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花溪“8·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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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巴南花溪“8·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8 月 13 日 16 时 01 分许,重庆灵平物流有限公司所 属渝 D***5 重型自卸构货车在巴南区两桥连接道李家沱长江大桥 南桥头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 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2025 年 9 月 28 日,接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案件移交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 3 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 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总 工会和花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巴南花溪“8·13”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 委机关、区检察院和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 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 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 调查认定,巴南花溪“8·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2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张*,渝 D***5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30 岁,汉族, 持有准驾车型为“B2”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 2029 年 9 月 25 日,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有效期至 2026 年 9 月 27 日。 2.陶*林(死者),渝 D***7 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男,5 9 岁,土家族,持有准驾车型为“D”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 限至 2027 年 3 月 29 日。 经调查,上述驾驶人均无酒驾、毒驾迹象,驾驶资格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 D***5 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3,发动机号: 2***9,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使用性质:货运,取得 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 2027 年 7 月 13 日,机动车所有人: 重庆灵平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东城大道 204 号 2-4 号第六室。 2.渝 D***7 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9,发动机 号:K***3,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使用性质:非营 运,机动车所有人:陶*梅。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灵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平物流公司),成立于 - 3 - 2019 年 9 月 29 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 定代表人:张*,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 60JWTJ9R,公司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东城大道 204 号 2-4 号第六 室,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29 年 9 月 4 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8 月 13 日 16 时 01 分许,张*驾驶渝 D***5 重型自卸 货车由红光大道方向往李家沱长江大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巴南 区两桥连接道李家沱长江大桥南桥头路段由左侧车道往右侧车道 变更车道时,撞到同向右侧车道内陶*林驾驶的渝 D***7 普通二 轮摩托车。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两桥连接道李家沱长江大桥南桥头路 段,道路分别通向李家沱长江大桥和红光大道方向。红光大道往 李家沱长江大桥方向为单向行驶道路,车行道宽 6.8 米,施划有 两条行车道。事故路段来车方向设置有限速三十公里每小时及货 车限行的禁令标志。事发时为白天,视线良好,路段为沥青路面, 路面完好干燥。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赔偿程序已启动,处于协商流程阶段, 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 4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8 月 13 日 16 时 7 分许,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接 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辖区大队民警先期到现场处置,并迅速开 展现场勘查、证人走访等调查工作。17 时 17 分许,现场处置完 毕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张*立即停车上前查看情况,并拨打了“120” “110”电话。经到场“120”医务人员确认陶*林已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等职能部门及时响应, 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渝 D***5 重型 自卸货车驾驶人张*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观察不足,撞到右侧 车道内陶*林驾驶正常行驶的渝 D***7 普通二轮摩托车。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认定: 1.张*驾驶机动车观察不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 - 5 -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 驶”之规定。 2.张*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 正常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 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 行驶”之规定。 3.张*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 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 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 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4.张*驾驶车辆违反禁令标志在货车限行区域通行,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 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 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 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5.张*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 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 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 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 6 - 6.张*驾驶机动车向右变更车道未开启右转向灯,其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 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 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 启右转向灯”之规定。 7.陶*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 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 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 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是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第 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违法行为不是本次事故 形成的原因。故此次事故系张*的行为及过错导致,张*负本次道 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渝 公巴鉴(病理)〔2025〕**号),陶*林符合钝性暴力致颅脑及胸 腔脏器损伤死亡。 2.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 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号),渝 D***5 重型自卸货车前照明、 刮水器、转向灯装置及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前部加 装照明装置未能满足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 7 - 第 8.1.3 条的要求;行驶系统中弹簧钢板未能满足 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9.3.2 条的要求;间接视野中补盲 外视野装置的视野范围未能满足 GB15084-2022《机动车辆间接 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第 6.5.5.1 条的要求;未安装后下部防 护装置未能满足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 2.9.3 条的要求;侧面防护装置未能满足 GB11567-2017《汽车及 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第 4.1 条的要求。 3.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 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号),渝 D***5 重型自卸货车在事发 时的行驶速度为 50km/h。 4.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 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号),渝 D***7 普通二轮摩托车前照 明、转向灯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5.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 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号),渝 D***7 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 发时的行驶速度为 36km/h—38km/h。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一是严格按照年度安全督查 检查计划和方案对“两客一危”、公交客运等企业开展检查执法, 有序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2025 年 1-9 月共开展安全督查检 查 351 家次,发现隐患 356 起,整改 352 起,共处罚企业 29 家, - 8 - 罚款 13.06 万元。二是加强安全约谈,与交通运输安全服务中心 信息合作,针对发生交通事故、报警率和风险隐患排名靠前的企 业,开展企业安全警示约谈,压实安全责任。2025 年 1-9 月,召 开道路运输“两客一危”重点企业安全例会 9 次;开展安全警示 约谈 24 次,约谈道路运输企业 142 家。三是开展安全教育宣传, 结合安全生产月、路政宣传月等各类法制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 用客运站场、校园门口集中宣传和走进乡镇、企业开展现场宣传 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今年以来,发放宣传资料 2000 余份,制作展 板 2 块,进企业宣传教育活动 10 余次。四是针对事故单位灵平物 流公司,按照年度督查检查计划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对其开展了安 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 1 个,督促企业整改完成。 (二)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一是细化路段管理,对辖 区事故预防工作进行包片负责制度,压实事故预防工作主体责任。 二是支队制定了夏季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大队在辖区 重要路段、路口安排设置卡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三是事发地所 涉李家沱大队,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8 月,在日常管理中查处 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69415 件,其中酒驾 307 件、货车违法 4529 件、摩托车违法 3240 件;在事故路段李家沱大桥两桥连接道南桥 头及周边开展违法集中整治 220 余次,纠正货车、摩托车等违法 427 件。四是李家沱大队持续对李家沱大桥两桥连接道南桥头沿 线和辖区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通过组织召开安全例会, - 9 - 进村社、进工地、进企业等方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提醒广大市 民遵守交通规则,平安出行。 (三)区城市管理局。经查,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 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陶*林,渝 D***7 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 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1] 的规定,鉴于其 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处理。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张*,渝 D***5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 观察不足,撞到右侧车道内陶*林驾驶正常行驶的渝 D***7 普通 二轮摩托车,造成陶*林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 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 的规定, 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区公安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目前,区公安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 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 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 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 10 -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 路运输企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 议不予处理。 2.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 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 建议不予处理。 3.区城市管理局。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一般城市道 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 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张*,渝 D***5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 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在货车限行区域超 速行驶,在向右变更车道时未开启右转向灯,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4] 、第三十八条 [5] 、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6] 的规定。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 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 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 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二)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之规定。 - 11 - 2.灵平物流公司,公司注册地为重庆市万盛区东城大道 204 号 2-4 号第六室,但实际经营地在巴南区东城大道 360-594 号, 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鉴于该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 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 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灵平物流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一是要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从事生产经营,严禁异地经营;二是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进 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和监督检查,提高驾驶人自 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按章操作。 (二)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树立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加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工作, 加大对辖区内货运车辆违反禁令、超速和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打击力度。 巴南花溪“8·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