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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西弘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6·24”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门头沟区 发布:2026-09-24 等级:一般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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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西弘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6·24”
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6 月24 日 10时许,在门头沟区永定镇龙林路辅路1
号院(北京京西弘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一装载机
在倒车过程中将站在装载机左后方的现场人员撞倒并碾压,造成
1 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立即赶
赴现场,进行勘验取证,并指导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
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城管委、永定镇为成
员的“6·2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
区检察院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涉事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安全
防护、生产组织等方面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查阅现场视频
资料等手段,还原了事故经过,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
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
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北京京西弘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6·24”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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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装载机司机违章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
北京京西弘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9MA020X1U01,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广全,注册地址为北京
市门头沟区新城东街 19 号院 2 号楼 5 层 512,实际经营地址为
门头沟区龙林路辅路 1 号院(事发地)。
经查,该公司主要业务为货物运输,具备道路运输资质及劳
务施工资质。2022 年 10 月,因海淀区原经营场地无法继续使用,
该公司 2022 年12 月搬迁至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林路辅路 1 号院;
该公司进驻龙林路辅路 1 号院后,发现现场存有许多大件垃圾
(沙发、柜子等),大件垃圾在拆解过程中会产生木材、铁等物
料,可以进行销售获利,因此该公司在此地随即开展了大件垃圾
收存分拣业务;永定镇小园三区向宋广全名下的另外一家公司北
京启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大件垃圾免费拆解分拣服务证
明,永定镇小园二区向事发地龙林路辅路1 号院出具了《大件垃
圾公益服务证明》。
北京京西弘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了《再生
资源回收经营备案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
经区城管委核实,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备案事项按照《再生资源
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已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备案事项仅针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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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不针对具体经营点位和作业区域,事故发生点位如确需经
营大件垃圾分拣业务,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
二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到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同
时《条例》中对经营者的经营规范、提供服务的形式也做出了相
应规定。北京京西弘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林路辅路 1 号院开
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大件垃圾收存分拣),未按照《北京市生
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区城管委备案。
(二)涉事人员
事发装载机司机钱嘉宇,北京京西弘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员
工,男,23 岁,河北张家口人;根据《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
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14
号),装载机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不属于特种设备,因此
钱嘉宇驾驶装载机不需要特种设备操作证书。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 月 24日 9 时 56分,在永定镇龙林路辅路 1 号院内,北京
京西弘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装载机司机钱嘉宇登上装载机驾驶
室;同时,宋某冬(死者)步行至装载机尾部,停留在装载机后
方盲区。随后,钱嘉宇启动装载机向后倒车,瞬间撞倒处于装载
机后方的宋某冬,装载机左侧车轮碾轧过宋某冬上身及头部。事
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呼叫 120 急救,10 时 7 分 120 急救赶
到,现场确认宋某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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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急救援及评估情况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急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协同有序、第一时
间到场并有效保护现场证据、事故现场信息及时共享,未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
(三)伤亡人员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宋某冬,男,54 岁,山东莘县人,智力四级残疾。经
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冬符合颅脑损伤合
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书编号:MT2026BL0070)。
目前,相关善后事宜已妥善解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50 余
万元,主要为死者家属赔偿和丧葬费。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等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
事案件嫌疑。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位于永定镇龙林路辅路 1 号院院内,场地为土路硬化
地面,周边设置围挡,场内零散堆放大件垃圾拆解后的木料、金
属等物料。经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涉事装载机事发时呈东西向行
驶,宋某冬处于装载机左后方(驾驶员视觉盲区),宋某冬被撞
倒并碾压后装载机立即停车,停车位置在宋某冬西北侧 2-3 米位
置。
(三)事故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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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相关调查结论,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是:装载机司机钱嘉宇违反公司操作规程盲目驾驶装载机作业,
作业前未对车辆周边进行全面检查,未确认视觉盲区安全,盲目
倒车作业
[1]
,撞击并碾压处于盲区的宋某冬,导致宋某冬死亡。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北京京西弘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机械作业区域划定警
戒范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2]
;未对从业人员开展针对性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现场安全检查缺失,未发现作业人员
盲目驾驶装载机
[4]
等安全问题。
五、属地和行业部门履职情况
(一)区城管委
区城管委负责垃圾分类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行
业进行监督管理,其作为行业监管部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一是
自 2023 年起,区城管委先后出印发生资源回收相关工作文件 12
份,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点位梳理排查、备案管理、安全生
产相关等多项核心任务;今年以来共检查发现重点安全隐患问题
25 处次,均采取了有效整改措施。二是按照“市级卫星遥感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2.0.15“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
燃易爆场所,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悬挂警示标志,非工作
人员不得入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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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属地实地摸排上报”双线并行排查体系,双向互补开展点位
清查建档工作,做到全域应排尽排、动态管控。截至目前,150
平米以上再生资源经营场所已备案 1 处,遥感识别非正规点位
13 处,已完成整治 9 处,剩余 4 处点位正在推进清理整治工作;
150 平米以下点位117个,其中 29 个由区物资回收公司经营,
正在办理备案程序,其余点位正在有序推进备案过程中。同时,
区城管委在 2023 年 2 月、2026 年4 月以及 2026 年6 月,分别
通过发送通知、召开会议的形式部署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排查
工作,要求镇街应统尽统、不留死角,同步对不满足条件的场所
推进清理取缔或整改提升工作,永定镇未上报该涉事点位。
(二)永定镇
永定镇作为属地管理单位,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按照科室
职责分工及《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21)》对再生资源回
收点的场所环境问题进行检查,2024 年以来先后 4 次对龙林路
辅路 1 号院(事发地)进行例行检查,均未发现明显问题。镇市
民诉求处置中心(镇综治中心)承担辖区村镇建设、基础设施维
护、环境整治等相关辅助性工作,负责与区城管委联系落实再生
资源回收相关工作,2021 年后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大件垃圾管
理的指导意见》和市、区城管委的工作要求,在每个小区设置一
处大件垃圾暂存点,联系门头沟区物资回收公司进行处置,永定
镇各村居均与区物资回收公司签订《门头沟区大件、低值回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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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运处理服务协议》。永定镇未就事发地是否备案相关情况与区
城管部门沟通核实,也未有效督促该企业(场所)到区城管部门
进行备案,导致未备案的再生资源经营场所长期存续经营。
(三)现场整改情况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第一时间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暂停再
生资源回收业务。
整改后现场情况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
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
出如下处理建议:
宋某冬认知能力不足(智力四级残疾),自行进入装载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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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危险区域,停留于车辆后方盲区,在车辆倒车时避让不及,被
车辆撞击并碾压;鉴于宋某冬本人在事故死亡,不予追究其相应
的责任。
(一)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人员
装载机司机钱嘉宇盲目驾驶装载机作业造成宋某冬被撞身
亡,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区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北京京西弘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5]
的规定,建议由区
应急管理部门给予 3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行政处罚。
2.北京京西弘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宋广全,存在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6]
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7]
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 122365.3
元 40%即 48946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责任追究建议
建议区纪委区监委针对区城管委行业监管责任、永定镇属地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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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北京京西弘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事故责任单位,在未取得区城管委备案的情况下,要立
刻停止再生资源回收(大件垃圾分拣)相关业务;同时,要依法
合规开展各项生产经营业务,并全面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区城管委
作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要检查、督促各再生资源
回收及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场所)依法合规经营,做好备案工作;
同时,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及时督促企业消除安全隐患。
(三)永定镇
作为属地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镇内各垃圾存储及再生
资源回收企业(场所)进行检查,严格督促企业做好隐患整改,
确保企业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