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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G50沪渝高速(重庆段)“10·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石柱县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石柱县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石柱县 发布:2026-05-19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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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1日20时10分许,威远县***货运部(个体工商户)驾驶员罗**驾驶该货运部的川KP690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G50沪渝高速(重庆段)上行1537公里4米处(石柱县境内),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照人身伤害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由石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石柱县公安局、石柱县总工会、重庆交管总队高速第四支队石柱大队以及威远县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的石柱县G50沪渝高速(重庆段)“10·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石柱县纪委监委、石柱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刘**同志任组长。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经调查认定,石柱县G50沪渝高速(重庆段)“10·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重质量,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威远县***货运部(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5年9月4日;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罗**;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三河路**号;纳税人识别号:925**********2X;工商注册号:511********626;组织机构代码:MA****4-2;;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罗**,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732;证档案编号:370******218;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2月21日;有效期止:2033年2月21日;;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丁字桥镇顺水村**号;交通方式:驾驶川KP690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甘**,男,1982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证档案编号:500******74;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12月5日;有效期止:2029年12月5日;户籍地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渝南大道**;交通方式:驾驶渝AC82P8号小型普通客车。陈**,男,1988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992;证档案编号:500******796;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8月31日;有效期止:2028年8月31日;户籍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宏帆路****;交通方式:驾驶渝A6J3A7号小型轿车。(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川KP690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威远县***货运部(个体工商户);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三河路**号;车辆品牌:豪沃牌/ZZ5047CCYG3215F145;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3ME92352;发动机号:BG10523249;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12月1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2月31日;核定载人数:3人;实载人数:1人;核定载重质量:4495kg;实际车货总质量:18060kg。渝AC82P8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甘**;住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办事处白鹤村**号,车辆品牌型号:福特牌/CAF6490A54;车辆识别代号:LVSHFCAC5HH244741;发动机号:HA06870;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0月1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0月31日;核定载人数:7人;实载人数:2人。    渝A6J3A7号小型轿车,所有人:陈**,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宏帆路**;车辆品牌型号:宝马牌/7150ML(BMW318L);车辆识别代号:LBV8W1103HMJ16462;发动机号:A096D072;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5月2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7年5月31日;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人数:3人。(四)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25年10月11日,威远县***货运部(个体工商户)驾驶员罗**驾驶该货运部的川KP690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湖北省利川市汪营收费站驶入沪渝高速公路往重庆方向行驶。20时10分许,当川KP690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G50沪渝高速(重庆段)上行1537公里路段时,车辆侧翻后占据第一行车道及部分第二行车道,所载货物散落路面,驾驶员罗**摔跌出车外后躺于第一、二行车道车道分界线附近。约30秒后,甘**驾驶渝AC82P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路段时,碾压并拖移了躺于车道分界线附近的罗**。20时11分许,陈**驾驶渝A6J3A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该路段时,再次碾压罗**。事故造成罗**死亡,川KP690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及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事故现场位于G50沪渝高速(重庆段)上行1537公里4米路段(重庆市石柱县三河镇境内),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下坡左转弯,坡度3%。道路为单向两个车道和一个应急车道,其中第一行车道宽3.75米,第二行车道宽3.75米。应急车道宽2.8米。道路按车型限速,小客车最高限速100Km/h,小客车除外最高限速80Km/h。事故发生时间为夜间,无照明路灯,天气晴,路表干燥。见下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死者基本情况(1人)罗**,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732;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丁字桥镇顺水村7组90号;交通方式:驾驶川KP690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人身伤害死亡赔偿标准计算约100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事故发生后,重庆交管总队高速第四支队石柱大队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石柱县委、石柱县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了该起事故,石柱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石柱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三级响应工作机制》(县委办〔2023〕-93),重庆交管总队高速第四支队石柱大队、石柱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督导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未发生次生事故,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社会秩序较为稳定。三、事故原因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取证,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和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石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400120250000023号分析认定,确定造成该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如下:罗**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甘**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及时发现并避让躺在车道分界线的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陈**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综上所述,罗**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罗**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甘**和陈**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甘**和陈**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四、重庆交管总队高速第四支队石柱大队履职情况重庆交管总队高速第四支队石柱大队主要管辖重庆境内G50沪渝高速公路、G5515张南高速公路、G5021石渝高速公路、G69银百高速公路,共计单向管辖里程约155.6公里。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11日,重庆交管总队高速第四支队石柱大队累计出动警力**人次,警车**台次,巡逻里程283000Km,共检查登记各类车辆**台次;共计查处违法行为**件(其中非现场录入案件**件,现场查处违法行为**件),处理交通事故**起(简易程序处理**起,普通程序处理**起)。开展辖区高速公路隐患排查工作约**次,累计排查各类隐患**处,向辖区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函告约**次,通报隐患情况约**次。按照《重庆市公安机关值班备勤工作规定(修订)》(渝公警令)(渝公警令〔2022〕55号)要求,2025年10月11日,重庆交管总队高速第四支队石柱大队在岗警力19人(其中:民警8人,占比53%;辅警11人,占比总警力51%),夜间在岗警力9人(民警4人、辅警5人),共查处案件141起,含逾期未检验7起、超速20%以上1起、超速10%-20%3起、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12起、非现场超速118起。五、事故责任的分析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罗**,作为川KP690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川KP690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涉嫌犯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二)建议免予行政处罚的单位鉴于威远县***货运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罗**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不再具备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主体要件,建议对威远县***货运部(个体工商户)不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三)对重庆交管总队高速第四支队石柱大队履职情况的建议事故调查组依规对重庆市高速公路第四支队石柱大队履职情况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暂未发现重庆市高速公路第四支队石柱大队未履职的情形。(四)建议移交重庆交管总队高速第四支队石柱大队处理的人员甘**,作为渝AC82P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及时发现并避让躺在车道分界线的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责,鉴于甘**在本次事故中未产生生产经营行为,建议将其移交给重庆交管总队高速第四支队石柱大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陈**,作为渝A6J3A7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责,鉴于陈**在本次事故中未产生生产经营行为,建议将其移交给重庆交管总队高速第四支队石柱大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重庆交管总队高速第四支队石柱大队,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定的勤务计划开展执法检查,要加大路面管控,强化执法检查力度,严查上路车辆未按照相关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采取严管重罚的措施,严厉打击上路车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地方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政府部门网站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科技局 市经济信息委 市民族宗教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 市城市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委 市文化旅游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政府外办 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医保局 市机关事务局 市信访办 市大数据发展局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市国防动员办 市林业局 市药监局 市知识产权局 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重庆经开区管委会 市供销合作社 区(县)政府网站 两江新区 万州区 黔江区 涪陵区 渝中区 大渡口区 沙坪坝区 九龙坡区 南岸区 北碚区 巴南区 长寿区 江津区 合川区 永川区 南川区 綦江区 大足区 璧山区 铜梁区 潼南区 荣昌区 开州区 梁平区 武隆区 城口县 丰都县 垫江县 忠县 云阳县 奉节县 巫山县 巫溪县 石柱县 秀山县 酉阳县 彭水县 其他网站 县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