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荣昌昌州“4·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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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昌州“4·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6年4月18日12时34分许,程某富驾驶渝DG0***号普通二轮 摩托车,行至荣昌区新国道348线1521Km处,发生一起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暂无法统计。 lqQŒTýV‰[hQu§NÕl ‰[hQÕl tag‹O 0Í‘†^^‰[hQu§Nag‹O åw 〕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 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 区交通运输委等单位参加的“荣昌昌州‘4·18’一般道 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 了荣昌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 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对有关人 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调查认定,荣昌昌州“4·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 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渝A7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渝D7***挂号重型自卸半 挂车,车辆所有人:重庆津泉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 :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汇龙大道***号*栋,保险凭 证号:PDZA20**************56,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2.渝DG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程某富, 登记住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铁炉村*组**号,保险 凭证号:PDZA20**************71,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蒋某洪,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汉族,住址 :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五龙桥村沙子坪村民小组,身份 证号码:510281**********78,档案编号:50*********9,初次领 证日期:2007年01月12日,有效期止:长期,准驾车型:A 2E,系重庆津泉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渝A765***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及渝D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 2.程某富,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汉族,住址 :重庆市荣昌区双河镇铁炉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0 231**********11,档案编号:36**********1,初次领证日期:20 05年10月22日,有效期止:长期,准驾车型:E,系渝DG0**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事故中受伤。 3.李某华,男,出生日期:20**年*月**日,汉族,住址 :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许家沟**组**号,身份证号码 :500226*********18,系渝DG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员 ,于2026年4月1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荣公鉴〔2026〕( 病理)11号】鉴定书鉴定:李某华系颅脑损伤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18日12时许,蒋某洪驾驶渝A765***号重型半挂牵 引车牵引渝D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未载货物)从四 川省隆昌市出发,前往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 12时34分许,程某富驾驶渝DG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 李某华行驶至重庆市荣昌区新国道348线1521km处,右转弯 过程中与蒋某洪驾驶的渝A7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 渝D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右后侧发生碰撞。 12时35分许,蒋某洪停车后下车查看人员受伤情况并拨 打了“120”“110”电话告知事故现场情况等待救援。 12时57分许,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荣昌区人民医院 救护人员陆续抵达现场参与救援和处置。 13时5分许,李某华经现场医护人员检查后宣布当场死亡 。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Rÿ°s:WØRågÓ~束,恢复交通。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勘验时间:2026年4月18日12时57分,现场位于现场位 于重庆市荣昌区新国道348线1521km,道路东西走向,东往 荣昌城区方向,西往广顺街道方向。沥青,路面完好, 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半幅宽度:1075CM。 说明:程某富驾驶渝DG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双河方向 右转往荣昌城区方向行驶;蒋某洪驾驶渝A765***号重型 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广顺方向 往荣昌城区方向行驶,车辆货箱为空箱状态。(详见图 1、图2、图3、图4) 图1 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2 事故现场车情况 图3 事故现场货车及道路情况正面 图4 事故现场车辆(最右侧车道蓝色车头)货箱状态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李某华1人死亡、程某富受伤,直接经济 损失暂无法统计。 五、责任认定及事故原因 (一)责任认定 根据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第50530012026000049号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如下:程 某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红灯亮时,程 某富驾驶该车右转弯过程中防碍被放行车辆通行是导致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 洪、李某华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或过错行为 ,不承担责任。 (二)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及调阅相关资料,结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300120260000049号综合分析认定 事故发生的原因:系程某富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二轮摩 托车行至事故地点,观察不力违法行驶导致两车相撞后 李某华死亡。 六、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程某富,渝DG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驾驶该车行 至事故地点,观察不力且违规行驶导致两车相撞,对本 次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 由区公安局依法对其开展立案侦查。 七、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的现场勘查、对当事人讯(询 )问笔录及相关证人证言的综合分析,查明事发时渝A76 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 驶员蒋某洪独自驾驶涉事车辆为空车状态。且本次事故 中,蒋某洪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或过错行为 ,不承担责任。其所属企业重庆津泉物流有限公司的安 全管理情况与事故发生无直接联系。因此,事故调查组 结合现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系非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 PAGE \* MERGEFORMAT 6 — — PAGE \* MERGEFORMAT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