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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十八里店北京华宝轩文化有限公司“3·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发布:2026-04-22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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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3 月 7 日 10 时 30 分许,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
家庄村 135 号三层装修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十八里店乡
政府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故应急处置
及善后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成立由
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住建委、区总工会、区司法局、
区人力社保局、十八里店乡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
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调查
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
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朝阳十八里店北京华宝轩文化有限公司
“3·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事发单位违法组织施工,
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施工人员违规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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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华宝轩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轩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某 民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5MA01JW287G,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独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村家俱
大道 1 号-1 一层。经营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管理
咨询、会议服务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北京慧心中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心公
司 ” ) ,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某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5MA7N5JQT25,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独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 135 号
二层 201 号。经营范围: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管理、
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等。
2.北京藁升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藁升宾馆”),
法定代表人王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783236K,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为北京
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 135 号。经营范围:住宿、餐饮
服务、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等。
(三)涉事建筑基本情况
涉事建筑位于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村 135 号,共三
层。1992 年 8 月 6 日,周家庄村经济合作社与藁城市人民政
府签订《场地房屋有偿出让使用协议书》,使用期限 50 年。
2020 年,依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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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合同整改要求,藁城市人民政府授权藁升宾馆与周
家庄村经济合作社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租赁期限为 20
年,自 2020 年 8 月 6 日起至 2040 年 8 月 5 日止,涉及租赁
集体土地面积共计 4.63 亩,建筑物建筑面积 1581.17 平米。
2025 年 4 月,藁升宾馆与慧心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将周家庄村 135 号出租给慧心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 5 年,
限定房屋用途为经营宾馆、餐饮、办公和商业。
经查,慧心公司将涉事建筑各层分别转租给商铺、饭店、
台球厅经营使用,同时负责物业管理。2025 年 5 月,三层台
球厅(面积约 500 平米)搬离,房屋处于空置状态。
(四)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2025 年 11 月,华宝轩公司总经理王某意找到慧心公司
经理李某峰,商谈由华宝轩公司出资,慧心公司提供场地,
采用合作经营模式将周家庄村 135 号三层改造成公寓对外出
租。2026 年 1 月 22 日,华宝轩公司与慧心公司签订了《项
目合作协议》,同时约定在取得营业收入后,优先向慧心公
司支付 100 万元/年的场地租金,剩余部分双方按 1:1 进行分
配。随后,王某意找到张某华个人,要求张某华负责组织工
人进场装修,但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3 月 7 日 7 时 30 分许,张某华安排施工人员李
某成、华某军二人到周家庄村 135 号三层安装修复吊顶龙骨
架。其中李某成负责使用双面木折梯安装修复吊顶,华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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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旁辅助。
10 时 20 分许,华某军下楼拿取材料。
10 时 25 分许,李某成跨立于木折梯上移动梯子,一梯
脚陷入地面方孔中,梯身发生倾斜,李某成摔落地面。
10 时 30 分许,华某军返回施工现场,发现李某成趴卧
于地面一“U”形钢条上,左脚被木折梯中部捆绑的电线勒
挂。
(二)应急救援情况
发现李某成倒地后,华某军立即呼救,现场其他施工人
员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0 时 40 分许,“120”急救车赶到事发现场,将李某成
送往北京大望路急诊抢救医院进行抢救。
11 时许,李某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因事发后未有效保护现场,调查组在勘查时要求施工人
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还原。
事故现场位于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村 135 号三层一
隔间内。该隔间长、宽约 4 米,四周隔墙高约 3 米,隔墙顶
部距吊顶龙骨架约 0.2 米。隔间东北角放置一把展开的便携
式自制双面木折梯,两梯面朝东西向摆放,总体上窄下宽,
顶部宽约 0.43 米,底部宽约 0.6 米,展开后总高约 2 米。靠
近北侧隔墙的地面上存在一方形开孔,长、宽约 10 厘米,
深约 6 厘米,孔内原安装有地面插排,将插排拆除后未将方
孔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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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涉事木折梯由王某意购买,前后两梯面之间无撑
杆结构[1],梯子表面无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及产品数据信息
[2][3],不符合国标相关规定,不应用于攀登作业[4]。事发项目
施工人员为防止木折梯展开后两梯面侧向滑动,自行使用电
线捆绑于两侧梯面第二级踏杆上。
图1 还原后的事发现场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为李某成,男,59 岁,四川人,
[1]《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 7059-2007)第6.8:折梯应有整体的金属撑杆或锁定装置,以使梯子前
后部分可靠地保持在张开位置。
[2]《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7059-2007)第 10.2.1:在所有梯子上均应标有如下的产品数据信息:a)
型号或名称及额定载荷;b)梯子长度;c)最高站立水平高度;d)制造者或销售者名称(或标识);e)
制造年、月;f)执行的标准。
[3]《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 7059-2007)第 10.3.2:在折梯的顶帽上应有永久性危险警示标志,如
“危险:不可站立或坐于此处”,该标志的设置应确保其在最易看到位置并与形式、结构特性及材料的表
层相适应。
[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 5.1.4:便携式梯子宜采用金属材料或木材制
作,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 和《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 7059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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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项目施工人员。经鉴定:李某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京
盛唐司鉴所〔2026〕病鉴字第 122 号)。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200 万元,其中含赔偿死者家属 118
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
话,项目负责人张某华立即暂停施工,同时向区政府相关单
位报告了事故情况,但未有效保护事发现场。区政府相关部
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
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
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
进行了有效管理。
四、事故原因分析
综合相关调查结论,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李某成
跨立于木折梯上违规移动折梯,导致其摔落地面死亡。
(一)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等情况,排除人为故
意刑事案件嫌疑。
(二)直接原因分析
李某成跨立于木折梯两侧第三级踏杆,使用双腿控制前
后梯面开合方式移动折梯[5]。在移动过程中一只梯脚陷入地
面方孔导致梯身倾斜,李某成身体失稳摔落地面致颅脑损伤
死亡。
(三)间接原因分析
[5]《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 7059-2007)第7.2.12:当有人在梯子上时不应挪动梯子进行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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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组织施工。华宝轩公司将周家庄村 135 号三层装
修改造项目违法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6]及装修工程资
质[7][8]的张某华。
2.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华宝轩公司未对事发项目严格管
理,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相关技
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李某成跨立于木折梯上违规
移动折梯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9]。
3.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华宝轩公司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安
全教育培训缺失,致使李某成安全意识淡薄,在跨立于木折
梯上违规移动折梯[10]导致事故发生。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
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某成,男,群众,四川人,事发项目施工人员。李某
成跨立于木折梯上违规移动折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 号)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号)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
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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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华,男,群众,事发项目现场负责人。在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及装修工程资质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工人对周家
庄村 135 号三层进行装修改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同时在事发后安排施工人员清理了事故现场[11]。建议公安机
关对其立案侦查。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王某意,男,群众,华宝轩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
面工作。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李某成
跨立于木折梯上违规移动折梯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
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王某意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华宝轩公司。违法组织施工,将事发项目发包给无装
修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张某华个人;未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李某成跨立于木折梯上违规移动折梯的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其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
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
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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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
管理局给予华宝轩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备案管理
十八里店乡政府要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备案管理,
督促辖区内各村、社区严格按照市、区两级关于限额以下小
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审查工程备案材料,
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加强施工现场动态监管,运用“吹
哨报到”机制,对复杂项目组织多部门联合指导或执法,实
现隐患闭环管理。
(二)加强外包外租企业安全管理
十八里店乡政府要压紧、压实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
责任,提高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意识,坚决杜绝“以包代管、
只租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外包外租安
全规范有序;要继续加强监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规范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推动安全管理职责和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周家庄村经济合作社、藁升宾馆、慧心公司要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明确作为涉及外租外包单位的
主体责任,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
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强化动火、高处、临时用电、有
限空间等高风险作业的管控,保障作业场所、出租场所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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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设备安全,严防事故发生。
(四)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
华宝轩公司要将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发包给具备相应资
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及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同时加大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和频次,对发
现的安全隐患坚持“早发现、早汇报、早整改”,做到“四
个及时”;要监督承包单位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各项要
求,督促施工人员提升风险防控意识,有效降低事故风险。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4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