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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5包茂高速巴南段“1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巴南区 发布:2026-05-12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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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5 包茂高速巴南段“11·18”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11 月 18 日 1 时 28 分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
司第二分公司所属渝 D***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9 挂重型自
卸半挂车)在 G65 包茂高速(重庆市巴南段)下行 1587 公里 500 米
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擦挂一小型普通客车后侧翻致 1 人死亡,
1 人受伤,2 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2026 年 2 月 10 日,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
案件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493 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
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和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
司南方营运分公司等单位派员组成的 G65 包茂高速巴南段“11·1
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
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和渝中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
员伤亡、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
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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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
调查认定,G65 包茂高速巴南段“11·1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聂*江(死者),渝 D***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
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持有准驾车型为“A2E”
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长期。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J-货
运、J-客运”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 2026 年 11 月 19 日。
2.朱*梅(伤者),渝 D***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
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乘车人,女,汉族。
3.范*,鲁 R***4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 R***9 超重型低
平板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持有准驾车型为“A2”型机动车
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长期。
4.李*业,渝 B***P 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持有准
驾车型为“C1”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 2026 年 12 月 15
日。
经调查,聂*江、范*、李*业均无酒驾、毒驾迹象,驾驶资格
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 D***7 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2,发动
机号:M***5,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使用性质: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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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道大溪沟河街 66 号,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A***H。取得了《道路运输证》(渝
交运管渝字 5***7 号),有效期至 2029 年 9 月 15 日。
2.渝 D***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9,检
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
渝中区大溪沟街道大溪沟河街 66 号,核定载质量 33000kg。取得
了《道路运输证》(渝交运管渝字 5***7 号),有效期至 2029
年 9 月 15 日。
3.鲁 R***4 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1,发动机
号:5***6,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使用性质:货运,
机动车所有人:曹县三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山东省
菏泽市曹县磐石街道八里湾社区东 88 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单号:P***7。
4.鲁 R***9 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9,临
时号牌登记时间 2025 年 9 月 11 日,有效期 90 天,使用性质:货
运,机动车所有人:曹县三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山
东省菏泽市曹县粱堤头镇夏庄村西南路中段 49 号。
5.渝 B***P 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9,发动机
号:1***1,检验有效期至 2027 年 7 月 31 日,使用性质:非运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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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重
庆公运二分公司,成立于 1982 年 3 月 22 日,为有限责任公司分
公司(国有控股),负责人:李*,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50010790313945XQ,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道
大溪沟河街 66 号,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
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 5***1 号),有
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14 日。
2.重庆骐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骐德公司,成
立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
代表人:严*杰,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
60D2P62W,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原江北区)鸿恩路 279 号 7
幢 1 单元 17-1(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经营范围:道
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
2025 年 9 月 5 日,重庆骐德公司与重庆公运二分公司签订《货
运车辆经营合同》和《货运车辆委托服务合同》。一是《货运车
辆经营合同》约定车辆所有人重庆公运二分公司将渝 D***7 重型
半挂牵引车交付给车辆经营人重庆骐德公司自行经营,车辆经营
期限自 2025 年 9 月 5 日起至 2036 年 5 月 24 日止(车辆经营终止
时间为车辆实际报废时间),全部车辆经营费***元。并明确车辆
经营期间重庆骐德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雇用或聘用工
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驾驶人员等),自行支付工作人员务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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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自行为工作人员购买保险承担用工风险等。二是《货运车辆
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委托方重庆骐德公司将渝 D***7 重型半挂牵
引车经营过程中所涉的部分事务有偿委托给受托方重庆公运二分
公司办理,重庆公运二分公司向重庆骐德公司收取委托服务费**
*元每月,委托服务期限自 2025 年 9 月 5 日起至 2036 年 5 月 24
日止。委托服务项目含:代收车辆交强险、安全统筹费;为车辆
证照办理提供服务;协助处理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为重庆骐德公
司及其聘用或雇用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驾驶人员等)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等。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1 月 17 日 23 时 40 分许,聂*江驾驶渝 D***7 重型
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南川区岩城矿
业有限公司运输石子至大渡口跳蹬搅拌站,并在出发前联系女朋
友朱*梅陪同。朱*梅在采石场门口等候并上车。
2025 年 11 月 18 日 1 时 28 分左右,聂*江驾驶车辆行驶至 G
65 包茂高速重庆市巴南区段海棠立交至南环立交下行方向 1587
公里 500 米处时,发现同车道前方由范*驾驶的鲁 R***4 重型半
挂牵引车(牵引鲁 R***9 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正在减速。由于
聂*江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待两车距
离过近时,他为避免追尾,向左猛打方向盘,致使所驾车辆车头
左前部与左侧车道内李*业驾驶的渝 B***P 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
撞。碰撞后,聂*江又向右急打方向,导致其驾驶的车辆向左侧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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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翻车辆的车头随即与分道口护栏端头发生接触。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 G65 包茂高速(重庆市巴南区段)海棠立交至南环
立交路段下行 1587 公里 500 米处,该路段主线三条行车道,在南
环立交分道口分为左侧往 G75 綦江、遵义方向的一条行车道,右
侧往邻水、界石方向的两条行车道。道路两侧有波形防撞护栏防
护,道路线性平直,标志标线齐备,沥青路面,事发时为雨夜,
路面完好、潮湿,有灯光照明。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11 月 18 日 1 时 29 分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
市快速道路支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民警到现场处置,并迅
速开展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交通管制等工作。5 时许,
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李*业停车后上前查看情况,发现渝 D***7 重
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已侧翻,分道
口护栏端头已插入驾驶室,立即拨打了“110”电话,并在消防救援
人员到来之前进行施救。“120”医务人员到场后,将伤者朱*梅送
往巴南区人民医院救治,确认被救出的聂*江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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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等职
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渝 D***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聂*
江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与同车道
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临危处置不当。二
是鲁 R***4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 R***9 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驾驶人范*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一)直接原因分析
1.聂*江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
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
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
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2.聂*江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临危处
置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3.聂*江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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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
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4.范*驾驶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在夜间雨天环境下,未有效发挥警示作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
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
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
车。”之规定。
故在本次事故中,聂*江的行为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
用,过错严重程度较大,范*的行为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
用,过错严重程度较小。故聂*江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范
*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李*业、朱*梅无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
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渝 D***7 重型
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传动系性能事故前有效,前照灯事发前能
点亮,第三轴右侧制动器摩擦片摩擦面被润滑油污染,制动性能
不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7.10.2 条的
规定。渝 D***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制动系性能事故前有效,后下
部防护装置、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符合要求;第二轴两侧车轮轮胎
花纹不同,不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9.1.3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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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
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鲁 R***4 重型
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及照明信号装置性能有效。
鲁 R***9 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制动系及信号装置性能有效,下部
防护装置符合要求,第一、二轴两侧车轮轮胎花纹不同,不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9.1.3 条的规定,后
部车身反光标识缺损,不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第 8.4.1 条的规定。
3.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
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渝 D***7 重型
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采取紧急避险前
行驶速度应为 61km/h。
4.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
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渝 D***7 重型
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采取紧急避险前,
鲁 R***4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 R***9 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行驶速度应为 20km/h。
5.根据渝 D***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9 挂重型自卸
半挂车)货单及过磅单,该车准载 33000kg,载货 32310kg,未超
载。
6.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
醇)〔2025〕***号),渝 D***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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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聂*江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7.根据《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5〕
病 T 鉴第**号),渝 D***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9 挂
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聂*江系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颅脑、胸
部毁损伤引起死亡。
8.根据巴南区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朱*梅在本次事故中受
伤。
四、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1.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一是事故当天
值班指挥大厅民警、支队值班领导、大队值班领导、案侦组、综
合大队、各勤务大队值班人员均在岗。二是勤务二大队 2025 年 8
月 18 日-11 月 18 日,现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1167 件,其中适用
简易程序处理违法行为 1092 件,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违法行为 75
件。三是 2025 年 8 月 18 日-11 月 18 日,共检查各类重点车辆 66
70 台,其中货车 1146 台。
2.渝中区交通运输委。一是制定并印发《渝中区道路运输行
业 2025 年安全督导计划》对普货运输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监管,2
025 年累计开展普货督导检查 201 次,督促整改隐患 456 个。二
是组织开展 2 批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培训,培训 557 人,重庆公运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部长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完成培训。三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23 次,
重庆公运二分公司于 9 月和 10 月参加会议。四是督促普货企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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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监控异常的车辆进行整改,2025 年累计督促企业完成整改 1
120 台次,其中涉及重庆公运二分公司 17 台次。五是推进 50 台
以上重型货车企业“渝运安”应用,通过该应用对企业开展风险提
醒、隐患整改督促,重庆公运二分公司 2025 年 8 月注册地变更为
渝中区后纳入“渝运安”平台,8-11 月累计提醒督促重庆公运二分
公司消除隐患 112 条。
3.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
道路良好,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刑事责任追究的人员
聂*江,渝 D***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9 挂重型自
卸半挂车)驾驶人,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
至事发路段时,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
全距离,在临近前车时为避免与前车接触向左猛打方向,接触左
侧普通小客车后又向右急打方向导致其所驾车辆向左侧翻,直接
造成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
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涉
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处理。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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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公运二分公司。重庆公运二分公司与重庆骐德公司签
订的《货运车辆经营合同》《货运车辆委托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且事故发生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针对此次事故,公司已全面履
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情况如下:一是严格驾驶人资质审查。
公司已按规定对驾驶人聂*江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其在事发
时驾驶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无证驾驶、准驾不符等违规情形。
二是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合同约定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公司已组织聂*江完成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涵盖道路货运安
全法规、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日常运营中,也定期开展常态化
安全教育培训,及时传达最新安全要求,强化驾驶人安全意识。
三是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为事故车辆足额
购买保险,及时办理各类证照,并定期督促车辆维护保养。经技
术检验,事故车辆事发前转向系、传动系均符合安全运行标准;
仅第三轴右侧制动器摩擦片摩擦面被润滑油污染,导致制动性能
不符合规定。经查,该事故车辆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在重庆煊鑫
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完成二级维护,维修公司出具了二级维护竣工
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卡。公司收到相关凭证后,严格按照内部
流程完成初审、复审,并通过扫描二维码核实了二级维护的真实
性,已尽到车辆维护监督责任。综上,在本次事故中,重庆公运
二分公司已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对公司不予处理。
2.曹县三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一是按规定对鲁 R***4 重型
半挂牵引车(牵引鲁 R***9 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驾驶人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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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培训考核覆盖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应急处置技能等内容,相关档案记录完整。经查,事发时实
际驾驶车辆的范*系左*个人临时雇佣,未按公司规定提前报备,
公司已对左*作出内部处理。二是 2025 年 1 月、4 月、5 月、9 月,
严格按照车辆安全检查规范,对鲁 R***4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
鲁 R***9 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制动管路、灯光喇叭、转向系统、
灭火器、轮胎、应急三脚架等常规安全项目进行月度抽查,检查
记录齐全,对发现的问题均已督促整改闭环。关于车辆车身反光
标识老化磨损未及时更换的问题,经核实系范*日常驾驶中未按要
求落实出车前、行车后“三检”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更换所致。综
上,在本次事故中,曹县三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3.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在本次事故中,
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
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4.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
暂未发现作为高速公路道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
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范*,鲁 R***4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 R***9 超重型低
平板半挂车)驾驶人,驾驶车身反光标识缺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
机动车上路行驶,在夜间雨天环境下,未有效发挥警示作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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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
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建议移交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市快
速道路支队依法处理。
2.严*杰,重庆骐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未落实本
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未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本单位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制定本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2],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3]的规定,鉴于以上违法行为和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
果关系,建议移交两江新区交通运输委依法处理。
3.重庆骐德公司,作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没有明确聂*
江工作岗位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没有设置安全管理机
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4],第二十四条第一款[5]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6]的规定,鉴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
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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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违法行为和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移交两江
新区交通运输委依法处理。
4.重庆煊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维修企业,在对事
故车辆开展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仅实施了拆卸轮胎、拍照、安
装轮胎等表面操作,未严格按照规范流程作业。当事故车辆驶入
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后,未启动检测仪器对车辆各轴制动率进
行测量,实际检验流程与该车辆《二级维护过程检验单》记录内
容严重不符,导致未能发现该车第三轴右侧制动器摩擦片摩擦面
被润滑油污染的安全隐患。综上,该公司本次二级维护作业涉嫌
造假,鉴于该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无必然因果关系,建议区
交通运输委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
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区交通运输委。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对车
辆维修企业的监管力度,开展二级维护作业专项整治,重点查处
未按规范检测、伪造维修记录等行为,确保维修质量安全。通报
违规案例,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重庆骐德公司。作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应按要
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今后的生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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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中,明确各工作岗位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
措施。
G65 包茂高速巴南段“1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