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六塘乡“4·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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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政务新媒体矩阵 支持IPV6 $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县应急管理局 县统计局 县信访办公室 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县司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县审计局 县民政局 县林业局 县教育委员会 县公安局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县商务委员会 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县财政局 县生态环境局 县水利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县医疗保障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镇街 南宾街道办事处 万安街道办事处 下路街道办事处 西沱镇人民政府 黄水镇人民政府 悦崃镇人民政府 临溪镇人民政府 马武镇人民政府 沙子镇人民政府 王场镇人民政府 沿溪镇人民政府 龙沙镇人民政府 鱼池镇人民政府 三河镇人民政府 大歇镇人民政府 桥头镇人民政府 万朝镇人民政府 冷水镇人民政府 黄鹤镇人民政府 枫木镇人民政府 黎场乡人民政府 三星乡人民政府 六塘乡人民政府 三益乡人民政府 王家乡人民政府 河嘴乡人民政府 石家乡人民政府 中益乡人民政府 龙潭乡人民政府 新乐镇人民政府 金铃镇人民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应急管理 / 灾害事故调查评估 [ 索 引 号 ] 115002407094472999/2026-00060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应急局 [ 发文字号 ] 无 [ 标 题 ] 石柱县六塘乡“4·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 成文日期 ] 2026-09 ; if(size.length 5)$("#a1 ; CKobject.embed( , 'a1', 'ckplayer_a1', '100%', '100%', false, flashvars, video, params) 石柱县六塘乡“4·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2026年4月6日12时10分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驾驶员刘**驾驶该公司渝A07G**号大型普通客车,在石柱县G211国道银榕线石柱县段1625公里500米处上行时,与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刘*驾驶的渝DZ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截至目前,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万元。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26年4月6日,刘**驾驶渝A07G**号大型普通客车从石柱县万安街道往马武镇方向行驶。12时10分许,当刘**驾驶渝A07G**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柱县G211国道银榕线石柱县段1625公里500米上行时,在超越其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过程中,与对向车道刘*驾驶的渝DZ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擦挂碰撞,造成渝A07G**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渝DZ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刘*及渝A07G**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明**和李*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事故发生后,石柱县公安交管大队下路中队和六塘乡人民政府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石柱县委、石柱县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了该起事故,石柱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石柱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三级响应工作机制》(县委办〔2023〕-93),石柱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督导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未发生次生事故,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社会秩序较为稳定。三、事故原因分析刘**驾驶机动车辆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冒险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刘*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综上所述,刘**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刘*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明**、李*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四、事故责任的分析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建议移交石柱县公安交管大队处理的人员刘**,作为渝A07G**号大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驾驶渝A07G**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冒险超车,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将其违法行为移交石柱县公安交管大队进行处理。刘*,作为渝DZ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驾驶渝DZ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速行驶,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其违法行为移交石柱县公安交管大队进行处理。(二)建议免予行政处罚的单位鉴于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驾驶员的个人行为造成的,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重庆***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且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较小,若石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重庆***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欠妥,建议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重庆***物流有限公司不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地方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政府部门网站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科技局 市经济信息委 市民族宗教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 市城市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委 市文化旅游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政府外办 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医保局 市机关事务局 市信访办 市大数据发展局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市国防动员办 市林业局 市药监局 市知识产权局 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重庆经开区管委会 市供销合作社 区(县)政府网站 两江新区 万州区 黔江区 涪陵区 渝中区 大渡口区 沙坪坝区 九龙坡区 南岸区 北碚区 巴南区 长寿区 江津区 合川区 永川区 南川区 綦江区 大足区 璧山区 铜梁区 潼南区 荣昌区 开州区 梁平区 武隆区 城口县 丰都县 垫江县 忠县 云阳县 奉节县 巫山县 巫溪县 石柱县 秀山县 酉阳县 彭水县 其他网站 县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