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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龙洲湾“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巴南区 发布:2026-03-12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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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龙洲湾“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11 月 3 日 20 时 56 分许,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
司所属渝 A***2 号小型轿车在巴南区龙德路区财政局旁人行横道
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
无法统计。
2025 年 11 月 21 日,接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案件移交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
3 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
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总
工会和龙洲湾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巴南龙洲湾“11·3”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
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和南岸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
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
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
调查认定,巴南龙洲湾“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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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周*,渝 A***2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31 岁,汉族,持
有准驾车型为“C1”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 2031 年 3
月 12 日,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
经调查,驾驶人周*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2.舒**(死者),行人,女,52 岁,汉族。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 A***2 号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6,发动机号:
N***V,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使用性质:出租客运,
机动车所有人: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
南岸区南坪双石街 B 段第 4 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1*****3,取得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 2028 年 7 月 8 日。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11 月 3 日,为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公司地址:重
庆市南岸区南坪双石街 B 段第 4 层,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500108622093109F,经营范围:出租客运等。持有《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27 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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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3 日 20 时 56 分许,周*驾驶渝 A***2 号小型轿
车沿龙德路由万友四季缤纷方向往龙海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
巴南区龙德路与龙翰路交叉路口区财政局旁人行横道路段时,撞
到与车行方向由左往右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舒**。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巴南区龙德路与龙翰路交叉路口,三枝分叉口,道
路分别通往万友四季缤纷方向、龙洲大道方向和龙海大道方向。
由万友四季缤纷方向往龙海大道方向行驶道路为龙德路,该道路
中间以双黄实线进行分隔,双向四车道,宽度为 14.94 米。该路
口有人行横道,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往龙海大道方向一侧的人行
横道标牌部分被树枝遮挡。事故发生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道
路铺装材料为沥青,路面潮湿、完好。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11 月 3 日 21 时 3 分许,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接
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事故预防及处理大队民警赶往现场开展事
故处置工作。22 时 2 分许,现场处置完毕并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周*立即下车查看情况,赓即拨打“120”“11
0”电话。“120”医务人员到达后将舒**送往巴南区人民医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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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2025 年 11 月 4 日 4 时 51 分,舒**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
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渝 A***2 号小
型轿车驾驶人周*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未注
意观察路面情况。
(一)直接原因分析
1.驾驶人周*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尽到观察义
务,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
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
明驾驶。”之规定。
2.驾驶人周*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
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渝
公巴鉴(病理)﹝2025﹞**号),舒**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
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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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
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号),渝 A***2 号小型轿车前照明、
刮水器、转向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
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号),事发时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应
为 37km/h。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一是结合辖区行业实际,制
定并印发了《2025 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
检查频次和对象开展安全检查;二是 2025 年 1 月至 10 月期间,
分管领导和 B 角领导带队开展安全检查 12 次、召开安全会议 3
次。三是 2025 年 1 月至 10 月期间,综合运输科开展安全检查 9
次,召开安全会议 2 次。四是依托“三本台账”,组织专人,定
期深入行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二)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一是在道路方面,此次事
发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和标牌齐全。二是勤务安排方面,支队
制定了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勤务公巡大队在辖区重要
路段、路口安排设置卡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2024 年 11 月 1 日
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辖区鱼洞勤务大队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
为 91237 起,其中不礼让行人 2 起,超速 1127 起;出租车类(含
网约车)交通违法 3369 起,其中超速 2 起。三是辖区鱼洞勤务大
队持续在龙德路与龙翰路交叉路口及沿线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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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城市管理局。一是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研
究解决安全生产棘手问题和突发状况,部署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排查完善城市管理领域风险清单,研判风险 1900 余项,并对
风险进行分类分级管控。三是积极开展检查督查,主要领导、分
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每月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对现场作业规范、作业安全和作业人员等提出了要求。四是印发
了《城市管理领域 2025 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城市管理领
域 2025 年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点》等文件。五是园林
绿化板块指导城市大管家服务单位结合树木生长规律与重庆气候
特点,制定了大树修剪计划,编制了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等制度。
六是组织开展了绿化管护日常巡查,建立了包含服务单位和区交
警部门的“应急联动工作群”,及时收集并整改隐患,2025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3 日,联动处理隐患 16 处。七是对城市大管家服
务单位、各镇街等开展包含园林绿化内容的业务培训 4 场。八是
通过每月对服务单位绿化管护开展考核打分的方式督促服务单位
做好绿化管护工作。
经查,事发路段绿化管护服务单位北控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
限公司虽制定了《年度养护计划书》和安全隐患巡查制度,建立
了管理人员巡查群及绿化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但实际执行中存在
疏漏。具体表现为:未及时修剪遮挡人行横道标牌的树枝,导致
标牌部分被枝叶遮挡,影响驾驶人和行人视线,存在安全隐患。
此类问题暴露出巡查机制未有效落实,隐患排查台账未能及时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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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更新,与道路安全维护要求存在差距。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周*,渝 A***2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
道时,未减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直接造成本次事故发
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1]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
巴南区公安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
路运输企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
议不予处理。
2.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
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
建议不予处理。
3.区城市管理局。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一般城市道
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
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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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是未对驾驶人周*开展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便安排其上岗作业;二是没有明确周*工作岗位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鉴于上述违法
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区交通运输委移
交南岸区交通运输委依法处理。
2.北控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对事发路段绿化管护不
到位,未及时修剪遮挡人行横道标牌的树枝,导致标牌部分被枝
叶遮挡,影响驾驶人和行人视线,构成安全隐患。鉴于上述行为
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区城市管理局按照相关
规定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
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1.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
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和监督检查,提高驾驶人
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按章操作;二是应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禁止上岗
作业。
2.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机动车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打击力度。
3.区城市管理局。应督促北控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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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整改,要求其加强绿化巡查频次,举一反三,及时消除遮挡道
路交通标识标牌的安全隐患;同时完善隐患排查台账动态管理,
明确整改责任与时限,并联合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等部门
开展道路安全联合检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巴南龙洲湾“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