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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安家庄特大桥“12·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门头沟区 发布:2026-05-28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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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 109 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安家庄特大桥
“12·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
12 月7 日 10 时40 分,国道 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安家
庄特大桥,工人施某涛在工区内安装桥梁作业过程中,从桥
面(距地面 32.4米高)坠落死亡。
接报后,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公
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及王平镇为成员的“12·7”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同步参与,全
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从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
护、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
料及专业检测,还原了事故经过,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
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
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国道 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四工区(以下简称四工区),
位于里程 A1K25+411~A1K29+5431 段,全长 4.13km,位于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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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安家庄村,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桥梁
2.28km/1 座,隧道 1.85km/1座。标段内重点工程为安家庄
特大桥,该桥为钢桁梁桥,合同价款 165000万元。
(二)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中铁京西(北京)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2.总包单位: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下属二级公司
中铁投资集团,牵头成立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国道 109
高速公路工程总承包部(以下简称 109总承包部)。该部门
为项目协调议事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代表中国中铁
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履行合同协议,负责中国中铁承建的一标
段(1 至 8 工区)工程指挥、协调包括安全生产等全面工作。
3.四工区施工管理(负责)单位: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
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北京公司),社会信用统一
代码:91110108102163791R,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等,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万寿路 2 号二区,公司法定代表人奚文峰,公司总经
理于广涛,项目经理路祥龙。
4.专业分包单位: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 简 称 江 阴 大 桥 公 司 ) , 社 会 信 用 统 一 代 码
91110000250415700D,具备桥梁工程专业分包壹级、钢结构
工程专业分包壹级资质,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
善工业园 45 号。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伟、现场负责人尹福强。
5.监理单位: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
群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110302700218692J,具备公
路工程甲级资质,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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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中路甲 12 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项目总监张红旗。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四工区安家庄高架桥右幅 8-9#跨钢板组
合梁区域内,该跨纵向长度50 米,横向宽度 16.2 米,跌落
作业面距离地面高度为 32.4 米。跌落处水平生命绳断裂。
事发现场平立面示意图
事发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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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 年 12月 07 日上午07 时30 分,四工区安家庄高架
桥架梁工程,开始进行钢板组合梁安装施工作业。10 时 40
分左右,工人施某涛在撬拨中次纵梁时,由于用力过猛导致
身体失衡从作业面坠落,随身安全带系挂的钢丝绳断裂,未
能起到防护作用,最终导致施某涛由桥上作业面跌至地面
(垂直高度 32.4 米)。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发后,项目副经理和劳务单位现场负责人,立即赶往
现场,派人拨打120 救援。为争取抢救时间,项目负责人员
在征求在场死者亲属(同在该项目工作人员)意见后,将伤
者施某涛抬上项目部的五菱宏光汽车开车送往医院抢救,途
中在清水涧路口以西约 300 米处遇到赶来抢救的 120 急救
车,现场急救人员施救后,确认施某涛已基本无生命体征。
但死者亲属不愿放弃救治,项目经理路祥龙赶到后,为安抚
亲属情绪,决定尊重亲属意愿,委派项目部书记李洪义陪同
亲属开车搭载施某涛出京,欲前往老家河北省继续进行救
治。在京港澳高速(固安段)服务区与河北省 120急救进行
汇合,现场急救人员再次确认了人员已经死亡,后将施某涛
送至河北省固安中医院。次日凌晨,区公安分局刑侦人员在
河边省固安中医院对施某涛进行了尸检。
(三)事故报告经过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及王平镇相
关同志立即联系项目负责人询问事发情况,并按照指引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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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清水涧路口以西往清水方向约 300 米处,项目部经理路祥
龙、四工区项目副经理王亚林、江阴大桥公司现场负责人尹
福强等人到达120施救地点。介绍了当时120人员施救经过,
并报告施某涛当日休息,同工友爬山坠落。
随即执法人员将路祥龙带回色树坟派出所开展问询。在
进行首次询问笔录时,路祥龙等人主动供述了真实事发经
过,承认了施某涛是在作业过程中从桥区坠落。随后,区应
急局、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验,询问了事发
经过全过程。
(四)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施某涛,男,36岁,河北保定人。经法医鉴定符合
创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发后,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主动承担了赔偿责任,善
后处理工作已结束,家属情绪稳定并已离京。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提取了相
关物证、书证,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了事
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生命绳(用于悬挂安全带的横向钢丝绳)断裂,失去防
护作用,致使施某涛失重跌落时没有防护,导致其跌至地面,
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现场使用坠落悬挂用安全带不符合要求,一是安全带
没有配备缓冲装置,不符合GB 6095-2021《坠落防护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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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坠落悬挂安全带组成要求;二是安全带所配安全绳长度
为 2.2米,不符合 GB6095-2021《坠落防护安全带》中安全
绳长度小于等于 2 米的要求。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
一。
2.未按照《安家庄特大桥钢板组合梁架设及预制桥面板
安装专项方案》4.10.3要求,水平安装防坠网,造成安全防
护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注:现场调查发现,根据施工方案要求在桥面下方安装
防坠网,在安装和拆除过程中存在极大安全风险,方案制定
的水平安装防坠网可操作性不强。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
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王平镇政府履职情况
王平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全力开展
对所辖国道 109 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四工区安全监管工作。一
是镇政府在 2020 年 9 月四工区施工入场前,与该工区签订
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形成专项档案;二是镇领导高度重视
四工区安全监管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多次进行部署,并提
出相关具体要求,并多次带队对四工区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
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三是 2023 年王平镇政
府对四工区共计安全检查47 次,消除不安全隐患39 件,约
谈 5 次,处罚 10起,金额 2.404 万元。
(二)国道 109 新线高速公路指挥部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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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指挥部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和指示精神,坚持以“协
调、配合、服务”的总原则开展工作,对109 全线建设过程
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一是区城管委主任、109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指挥部牵头人等指挥部领导高度重
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协调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对 109新线
开展安全检查,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 109 新线安全生产
工作;二是 2023 年以来,协调城管执法局组织及参与安全
生产检查累计 80余次,发现各类问题 51件次,现场立整立
改 9 件次,立案查处 42 起,罚款 49.86 万元;三是积极与
市交通委进行沟通,会同市交通委及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专
家对项目全线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发
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
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
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江阴大桥公司作业人员施某涛(死者),安全意识淡薄,
未能充分认识高空作业危险性,冒险作业,在撬拨中次纵梁
时用力过猛,导致身体失衡后从作业面坠落死亡,对事故发
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1.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施工单位,
未认真检查生命绳及安全带设置配备情况,未发现整改现场
生命绳及安全带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照方案要求有效铺设
防坠网。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
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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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给予其 60 万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2.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管理
(负责)单位,未认真检查生命绳、安全带、防坠网设置配
备情况,未有效督促劳务单位对现场生命绳、安全带、防坠
网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给予其 50 万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在 4 月 2
日下达的监理指令中曾指出江阴大桥公司施工的高架桥区
域未按方案悬挂防坠网,施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中仅在桥面
上方铺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对此未予以纠正。其未能及时查
处现场生命绳、安全带、防坠网存在的安全问题,未能有效
督促相关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建议给予其4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尹福强在
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口头问询时未如实报告事故经过,违反
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
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组织对施某涛抢救、
主动对施某涛家属进行赔偿,且在首次正式问询中能够主动
坦白谎报事故的行为,未对事故造成更加严重后果,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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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10万元的100%即10万元罚款的行
政处罚,并责成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严
肃处理,处理结果报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5.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工区项目经
理路祥龙,在现场口头问询时未如实报告事故经过,违反了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
规定,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组织对施某涛抢救、主
动对施某涛家属进行赔偿,且在首次正式问询中能够主动坦
白谎报事故的行为,未对事故造成更加严重后果,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 15.8150 万元的 100%即 15.815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成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
限公司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备案。
6.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工区项目副
经理王亚林,在现场口头问询时未如实报告事故经过,违反
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
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组织对施某涛抢救、
主动对施某涛家属进行赔偿,且在首次正式问询中能够主动
坦白谎报事故的行为,未对事故造成更加严重后果,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 17.4772 万元的 100%即 17.477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成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
限公司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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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鸿博作为 109 总承包部工程管理部部长,负责审核
109 新线高速公路的一标段(1 至 8 工区)各工区的施工方
案,并督促施工方案的落实工作。其未能发现事发四工区的
《安家庄特大桥钢板组合梁架设及预制桥面板安装专项方
案》中,关于在桥面下方安装防坠网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
存在极大安全风险,方案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同时,其在
对四工区检查时,发现了桥下未安装防坠网的问题,但其未
及时督促四工区对方案进行调整采取其他符合现场实际防
护措施,而是放任该问题长期存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上一年
年收入 33.275492 万元的 30%即 9.982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
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中铁京西(北京)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
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全力协调和支持 109 总承包
部及各工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将此次事故在各工区
全面进行通报,全力开展警示教育工作;二是结合以往事故
教训,以书面形式向门头沟区安委会办公室做出深刻检讨;
三是加强对各工区现场检查,督促各工区进一步消除安全隐
患。
2.国道109高速公路工程总承包部作为109项目牵头把
总单位,对于近 3 年109 项目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必
须进行深刻反思,要全面加强对各工区安全监管工作,既要
加强现场检查消除现场隐患,也要加强对施工方案、安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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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制度等合理合规性检查,确保方案制度有效可行。
3.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四工区总
施工管理(负责)单位,要认真反思事故教训,一是要重点
加强对高空作业、用电、隧道施工、大型机械等危险作业环
节及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检查,严格查处“三违”现象,确
保安全防护用品合规有效;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务分包、
外包单位及相关第三方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其认真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三是要结合此次事故教训,严格修订施工
方案等各类方案制度,杜绝出现此类无法执行的安全防护措
施,确保方案制度符合现场实际,能够切实、准确指导现场
作业。
4.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
一是要加强安全检查,要确保各类防护措施和劳保用品合规
有效;二是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工人自身
安全生产意识;三是督促作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5.逸群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现场
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坚决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
改到位;二是要加强对施工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的监管,加强检查、督促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做好安全生产
各项工作。
6.国道 109 新线高速公路指挥部,作为门头沟区政府派
出的对国道 109 新线高速公路工程综合协调、配合、服务机
构,要充分吸取事故教训,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的现场安
全检查,要经常性组织总包单位、劳务、监理单位等各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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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开展全方位现场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全力消除安全隐
患;二是加强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109 总包部)、监理
单位等管理单位(非一线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要通
过对管理单位的监管,将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要求等层层传导
落实;三是进一步做好与市交通委沟通工作,配合市交通委
做好国道 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7.王平镇政府作为属地政府部门,一是要全面加强对
109 新线建设项目及灾后重建项目等各项目、单位的安全监
管工作,严防事故发生;二是要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吸取此
次事故教训,严厉查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
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提升各项目、单位的本质安全。
门头沟区“12.7”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4 年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