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65包茂高速巴南段“1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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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G65 包茂高速巴南段“11·18”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11 月 18 日 1 时 28 分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 司第二分公司所属渝 D***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9 挂重型自 卸半挂车)在 G65 包茂高速(重庆市巴南段)下行 1587 公里 500 米 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擦挂一小型普通客车后侧翻致 1 人死亡, 1 人受伤,2 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2026 年 2 月 10 日,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 案件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493 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 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和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 司南方营运分公司等单位派员组成的 G65 包茂高速巴南段“11·1 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 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和渝中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 员伤亡、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 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 2 -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 调查认定,G65 包茂高速巴南段“11·1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聂*江(死者),渝 D***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 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持有准驾车型为“A2E” 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长期。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J-货 运、J-客运”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 2026 年 11 月 19 日。 2.朱*梅(伤者),渝 D***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 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乘车人,女,汉族。 3.范*,鲁 R***4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 R***9 超重型低 平板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持有准驾车型为“A2”型机动车 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长期。 4.李*业,渝 B***P 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持有准 驾车型为“C1”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 2026 年 12 月 15 日。 经调查,聂*江、范*、李*业均无酒驾、毒驾迹象,驾驶资格 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 D***7 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2,发动 机号:M***5,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使用性质:货 - 3 - 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道大溪沟河街 66 号,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A***H。取得了《道路运输证》(渝 交运管渝字 5***7 号),有效期至 2029 年 9 月 15 日。 2.渝 D***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9,检 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 渝中区大溪沟街道大溪沟河街 66 号,核定载质量 33000kg。取得 了《道路运输证》(渝交运管渝字 5***7 号),有效期至 2029 年 9 月 15 日。 3.鲁 R***4 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1,发动机 号:5***6,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使用性质:货运, 机动车所有人:曹县三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山东省 菏泽市曹县磐石街道八里湾社区东 88 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单号:P***7。 4.鲁 R***9 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9,临 时号牌登记时间 2025 年 9 月 11 日,有效期 90 天,使用性质:货 运,机动车所有人:曹县三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山 东省菏泽市曹县粱堤头镇夏庄村西南路中段 49 号。 5.渝 B***P 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9,发动机 号:1***1,检验有效期至 2027 年 7 月 31 日,使用性质:非运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0。 - 4 -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重 庆公运二分公司,成立于 1982 年 3 月 22 日,为有限责任公司分 公司(国有控股),负责人:李*,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50010790313945XQ,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道 大溪沟河街 66 号,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 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 5***1 号),有 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14 日。 2.重庆骐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骐德公司,成 立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 代表人:严*杰,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 60D2P62W,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原江北区)鸿恩路 279 号 7 幢 1 单元 17-1(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经营范围:道 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 2025 年 9 月 5 日,重庆骐德公司与重庆公运二分公司签订《货 运车辆经营合同》和《货运车辆委托服务合同》。一是《货运车 辆经营合同》约定车辆所有人重庆公运二分公司将渝 D***7 重型 半挂牵引车交付给车辆经营人重庆骐德公司自行经营,车辆经营 期限自 2025 年 9 月 5 日起至 2036 年 5 月 24 日止(车辆经营终止 时间为车辆实际报废时间),全部车辆经营费***元。并明确车辆 经营期间重庆骐德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雇用或聘用工 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驾驶人员等),自行支付工作人员务工报 - 5 - 酬,自行为工作人员购买保险承担用工风险等。二是《货运车辆 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委托方重庆骐德公司将渝 D***7 重型半挂牵 引车经营过程中所涉的部分事务有偿委托给受托方重庆公运二分 公司办理,重庆公运二分公司向重庆骐德公司收取委托服务费** *元每月,委托服务期限自 2025 年 9 月 5 日起至 2036 年 5 月 24 日止。委托服务项目含:代收车辆交强险、安全统筹费;为车辆 证照办理提供服务;协助处理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为重庆骐德公 司及其聘用或雇用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驾驶人员等)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等。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1 月 17 日 23 时 40 分许,聂*江驾驶渝 D***7 重型 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南川区岩城矿 业有限公司运输石子至大渡口跳蹬搅拌站,并在出发前联系女朋 友朱*梅陪同。朱*梅在采石场门口等候并上车。 2025 年 11 月 18 日 1 时 28 分左右,聂*江驾驶车辆行驶至 G 65 包茂高速重庆市巴南区段海棠立交至南环立交下行方向 1587 公里 500 米处时,发现同车道前方由范*驾驶的鲁 R***4 重型半 挂牵引车(牵引鲁 R***9 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正在减速。由于 聂*江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待两车距 离过近时,他为避免追尾,向左猛打方向盘,致使所驾车辆车头 左前部与左侧车道内李*业驾驶的渝 B***P 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 撞。碰撞后,聂*江又向右急打方向,导致其驾驶的车辆向左侧翻, - 6 - 侧翻车辆的车头随即与分道口护栏端头发生接触。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 G65 包茂高速(重庆市巴南区段)海棠立交至南环 立交路段下行 1587 公里 500 米处,该路段主线三条行车道,在南 环立交分道口分为左侧往 G75 綦江、遵义方向的一条行车道,右 侧往邻水、界石方向的两条行车道。道路两侧有波形防撞护栏防 护,道路线性平直,标志标线齐备,沥青路面,事发时为雨夜, 路面完好、潮湿,有灯光照明。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11 月 18 日 1 时 29 分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 市快速道路支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民警到现场处置,并迅 速开展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交通管制等工作。5 时许, 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李*业停车后上前查看情况,发现渝 D***7 重 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已侧翻,分道 口护栏端头已插入驾驶室,立即拨打了“110”电话,并在消防救援 人员到来之前进行施救。“120”医务人员到场后,将伤者朱*梅送 往巴南区人民医院救治,确认被救出的聂*江已死亡。 - 7 -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等职 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渝 D***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聂* 江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与同车道 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临危处置不当。二 是鲁 R***4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 R***9 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驾驶人范*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一)直接原因分析 1.聂*江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 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 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 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2.聂*江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临危处 置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3.聂*江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 8 -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 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4.范*驾驶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在夜间雨天环境下,未有效发挥警示作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 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 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 车。”之规定。 故在本次事故中,聂*江的行为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 用,过错严重程度较大,范*的行为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 用,过错严重程度较小。故聂*江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范 *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李*业、朱*梅无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 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渝 D***7 重型 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传动系性能事故前有效,前照灯事发前能 点亮,第三轴右侧制动器摩擦片摩擦面被润滑油污染,制动性能 不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7.10.2 条的 规定。渝 D***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制动系性能事故前有效,后下 部防护装置、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符合要求;第二轴两侧车轮轮胎 花纹不同,不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9.1.3 条的规定。 - 9 - 2.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 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鲁 R***4 重型 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及照明信号装置性能有效。 鲁 R***9 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制动系及信号装置性能有效,下部 防护装置符合要求,第一、二轴两侧车轮轮胎花纹不同,不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9.1.3 条的规定,后 部车身反光标识缺损,不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第 8.4.1 条的规定。 3.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 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渝 D***7 重型 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采取紧急避险前 行驶速度应为 61km/h。 4.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 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渝 D***7 重型 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采取紧急避险前, 鲁 R***4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 R***9 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行驶速度应为 20km/h。 5.根据渝 D***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9 挂重型自卸 半挂车)货单及过磅单,该车准载 33000kg,载货 32310kg,未超 载。 6.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 醇)〔2025〕***号),渝 D***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 - 10 - 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聂*江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7.根据《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5〕 病 T 鉴第**号),渝 D***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9 挂 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聂*江系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颅脑、胸 部毁损伤引起死亡。 8.根据巴南区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朱*梅在本次事故中受 伤。 四、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1.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一是事故当天 值班指挥大厅民警、支队值班领导、大队值班领导、案侦组、综 合大队、各勤务大队值班人员均在岗。二是勤务二大队 2025 年 8 月 18 日-11 月 18 日,现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1167 件,其中适用 简易程序处理违法行为 1092 件,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违法行为 75 件。三是 2025 年 8 月 18 日-11 月 18 日,共检查各类重点车辆 66 70 台,其中货车 1146 台。 2.渝中区交通运输委。一是制定并印发《渝中区道路运输行 业 2025 年安全督导计划》对普货运输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监管,2 025 年累计开展普货督导检查 201 次,督促整改隐患 456 个。二 是组织开展 2 批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培训,培训 557 人,重庆公运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部长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完成培训。三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23 次, 重庆公运二分公司于 9 月和 10 月参加会议。四是督促普货企业对 - 11 - 动态监控异常的车辆进行整改,2025 年累计督促企业完成整改 1 120 台次,其中涉及重庆公运二分公司 17 台次。五是推进 50 台 以上重型货车企业“渝运安”应用,通过该应用对企业开展风险提 醒、隐患整改督促,重庆公运二分公司 2025 年 8 月注册地变更为 渝中区后纳入“渝运安”平台,8-11 月累计提醒督促重庆公运二分 公司消除隐患 112 条。 3.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 道路良好,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刑事责任追究的人员 聂*江,渝 D***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9 挂重型自 卸半挂车)驾驶人,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 至事发路段时,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 全距离,在临近前车时为避免与前车接触向左猛打方向,接触左 侧普通小客车后又向右急打方向导致其所驾车辆向左侧翻,直接 造成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 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涉 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处理。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12 - 1.重庆公运二分公司。重庆公运二分公司与重庆骐德公司签 订的《货运车辆经营合同》《货运车辆委托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且事故发生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针对此次事故,公司已全面履 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情况如下:一是严格驾驶人资质审查。 公司已按规定对驾驶人聂*江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其在事发 时驾驶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无证驾驶、准驾不符等违规情形。 二是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合同约定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公司已组织聂*江完成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涵盖道路货运安 全法规、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日常运营中,也定期开展常态化 安全教育培训,及时传达最新安全要求,强化驾驶人安全意识。 三是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为事故车辆足额 购买保险,及时办理各类证照,并定期督促车辆维护保养。经技 术检验,事故车辆事发前转向系、传动系均符合安全运行标准; 仅第三轴右侧制动器摩擦片摩擦面被润滑油污染,导致制动性能 不符合规定。经查,该事故车辆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在重庆煊鑫 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完成二级维护,维修公司出具了二级维护竣工 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卡。公司收到相关凭证后,严格按照内部 流程完成初审、复审,并通过扫描二维码核实了二级维护的真实 性,已尽到车辆维护监督责任。综上,在本次事故中,重庆公运 二分公司已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对公司不予处理。 2.曹县三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一是按规定对鲁 R***4 重型 半挂牵引车(牵引鲁 R***9 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驾驶人左 - 13 - *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培训考核覆盖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应急处置技能等内容,相关档案记录完整。经查,事发时实 际驾驶车辆的范*系左*个人临时雇佣,未按公司规定提前报备, 公司已对左*作出内部处理。二是 2025 年 1 月、4 月、5 月、9 月, 严格按照车辆安全检查规范,对鲁 R***4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 鲁 R***9 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制动管路、灯光喇叭、转向系统、 灭火器、轮胎、应急三脚架等常规安全项目进行月度抽查,检查 记录齐全,对发现的问题均已督促整改闭环。关于车辆车身反光 标识老化磨损未及时更换的问题,经核实系范*日常驾驶中未按要 求落实出车前、行车后“三检”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更换所致。综 上,在本次事故中,曹县三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3.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在本次事故中, 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 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4.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 暂未发现作为高速公路道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 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范*,鲁 R***4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 R***9 超重型低 平板半挂车)驾驶人,驾驶车身反光标识缺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 机动车上路行驶,在夜间雨天环境下,未有效发挥警示作用,其 - 14 -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 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建议移交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市快 速道路支队依法处理。 2.严*杰,重庆骐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未落实本 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未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本单位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制定本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2],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3]的规定,鉴于以上违法行为和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 果关系,建议移交两江新区交通运输委依法处理。 3.重庆骐德公司,作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没有明确聂* 江工作岗位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没有设置安全管理机 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4],第二十四条第一款[5]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6]的规定,鉴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 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 15 - 以上违法行为和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移交两江 新区交通运输委依法处理。 4.重庆煊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维修企业,在对事 故车辆开展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仅实施了拆卸轮胎、拍照、安 装轮胎等表面操作,未严格按照规范流程作业。当事故车辆驶入 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后,未启动检测仪器对车辆各轴制动率进 行测量,实际检验流程与该车辆《二级维护过程检验单》记录内 容严重不符,导致未能发现该车第三轴右侧制动器摩擦片摩擦面 被润滑油污染的安全隐患。综上,该公司本次二级维护作业涉嫌 造假,鉴于该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无必然因果关系,建议区 交通运输委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 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区交通运输委。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对车 辆维修企业的监管力度,开展二级维护作业专项整治,重点查处 未按规范检测、伪造维修记录等行为,确保维修质量安全。通报 违规案例,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重庆骐德公司。作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应按要 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今后的生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16 - 产经营中,明确各工作岗位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 措施。 G65 包茂高速巴南段“1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