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河池环江“5·16”过桥车辆坠河事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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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环江“5·16”过桥车辆坠河 事件调查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事件调查组 2026 年 6 月 — 1 — 目 录 一、事发要素情况 .......................................................................................................... 2 (一)洪水基本情况 ...................................................................................................2 (二)肯任屯漫水桥情况 ...........................................................................................6 (三)涉事企业、车辆及用工情况 ...........................................................................7 二、事发经过与应急处置 .............................................................................................. 8 (一)事件发生经过 ...................................................................................................8 (二)应急处置情况 ...................................................................................................9 三、事件发生原因 ........................................................................................................ 10 (一)直接原因 .........................................................................................................10 (二)间接原因 .........................................................................................................11 (三)排除因素 .........................................................................................................12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2 (一)有关企业 .........................................................................................................12 (二)有关部门 .........................................................................................................13 (三)地方党委政府 .................................................................................................15 五、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 16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6 (二)有关企业处理建议 .........................................................................................17 (三)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8 (四)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19 六、主要教训 ................................................................................................................ 24 (一)必须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思想麻痹、侥幸 懈怠 .....................................................................................................................................24 (二)必须压实“三管三必须”的行业监管职责,绝不能推诿扯皮、监管真空 . 24 (三)必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绝不能只雇不管、只用不教 .........25 (四)必须打通基层风险预警与应急管控的“最后一公里”,绝不能信息断路、联 动断链 .................................................................................................................................25 — 2 — 七、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 26 (一)狠抓安全理念入脑入心,压实“两个至上”政治责任 ................................. 26 (二)狠抓监管责任落地落细,消除“盲区真空”短板弱项 ................................. 26 (三)狠抓企业主体压紧压实,筑牢“源头治理”第一防线 ................................. 27 (四)狠抓基础设施补短强弱,打通“最后一公里”预警闭环.................................28 — 1 — 河池环江“5·16”过桥车辆坠河 事件调查报告 2026 年 5 月 16 日 20 时许,一辆皮卡车通过河池市环江毛南 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环江县)洛阳镇永权村肯任屯漫水桥时被洪 水冲入河中,造成 10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630.96 万元。 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 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联人员,查 明原因,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件发生;国家防总办公室、应急 管理部、公安部等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环江县协助指导人员搜 救、原因分析、调查评估等工作。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刚、自治区主席韦韬及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 区常务副主席蔡允革等领导同志相继作出指示批示,并亲赴现场 指导救援处置工作,强调要全力搜救失联人员,认真做好善后处 置,科学查明原因,深刻汲取教训,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坚决防止类似悲剧重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调查评 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成立了河池环江“5·16”过桥车辆坠河事件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 组)。调查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人力 — 2 — 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总工会、气象局、水文 中心和广西消防救援局以及河池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并邀 请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自治区检察院介入,全面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组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 资料、走访座谈、询问谈话、检测鉴定、仿真模拟、专家论证等 方式,复盘了事件发生和应对处置全过程,调查了当地党委、政 府及有关部门履职情况及存在问题,查明了事件原因,认定了事 件性质,分析了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河池环江“5·16”过桥车辆坠河事件是一起由局 地强降雨引发洪水冲走涉水过桥皮卡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自 然灾害[1]事件。 一、事发要素情况 (一)洪水基本情况 1.雨情情况 环江县洛阳镇永权村肯任屯漫水桥上下游附近共有洛阳永 权、驯乐上朝、驯乐、驯乐山岗、洛阳华山林场等 5 个自动气象 站,其中洛阳永权气象站在肯任屯漫水桥上游,与肯任屯漫水桥 之间直线距离约 1.5 公里;洛阳华山林场气象站在肯任屯漫水桥 下游,直线距离约 1.3 公里。今年入汛以来,环江县降雨天气过 程逐渐增多,5 月 1 日至 16 日漫水桥上游共出现小雨以上降雨天 [1] 《自然灾害分类与代码》(GB/T28921-2012)自然灾害:由自然因素造成人类生命、财产、社会功能和生态环 境等损害的事件或现象。 — 3 — 气 7 次,其中 5 月 15 日 00 时至 16 日 16 时,肯任屯漫水桥上游 普降大雨,累积降雨量分别为:洛阳永权气象站(80.8 毫米)、 驯乐上朝气象站(66.1 毫米)、驯乐气象站(75.5 毫米)、驯乐 山岗气象站(65.1 毫米)。5 月 16 日 13 时,距离肯任屯漫水桥 最近的洛阳华山林场气象站出现短时强降雨,小时降雨量为 25.9 毫米。此次降雨过程累积雨量大,土壤含水量高,局地短时强降 雨利于径流形成。 2.水情情况 (1)大环江情况 大环江属龙江左岸 1 级支流,发源于贵州省从江县光辉乡, 流入广西后,由北向南流,贯穿环江县中部,经环江县驯乐乡、 洛阳镇、思恩镇,至金城江区东江镇汇入龙江,平均坡降 1.39‰。 肯任屯漫水桥上游 1.9 公里处建有江色水电站,江色水电站与肯 任屯漫水桥之间西岸有永安河汇入,汇合口距离下游肯任屯漫水 桥约 1 公里。肯任屯漫水桥断面以上集雨面积 806 平方公里,其 中永安河流域面积 39.8 平方公里(不含地下暗河集水面积)。 根据肯任屯漫水桥上游 39.4 公里的驯乐水文站记录,5 月 15 日至 16 日,驯乐水文站共出现两次涨水过程:第一次涨水过程 是 15 日 5 时,起涨水位 287.11 米(水位基面为 85 基准,下同), 相应流量 1.75 立方米每秒;15 日 13 时,最高水位 287.89 米(警 戒水位 290.5 米),相应流量 91.6 立方米每秒。第二次涨水过程 是 16 日 10 时,复涨水位 287.41 米,相应流量 21.0 立方米每秒; — 4 — 16 日 13 时,最高水位 287.64 米,相应流量 49.4 立方米每秒。 图 1 大环江干流与永安河支流流域示意图 (2)永安河情况 永安河发源于环江县洛阳镇永安村巴茅岭南麓,自西北向东 南流,于江色屯汇入大环江,干流全长 13.0 公里,流域面积 39.8 平方公里。流域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夏季炎热多雨、冬春少雨, 易旱易涝。经综合分析,事发当日永安河最大流量约为 32 立方米 每秒,出现时间为 20 时左右。 (3)江色水电站情况 江色水电站地处环江县洛阳镇永权村江色屯。电站坝址以上 集雨面积 752 平方公里。电站始建于 2005 年,是一座以发电为 — 5 — 主的小型水电站。电站装机规模 3750 千瓦(3×1250 千瓦),设 计年发电量 1300 万千瓦时。电站总库容 995 万立方米,正常蓄 水位 250.7 米,调洪库容 51 万立方米。5 月 15 日 13 时 55 分, 江色水电站发出开闸泄洪短信预警信息并向环江县水利局报备, 15 日 17 时 30 分开启一扇泄洪闸开始泄洪,16 日 8 时到 12 时出 库流量 110 立方米每秒左右,13 时至 20 时 40 分出库流量保持 140 立方米每秒。 图 2 江色水电站出库流量过程线 (4)事发洪水分析 调查组通过水文模型模拟和实测流量校核,事发时段(约 16 日 20 时许),受江色水电站持续泄洪(140 立方米每秒)与永安 河洪峰(32 立方米每秒)叠加影响,肯任屯漫水桥断面总流量估 算 170 立方米每秒,桥面已经部分上水,车辆坠河处的桥面淹没 — 6 — 水深约为 0.23 米(未包含涌浪高度),断面最大流速达 2 米每秒。 湍急的水流在肯任屯漫水桥上游侧(尤其是西岸方向)形成明显 的涌浪和漩涡等复杂紊流态,对涉水车辆和行人构成威胁。 图 3 肯任屯漫水桥航拍图 (二)肯任屯漫水桥情况 事发肯任屯漫水桥由群众自筹资金并投工投劳,于 2007 年 建成投入使用,该桥全长 78.95 米,桥面宽度 3.7 米。肯任屯漫 水桥横跨大环江河面,呈南北走向,南往驯乐乡,北往肯任屯, 东西两面均为大环江。肯任屯漫水桥桥面整体呈北高南低状,事 发点为桥上距离南岸桥头约 5 米处,该点低于桥面最高处 0.75 米。 事发前,该桥限速限载标志、漫水桥标志、水位标尺和警示桩等 — 7 — 警示设施缺失。肯任屯漫水桥及两边衔接路段均未纳入交通运输 部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肯任屯漫水桥选址存在风险,其修建 在大环江河道弯道位置,河道弯道处水流受离心力作用,主线偏 向凹处(桥梁南面,即事发点),弯道凹岸水流速度相对较快; 弯道河道行洪不畅,洪水在凹处壅水抬升,水流紊流,涉水通行 的车辆浮力增大、抓地力下降,易被水流裹挟漂浮[2]。 (三)涉事企业、车辆及用工情况 环江华森造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森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451226MA5KEM4T3H(1-1),注册资本伍万圆 整,法定代表人蒙朝生,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11 日,住所位于 环江县洛阳镇永权村 16 号华山林场办公楼负一楼,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包括树木种植经营、森林经营和管护、森林改培等。 涉事皮卡车所有人为蒙剑周,车牌号桂 MM2386,车辆识别 代号为 LJNTGUC57PN323881,总质量为 2760 千克,核定载客人 数为 5 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注册登记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2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7 年 4 月 30 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损险、随车驾享安 康险,保单终保日期均为 2027 年 4 月 2 日。该车制动系效能不 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行驶系效能符合技术标准,照明信号装 置无法检测[3]。 今年 4 月 16 日,韦超然、韦江玲(甲方)与蒙朝生(乙方) [2] 广西交科集团有限公司《5.16河池环江皮卡车坠河事件道路安全评估报告》。 [3] 《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6〕鉴字第 5992号)。 — 8 — 签订《油茶林地管护合同书》,约定将甲方 400 亩油茶林地给乙 方进行管护,时限是 2026 年 4 月 17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之后又口头约定,将其中 205 亩低改新种油茶林下种植红薯藤苗 项目交由蒙朝生负责。5 月 11 日起,华森公司员工班锋根据蒙朝 生要求每日组织村民到油茶林种植红薯藤苗,工资日结。班锋驾 驶涉事皮卡车搭乘务工群众往返红薯藤苗种植点未收取报酬。 二、事发经过与应急处置 (一)事件发生经过 5 月 16 日凌晨 5 时许,班锋驾驶桂 MM2386 号皮卡车搭乘 务工群众前往油茶林种植红薯藤苗。当日上午经过肯任屯漫水桥 时,河水尚未漫过桥面,中午班锋等人返回华山街吃午餐时,河 水也未漫过桥面。当日 19 时 40 分许,班锋带领务工群众劳动结 束并对 27 名务工群众拍照打卡后,驾驶皮卡车搭载其中的 16 人 返程。当日 20 时许,班锋驾车驶至肯任屯漫水桥中间时,发现 桥面南侧已有漫水,在夜间视线不良且桥面已过水的情况下驾车 涉水通行,车辆行至南岸桥头约 5 米处,遭遇湍急流水的强大冲 击,车辆左后部先偏离桥面,然后向左倾斜导致车体左后部底盘 件先与桥面接触,随后整体车身向左侧倾斜,致使车辆继续向桥 面东侧滑移,最终坠入河中[4]。班锋等 7 人自救上岸,其余 10 人 溺水死亡[5],直接经济损失 630.96 万元。 [4] 《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6〕鉴字第 6146号)车辆坠河形态鉴定。 [5] 河池市公安局《关于环江“5·16”过桥车辆坠河事件尸检情况说明》。 — 9 — (二)应急处置情况 1.应急救援处置 事件发生后,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刚、自治区主席韦韬 5 月 17 日亲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自治区党委、政府成立由自治区党委 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蔡允革任组长的救援和调查专项工作领 导小组,蔡允革同志及自治区公安厅、应急管理厅、水利厅和广 西消防救援局等部门负责同志连夜赶赴现场指挥调度。5 月 17 日 晚,国家防总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公安部等工作组赶到现场并 协助指导人员搜救、原因分析、调查评估等工作。河池市成立由 河池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 部,统筹部署人员搜救、隐患排查、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和善后 处置等工作。在搜救方面,现场划分 12 个搜救小组,每日投入 救援力量约 1100 人,各类装备 2000 余件,运用无人机航磁扫描、 声呐水下探测、岸线徒步巡查、水下机器人探查、潜水员探查等 方法,在肯任屯漫水桥下游 32 公里范围内开展多轮拉网式排查 搜救,并于 5 月 19 日 18 时前全部找到 10 名落水人员遗体和坠 河车辆。在善后处置方面,环江县组建善后处置工作组,成立 10 个工作专班,落实“一户一专班”包保安抚机制。 2.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评估认为,本次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河池市、环江 县党委和政府以及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水利、卫健、气 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当地乡镇救援力量行动迅速、措施有 — 10 — 力、协同高效;信息报送、发布及时,善后工作稳妥,未发生次 生灾害和衍生事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件发生原因 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走访座谈、询问谈话、检测鉴定、 仿真模拟、专家论证及综合分析,本次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局地强 降雨引发的洪水,其强度超过肯任屯漫水桥的安全通行能力,导 致皮卡车被冲走;间接原因是皮卡车驾驶员冒险涉水通行和违法 载人、搭载人员自我防范意识淡薄以及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 风险管控缺失等问题,增大了事件损失。具体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1.降雨集中,水流急速。5 月 15 日至 16 日,肯任屯漫水桥 上游流域普降大雨,其中 16 日 13 时出现小时雨强达 25.9 毫米的 短时强降雨,持续降雨导致土壤饱和,地表径流快速形成,产流 时间显著缩短,为洪水形成提供了充沛的水源条件。 2.泄洪叠加,支流汇入。江色水电站因上游来水增加,5 月 16 日 13 时起持续以约 140 立方米每秒的流量泄洪,该流量来水 未漫过肯任屯漫水桥面(漫过桥面所需流量 150 立方米每秒)。 与此同时,具有陡涨陡落特性的支流永安河因局地强降雨形成洪 峰,最大流量约 32 立方米每秒,支流来水在事发前持续汇入大 环江干流。事发时,两股水流在漫水桥上游约 1 公里处汇合后, 肯任屯漫水桥断面总流量增至约 170 立方米每秒。洪水漫过桥面, 车辆坠河处水漫过桥面达 0.23 米(未包含涌浪高度)。 — 11 — 3.桥位险恶,水流超限。修建在大环江河道弯道位置的肯任 屯漫水桥,其南面(弯道凹处,事发点)桥面最低,水流受离心 力作用速度相对较快,断面最大流速高达 2 米每秒。湍急水流在 桥面形成强烈的涌浪与漩涡,其冲击力与横推力足以推移、倾覆 涉水的轻型车辆。这种由自然力量主导的湍急水流是导致车辆失 控坠河、人员溺水的直接且首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冒险涉水通行。驾驶员班锋在夜间视线不良、已发现桥面 漫水的情况下,未遵守“水漫桥面、严禁通行”的安全常识,未下 车观察水流。其个人的错误判断和侥幸心理是车辆主动驶入危险 区域并最终被洪水冲走的主要触发因素。 2.防护设施缺失。肯任屯漫水桥作为群众日常通行设施,安 全基础极为薄弱,桥面无任何警示标志、水位标尺、夜间反光等 防护设施。在洪水来临时,该基础设施完全未能提供预警、警示 或物理防护功能,使通行者无法感知危险,更无法被有效阻挡。 3.违法搭载人员。涉事皮卡车核定载客人数为 5 人,事发时 实载 17 人,其中 12 名务工群众毫无防护地挤在货厢内。这一严 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的行为, 导致车辆遇险后,大量人员暴露于洪水中,无法及时施救,是造 成众多人员溺亡的人为放大因素。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载货汽车车 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 1人至 5人;载 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 12 — 4.预警管控失效。上游水电站泄洪预警仅以短信形式通知到 沿河下游少数村民,未将预警信息与下游漫水桥的通行管控措施 有效挂钩。乡镇及村屯在收到预警后,未能启动对高风险漫水桥 的巡查、值守和强制封闭措施,导致预警信息仅停留在“通知”层 面,未能转化为阻断危险的有效行动,致使风险管控在“最后一公 里”彻底失效。 5.自防意识淡薄。务工群众普遍缺乏基本的安全风险意识和 自救互救能力。对皮卡车违法载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对漫水桥 涉水通行的致命风险缺乏警惕。安全教育的缺失,使群众在面对 灾害时丧失了最基本的主动避险能力,进一步放大了灾害后果。 (三)排除因素 经全面调查与科学鉴定,事发时肯任屯漫水桥附近无大风、 无地震、无重大工程项目施工,排除强风、地震及工程建设等因 素引发。班锋血液中未检出乙醇[7],尿液检测结果为阴性[8],排 除酒驾、毒驾嫌疑。此外,排除事件由人为恶意行为引发。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 1.华森公司 该公司安排员工班锋搭载务工人员多次往返油茶林,明知或 应当明知涉事车辆违法载人及韦志球驾驶的五菱牌非营运小型 汽车(车牌号:桂 M05581)违法超员行为,但未采取任何有效 [7] 《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宁中一司鉴〔2026〕法毒鉴字第 1764号)。 [8] 环江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环公(办)〔2026〕622号)。 — 13 — 制止措施,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发生,安全管理失职;同时,其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基 础的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未依法对被雇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由于上述管理失职,被雇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 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对违法载人乘车通过漫水桥的危险性认识 不足,客观上加重了坠河事件的危害后果。 2.江色水电站 其在制度建设整体上存在系统性缺位,基础的安全管理制度 缺失,未能提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等文件;安全预警机制存在缺陷,风险防范化解功 能难以发挥。泄洪时,该水电站仅以短信形式通知肯任屯的少数 村民,未对信息接收及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核实,作为肯任屯最重 要预警信息处置人的生产队队长未能收到相关信息。该电站在泄 洪预警方式在预警系统建设、覆盖范围、接收确认机制和应急联 动等方面,与现行电力行业技术规范[9]的要求存在显著差距。 (二)有关部门 1.环江县公安局。对环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监督指导不 力,日常监管存在漏洞;未掌握全县漫水桥及相连路段底数,未 将其作为安全监管重要内容进行研判;涉事皮卡车 2026 年 5 月至 事发前近半个月内,每天数趟通行于肯任屯漫水桥附近公路,持 续存在违法载人现象;韦志球驾驶的五菱牌小型汽车(车牌号: [9] 《水电站泄洪预警广播系统技术规范》(DL/T2301-2021)。 — 14 — 桂 M05581)亦经常违法超员行驶于肯任屯漫水桥附近公路,均未 被环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发现和查处,其日常监管存在明显 盲区,未能及时消除加重事件后果的隐患。 2.环江县交通运输局。未掌握全县漫水桥底数,未实施分级分 类安全监管,未将全县多达 160 余座漫水桥作为安全监管重要内 容进行研判;在 2025 年 3 月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调剂安排 农村公路安全隐患风险整治专项费用的请示》中,对漫水桥安全 隐患问题只字未提,反映出对漫水桥安全风险缺乏基本认知和重 视;对 2010 年环江县“7·11”漫水桥两人死亡事件和 2025 年“6·24” 公交车通过漫水桥涉险事件未进行专题研判并提出针对性防范措 施,安全风险隐患未能有效消除。 3.环江县水利局。对全县漫水桥底数不清,未实施分级分类管 理,未及时督促对群众自筹资金建设的漫水桥采取必要措施;对 江色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其安全管理制度长 期缺失、泄洪预警机制不健全督导不力。 4.河池市公安局。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检查 落实不到位、工作举措针对性不强,未掌握全市漫水桥及相连路 段底数,未将其作为安全监管重要内容进行研判,对河池市交管 支队和环江县公安局监督指导不力。 5.河池市交通运输局。对全市漫水桥底数不清,未实施分级分 类安全管控,未将全市多达 180 余座漫水桥纳入道路安全隐患排 查治理重点内容,对 2010 年环江县“7·11”漫水桥两人死亡事件和 — 15 — 2025 年“6·24”公交车通过漫水桥涉险事件未进行专题研判并提出 针对性防范措施,漫水桥安全风险隐患持续存在。 6.河池市水利局。对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漫水桥底数不清,未 建立档案并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对环江县水利局指导监督不力, 未及时督促其对群众自筹资金建设的漫水桥采取必要措施。 (三)地方党委政府 1.洛阳镇党委、镇政府。对村屯道路管理不到位,尤其是对 漫水桥安全风险认识不足。事发前,肯任屯漫水桥没有采取任何 管控措施,同时防护设施缺失,汛期及上游水电站泄洪等高风险 时段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漫水桥通行安全,安全风险持续存在。 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将漫水桥通行安全及汛期安全作为 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和管控,未将其纳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内 容。镇党委、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漫水桥底数不清,对自身 安全监管职责认识模糊,安全教育培训不足,监管能力亟待加强。 2.环江县委、县政府。对村屯道路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重视 不够、防控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将漫水桥安全管理作 为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和管控,未对辖区内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 灾难的危险区域落实风险调查、登记、评估及检查监控等防范措 — 16 — 施[10];未汲取辖区内 2010 年“7·11”两人死亡事件和 2025 年“6·24” 公交车过桥涉险事件教训,未有效督促交通运输、水利、公安、 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漫水桥安全问题进行研判并消除隐患。 3.河池市委、市政府。对村屯道路,尤其是漫水桥等高风险 路段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重视不够,对辖区众多漫水桥未部署排 查风险隐患;未有效推动交通运输、水利、公安交管、应急管理 等部门建立漫水桥安全监管长效联动机制,导致监管盲区和安全 风险长期存在;未对本区域内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危险 区域落实风险调查、登记、评估及检查监控等防范措施;未及时 修订《河池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导致其难以适应突发事 件应对需要。 五、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班锋,男,31 岁,涉事皮卡车驾驶员。其驾驶皮卡车违法 实载 17 人,冒险涉水通行,对造成本次事件负有责任,涉嫌刑 事犯罪,建议河池市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蒙朝生,男,60 岁,华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安排员工班 锋搭载务工群众,明知或应当明知涉事车辆持续违法载人及韦志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 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 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基础信息,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17 — 球驾驶的五菱牌小型汽车违法超员行为,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 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发生,安全管理严重失职,对事件负有责任, 涉嫌刑事犯罪,建议河池市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有关企业处理建议 1.华森公司。该公司上述问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11]、第二十一条[12]、第二十八条[13]相关规 定,建议由河池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2.江色水电站。该公司上述问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14]、第二十八条、第四十 一条[15]等规定,建议由河池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 政处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 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 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 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 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 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 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18 — (三)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洛阳镇党委、镇政府。责令洛阳镇党委、政府分别向河池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环江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2.环江县公安局。责令环江县公安局分别向河池市道安委办 公室、环江县人民政府、河池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提 出整改方案。同时,对环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规依纪处理。 3.环江县交通运输局。责令环江县交通运输局分别向环江县 人民政府、河池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方 案。 4.环江县水利局。责令环江县水利局分别向环江县人民政府、 河池市水利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5.环江县委、县政府。责令环江县委、县政府分别向自治区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河池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 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6.河池市公安局。责令河池市公安局分别向自治区道安委办 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提 出整改方案。同时,对河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规依纪处理。 7.河池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河池市交通运输局分别向河池市 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方 案。 8.河池市水利局。责令河池市水利局分别向河池市人民政府、 — 19 — 自治区水利厅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9.河池市委、市政府。责令河池市委、市政府向自治区党委、 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四)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对在调查中发现以下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移 交纪委监委机关,对公职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由纪委监委机关 提出。 1.韦忠领,环江县洛阳镇党委原书记。作为镇党委主要负责 人,对辖区农村公路安全管理组织领导不力。对漫水桥安全风险 认识不足,事发前未对肯任屯漫水桥采取任何管控措施,防护设 施缺失问题长期存在。汛期及上游水电站泄洪期间,未安排巡查 值守,未采取封闭管控措施。对辖区漫水桥底数不清,未将漫水 桥通行安全及汛期安全纳入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内容。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16] 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2.谭梦觉,环江县洛阳镇原镇长。作为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对辖区农村公路安全管理和汛期安全工作组织实施不力。未组织 对肯任屯漫水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防护设施缺失等问题长期未 解决;汛期及上游水电站泄洪期间,未安排巡查值守,未采取封 闭管控措施。未有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 关机关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 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 20 — 第二款[17]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18]规定的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3.覃鹤飞,环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作为交管大 队主要负责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监管失职。涉事皮卡车 违法载人及另一车辆违法超员持续行驶于辖区道路,均未被查 处,日常巡查执法存在明显盲区。未掌握全县漫水桥及相连路段 底数,未将其作为安全监管重点进行研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 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4.张昌信,环江县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作为县 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不 力。未组织开展对漫水桥及相连路段的风险研判,未将其纳入道 路交通安全监管重点。对交管大队巡查执法不严、违法载人和违 法超员行为持续未被查处等问题监督指导不力。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5.韦有顺,环江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作为县交通 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对全县农村公路安全监管组织领导不力。未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 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 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 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 公路管理、保护工作。 — 21 — 掌握全县漫水桥底数,未实施分级分类安全监管,日常安全监管 严重缺位。2025 年 3 月,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治请示 中对漫水桥问题只字未提,反映出对漫水桥安全风险缺乏重视。 未能有效汲取辖区过往漫水桥涉险事件的教训,导致安全风险长 期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6.谭海路,环江县水利局党组书记。作为县水利局主要负责 人,对涉水工程和水电站安全监管履职不力。对肯任屯漫水桥这 类群众自筹资金建设的涉河桥梁监管缺位,未及时督促采取必要 措施。对江色水电站安全管理制度长期缺失、泄洪预警机制不健 全等问题督导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 7.谭荣生,环江县副县长。作为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县长, 对辖区内漫水桥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未有效推动 建立跨部门长效联动机制,对汛期漫水桥安全风险重视不足,未 能督促交通运输部门落实巡查值守、隐患治理等防控措施,未有 效汲取辖区过往涉险事件教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 8.袁雄宇,环江县副县长。作为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对 辖区内漫水桥防汛安全和水电站泄洪预警管理组织领导不力。未 — 22 — 有效推动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对汛期漫水桥安全风险重视不 足,未督促水利部门开展行洪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未有效 汲取辖区过往涉险事件教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 9.毛华慧,环江县县长。作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 区内漫水桥等高风险路段的通行安全和防汛工作组织领导不力。 未将漫水桥安全管理作为政府重要议事内容进行研究部署,未组 织对全县漫水桥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未按照《突发事件应对 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辖区内易引发自然灾害的危险 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问题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0.彭继军,环江县委书记。作为县委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 漫水桥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统筹领导不力。未将漫水桥安全管理 纳入县委重要议事日程,对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督促 指导不到位,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加强安全生产和防汛救灾工作存 在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1.蓝江,河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支队长。作为市公安交 管支队主要负责人,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织领导 不力。未将全市超过 180 座漫水桥纳入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 — 23 — 点,工作举措针对性不强。对环江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指导 不力,未能有效督促基层加强日常巡查执法。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2.梁金昌,河池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作为分管公安工 作的副市长和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统 筹指导不力。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未能把漫水桥等高 风险路段的安全监管纳入重点工作推进。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 队和环江县公安局履职情况监督指导不力,未能有效推动建立漫 水桥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 13.牙祖刚,河池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作为市交通 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对全市农村公路安全监管组织领导不力。对 漫水桥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未将其纳入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 点,未建立分级分类管控机制。对下级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指导不 到位,未能有效推动解决基层在漫水桥底数摸排、隐患排查等方 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 14.黄左贤,河池市水利局局长。作为市水利局主要负责人, 对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漫水桥管理的监督指导不到位。未掌握全 — 24 — 市漫水桥底数,未建立分级分类管控机制,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对 汛期安全问题。对下级水利部门指导监督不力,未及时督促其对 群众自筹资金建设的漫水桥采取必要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 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六、主要教训 此次事件以生命的代价警示我们,安全防线上的任何疏漏都 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必须深刻反思,以案为鉴,重点汲取 以下教训: (一)必须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绝 不能思想麻痹、侥幸懈怠 本次事件暴露出的根本问题,是安全发展理念没有真正入脑 入心、见行见效。面对同一县域内 2010 年、2025 年接连发生的 漫水桥同类涉险事件,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做到“一厂出 事故、万厂受教育”,思想上的“松一寸”导致了行动上的“失一尺”。 这深刻警示我们,思想麻痹是最大的隐患,理念不牢必然导致防 线失守,唯有将“两个至上”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从根本上 筑牢安全底板。 (二)必须压实“三管三必须”的行业监管职责,绝不能推诿 扯皮、监管真空 事件反映出部分行业监管部门对“民间桥”“便道桥”等“非标” 基础设施的监管存在明显缺位。交通运输、水利、公安交管等部 — 25 — 门底数不清、职责边界模糊,形成了“人人可管、人人不管”的真 空地带。上游电站预警“一发了之”,下游管控“听之任之”;违法 载人行为长期存在却无人查处。这深刻警示我们,监管职责必须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消除盲区、堵塞漏洞,才能真正管住风 险。 (三)必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绝不能只雇不管、 只用不教 本次事件是典型的企业主体责任“悬空”导致的次生灾难。用 工单位将员工培训视为“软任务”,安全制度全面缺失,被雇佣劳 动者成为安全教育的“真空地带”,对违法载人、涉水通行的风险 毫无概念。涉事驾驶员自身也缺乏基本的安全素养和底线思维, 核载 5 人竟敢实载 17 人,明知水漫桥面仍敢通行。这深刻警示 我们,企业“只用不管、只雇不教”,就是对生命的漠视。主体责 任是安全生产“第一道闸门”,闸门不牢,安全大厦必倾。 (四)必须打通基层风险预警与应急管控的“最后一公里”, 绝不能信息断路、联动断链 本起事件中,基础设施的短板暴露无遗,“三无”漫水桥在洪 水面前风险极高;江色水电站预警信息虽然发出,却未能有效转 化为阻断危险的现场行动,关键信息在“传”与“管”的环节严重脱 节。这深刻警示我们,基础设施是保障安全的“底板”,预警是防 范风险的“前哨”。底座不牢、前哨失明,任何风险管控都是空中 楼阁。必须加快补齐短板,实现预报、预警、预演、预案的“四预” — 26 — 闭环,让预警真正“发得出、传得到、管得住”。 七、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狠抓安全理念入脑入心,压实“两个至上”政治责任 一要深化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将本次事件作为 反面教材,组织开展专题警示教育活动,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 幸心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二要强化党政同责。要全面落 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将漫水桥、 临水临崖等高风险路段的安全管控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河池市、环江县要牵头对近年来所有漫 水桥涉险事件进行全面复盘,建立问题、责任、整改“三个清单”, 确保同类悲剧不再重演。三要严格考核问责。要将漫水桥等农村 基础设施安全监管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以刚性约束和严肃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二)狠抓监管责任落地落细,消除“盲区真空”短板弱项 一是交通部门要“普查建档”。要立即组织开展全市漫水桥、 过水路面普查登记,建立“一桥一档”,实施分级分类管控。要将 漫水桥纳入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按标准增设警示标 牌、水位标尺、夜间反光等防护设施。二是水利部门要“源头管 控”。要依法履行河道水域岸线管控,加强对水电站泄洪预警的 — 27 — 监督检查,将预案制定、预警发布、信息确认和联动处置等情况 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必查内容,确保预警机制有效运行。三是 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查重处”。要加大农村道路、县乡道的巡查执 法力度,利用科技信息化手段,精准查处皮卡车、农用车、面包 车违法载人、超员等突出违法行为,形成严管高压态势。四是应 急管理部门要“统筹联动”。要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 推动建立由交通、水利、公安、气象、水文等部门参与的漫水桥 安全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 联合执法、闭环管理,彻底破除“九龙治水”格局。 (三)狠抓企业主体压紧压实,筑牢“源头治理”第一防线 一是华森公司要“补课强基”。有关部门要责令其依法建立并 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等 基础制度,对所有员工,特别是被雇佣劳动者,必须进行岗前和 定期安全培训,强化对违法载人、涉水通行、汛期避险等风险的 认知和防范技能。二是江色水电站要“闭环预警”。有关部门要责 令其健全泄洪预警发布、确认与联动机制,必须将预警信息精准 送达下游相关村屯、漫水桥巡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并建立信息 接收确认和现场处置反馈制度,确保预警信息“发得出、收得到、 有行动、可追溯”。三是行业领域要举一反三。河池市水利部门要 督促全市水电站对照江色水电站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对预警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的,限期整改到位。 — 28 — (四)狠抓基础设施补短强弱,打通“最后一公里”预警闭环 一要实施“安全设施补短板”工程。由河池市委、市政府牵头, 2026 年底前完成全市漫水桥普查和风险评估;按照“一桥一策”原 则,完成必要的警示标志、水位标尺、夜间反光等防护设施增设 工作;在风险等级较高的桥梁试点安装水位自动监测和声光报警 装置,提升技防水平。二要建立“预警—管控”闭环机制。水利部 门要督促各水电站制定《泄洪预警联动方案》,明确预警信息直 达乡镇、村屯和具体责任人的流程。乡镇党委和政府接到预警后, 须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漫水桥进行巡查、值守,必要时果 断采取物理封闭或专人值守等强制措施,严禁车辆和行人冒险通 行。三要强化“农村交通安全”宣教。充分利用村屯“大喇叭”、微 信群、宣传栏以及典型案例展板等形式宣传“水漫桥面,严禁通 行”“货车载人,违法危害大”等安全常识,用“身边事”教育“身边 人”,切实提高农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