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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圣灯山“9·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巴南区 发布:2026-01-19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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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圣灯山“9·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5 年 9 月 9 日 6 时 16 分许,重庆皓旭物流有限公司所属
渝 D***5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巴南区县道 XA65(跳南路)原
跳石敬老院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
受伤,道路设施、车辆及所载货物受损。
2025 年 11 月 10 日,接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案件移交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
3 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
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和圣灯山镇
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巴南圣灯山“9·9”一般道路交通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
检察院和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
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
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的综合分析,经
调查认定,巴南圣灯山“9·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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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万*川(伤者),渝 D***5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男,
汉族,持有准驾车型为“B2”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长
期。
经调查,驾驶人万*川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2.李*维(死者),行人,男,汉族。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 D***5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3,发
动机号:6***9,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6 月,使用性质:货运,
车辆整备质量 13890kg,核定载质量 16980kg,总质量 31000kg,
车长 10180mm,车宽 2520mm,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皓旭物流有
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下中渡口 130 号
7 号楼第一层 1-15-20 号。
经向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核实,事故车辆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8 日期间,存在 5 次超载和 2 次超速的违法行为。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皓旭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5 月 6 日,为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代*洪,公司地址:重庆市
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下中渡口 130 号 7 号楼第一层 1-15-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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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ABPJ4Q15,经营
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9 月 9 日 6 时 16 分许,重庆皓旭物流有限公司所属
渝 D***5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 6m³液态混凝土(重约 1420
8kg)沿县道 XA65(跳南路)由南彭往圣灯山方向行驶至原跳石
敬老院路段时,与车行方向左侧路边水泥挡墙等道路设施发生碰
撞,前行十余米后向左侧翻,将行人李*维压在罐体下方,驾驶人
万*川受伤昏迷后被困在驾驶室内。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巴南区县道 XA65(跳南路)原跳石敬老院路段,
该路段为普通路段,道路两侧未划分人行道,车行路面宽约 6.05
m,以道路中心线划分为双向 2 车道,分别通向南彭方向和圣灯
山方向,从南彭往圣灯山方向为下坡,坡度为 10°,现场设置有
向右急弯路标志。事发时为夜间,晴天,沥青路面,路面干燥、
平整、无坑洼,无影响驾驶员观察视线的障碍。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伤者万*川已于 11 月 1 日
出院,现居家康复中。
目前,死者善后赔偿款已理赔完毕,伤者善后赔偿程序已启
动,处于协商流程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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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9 月 9 日 6 时 30 分许,区公安分局接到事故信息后,
立即指派交通管理支队一品大队和圣灯山派出所值班民警赶往现
场开展处置工作。11 时 55 分许,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路过的驾驶人拨打了“110”电话。万*川被现
场群众和医务人员从驾驶室内救出并送往巴南区人民医院救治。
民警在勘查现场过程中,在事故车辆罐体下方发现行人李*维,后
经“120”医务人员到场确认李*维已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
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研究,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人万
*川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渝 D***5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行驶至事发向右急弯路段时,占用对方车道超速行驶,操作不当,
导致车辆第二轴左侧轮胎撞到车行方向左侧路边水泥挡墙,致使
其受伤昏迷、车辆失控,最终造成车辆前行十余米后向左侧翻。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万*川驾驶第四轴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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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
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
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
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2.万*川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
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
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3.万*川驾驶货车超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
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
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4.万*川驾驶机动车未系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
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
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5.万*川驾驶机动车行经向右急弯路段时,行驶速度超过 30
公里每小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30 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
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 15 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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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之规定。
本次事故是因为万*川的行为及过错所致,其行为是导致本次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存在完全过错;李*维无导致本次道路交通
事故发生的行为或过错。故万*川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维无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渝
公巴鉴(病理)[2025]**号),李*维符合钝性外力致胸腔脏器损
伤死亡。
2.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渝公鉴(乙
醇)[2025]***号),万*川静脉血未检出乙醇。
3.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
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号),渝 D***5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前
照明、刮水器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第一、二、三轴制动性
能有效;第四轴右侧制动鼓有凹槽,深度为 2.48mm,制动蹄片部
分已磨蚀至铆钉,观察制动装置凸轮轴,其行程临近最大行程,
综合表明该制动装置效能低,未能满足 GB7258-2017《机动车运
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7.2.1 条“机动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750kg
的挂车除外)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其中汽车(三轮汽车除
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的要求。经调查,驾
驶人按照公司《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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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年 7 月 18 日对事故车辆进行了二级维护;2025 年 8 月 24 日,
驾驶人万*川在发现事故车辆制动性能下降后,到巴南区鑫聚隆汽
车维修经营部对制动系统进行了检查和调试,驾驶人在日常安全
检查过程中未拆卸车辆轮胎,不能发现制动鼓有凹槽、制动蹄片
部分磨蚀至铆钉和凸轮轴临近最大行程的情况;且据驾驶人表述
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车辆均能有效制动。故前述问题不能认定与
本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4.根据《重庆市公路路政超限车辆检测单》(检测单号:CQ
12101250909***),渝 D***5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总重为 43500
kg,限重 31000kg,超重 12500kg,超限率 40%。经调查,2025
年 9 月 8 日驾驶人万*川在运送液态混凝土过程中,因气温较高,
且混凝土存放罐体时间过长,罐体内液态混凝土凝结导致无法卸
出,事发当天驾驶人万*川在未清理罐体内凝结混凝土的情况下,
擅自继续装载 6m³液态混凝土后造成车辆超载。另据驾驶人表述,
事发当天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表现平稳,没有出现因超载导致
左右晃动的现象,且本次事故系驾驶员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
驾驶事故车辆行驶至事发向右急弯路段时,占用对方车道超速行
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第二轴左侧轮胎撞到车行方向左侧路边
水泥挡墙,致使车辆失控侧翻造成。故前述问题不能认定与本次
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5.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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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号),事发时渝 D***5 号重型特殊结构
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 36km/h。
四、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沙坪坝区交通运输委。一是明确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分管领导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发
了《2025 年交通行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累计开展委领导监督
检查 66 次。二是沙坪坝区交通服务中心制发《2025 年道路、水
路运输安全指导工作方案》,累计开展安全督导检查 366 家次,
发现并整改隐患 1270 项。三是责成沙坪坝区交通服务中心对运输
车辆技术条件和年度审验情况进行核查。四是持续组织开展道路
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并通过邀请专家
授课的方式,对新办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培训。五是开展了春
运期间、汛期暑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排查整改重大隐患 9
项、一般隐患 596 项;开展了道路普货运输安全集中整治“2 号”
行动,检查普货运输企业 30 家,发现并整改隐患 133 项。六是结
合“5.12”防灾减灾日、民法典宣传月和“6.16”安全生产月等,
强化行业安全宣传。
(二)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一是道路方面,此次事发
路段为无隐患路段。二是勤务安排方面,支队制发了《夏秋季交
通秩序整治方案》等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各勤务公巡大队在辖区
重要路段、路口安排设置卡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2024 年 9 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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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辖区一品大队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5120 起,其
中货车交通违法行为 952 起。三是一品大队按照支队要求落实了
包片负责制度。四是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9 月,一品大队在圣
灯山镇及周边开展集中整治 100 余次,纠正货车、摩托车、非机
动车等各类违法行为 200 起。五是一品大队持续每月在圣灯山镇
进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三)区交通运输委。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见有导
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万*川,渝 D***5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在未系安全
带的情况下,驾驶事故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占用对方车道超
速行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第二轴左侧轮胎撞到车行方向左侧
路边水泥挡墙,致使其受伤昏迷后车辆失控,最终造成车辆前行
十余米后向左侧翻,并将行人李*维压在车辆罐体下方。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1]
;《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区公安分局已对其立案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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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沙坪坝区交通运输委。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
运输企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
不予处理。
2.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
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
建议不予处理。
3.区交通运输委。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国省县公路
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三)其它处理建议
1.万*川,渝 D***5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驾驶第四轴
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建议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处理。
2.重庆皓旭物流有限公司。一是没有明确万*川工作岗位的安
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二是注册地与实际
经营地不符,其注册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下中渡口 13
0 号 7 号楼第一层 1-15-20 号,实际经营地为重庆市巴南区李家
沱正街 209 号 15 室。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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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建议第一项由区交通运输委移交沙坪坝区交通运输委
依法处理;建议第二项移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3.巴南区鑫聚隆汽车维修经营部。在巴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备案的业务类别为三类,经营项目为轮胎动平衡及修补、汽车润
滑与养护,调查发现其长期违规开展备案经营范围以外的制动系
检查和调试服务。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
条
[2]
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建议区交通运输委依法处理。
4.重庆富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对液态混凝土承运车辆
超载运输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未建立承运车
辆出场前强制过磅制度,导致部分车辆存在超载出场现象。建议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联合约谈该企
业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货物装载源头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出场
称重检测流程,并建立超载运输行为追溯问责机制。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
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重庆皓旭物流有限公司。一是要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宣传、教育学习和监督检查,提高驾驶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和按章操作。
[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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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交通运输委。应严格遵照《重庆市公路货物运输超
限超载治理办法》相关规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建立本区
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动态名录,明确各源头单位监管责任主体。
同时,举一反三,将商品混凝土、砂石料等易发超限超载运输的
货物源头单位纳入名录管理,并实施定期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
(三)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既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
宣传工作,强化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增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也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货运车辆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打击力度。
巴南圣灯山“9·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