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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5包茂高速巴南段“9·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巴南区 发布:2026-03-12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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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5 包茂高速巴南段“9·27”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9 月 27 日 6 时 05 分许,重庆猪八戒物流科技有限公
司所属渝 A***7 轻型仓栅式货车在 G65 包茂高速(重庆段)巴南
区境内上行方向 1606 公里 344 米处时,发生一起追尾撞击前方行
驶的湘 A***0(临)湘 A***4(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列车的一
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2 人死亡,1 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暂无
法统计。
2025 年 12 月 10 日,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一
支队巴南大队案件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
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
委、区总工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
队和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等单位派员组成的 G
65 包茂高速巴南段“9·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
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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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
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
调查认定,G65 包茂高速巴南段“9·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
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凌**(死者),渝 A***7 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男,40
岁,汉族,持有准驾车型为“C1”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
至长期。
2.龙*(死者),渝 A***7 轻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男,39
岁,汉族。
3.龙*军,湘 A***0(临)湘 A***4(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列车驾驶人,男,52 岁,汉族,持有准驾车型为“A2”型机动车
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长期;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资格证”,有效期至 2027 年 2 月 23 日。
经调查,上述驾驶人均无酒驾、毒驾迹象,驾驶资格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 A***7 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8,发动
机号:0*****3,检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使用性质:
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猪八戒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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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渝南大道 116 号教研楼一楼,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1。
2.湘 A***0(临)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4,
发动机号:1*****5,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9 月,使用性质:货
运,机动车所有人:湖南米龙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
县榔梨街道保家村青园路湖南首邦物流园 3 排 12 号,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5。
3.湘 A***4(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
*1,检验有效期至 2025 年 11 月 23 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
所有人:湖南米龙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
保家村青园路湖南首邦物流园 3 排 12 号。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重庆猪八戒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7 月 6 日,
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谢*伟,公司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BTQ67KX4,公司地址:重
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渝南大道 116 号教研楼一楼,经营范围:道
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装饰用
品销售;软件开发;汽车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等。
2025 年 5 月 21 日,凌**(承租方)与重庆猪八戒物流科技
有限公司(出租方)正式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车辆
为渝 A***9 轻型仓栅式货车,租赁期限自 2025 年 5 月 22 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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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5 月 21 日止(共计 12 个月),并明确租赁期间车辆仅限
承租方使用,禁止用于营业性客运或非法活动;后因渝 A***9 车
辆故障需维修,出租方按合同约定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更换为渝
A***8 轻型仓栅式货车,又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更换为渝 A***7
轻型仓栅式货车。
2.湖南米龙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为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龙*福,公司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TCHGM41,公司地址:
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村青园路湖南首邦物流园 3 排 12 号,
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持有《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9 年 5 月 28 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9 月 27 日 6 时 05 分许,凌**驾驶租赁的渝 A***7 轻
型仓栅式货车沿 G65 包茂高速(重庆段)由接龙互通往南彭互通
方向行驶,同乘人员龙*随车乘坐。当行驶至 G65 包茂高速(重
庆段)巴南区境内上行方向 1606 公里 344 米处时,追尾撞击前方
龙*军驾驶的湘 A***0(临)湘 A***4(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列
车。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 G65 包茂高速(重庆段)巴南区境内上行方向 160
6 公里 344 米处,太平互通往南彭互通方向,该路段设有两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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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道和一条应急车道,其中左侧车道宽 3.75 米,右侧车道宽 3.75
米,应急车道宽 3.1 米,可行驶宽度 10.6 米。事发路段小客车最
高限速 100km/h,小客车除外最高限速 80km/h,最低限速均为 60
km/h。事发时天气阴,路面无障碍物,可视距离良好;事发路段
为沥青路面,无灯光照明。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 2 人死亡,赔偿程序已启动,处于协商流程阶段,
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9 月 27 日 6 时 6 分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
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大队民警先到现
场处置,并迅速开展现场勘查、证人走访等调查工作。8 时 41 分
许,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龙*军立即停车上前查看情况,发现渝 A***7
轻型仓栅式货车停在其车辆后方 4、5 米远,车头受损,凌**、龙
*被困在驾驶室内,呼之不应。后方车辆驾驶人拨打了“120”“1
10”电话。经到场“120”医务人员确认龙*已死亡,凌**被立即
送往区人民医院抢救。9 月 27 日 10 时 19 分,凌**伤势过重,经
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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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
大队等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
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渝 A***7
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凌**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
况,尾随前车发生追尾碰撞。二是湘 A***0(临)湘 A***4(超)
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列车驾驶人龙*军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
机动车上路行驶。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出具
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5*****7 号)认定:
1.凌**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尾随前车发生
追尾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2.龙*军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
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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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故在本次此事故中,凌**的行为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起主要
作用,过错严重程度较大,龙*军的行为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次
要作用,过错严重程度较小。故凌**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龙*军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
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渝 A***7 轻型仓
栅式货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事发前应有效,
事发前前照灯能点亮。
2.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
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湘 A***0(临)
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
前照灯(远、近光灯)能点亮。
3.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
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湘 A***4(超)
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
尾灯能点亮,尾部应急信号灯能点亮、闪烁正常。但该车后下部
防护装置横向构件的宽度约为 2390mm,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
点之前的距离约为 2830mm,不符合 GB11567-2017《汽车和挂车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第 9.3 条“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宽度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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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辆最外点之间的距离(不包括轮胎的变形量,
并且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
外点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大于 100mm 的要求;该车为 O4 类车辆,
后下防护装置截面高度约 100mm,不符合 GB11567-2017《汽车
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第 7.1 条“横向构件的截面高
度,......,对于 N3O4 类车辆不小于 120mm”的要求;后下防护装
置下沿离地高度约 540mm,不符合 GB11567-2017《汽车和挂车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第 9.1 条“在车辆空载状态下,车辆在
其全部宽度范围内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变缘离地高度不大于 5
00mm”的要求;后下防护装置与车辆采用焊接方式连接,连接处
检见大量焊接缺陷,导致焊接接头强度不足,不符合 GB11567-2
01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第 7.2、7.3 条的要求;
尾部反光标识被遮挡,不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第 8.4.1 条的要求。
4.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
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渝 A***7 轻型仓
栅式货车临近事发时速度约为 65km/h。
5.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
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湘 A***0(临)
湘 A***4(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列车在事发时因前方道路拥堵
处于缓慢行驶状态,无法对其事发时行驶速度进行精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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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
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在本次事故中,
渝 A***7 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距离道路前方的湘 A***0(临)湘 A
***4(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列车尾部直线距离 400 米处时,湘
A***0(临)湘 A***4(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列车尾部的位置及
状态均在渝 A***7 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视野范围内。
7.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
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一是本次事故系
渝 A***7 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头前部与湘 A***0(临)湘 A***4(超)
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列车尾部于道路上发生钻入式碰撞致两车受
损,渝 A***7 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凌**、乘车人龙*受伤死亡;
二是湘 A***4(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横向构
件的宽度、截面高度、下沿离地高度、安装连接方式)不符合 G
B11567-201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中相关要求,
在本次事故中未能有效防止追尾碰撞时发生钻入式碰撞,对渝 A
***7 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凌**及乘车人龙*受伤致死亡存在影
响,增加了渝 A***7 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凌**及乘车人龙*的
损害后果。
8.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
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一是本次事故中,
渝 A***7 轻型仓栅式货车与湘 A***4(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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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发生钻入式碰撞时即可导致渝 A***7 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凌
**及乘车人龙*受到致命损伤致死;二是本次事故中,渝 A***7
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发生钻入式碰撞后被湘 A***0(临)湘 A***4
(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列车继续拖移这一过程与渝 A***7 轻型
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凌**及乘车人龙*致命伤致死无因果关系。
9.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
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毒鉴字第**号),渝 A***7 轻型仓
栅式货车驾驶人凌**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O6-单乙酰吗啡、
氯胺酮。
10.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
醇)〔2025〕**号),渝 A***7 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凌**血液
中未检出乙醇。
11.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
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法(病理)鉴字第**号),渝 A**
*7 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凌**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损伤
死亡。
12.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
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法(病理)鉴字第**号),渝 A**
*7 轻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损伤死
亡。
四、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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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经查,
一是加强车辆检查,强化入口管理,大队依托 G65 和 G75 主线检
查站以及各次支收费站、服务区加强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登记
检查”作用,2025 年 1 月至 9 月,共登记检查车辆 29580 台次,
其中货车 14959 台次。二是加强违法查处,大队按照总队支队勤
务相关要求,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三超一疲劳”、非
法营运等违法行为。2025 年 1 月至 9 月,大队现场处罚 6233 起,
强制措施 142 起,非现场超速录入 31099 起。三是严抓隐患治理,
大队联合辖区公路公司、交通执法部门采取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前
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各高速陡坡、桥隧、事故多发
路段等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建立台账,相关情况抄告
公路公司开展隐患整治。2025 年 1 月至 9 月,大队向各公路公司、
交通执法部门抄告隐患 20 次,发出函告 16 次。四是加强宣传教
育,针对辖区客运车辆多、建材运输车多的情况,大队采取“走
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对客运、货运和危化品运输企业开展交通
安全宣传、发放交通安全资料,结合入口检查提醒驾驶人员安全
文明驾车。2025 年 1 月至 9 月,开展“走出去”进企业 6 次,“请
进来”到大队安全宣传 2 次。
2.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经查,在本次事
故中,道路良好,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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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免于刑事责任追究的人员
凌**,渝 A***7 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注意
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尾随前车发生追尾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1]
的规定,是造
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
议免于处理。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重庆猪八戒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在与驾驶人凌**就
渝 A***7 轻型仓栅式货车签订合法有效的《汽车租赁合同》过程
中,已严格履行驾驶人资质审查义务,确认凌**事发时驾驶资格
有效;同时,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期维护保
养,经技术检验,其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及制动系在事发前
均符合安全运行标准。鉴于驾驶人凌**具备合法驾驶资格且驾驶
车辆关键部件性能正常,未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管理疏漏,该公司
已依法履行汽车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此次事故的发
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在本
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
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
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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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
暂未发现作为高速公路道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
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龙*军,湘 A***0(临)湘 A***4(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列车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
的规定,
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
任人,负次要责任,建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
队巴南大队依法处理。
2.湖南米龙运输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所属湘 A***4(超)
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存在以下技术参数不符合 GB1
1567-201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标准要求的情形:
后下部防护装置横向构件的宽度实测约为 2390mm,低于技术规
范要求的 2630mm,偏差值为 240mm;截面高度实测约 100mm,
未达到 O4 类车辆技术规范规定的不小于 120mm 的要求,偏差值
为 20mm;后下防护装置下沿离地高度实测约 540mm,超出技术
规范规定的不大于 500mm 的要求,偏差值为 40mm;后下防护装
置与车辆车体的连接方式为焊接,经检视,连接处存在大量焊接
缺陷,导致焊接接头强度不足,不符合上述标准中关于连接强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
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 14 -
的技术要求。
鉴于以下事实:其一,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该车后下部防
护装置存在非法改装行为,亦无迹象表明该装置在正常使用过程
中存在人为故意操作的可能。其二,该车后下部防护装置虽在横
向构件的宽度、截面高度、下沿离地高度及安装连接方式等方面
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但实际数值与规范标准值的偏差幅度较小,
且在本次事故中该防护装置已发挥一定程度的防护功能。其三,
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合规性判定需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
或专业鉴定机构,依托专业测量工具,并结合连接强度等专业技
术要求进行综合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及驾驶人员在日常车辆
安全检查中,仅能对轮胎、灯光、喇叭、仪表、雨刷、转向和驻
车制动等常规项目进行检查,无法在日常安全检查中识别此类隐
蔽性的技术参数违规问题;且在车辆二级维护过程中,亦未将该
防护装置相关技术指标纳入检查范围。其四,本次事故的核心成
因系渝 A***7 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凌**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及
时观察避让所致,且承担主要责任;即便湘 A***4(超)重型低
平板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完全符合标准要求,在凌**未及时避
让、未有效制动的情况下,仍难以避免钻入式碰撞事故的发生;
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要求对钻入式碰撞程度理论上存在一
定影响,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问题与两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
然因果关系。建议将上述违法行为移交湖南省长沙县交通运输局
- 15 -
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
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区交通运输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
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着力提升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加大对辖
区货运企业的督促指导力度,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健全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货运车辆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
准要求。
(二)区公安分局交管支队。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加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工作,加大对辖区内货运车辆“三超
一疲劳”、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防范安全
风险。
G65 包茂高速巴南段“9·27”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