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花园防水工程“6·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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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武夷花园防水工程“6·25”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6月25日下午17时59分,在北京市通州区通运街道牡 丹雅园23号楼150单元屋面防水层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 处坠落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办法》和区政府的授权,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 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区总工会和通运街道办事处等部门 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 区纪委区监察委参加。事故调查组委托了专家组对事发设备及 事故现场开展了技术鉴定与分析。 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 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 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 改措施建议。调查认定,武夷花园防水工程“6·25”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对危险因素分析判断不足、个人操 作不当和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 2 - 1.工程甲方:北京市通州区通运街道牡丹雅园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主任吕怀芝。 2.工程乙方: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110112102394645P,成立于 1999 年 3 月 19 日,注册 资本 300 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通胡路 68 号,法定代 表人阮泉飞(2026 年 6 月 26 日该企业将法定代表人从陈灵坤 变更为阮泉飞),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劳务服务 (不含劳务派遣);停车场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 日用电器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工程丙方: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110112787783941B,成立于 2006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11800 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潞苑南 大街 230 号商 12,法定代表人李志敏,该企业具备防水防腐保 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及相关方关系 本工程合同名称为:武夷花园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上述三 方分别为工程甲乙丙方,工程内容为牡丹雅园 23 号楼 150 单元 6A 屋面维修作业。施工面积 239.08 平米,造价 32072.58 元。 2025 年 8 月 22 日,牡丹雅园业主委员会召集业委会代表、社 区居委会代表、业主代表和物业公司代表,开会讨论事发工程 - 3 -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事发楼栋屋面防水事宜。经与会各 方讨论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事发楼栋屋面防水进行维 修,并由业主委员会委托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三方 比选的方式选取施工方并授权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维 修资金进行申请列支和编制使用方案。会议决定工程无需委托 第三方进行施工监理。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业主、业委会、居委 会、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联合监管。2025 年 8 月 30 日,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三方比选的方式选定事发 工程施工单位为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2025 年 8 月 31 日至 9 月 14 日进行了一般程序支取专项维修资金第一次公 示,公示后组织了入户书面征求意见。2025 年 9 月 23 日进行 了专项维修资金第二次公示,将各项表决指标均达到半数法定 比例的入户书面征求意见表决结果进行了公示。2025 年 10 月 8 日,物业公司代表郭俊杰、业主委员会主任吕怀芝、北京大运 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工程负责人张勋友三方共同签署 了事发工程的施工合同,但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与北 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26 年 6 月 3 日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物 业科正式申报了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 截止事发时未获得批复。事发工程于 2026 年 6 月 19 日进场开 始施工。 (三)综合调查情况 - 4 - 经调查核实,事发项目现场负责人辛益辉陈述,其与合同 签订阶段工程负责人张勋友系翁婿关系。张勋友、辛益辉实际 分别为北京兴业伟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员工。 二人均供述与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资质挂 靠关系,因北京兴业伟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不具备做防水工程 施工的资质,多年来张勋友长期借用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 限公司的资质承揽防水工程项目,该挂靠合作模式存续时长约 20 年(询问笔录口述 20 年,因物业经理到岗时间等原因可查 询到相关记录为 2015 年至事发时)。因张勋友自身年龄问题, 近年将相关防水工程项目包括事发项目交由女婿辛益辉实际负 责。张勋友、辛益辉均未考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事发工程现场人员仅尹某某 和辛益辉持有培训机构北京基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的住房和 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能岗位证书(普通培训类技能岗位证书)。 经调取相关合同、财务资料,张勋友在近 20 年借助北京大运伟 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接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 辖范围内的四个园区防水维修工程 300 余次,每次工程均为经 住建委完成审批程序后,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拨款至北京武夷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再由物业公司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过转 账 方 式 转 至 北 京 大 运 伟 业 防 水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账 号 (355**********2827),最后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扣留约 10%的资金,余款转账至张勋友个人名下账户或其作为 - 5 - 法定代表人北京兴业伟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账户。 张勋友、辛益辉及全体现场从业人员从事的事发工程相关 防水维修施工作业属于挂靠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开 展(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志敏),张勋友、辛益辉二人与该 公司不存在真实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也未派驻合规管理人员参 与本项目现场管理。 经核查:施工企业及项目现场管理体系存在重大缺失,各 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模糊不清;未依法搭建合规安全生产管理架 构和未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虽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 作业规程,但仅为照搬模板,与现场实际作业情况严重脱节; 虽编制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却未配套开展应急演练。安全教 育培训流于形式:仅对新进场人员开展约两小时口头安全教育 并留存记录,未开展正式安全技术交底,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可 见:仅存有防水安全教育培训表,培训表未标注完整培训时间, 内容缺乏针对性,完全未涉及高处吊运作业相关安全内容。针 对高处施工、自制吊运设备(鸡公吊)作业,未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及开展专项安全技术交底,自制吊运设备使用方案亦未经 专业技术论证。鸡公吊为私自制作的设备,满足《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公布 名单中的简易吊机,且满足“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 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在事发现场场地条件下 和未经专业技术论证时属禁止使用产品。未查到任何能证明其 - 6 - 出厂资料的相关文件及设备铭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 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吊装现场施工企 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 措施的落实。 事发工程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北京市通州 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 未在开工前正式向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备,导致工程处于脱 离监管状态。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部总项目经理林 鹏飞事发前仅与通运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建设办职员刘明微信告 知要做事发楼栋维修防水工程。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 小区防水维修工程项目中的高处作业、吊装等高风险作业管控 缺失,且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包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履职管理不到位。现场巡视流于 形式,仅检查现场吸烟管控、安全帽佩戴情况,未及时发现吊 装现场施工企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高处临边作业 未采取防护措施和未按照规范要求正确布设和使用自制简易吊 装设备等多项较大安全问题与隐患。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现场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6 年 6 月 25 日 14 时 30 分,霍某、尹某某、郭某峰 3 - 7 - 人前往事发楼栋屋面,开展 SBS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修补 作业。约 16 时,屋面防水修补主体工作基本完成。霍某与郭某 峰使用由电动葫芦、旋转吊臂支架自行组装的小型吊运设备 (俗称鸡公吊),向下转运废弃油毡、施工工具;尹某某则留 守屋面,在上人孔周边区域继续使用烤枪完成剩余卷材粘接作 业。 作业过程中,郭某峰将废弃卷材袋、旧防水卷材及居民遗 留花土袋一并压在吊臂支架上,随后操作黄色手柄启动电动葫 芦,以钢丝绳直接连接被吊运的物料并通过溜绳调整物料下放 位置,楼下的霍某负责解扣卸料工作。 17 时 59 分,霍某目睹郭某峰连同屋面电动葫芦、吊臂支 架从屋面坠落,散落坠至楼栋东侧信报箱前地面。郭某峰仰面 躺卧,体表未见明显出血,但已失去意识、无应答反应。 18 时 03 分,霍某随即向辛益辉告知发生高坠事故,辛益 辉立刻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迅速赶赴现场;随后现场人员使 用私家车将伤者转运至小区南侧正门等候救护车。伤者后被急 救车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通州院区)全力抢 救,最终于次日凌晨2 时 30 分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工作评估 在接到该事故报告后,通州区政府立即统筹组织相关部门 开展应急处置、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等工作,目前死者家属的 赔偿工作已经完成。在此起事故中,相关部门行动迅速、协调 - 8 - 配合,有序开展了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未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 (三)伤亡人员情况 本起事故共导致 1 人死亡。 姓 名 性别 民族 年 龄 身份证号 籍贯 伤害类型 郭某峰 男 汉 52 13**********153130 河北省邯郸市人 死亡 经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死者尸 表主要损伤为右侧肋骨多发骨折,骨盆右侧骨折,右桡骨骨折; 胸腔穿刺在其双侧胸腔均抽出血性液体。上述损伤具有外轻内 重特点,高坠可以形成。结合案情调查及现场情况综合分析结 论为死者郭某峰符合高坠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书编 号:TZ2026BL0180)。 (四)事发现场基本情况及现场模拟还原分析 1.现场勘察情况 吊物坠落 坠落点周边遗留的溜绳和钢丝绳 - 9 - 屋面鸡公吊作业痕迹 鸡公吊底座侧向支撑 地面遗留杂物 - 10 - 2.分析作业情况 还原作业场景:A 区不具备吊装条件,鸡公吊在 B 区进行 吊装,起吊后作业人员将重物向外推至屋面边缘后在地面人员 配合下将重物拖拽至屋面外侧,后下放到地面,地面人员通过 溜绳调整物料下放位置。 通过现场勘察发现,屋面除离鸡公吊作业区域 10m 距离的 白色编织袋外已无物料存放,且坠落物中显示仅有零星散落的 卷材及信箱上的两袋物料,可推断事发时清理作业已接近尾声, 鸡公吊底架及跳板上的实物配重较少。现场未见郭某峰佩戴的 安全带或其他防高坠措施的相关痕迹和遗留物品。 监控视频显示,前 28 秒地面作业人员有操作溜绳匀速缓慢 下拽控制物料下降的操作动作,且地面人员处于放松状态,可 - 11 - 推断前28 秒物料已顺利从屋面过渡至屋檐外且处于正常下放状 态,即此时鸡公吊的配重能够保持物料下行的稳定;第 28 秒地 面人员手中溜绳突然不受力,随即显示从上空有卷材、鸡公吊 相关构件以及屋面作业人员坠落。该突发情况一般为鸡公吊的 配重突然减少而导致倾覆,也说明鸡公吊保持稳定的配重是可 移动的,据此推测屋面作业人员在视频前 28 秒充当配重保持其 稳定,在视频第 28 秒突然离开底架而发生倾覆为大概率事件, 且该情况符合操作人员在往下运输物料时习惯性临空察看物料 下降高度的习惯行为。故推断屋面操作人员作为尾料运输时鸡 公吊的配重,在其离开底架后配重的重量未能满足鸡公吊稳定 时所需要的力矩平衡而发生了倾覆事故。 分析依据:视频中只看到部分防水卷材作为配重,未发现 其它可作为配重的物体。视频中地面人员先是拉动溜绳后处于 放松状态,说明物料已顺利从屋面过度到屋檐外且处于下放状 态。屋面及现场除了白编织袋和部分防水卷材外未发现其它适 宜做配重的物体,如使用白编织袋作为配重,那么坠落到地面 后应有编织袋从内向外较为严重破损或物料散飞的痕迹,现场 并未发现。 两袋物料的重量约为 50-60 公斤(500-600N),通过力矩 平衡计算需要的配重在 500×1285× 2/2=454N∙m(简单估算, 未考虑规范中的安全系数),约需要45 公斤的重物。 视频 28 秒地面人员手中溜绳突然不受力,说明鸡公吊是突 - 12 - 然倾覆,排除物料下放重物缓慢增加所致倾覆的可能。 3.事故过程的受力分析还原 图:鸡公吊受力简图 P:物料自重,两袋物料重量约 60kg,600N; G1:电机的自重,约 30kg,300N; G2:底盘及压重卷材自重,约 30kg,300N; G3:屋面作业人员自重,约 65kg,650N; L1:物料至立杆中心轴距离,1.065m; L2:电机至立杆中心轴距离,0.2m; L3:底盘及压重卷材重心及至立杆中心轴距离,0.75m; L4:屋面作业人员至立杆中心轴距离,0.6m。 (1)视频前 28s 平稳运行状态受力分析: 倾覆力矩 M 倾覆=PxL1=639N*m 抗倾覆力矩 M 抗倾覆=G1xL2+G2xL3+G3xL4=675N*m - 13 - M 倾覆<M 抗倾覆,满足稳定要求,但安全系数为 1.05,较 小。 (2)视频第 28s 事故发生时受力分析: 倾覆力矩 M 倾覆=PxL1=639N*m 抗倾覆力矩 M 抗倾覆=G1xL2+G2xL3=285N*m M 倾覆>M 抗倾覆,不满足稳定要求。 三、事故直接原因和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尸检情况、调 查询问等分析,排除人为故意刑事犯罪嫌疑。事故调查组经过 现场勘查,依法调取相关物证、书证和现场影像资料,以及对 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结合现场发现人员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等情况,综合分析 认定,作业人员郭某峰安全意识薄弱,在屋面临边无安全防护 设施的区域违规开展吊运作业,未按照规范要求布设和正确使 用自制简易吊装设备,高处作业时也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 品。吊运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荷载配重发生异常变化,荷载 状态超出吊运设施抗倾覆力矩限值,设备瞬间失稳并向东倾覆, 最终引发人员坠落事故,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对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不到位、 - 14 - 不扎实,间接导致作业人员不熟悉岗位安全风险,对高处临边 作业、吊装作业施工作业注意事项不掌握;吊装现场施工企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 施的落实;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未 能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施工过程未能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高处临边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未按照规范要求正 确布设和使用自制简易吊装设备的安全隐患。 2.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敏作为 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 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辛益辉作为事发楼栋屋面防水维修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虽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作业规程,但 仅照搬模板,与现场实际作业情况严重脱节;虽编制专项应急 救援预案,却未配套组织应急演练;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未落实正式安全技术交底;未针对高处施工、吊运作业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未开展专项安全技术交底,自制吊运设备使用方 案也未经过专业技术论证,致使现场作业缺乏合规依据无章可 循,作业人员仅凭过往错误经验施工,未按照规范要求安排现 场人员正确布设和使用自制简易吊装设备;未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状况,及时排除高处临边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未按照 - 15 - 规范要求正确布设和使用自制简易吊装设备的安全隐患;未制 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辛益辉存在严重失 职行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4.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事发防水维修工程 中违法出借资质与监管缺位。该公司向张勋友、辛益辉提供其 公司营业执照及公章,容许其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合同, 仅以收取税金方式作为代价,完全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和职责, 直接造成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虚化悬空。 经核查该公司长期默许张勋友、辛益辉以其公司名义承接 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各小区防水维修工程 项目,且长期未对二人以其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项目实行有效 的安全管理,建议由区住建委依法进行处理。 5.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北京市通州区限额 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未在开 工前正式向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备,导致工程处于脱离监管 状态。该物业公司对小区防水维修工程项目中的高处作业、吊 装等高风险作业管控缺失,且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现场巡视流于形式,仅检查现场吸烟管控、安全 帽佩戴情况,未及时发现吊装现场施工企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管理、高处临边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和未按照规范要求 正确布设和使用自制简易吊装设备等多项较大安全问题与隐患。 四、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1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调查核实 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并提出处理建议如下: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作业人员郭某峰安全意识薄弱,在屋面临边无安全防护设 施的区域违规开展吊运作业,未按照规范要求布设和正确使用 自制简易吊装设备,高处作业时也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吊运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荷载配重发生异常变化,荷载状态 超出吊运设施抗倾覆力矩限值,设备瞬间失稳并向东倾覆,最 终引发人员坠落事故,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及人员 1.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对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不到位、 不扎实,间接导致作业人员不熟悉岗位安全风险,对高处临边 作业、吊装作业施工作业注意事项不掌握;吊装现场施工企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 施的落实;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未 能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施工过程未能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高处临边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未按照规范要求正 - 17 - 确布设和使用自制简易吊装设备的安全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1 、第四十一 条第二款 2 、第四十三条 3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4 和第四十五条 5 的 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6 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 理部门给予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50 万元以上 70 万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敏作为 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 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7 的规定, 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五条第(一)项 8 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 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 事故应急措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18 - 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辛益辉作为事发楼栋屋面防水维修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虽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作业规程,但 仅照搬模板,与现场实际作业情况严重脱节;虽编制专项应急 救援预案,却未配套组织应急演练;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未落实正式安全技术交底;未针对高处施工、吊运作业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未开展专项安全技术交底,自制吊运设备使用方 案也未经过专业技术论证,致使现场作业缺乏合规依据无章可 循,作业人员仅凭过往错误经验施工,未按照规范要求安排现 场人员正确布设和使用自制简易吊装设备;未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状况,及时排除高处临边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未按照 规范要求正确布设和使用自制简易吊装设备的安全隐患;未制 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辛益辉存在严重失 职行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 (四)、(五)和(六)款 9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0 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上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 - 19 -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北京市通州区限额 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未在开 工前正式向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备,导致工程处于脱离监管 状态。该物业公司对小区防水维修工程项目中的高处作业、吊 装等高风险作业管控缺失,且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现场巡视流于形式,仅检查现场吸烟管控、安全 帽佩戴情况,未及时发现吊装现场施工企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管理、高处临边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和未按照规范要求 正确布设和使用自制简易吊装设备等多项较大安全问题与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 二款 11 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12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3 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14 ,建议由应 急管理部门给予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 万元以上 6 万元 以下罚款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 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 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 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 -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施工单位的其他处理建议 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事发防水维修工程中 违法出借资质与监管缺位。该公司向张勋友、辛益辉提供其公 司营业执照及公章,容许其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合同 15 ,仅 以收取税金方式作为代价,完全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和职责, 直接造成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虚化悬空。 经核查该公司长期默许张勋友、辛益辉以其公司名义承接 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各小区防水维修工程 项目,且长期未对二人以其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项目实行有效 的安全管理,建议由区住建委依法进行处理 16 。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终止所有资质出借行为, 对公司资质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清查,建立资质、公章使用台账, 严禁无实际施工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挂靠经营,同时进一步加强 1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 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发 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16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 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 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 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 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1 - 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 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此外要以此起事故发生为契机, 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对施工作业区域内各种事故 隐患和危险因素做好辨识和告知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好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以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督促员工严格 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和正确佩戴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对日常作业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技 术和管理措施予以排除,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奖惩制 度,对发现的“三违”现象严肃进行处理,通过加大各方面安 全管理力度,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敏, 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担负并正确履行自身职责,严格按 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 对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加大安全巡视和检 查力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 生。 (三)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按照《北京市通州区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在 开工前正式向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备,避免工程处于脱离监 管状态。公司应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大对安装、维修、装饰 装修施工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和特种人员资质; 对危险性较大的安装、维修作业特殊情况“一事一批”并安排 - 22 - 专人监督管理。针对作业特点,加强对动火作业、高处作业、 吊装作业、临时用电等安全隐患的排查的安全管理,对不满足 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要立即予以制止。加强对现场施工单位统 一协调、管理,对施工场所范围内的安全措施和施工行为进行 有效检查,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把安全措施落实到作业面和操作一线人员。健全并严 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对 施工区域内存在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进行认真、细致的辨 识和排查,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问题和隐患, 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要求,切实履行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 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区住建 委要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坚决贯彻行政审批安全 优先原则,从严抓实各项行业监管工作。持续强化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监督管理,压实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 开展施工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双重审查,坚决杜绝施工企 业以任何形式出借、出租资质证书,以及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 挂靠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资 质动态核查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持续规范 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全面筑牢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防线。各属地 - 23 - 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以事故暴露问题为导向,加强对小 散工程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监管,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宣 传和落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筑牢安全防线。同时立即组 织开展同类型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事故警示教育,督促生产经 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