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安家庄特大桥“12·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1 国道 109 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安家庄特大桥 “12·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 12 月7 日 10 时40 分,国道 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安家 庄特大桥,工人施某涛在工区内安装桥梁作业过程中,从桥 面(距地面 32.4米高)坠落死亡。 接报后,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公 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及王平镇为成员的“12·7”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同步参与,全 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从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 护、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 料及专业检测,还原了事故经过,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 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 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国道 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四工区(以下简称四工区), 位于里程 A1K25+411~A1K29+5431 段,全长 4.13km,位于北 2 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安家庄村,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桥梁 2.28km/1 座,隧道 1.85km/1座。标段内重点工程为安家庄 特大桥,该桥为钢桁梁桥,合同价款 165000万元。 (二)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中铁京西(北京)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2.总包单位: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下属二级公司 中铁投资集团,牵头成立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国道 109 高速公路工程总承包部(以下简称 109总承包部)。该部门 为项目协调议事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代表中国中铁 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履行合同协议,负责中国中铁承建的一标 段(1 至 8 工区)工程指挥、协调包括安全生产等全面工作。 3.四工区施工管理(负责)单位: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 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北京公司),社会信用统一 代码:91110108102163791R,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等,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万寿路 2 号二区,公司法定代表人奚文峰,公司总经 理于广涛,项目经理路祥龙。 4.专业分包单位: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 简 称 江 阴 大 桥 公 司 ) , 社 会 信 用 统 一 代 码 91110000250415700D,具备桥梁工程专业分包壹级、钢结构 工程专业分包壹级资质,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 善工业园 45 号。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伟、现场负责人尹福强。 5.监理单位: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 群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110302700218692J,具备公 路工程甲级资质,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 3 达中路甲 12 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项目总监张红旗。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四工区安家庄高架桥右幅 8-9#跨钢板组 合梁区域内,该跨纵向长度50 米,横向宽度 16.2 米,跌落 作业面距离地面高度为 32.4 米。跌落处水平生命绳断裂。 事发现场平立面示意图 事发现场照片 4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 年 12月 07 日上午07 时30 分,四工区安家庄高架 桥架梁工程,开始进行钢板组合梁安装施工作业。10 时 40 分左右,工人施某涛在撬拨中次纵梁时,由于用力过猛导致 身体失衡从作业面坠落,随身安全带系挂的钢丝绳断裂,未 能起到防护作用,最终导致施某涛由桥上作业面跌至地面 (垂直高度 32.4 米)。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发后,项目副经理和劳务单位现场负责人,立即赶往 现场,派人拨打120 救援。为争取抢救时间,项目负责人员 在征求在场死者亲属(同在该项目工作人员)意见后,将伤 者施某涛抬上项目部的五菱宏光汽车开车送往医院抢救,途 中在清水涧路口以西约 300 米处遇到赶来抢救的 120 急救 车,现场急救人员施救后,确认施某涛已基本无生命体征。 但死者亲属不愿放弃救治,项目经理路祥龙赶到后,为安抚 亲属情绪,决定尊重亲属意愿,委派项目部书记李洪义陪同 亲属开车搭载施某涛出京,欲前往老家河北省继续进行救 治。在京港澳高速(固安段)服务区与河北省 120急救进行 汇合,现场急救人员再次确认了人员已经死亡,后将施某涛 送至河北省固安中医院。次日凌晨,区公安分局刑侦人员在 河边省固安中医院对施某涛进行了尸检。 (三)事故报告经过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及王平镇相 关同志立即联系项目负责人询问事发情况,并按照指引到达 5 了清水涧路口以西往清水方向约 300 米处,项目部经理路祥 龙、四工区项目副经理王亚林、江阴大桥公司现场负责人尹 福强等人到达120施救地点。介绍了当时120人员施救经过, 并报告施某涛当日休息,同工友爬山坠落。 随即执法人员将路祥龙带回色树坟派出所开展问询。在 进行首次询问笔录时,路祥龙等人主动供述了真实事发经 过,承认了施某涛是在作业过程中从桥区坠落。随后,区应 急局、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验,询问了事发 经过全过程。 (四)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施某涛,男,36岁,河北保定人。经法医鉴定符合 创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发后,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主动承担了赔偿责任,善 后处理工作已结束,家属情绪稳定并已离京。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提取了相 关物证、书证,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了事 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生命绳(用于悬挂安全带的横向钢丝绳)断裂,失去防 护作用,致使施某涛失重跌落时没有防护,导致其跌至地面, 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现场使用坠落悬挂用安全带不符合要求,一是安全带 没有配备缓冲装置,不符合GB 6095-2021《坠落防护安全带》 6 关于坠落悬挂安全带组成要求;二是安全带所配安全绳长度 为 2.2米,不符合 GB6095-2021《坠落防护安全带》中安全 绳长度小于等于 2 米的要求。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 一。 2.未按照《安家庄特大桥钢板组合梁架设及预制桥面板 安装专项方案》4.10.3要求,水平安装防坠网,造成安全防 护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注:现场调查发现,根据施工方案要求在桥面下方安装 防坠网,在安装和拆除过程中存在极大安全风险,方案制定 的水平安装防坠网可操作性不强。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 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王平镇政府履职情况 王平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全力开展 对所辖国道 109 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四工区安全监管工作。一 是镇政府在 2020 年 9 月四工区施工入场前,与该工区签订 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形成专项档案;二是镇领导高度重视 四工区安全监管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多次进行部署,并提 出相关具体要求,并多次带队对四工区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 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三是 2023 年王平镇政 府对四工区共计安全检查47 次,消除不安全隐患39 件,约 谈 5 次,处罚 10起,金额 2.404 万元。 (二)国道 109 新线高速公路指挥部履职情况 7 109指挥部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和指示精神,坚持以“协 调、配合、服务”的总原则开展工作,对109 全线建设过程 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一是区城管委主任、109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指挥部牵头人等指挥部领导高度重 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协调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对 109新线 开展安全检查,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 109 新线安全生产 工作;二是 2023 年以来,协调城管执法局组织及参与安全 生产检查累计 80余次,发现各类问题 51件次,现场立整立 改 9 件次,立案查处 42 起,罚款 49.86 万元;三是积极与 市交通委进行沟通,会同市交通委及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专 家对项目全线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发 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 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 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江阴大桥公司作业人员施某涛(死者),安全意识淡薄, 未能充分认识高空作业危险性,冒险作业,在撬拨中次纵梁 时用力过猛,导致身体失衡后从作业面坠落死亡,对事故发 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1.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施工单位, 未认真检查生命绳及安全带设置配备情况,未发现整改现场 生命绳及安全带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照方案要求有效铺设 防坠网。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 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 8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给予其 60 万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2.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管理 (负责)单位,未认真检查生命绳、安全带、防坠网设置配 备情况,未有效督促劳务单位对现场生命绳、安全带、防坠 网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给予其 50 万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在 4 月 2 日下达的监理指令中曾指出江阴大桥公司施工的高架桥区 域未按方案悬挂防坠网,施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中仅在桥面 上方铺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对此未予以纠正。其未能及时查 处现场生命绳、安全带、防坠网存在的安全问题,未能有效 督促相关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建议给予其4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尹福强在 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口头问询时未如实报告事故经过,违反 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 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组织对施某涛抢救、 主动对施某涛家属进行赔偿,且在首次正式问询中能够主动 坦白谎报事故的行为,未对事故造成更加严重后果,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9 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10万元的100%即10万元罚款的行 政处罚,并责成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严 肃处理,处理结果报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5.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工区项目经 理路祥龙,在现场口头问询时未如实报告事故经过,违反了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 规定,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组织对施某涛抢救、主 动对施某涛家属进行赔偿,且在首次正式问询中能够主动坦 白谎报事故的行为,未对事故造成更加严重后果,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 15.8150 万元的 100%即 15.815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成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 限公司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备案。 6.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工区项目副 经理王亚林,在现场口头问询时未如实报告事故经过,违反 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 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组织对施某涛抢救、 主动对施某涛家属进行赔偿,且在首次正式问询中能够主动 坦白谎报事故的行为,未对事故造成更加严重后果,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 17.4772 万元的 100%即 17.477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成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 限公司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备案。 10 7.陈鸿博作为 109 总承包部工程管理部部长,负责审核 109 新线高速公路的一标段(1 至 8 工区)各工区的施工方 案,并督促施工方案的落实工作。其未能发现事发四工区的 《安家庄特大桥钢板组合梁架设及预制桥面板安装专项方 案》中,关于在桥面下方安装防坠网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 存在极大安全风险,方案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同时,其在 对四工区检查时,发现了桥下未安装防坠网的问题,但其未 及时督促四工区对方案进行调整采取其他符合现场实际防 护措施,而是放任该问题长期存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上一年 年收入 33.275492 万元的 30%即 9.982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 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中铁京西(北京)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 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全力协调和支持 109 总承包 部及各工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将此次事故在各工区 全面进行通报,全力开展警示教育工作;二是结合以往事故 教训,以书面形式向门头沟区安委会办公室做出深刻检讨; 三是加强对各工区现场检查,督促各工区进一步消除安全隐 患。 2.国道109高速公路工程总承包部作为109项目牵头把 总单位,对于近 3 年109 项目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必 须进行深刻反思,要全面加强对各工区安全监管工作,既要 加强现场检查消除现场隐患,也要加强对施工方案、安全规 11 章制度等合理合规性检查,确保方案制度有效可行。 3.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四工区总 施工管理(负责)单位,要认真反思事故教训,一是要重点 加强对高空作业、用电、隧道施工、大型机械等危险作业环 节及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检查,严格查处“三违”现象,确 保安全防护用品合规有效;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务分包、 外包单位及相关第三方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其认真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三是要结合此次事故教训,严格修订施工 方案等各类方案制度,杜绝出现此类无法执行的安全防护措 施,确保方案制度符合现场实际,能够切实、准确指导现场 作业。 4.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 一是要加强安全检查,要确保各类防护措施和劳保用品合规 有效;二是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工人自身 安全生产意识;三是督促作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5.逸群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现场 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坚决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 改到位;二是要加强对施工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的监管,加强检查、督促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做好安全生产 各项工作。 6.国道 109 新线高速公路指挥部,作为门头沟区政府派 出的对国道 109 新线高速公路工程综合协调、配合、服务机 构,要充分吸取事故教训,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的现场安 全检查,要经常性组织总包单位、劳务、监理单位等各方单 12 位,开展全方位现场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全力消除安全隐 患;二是加强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109 总包部)、监理 单位等管理单位(非一线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要通 过对管理单位的监管,将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要求等层层传导 落实;三是进一步做好与市交通委沟通工作,配合市交通委 做好国道 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7.王平镇政府作为属地政府部门,一是要全面加强对 109 新线建设项目及灾后重建项目等各项目、单位的安全监 管工作,严防事故发生;二是要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吸取此 次事故教训,严厉查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 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提升各项目、单位的本质安全。 门头沟区“12.7”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4 年1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