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花溪“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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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巴南花溪“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8 月 9 日 13 时 8 分许,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 司第五分公司所属渝 A***9 号小型轿车在巴南区红光大道支路憨 石匠火锅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 损失暂无法统计。 2025 年 9 月 28 日,接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案件移交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 3 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 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 工会和花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巴南花溪“8·9”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 委机关、区检察院和南岸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 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 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 调查认定,巴南花溪“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2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甘*,渝 A***9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41 岁,汉族,持 有准驾车型为“B1”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长期。持有 从业资格类别为 J-客运、J-货运、J-巡游出租(主城区)的从业 资格证,有效期至 2027 年 5 月 17 日。 2.李*朗(死者),行人,男,9 岁,汉族。 经调查,驾驶人甘*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 A***9 号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9,发动机号:R ***K,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使用性质:出租客运, 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公司 地址:重庆市经开区白鹤路 126 号。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4 月 4 日,为分公司,负责人:王*华,公司地址:重庆市经开区白 鹤路 126 号,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66 106Y,经营范围:出租客运,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 效期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8 月 9 日 13 时 8 分许,甘*驾驶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 - 3 - 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所属渝 A***9 号小型轿车沿巴南红光大道支 路,从红光大道往御凤甲柴火鸡餐馆方向行驶至红光大道支路憨 石匠火锅路段掉头时,与车行方向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李* 朗接触后碾压并拖行。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巴南区红光大道支路憨石匠火锅路段,道路一边通 往红光大道方向,一边通往御凤甲柴火鸡餐馆方向,中央以双黄 虚线进行分隔,双向四车道,宽度为 11.45 米。道路铺装材料为 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距离事故发生地点往御凤甲柴火鸡餐馆 方向约 17.5 米处有人行横道。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赔偿程序已启动,处于协商流程阶段, 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8 月 9 日 13 时 12 分许,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接 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辖区大队民警赶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14 时 50 分许,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甘*听到路边行人喊他停车,才立即停车下车查 看情况,赓即拨打了“120”“110”电话。“120”医务人员到达 - 4 - 现场后,将李*朗送往花溪医院救治,后因伤势过重李*朗经抢救 无效于当日宣布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等职能部门及时响应, 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研究,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是驾驶人甘*驾驶渝 A***9 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 对道路环境观察不足且处置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 二是未成年人李*朗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 (一)直接原因分析 1.甘*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对道路环境观察不足且 处置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之规定。 2.未成年人李*朗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 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 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 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 - 5 - 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甘*和李*朗的上述违法行为共同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甘*的过 错行为在本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于李*朗的过错行为,故甘*承 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朗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现场检验报告书,被鉴定人 甘*尿液样本中未检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被鉴定人甘*毛发样 品中未检出 O6-单乙酰。 2.根据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单,证明甘*未饮酒的事实。 3.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 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号),渝 A***9 号小型轿车前照明、刮 水器、转向灯、间接视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动和制动系统性 能均有效。 4.根据《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 法医所(2025)病理 B 鉴字第**号),李*朗符合交通事故致颅 脑损伤死亡。 四、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岸区交通运输委。一是印发《2025 年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行为,抄告执法 机构,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8 月,委领导带队开展安全检查共 计 8 次,召开安全会议 3 次,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均已整改完 - 6 - 毕;综合运输科开展安全检查 5 次,召开安全会议 2 次。二是区 道路事务中心对辖区客运企业、客货运站场、一二类维修业户、 危险品货运企业等开展安全指导,下发安全文件 4 份,出动检查 人员 626 人次,检查道路运输企业 149 户,检查并督促整改隐患 387 处,并指导全区道路运输企业开展自查,自查隐患 683 起。 三是事故发生后,对涉事驾驶员甘*的从业资格证予以公示注销。 (二)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一是道路标志方面,此次 事发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齐全。二是勤务安排方面,支队制定 了夏季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勤务公巡大队在辖区重要 路段、路口安排设置卡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李家沱大队于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8 月,查处各类交通违法 69415 起,其中出租 客运类车辆违法 4811 件。三是辖区大队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8 月在事故路段红光大道及周边开展违法集中整治 220 余次,纠正 货车、摩托车、面包车及行人各类违法 1558 件,且多次在红光大 道沿线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三)区城市管理局。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见有导 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李*朗,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 - 7 - 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次 要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处理。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甘*,渝 A***9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对 道路环境观察不足且处置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 任人,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巴南区公安分局已 对其立案侦查。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成立了营运安 全室安全管理机构,并设置了安全人员;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路检路查制度、车辆维修制度、驾驶员安全 操作规程等生产安全制度。落实“日、周、月”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对公司所属车辆开展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对发现的事故 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制定了《2025 年防汛综合应急演练方案》, 并开展演练。2025 年 7 月下旬,事故车辆驾驶员甘*到公司,公 司按计划对其开展了岗前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8 月 6 日,又 对其开展了 7 月教育培训的补学。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业 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对此次 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 8 - 2.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运 输企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 予处理。 3.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 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 建议不予处理。 4.巴南区城市管理局。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一般城 市道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 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 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 全宣传工作,强化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增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 识。二是要加大对行人安全过街的宣传,引导市民自觉遵守交通 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二)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举一反三, 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公司车辆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 训。 巴南花溪“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