,直接经济
损失暂无法统计。

五、责任认定及事故原因

(一)责任认定

根据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第50530012026000049号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如下:程
某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红灯亮时,程
某富驾驶该车右转弯过程中防碍被放行车辆通行是导致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
洪、李某华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或过错行为
,不承担责任。

(二)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及调阅相关资料,结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300120260000049号综合分析认定
事故发生的原因:系程某富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二轮摩
托车行至事故地点,观察不力违法行驶导致两车相撞后
李某华死亡。

六、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程某富,渝DG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驾驶该车行
至事故地点,观察不力且违规行驶导致两车相撞,对本
次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
由区公安局依法对其开展立案侦查。

七、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的现场勘查、对当事人讯(询
)问笔录及相关证人证言的综合分析,查明事发时渝A76
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
驶员蒋某洪独自驾驶涉事车辆为空车状态。且本次事故
中,蒋某洪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或过错行为
,不承担责任。其所属企业重庆津泉物流有限公司的安
全管理情况与事故发生无直接联系。因此,事故调查组
结合现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系非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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