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鸿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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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深圳鸿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4 月 8 日 14 时 20 分左右,深圳鸿致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68 号院连廊改造项目钢结构安装工程 前期踏勘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名作业人员死 亡。此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140 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应急管 理局、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住建 委、古城街道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 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 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石景山路 68号院连廊改造项目位于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68号 院。建设单位为北京首侨创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侨置 业公司”),总包单位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2 - “首钢建设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深圳鸿致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深圳鸿致公司”)。 2026 年 1 月 16 日、2 月 6 日,首侨置业公司与首钢建设公 司分别签订了石景山路 68号院厂房光伏安装工程和石景山路 68 号院连廊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上述两项工程地点均位于石 景山区石景山路 68 号院。 2026 年 3 月,首钢建设公司与深圳鸿致公司签订了石景山 路 68 号院厂房光伏安装工程光伏机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以下 简称“光伏机电安装工程”),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完成本项目 光伏机电安装、管线预埋、电缆敷设、桥架、预埋铁件等。计划 开工日期:2026 年 4 月 1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6 月 30 日。 2026 年 3 月,首钢建设公司与深圳鸿致公司签订了石景山 路 68 号院连廊改造项目钢结构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 称“连廊钢结构工程”),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完成本项目钢梁、 钢柱安装等。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4 月 25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6 年 7 月 24 日。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深圳鸿致公司,成立日期:2019 年 10 月 12 日,法定代表 人:杨雪晨,总经理:陈毓辉,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 安社区泰然八路 25 号泰然科技园水松大厦 2A、2D,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UL2A5X。 - 3 - 该公司拥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 包二级等资质。 (三)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石景山路 68 号院 4 号厂房屋面。该处屋面 共计有八处反檐,其中北侧三处、南侧两处、西侧两处、东侧一 处。八处反檐内共有电缆桥架预留洞口 24 个。(见图一) 4 号厂房屋面北侧反檐 1 长 27.6m、宽 1.4m、高 0.8m。反檐 内自西向东共有 4 个电缆桥架预留洞口,呈“一”字型排列, 尺寸均为 1.45m×1m,防护使用厚度为 12mm 的竹胶板覆盖,竹胶 板下方设有木方支撑。作业人员从反檐 1 内最东侧洞口坠落至二 层平台,坠落高度约为 10m。(见图二) (图一) (图二)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4 月 1 日,深圳鸿致公司组织作业人员进场进行光 - 4 - 伏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作业。主要施工内容为光伏机电安装、管 线预埋、电缆敷设、桥架、预埋铁件等。 4 月 7 日,项目现场负责人刘**安排作业人员石**、卢**、 孙**等 5 人进行光伏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电缆桥架预留洞口的安 全防护作业。班组长石**现场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分工,孙**负责 北侧反檐内洞口的安全防护。 经查,孙**采用在预留洞口处设置 2 根木方支撑,并在上方 设置盖板的方式进行作业,所有木方及盖板均未采取固定措施。 因当日作业结束时间较晚,深圳鸿致公司未对现场电缆桥架预留 洞口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检查。 另查明,4 月 8 日 13 时左右,深圳鸿致公司安排刘**、石 **、孙**3 人对连廊钢结构工程进行施工前踏勘。为方便观察汽 车吊站位,上述 3 人前往石景山路 68 号院 4 号厂房屋面,从制 高点进行观察。 14 时 20 分左右,孙**站在 4 号厂房屋面北侧反檐 1 上进行 勘查工作,不慎掉入反檐 1 内东侧第一处预留洞口竹胶板上,竹 胶板受力后侧翻形成开口,孙**从开口处坠落至二层平台,坠落 高度约为 10m。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组织抢救,并用担架将 孙**抬离事发现场。刘**自行驾车,与石**等 4 人将伤者送至解 放军总医院进行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5 - 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区住建委、 古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及时隔离 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采取防止事故危害扩大措施,做好网 络舆情监测,现场救援、善后处置工作有序开展。在整个应急处 置过程中,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应急资源调集迅速,相关方面配 合到位,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 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孙**,男,53 岁,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 6 组** 号,身份证号:51************。(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询问事故相关人 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施工现场电缆桥架预留洞口安全防护不到位,是造成此起事 故的直接原因。 经查,4 号厂房屋面北侧反檐 1 内东侧第一处电缆桥架预留 洞口位置特殊,洞口北侧、东侧边缘与墙角紧邻。孙**采用在预 留洞口处设置 2 根木方支撑,并在上方设置盖板的方式进行防 护,所有木方及盖板均未采取固定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 6 - (DB11/T945.2-2024)6.3.1 1 的规定。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深圳鸿致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安全检查 不到位 2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电缆桥架预留洞口未按标 准防护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 。 2.深圳鸿致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毓辉,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电缆桥架预留洞口未按标 准防护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T945.2-2024)第 6.3.1: 结构墙角处水平洞口防护可采用盖板或临边防护两种形式,防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短边长 度大于 300 ㎜ 且不大于 1500 ㎜ 的洞口应采用预留钢筋网片加盖板方式进行防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 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 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 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 表大会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 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7 -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 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 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孙**在 4 号厂房屋面北侧反檐 1 内东侧,进行第一处电缆桥 架预留洞口安全防护作业时,采用在预留洞口处设置 2 根木方支 撑,并在上方设置盖板的方式进行防护,所有木方及盖板均未采 取固定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 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T945.2-2024)6.3.1 的规定。事故 调查组据此认定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孙**已在 该起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陈毓辉作为深圳鸿致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电缆桥架预留洞口未按 标准防护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项 6 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8 - 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深圳鸿致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安全检查不到 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电缆桥架预留洞口未按标准防护 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 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7 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 准》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鸿致公司处以五十 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圳鸿致公司 深圳鸿致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全域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整治施 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每日开展对施工现场常态化安全巡查,发 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到隐患清零。严格落实对新进场作业人员的 安全教育,普及风险辨识知识,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与自 我防护能力。强化对现场作业人员的监督管控,杜绝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等行为,全方位筑牢安全生产坚固防线。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 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二)首钢建设集团 首钢建设集团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统一 协调、管理,杜绝“以包代管”的行为,切实落实总包单位安全 管理责任。定期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重 点项目的党政领导要带头开展“周检查”“月研究”,切实履行 自身的职责。强化薄弱时段安全管理工作,组建重点项目夜间监 督检查小组,专职监督管理夜间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推进事故隐 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构筑“全员安全防线”,全力保障在施项 目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区住建委 区住建委要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是督 促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体系落实,压实总包、专业分包、安全监理 巡查检查责任,督查检查各方工作质效。二是要全面开展隐患大 排查。立即组织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开展防高坠专项检查,重点 核查临边洞口防护、脚手架及吊篮等设施,确保不留死角。三是 要强化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企业落实作业人员全员培训,突出高 处作业操作规程与事故警示教学,切实提升一线人员风险辨识与 自保能力。四是要聘请专家检查危大工程。针对深基坑、起重机 械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复核专项方案编制、施 工与验收环节,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带病 作业。 (四)古城街道 古城街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一是要持续加大对 辖区各类建设工程和重点企业的帮扶指导与检查力度,重点对限 - 10 - 额以下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文明施工,消防安 全,应急处置等事项开展帮扶指导。二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三是要加强对典 型事故案例的宣传和曝光,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常态化开展对各 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自身素 质和操作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