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翅东路弃渣处置点“11·3”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雁翅东路弃渣处置点“11·3”车辆 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11 月3 日 2 时许,中新海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1 名司 机驾驶京AWH271牌绿皮自卸货车至雁翅东路处置厂卸渣石时, 车辆侧翻至半山坡,导致 1 人死亡。 接报后,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 城管委、区国资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及雁翅镇为成员 的“11·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同 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从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 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及专 业检测,还原了事故经过,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 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处置场基本情况 雁翅东路临时性建筑垃圾处置设施(事发地,以下简称雁 翅东路弃渣处置点)位于雁翅镇雁翅东路与109 国道交叉口向 北 600米路西,占地面积 23699 平方米,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 备案编码:MTGCZD20220810160527,备案有效期 2022 年 08月 11 日至 2023 年 08月 11 日。 该地原为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五工区门头沟区雁翅 镇雁翅东路堆料场,依据京规自(门)初审函[2021]20 号文件 设立,只存料不消纳。后根据门头沟区国道 109 新线高速公路 指挥部要求,决定由该场地对五工区渣石进行处置消纳,并由 北京京西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经营;国道 109新线高速 公路工程五工区于2022年7月15日与北京京西利川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场地移交后,相关生产经营安全生产 等全部工作均由北京京西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同时, 因京西利川公司不具备破碎渣石的能力,其便与北京鑫环源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该公司进驻雁翅东路弃渣处 置点具体负责渣石的破碎及销售(再利用)等工作。 (二)相关单位及个人基本情况 1.处置场经管单位:北京京西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京西利川),国有独资企业,为北京恒溢源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110109MA01XFFF7J, 注册地址:门头沟区石龙西路 58 号永定镇办公楼YD430(集群 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薛小明,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李志。 2.渣石破碎消纳单位:北京鑫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鑫环源),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110109MABM8PJ0X7, 注册地址: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 号院 YC-1898(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李实,现场负责人李克富。 3.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中新海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新海源),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110114MA01N9KQ8B; 注册地址:密云区果园西路 11 号 10 幢(2 号楼 105),法定 代表人刘新海。具有密云区交通局审批的道路运输许可证(货 110228008825),密云区城管委审批的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许 可车辆 4 辆,不含事发车辆京AWH271)。 4.车主:马浩楠,车牌号京 AWH271 车主,北京市房山区 人。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事发现场勘验情况。货车跌落料堆上方平台距地面垂直 高度为30米,货车从料堆上方平台沿料堆斜面向下翻滚垂直高 度17米,车头朝下,车尾朝上;驾驶位一侧与料堆接触,驾驶 舱严重变形,司机被卡在驾驶舱内(后经破拆救出);事发料 堆上方平台及上坡沿途未设置照明、安全警示标识及禁行标 识,事发平台外沿未设置土挡等防坠车措施。 2.车辆鉴定情况。调查组聘请了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 心对车牌号为京 AWH271 的事发车辆进行了制动和转向检测, 基本排除了因制动系统失灵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经静态检 验,鉴定意见为:一是京 AWH271 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结构 完整,行车制动系具有制动力,驻车制动系具有制动力,制动 器工作状况不符合 GB/T18274-2017《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 术规范》标准要求。二是京 AWH271 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除 转向盘、转向万向节因事中故损坏无法检验外,其余各部件连 接完好,转向无卡滞,未见异常。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受空气重污染影响,北京市要求 10 月 30日 12 时至 11月 2 日 24 时禁止货车上路,并在11 月 2 日24 时进行解禁。 2023 年 11月 2 日 21时许,五工区 1 号斜井项目副经理李 国斌通知运输单位负责人张振山,在晚上 12 点解禁后准备开 始出渣。 11 月 3 日凌晨 0 时 16 分,张振山告知 1 号斜井项目车队 领班司机唐修军 1 号斜井开始出渣。随后,唐修军安排了6 辆 货车开始出渣。 3 日凌晨0 时 40 分唐修军在微信工作群里说“开始出渣了 发票右大,变动左小开始出渣”表示开始出渣(鑫环源有2 名 工作人员也在该工作群里,当时未对唐修军该条信息行回复)。 3 日凌晨1 时 18 分,唐修军开头车,在装满渣石后,到达 事发处置场,发现处置场门前路面有较多渣土,影响货车通行, 便向其领导张振山进行汇报,请求他协调鑫环源公司把路面渣 土进行清理,不要影响后面车辆通行。 3 日凌晨1 时 25 分,张振山给鑫环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克 富打电话,请求其派铲车清理道路。 3 日凌晨1 时 25 分,唐修军继续驾车到料堆上方平台完成 卸料后离开。 3 日凌晨1 时 32 分许,冯某玉(第四辆车)驾驶京 AWH271 牌绿皮自卸货车,到达事发处置场,在料堆平台上向下卸渣石 过程中,车辆侧翻至半山坡。 3日凌晨1时38分许,鑫环源公司张浩驾驶铲车清理路面, 返回停放铲车时发现料堆半坡侧翻一辆货车。随即让同事李辉 通知车队负责人,并拨打 120、119。 (二)应急救援情况 11 月 3 日 3 时 40 分左右,接区消防救援支队报:雁翅镇 雁翅村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门头沟区消防支队、卫健委、 公安分局、区应急局、雁翅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因车辆侧翻 至半山坡无法开展救援,立即协调大型吊车赶赴现场。11月 3 日 10 时30 分许,吊车到达现场进行起吊。11时起吊至地面。 随即消防人员进行破拆。12 时 18 分,区消防救援支队将人员 救出,12 时 20 分,经 120 现场确认死亡。公安机关进行后续 处置。 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 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 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 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三)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冯某玉,男,43岁,河北省承德市人,经法医鉴定符 合颅脑损伤死亡,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事故调查组相关单位,第 一时间协调相关事故责任单位与死者家属就善后事宜进行协 商沟通。期间,北京鑫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态度良好,积极 主动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协商,并取得了良好的沟通成果,有 力安抚了家属情绪;同时,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中新海源(北 京)建设有限公司,在善后工作中态度消极,相互推诿扯皮, 未能(及时有效)履行(承担)其公司在善后事宜中应当承担 的责任义务。 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妥善解决,家属情绪稳定并已离京。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提取了相关 物证、书证,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 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使用无建筑垃圾清运资质车辆和无货运行业从业人员 资格人员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经查,在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未查询到车牌号 京 AWH271 车辆的许可信息(该车辆为个体经营户,不具备建 筑垃圾企业经营许可,该车辆经查没有准运证);在北京市交 通委网站未查询到冯某玉的货运行业从业人员信息;在北京市 交通委网站未查询到车牌号京 AWH271 车辆道路交通运输证的 许可信息。 2.雁翅东路弃渣处置点料堆平台未设置防坠车挡车设施, 夜间施工未设置照明,现场极度危险的作业环境是导致事故发 生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缺失。在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对安全隐患整改 不及时;忽视了对料堆降低高度的要求,未分台阶设置;鑫环 源公司与车辆运输单位中新海源公司之间未签订安全管理协 议;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 一。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冯某玉(死者)10 月 30日至 11 月 2 日期间到达中新海源五工区货运车队后,未经安全教育培 训即安排上岗作业;运输单位未对本单位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 训,而是委托五工区进行培训,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 二。 3.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未制定重车装卸的相关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属地和行业部门履职情况 (一)雁翅镇政府履职情况 京西利川下属雁翅东路弃渣处置点位于门头沟区雁翅镇。 雁翅镇政府年初与北京京西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安 全生产、交通安全、建筑施工等安全责任书,压实企业主体责 任,督促企业应用“企安安”开展隐患自查。定期组织企业参 加镇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和专题会,在重要时段,镇政府主 要领导带队,开展了联合督导检查。镇城乡建设办、平安建设 办、综合执法队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从安全生产、防火、大气 环保、国土卫片、交通安全等方面采取会议、检查等方式督促 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今年以来,共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20 余次,现场发现并责令改正施工现场防尘措施问题 2 起,发现 并立案查处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为 1 起,罚款 人民币 1 万元整。累计检查厂区内来往运输车辆 20 余辆,发 现并立案查处运输车辆未扫电子运单问题 1 起,罚款人民币 1000 元。 (二)区城管委履职情况 区城管委 2022 年 8 月同意对北京京西利川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雁翅东路)资源化处置设施发放备案,备案有效期为2022 年 8 月 11 日至 2023 年 8 月 11 日。区城管委每月对备案的资 源化处置设施开展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施安 全性、现场扬尘措施情况、设施规章制度指定情况等情况。检 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整改,2021 年至今对资源化设 施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下发通知 47 次。每年组织不少于 三次的安全生产警示会,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依据 2023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施运行规 范》,区城管委对利川公司下发通知,未升级整改完毕验收前, 设施禁止一切收运工作。2023年 10 月 18 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 员会专家团队现场验收,对该场所涉及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明 确要求该场所整改过程中禁止一切收运工作。 (三)区国资委履职情况 区国资委加大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做好“两节”、“两 会”、“五一”、“端午”等重点时期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工 作,与一级企业开展联合检查,重点向二、三级企业延伸,要 求一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二、三级企业的监督管 理,在重要时间节点,由国资委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带队进行 督查,重点对京西利川公司的 10 个站点进行了全面检查,督 促企业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管理规定。全 年对国资系统企业共出动检查人员 200余人次,安全生产检查 共计 504 家次,发现隐患 227项,发现隐患问题已全部整改完 毕。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 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 1.中新海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海,同 意车牌号京 AWH271 重型自卸货车及配套驾驶员冯某玉为中新 海源公司从事道路运输工作,未履行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的 安全职责,安全意识淡薄,长期忽视公司承揽 109新线高速工 程渣石运输工程后的安全管理,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 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相关规定, 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刘新海立案调查。 2.马浩楠作为车牌号京 AWH271 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使用 无建筑垃圾清运资质车辆和无货运行业从业人员资格人员主 动承揽 109新线高速工程渣石运输工程,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 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对马浩楠立案调查。 (二)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个人 1.中新海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使用无建筑垃圾清运 资质车辆和无货运行业从业人员资格人员,作为冯某玉用工单 位,未对其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未安排专人告知其处置场 内作业环境及危险;同时,其还存在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未与鑫环源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 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 议给予 6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北京鑫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处置场内渣石破碎 及经营单位,根据处置场现状,调查组认为对其“重车卸载” 环节,应当参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 第 5.5.2.3 和第 5.5.2.4 条进行管理(详见附件 2)。存在安 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缺失,未与中新海源公司签 订安全管理协议,料堆平台未设置土挡等防坠车措施,夜间卸 料现场未设置照明,渣料堆未按照分台阶要求设置,现场未设 置安全警示标识等问题。综上,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和《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 4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 该公司在善后处理过程中积极主动履行了《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义务,建议行政处罚过程中给予 适当从轻考虑。 3.北京京西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处置场经管单位, 一是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规定雁翅东路处置点不得上料堆卸 料,但鑫环源现场人员 10 月 26 日和 28 日指挥车队车辆到平 台上方卸料,未能发现及制止鑫环源职工指挥货车在料堆上方 平台卸料的行为;二是未能及时查处料堆未分台阶设置、料堆 上方平台无土挡、无照明、无安全警示标识等问题,也未能督 促鑫环源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三是京西利川提供的雁翅 东路处置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未见车辆重载卸料的 相关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 40 万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4.魏剑作为北京鑫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现场 巡查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其行为违 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对事 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建议给予魏剑处上一年度收入 10 万元的 40%即 4 万元 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责任追究建议 1.按照《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关于开展责任事故问责调查处 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针对京西利川相关责任人员对现场 监管不力的违规行为,建议区监委进行进一步调查。同时,按 照《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二款“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建议 区监委对京西利川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 2.北京鑫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依据本起事故中存在 问题和责任,对其现场负责人李克富等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 理,处理结果报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针对中新海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使用无经营许可且 无准运证车辆运输的问题,建议由区城管委(门头沟区建筑垃 圾循环利用小组办公室)牵头,追根溯源,联合相关单位对相 关方进行约谈,并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结果报门头沟区应急 管理局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单位提出 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1.中新海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渣石运输单位及 冯某玉(死者)用工单位必须深刻吸收事故教训,一是必须牢 固树立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要全力解决企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的现状,作为运输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必须健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 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是要立即组织企业全员开展安全教 育培训,确保全员符合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方能上岗作业。四是 加强沟通协调,要确保司机了解运输点位的具体作业环境,同 时运输车辆要严格服从运输点位人员指挥。 2.北京鑫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渣石破碎消纳单位, 必须深刻吸收事故教训,一是要建立健全落实企业自身安全生 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能仅执行京西利川的相 关安全制度,而没有企业自己的安全管理制度。二是要对本次 调查报告指出的现场存在的料堆上方平台未设置土挡等防坠 车措施;料堆未设置照明、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料堆未分台 阶设置等问题,立即全面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门 头沟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三是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车辆进场的看 护、指挥工作,严禁出现司机进场无序行驶、卸车的情况,坚 决杜绝司机违规驾车上料堆上方平台卸料的行为。 3.北京京西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处置场经管单位: 一是要在公司内部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组织所有处置场认真汲 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升全公司及各处置场安全意识。二是要 督促各处置场,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坚决杜绝照搬照抄行为,确保规章制度符合现场实际,能够全 面、准确指导现场作业。三是加强对各处置场现场安全检查, 重点查处处置场内堆体设置、车档防护、场内照明、卸车专人 看护指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四是要规范生产经营行 为,做好各处置场审批备案工作,严禁非法分包、转包。 4.区城管委作为建筑垃圾处置行业管理部门,一是要严格 监督检查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资质及备案情况,严防不符合要求 的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加强检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企 业间是否存在非法分包、转包等不法行为;确保建筑垃圾处置 企业合法合规运营。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企业、 处置场的现场安全检查,结合本次事故教训重点查处堆体设 置、车挡防护、场内照明、卸车专人看护指挥及人员安全教育 培训等内容,确保各处置企业、处置场安全稳定。 5.区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监管单位,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现 场安全检查,重点对国资系统具有实际生产加工行为的单位、 场所,要由区国资委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要进一步加 强安全检查频次和检查深度,严厉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并督促 各单位消除安全隐患;二是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各类安全管理 制度,包括安全列会、安全检查等各类制度;同时,要通过督 查、抽查及联合检查等方式,切实有效督促下级各单位落实完 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6.雁翅镇政府作为属地政府部门,一是要加强对属地范围 内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处置场的安全检查,重点查处处置场内 堆体设置、车档防护、场内照明、卸车专人看护指挥及人员安 全教育培训等内容,发现问题严格督促企业整改到位。二是要 加强对 109新线建设项目及灾后重建项目等各项目、单位的安 全监管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附件:1.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制动检测报告(节选)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节选) 门头沟区“11·3”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12 月13 日 附件 1: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制动检测报告(节选) 附件 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节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