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柳中路29号“5·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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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万柳中路 29 号“5·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5 月 6 日 16 时 20 分左右,在海淀区海淀街道万柳 中路 29 号北京大学万柳公寓 1 号楼 1 区 4 层改造工程作业现场 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北京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鑫坛建筑公司)作业人员赵**在轻质隔墙北侧拆除隔墙过程中, 隔墙突然向北侧倾倒,将赵**砸压。16 时25 分左右,现场人员 发现赵**面向西侧坐在地上,遂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急救人 员将伤者送往火箭军总医院救治,伤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区政府的授权,会同公安海淀分局、 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等有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 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技术鉴 定,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加,同步开展事故调查工 作。在海淀街道配合下,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 定、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以 及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万柳中路 29 号“5·6”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 因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 — 2 — 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26 年 3 月 26 日,北京大学与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五建公司)签订了北京大学万柳公寓 1-3 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 程、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 智能建筑工程等全部内容,合同金额约 9192.84 万元。2026 年 4 月 15 日,北京大学与北京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厦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合同金额约 198.73 万元。2026 年 4 月30 日,北京五建公司与鑫坛建筑公司签订了 劳务分包合同,合同范围包括设计图纸所含的室内外拆除工程, 合同金额约 370.03 万元。涉事轻质隔墙拆除作业包含在上述合 同范围内。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华厦管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 于1995 年 4 月 19 日,法定代表人杜淑荣,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 苏州街55 号名商大厦 805 号,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10108101879042Y。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等。2024 年 5 月 17 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编号: E111006407,有效期至 2029 年5 月 17 日。 2.北京五建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53 年 3 月 — 3 — 28 日,法定代表人朱德东,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甲6 号院 2 号楼 A 单元 2 层211 室,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455XJ。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等。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 编号:D111020357,有效期至2028 年 12 月22 日。2025 年9 月 5 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京)JZ 安许证字 [2022]010358,有效期至 2028 年 9 月4 日。 3.鑫坛建筑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 年 8 月 25 日,法定代表人刘元元,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 62 号 院 1 号楼 3 层 322,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54191165L。经营范围:劳务分包等。2023 年 12 月13 日,取得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证书编号:D311080535,有效 期至 2028 年12 月 12 日。2025 年 11 月11 日,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证书编号:(京)JZ 安许证字[2022]342080,有效期至 2028 年11 月 10 日。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海淀区海淀街道万柳中路 29 号北京大学万柳 公寓 1 号楼 1 区4 层盥洗室改造工程作业现场。涉事轻质隔墙墙 体(高约 1.9m、宽约 0.8m、厚约 0.13m)向北侧倾倒,顶端压 于北侧盥洗室水池边缘上(见图 1),现场其余相邻轻质隔墙均 向空旷一侧倾倒(西侧、南侧,见图 2)。涉事隔墙下方有一柄 大锤和一顶安全帽(见图 3),东侧有两把电镐(未通电)和一 — 4 — 把铁锹(见图 4),水池内和水池下方均有大量血迹(见图 5)。 经查,涉事轻质隔墙原高约 2.9m,隔墙顶部(高约 0.7m) 被剔凿掏空,西侧与侧面墙体分割切开,底部被掏掘(留有约 0.3m,见图 6)。事故发生时,盥洗室现场没有其他人员。 图1 涉事隔墙倾倒情况 图2其余隔墙倾倒情况 图3 大锤和安全帽情况 图4 电镐和铁锹情况 — 5 — 图5 水池内血迹情况 图6底部掏掘情况 (四)政府部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1.区住建委:区住建委提交的相关材料显示,涉事项目于 2026 年4 月 1 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110108202604010103)。区住建委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 对涉事项目进行了首次安全技术交底,参建三方(建设单位、监 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署了《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 2026 年4 月 28 日,结合“海淀安全月”工作部署要求,区住建 委组织全区工地施工单位召开海淀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宣讲暨警示教育培训会,会上专家宣讲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法规,观看建筑施工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结合事故案例,深入 剖析事故成因,总结事故教训,以案为鉴。全区各项目负责人及 安全管理人员线上参会。2026 年 5 月 2 日,区住建委对该项目 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发现的“现场施工照明不足”“现场灭火器 配备不足”等问题均已现场立即整改完毕。事故发生后,区住建 委对该项目进行安全执法检查,针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区住 — 6 — 建委已立案开展行政处罚。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住建委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 场了解情况并配合调查。当晚,对涉事项目下达了停工整改通知, 要求项目部全面排查现场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同时安抚死者家 属,妥善处理善后问题,待区住建委复查同意后再行施工。 2.海淀街道:海淀街道提交的相关材料显示,2026 年以来, 海淀街道共召开9 次工委会、1 次专题会研究地区安全工作,其 中2 次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8 次研究消 除安全隐患问题,截至目前投入解决消除隐患的资金共计 732 万 余元。事发当日上午,该项目人员到达海淀街道办理企安安注册 相关事宜,审核通过后,海淀街道将该项目纳入限额以上工程巡 查范围,后续计划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巡查工作。 事故发生后,海淀街道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 召开现场会,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的现场调查、维稳 等善后工作,同时安排专人赶赴火箭军总医院了解情况。5 月 7 日,海淀街道组织辖区各建筑施工单位召开安全生产教育大会, 对事故情况进行通报、警示、教育,要求各施工单位举一反三, 做好培训,严格落实各项责任,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3.通过调阅区住建委和海淀街道相关材料,同时查阅相关法 律法规,目前暂未发现相关部门及人员存在履职问题。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 7 — 2026 年 5 月 6 日14 时左右,按照鑫坛建筑公司安排,作业 人员赵**等人在万柳中路 29 号北京大学万柳公寓 1 号楼 1 区 9 层进行可燃物(已拆除木门)的清理工作。15 时 30 分左右,赵 **、吴军、鲜东明按照安排到达 4 层进行轻质隔墙拆除作业。吴 军和鲜东明在东北侧卧室拆除隔墙,赵**则独自在西南侧盥洗室 进行拆除作业。16 时 20 分左右,作业人员贺英朋到 4 层协助查 看电镐、大锤等工具使用情况过程中,发现赵**被砸压在向北侧 倾倒的轻质隔墙和水池之间,赵**说“刚被墙砸到了”,贺英朋 立即将赵**搀扶挪至东侧空地坐下,并联系施工队长戴俊辉拨打 120 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后将赵**送往火箭军总医院救治, 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45 万元。 经查,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T382-2017)第 4.4.3 条 [1] 的规定,轻质隔墙拆除作业无需实施旁站监理。监理 单位华厦管理公司依据上述规定编制了涉事项目《旁站监理方 案》,其中旁站监理范围 [2] 不包括涉事轻质隔墙拆除作业。事故 发生时,现场没有管理人员在场监督管理。 另查,总包单位北京五建公司编制了经华厦管理公司审核通 过的《拆除专项方案》,并向劳务单位鑫坛建筑公司及其作业人 [1]《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T382-2017)第 4.4.3 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规划中的旁站方案安排监理 人员对需旁站的部位和工序实施旁站,旁站中发现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旁站人员应及时填写并签署《旁 站记录》。对下列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实施旁站:1.地基处理中的回填、换填、碾 压、夯实等工序的开始阶段。2.每个工作班的第一车预拌混凝土卸料、入泵。3.每个工作班的第一车预拌混凝土 的稠度测试。4.每个工作班的第一个混凝土构件的浇筑。5.每个楼层的第一个梁柱节点的钢筋隐蔽过程。6.预应 力张拉过程。7.装配式结构中竖向构件钢筋连接施工。8.住宅工程的第一个厕浴间防水层施工及其蓄水试验。9. 住 宅工程排水系统的第一次通球试验过程。10.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建筑的防雷接地电阻测试。11.建筑节能工程 中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过程。 [2] 《旁站监理方案》第三条:本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旁站监理范围的制定:1.地下室设备基础土方回填、 屋面防水卷材施工;2.屋面保温施工。 — 8 — 员进行了书面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其中明确要求“隔墙拆 除顺序为先顶、再侧、后底,分块、轻拆、禁推” [3] 、“先在板 中部切一道水平缝,分成上下两段,逐段拆” [4] 、“拆除作业, 必须自上而下分层分段进行拆除,严禁整块进行拆除” [5] 。 (二)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基本情况: 赵**,四川巴中人。 (三)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积极开展救 治工作,减轻事故造成的影响。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 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 转及时有效,现场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对事故信 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三、事故的原因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对事故涉及的 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涉事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查明了该事故的原因。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访问、现场勘查、法医检验等工作,认定 赵**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3] 《技术交底记录》(表C2-1)第 3.2 条第一款:拆除顺序:先顶、再侧、后底;分块、轻拆、禁推。 [4] 《技术交底记录》(表C2-1)第 3.2 条第四款:分块拆除:高度超过 2.4m 时,先在板中部切一道水平缝, 分成上下两段,逐段拆。 [5] 《安全技术交底表》(表AQ-C1-4)针对性交底第(4)条:拆除作业,必须自上而下分层分段进行拆除,严 禁整块进行拆除。 — 9 — (一)事故直接原因 赵**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要 求,擅自采用顶部掏空、侧面分割切开、底部掏掘后推倒的方式, 违规冒险拆除轻质隔墙,导致隔墙突然向北侧倾倒,将赵**砸压, 造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鑫坛建筑公司作为项目劳务分包单位,疏于对作业人员的 教育和管理,未督促赵**严格按照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进行轻质隔墙拆除作业,致使赵**擅自采用顶部掏空、侧面分割 切开、底部掏掘后推倒的方式,违规冒险拆除隔墙,导致事故发 生。 2.北京五建公司作为项目总包单位,疏于对施工现场安全生 产状况的检查和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擅自采用顶部 掏空、侧面分割切开、底部掏掘后推倒的方式拆除轻质隔墙的违 规冒险行为,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 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 下处理建议: 1.赵**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要 — 10 — 求,擅自采用顶部掏空、侧面分割切开、底部掏掘后推倒的方式, 违规冒险拆除轻质隔墙,导致隔墙突然向北侧倾倒,将赵**砸压, 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技术交底记录》(表 C2-1)第 3.2 条第一款 [6] 、《技术交底记录》(表 C2-1)第 3.2 条第四款 [7] 、 《安全技术交底表》(表 AQ-C1-4)针对性交底第(4)条 [8] 、《建 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第 5.1.3 条 [9] 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10]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 此认定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 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鑫坛建筑公司作为项目劳务分包单位,疏于对作业人员的 教育和管理,未督促赵**严格按照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进行轻质隔墙拆除作业,致使赵**擅自采用顶部掏空、侧面分割 切开、底部掏掘后推倒的方式,违规冒险拆除隔墙,导致事故发 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 [11]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鑫坛建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6] 《技术交底记录》(表C2-1)第 3.2 条第一款:拆除顺序:先顶、再侧、后底;分块、轻拆、禁推。 [7] 《技术交底记录》(表C2-1)第 3.2 条第四款:分块拆除:高度超过 2.4m 时,先在板中部切一道水平缝, 分成上下两段,逐段拆。 [8] 《安全技术交底表》(表AQ-C1-4)针对性交底第(4)条:拆除作业,必须自上而下分层分段进行拆除,严 禁整块进行拆除。 [9]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第 5.1.3 条: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 推倒的方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 — 11 — 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2] 和《生产安全事故 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 四条第(二)项 [13] 的规定,对鑫坛建筑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 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鑫坛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元元,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 定职责,疏于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致使本单位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拆除轻质隔墙的违规 冒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14]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 刘元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15] 和《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16] 的规定,对刘元元处以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北京五建公司作为项目总包单位,疏于对施工现场安全生 产状况的检查和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擅自采用顶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 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 人死亡,或者3 人以上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6]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12 — 掏空、侧面分割切开、底部掏掘后推倒的方式拆除轻质隔墙的违 规冒险行为,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17]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 据此认定北京五建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 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 [18]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19] 的规定, 对北京五建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 罚。 5.北京五建公司主要负责人朱德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 定职责,疏于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致使本单位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拆除轻质隔墙的违规 冒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20]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 朱德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21] 和《生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 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 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 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 人死亡,或者3 人以上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13 —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22] 的规定,对朱德东处以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区住建委、海淀街道对北 京大学、华厦管理公司、北京五建公司、鑫坛建筑公司实施约谈, 要求涉事相关单位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 产等工作。 鑫坛建筑公司已对涉事人员作出如下处罚:一是对项目施工 队长戴俊辉罚款20000 元;二是对鑫坛建筑公司安全经理谢景辉 罚款 30000 元。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1.鑫坛建筑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加强对作业人员 的教育和管理,督促作业人员切实提高安全意识,针对拆除方案 进行再教育再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严格按照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完成拆除作业;同时强 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冒险 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北京五建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向有关部门及 时、准确、完整报送事故相关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2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14 — 瞒报;依法加强对拆除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加大作业现场安全 检查力度和频次,对发现的问题坚持“早发现、早汇报、早整改”, 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冒险行为;监督分包单位严格落实技术 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各项要求,督促作业人员提升风险防控意 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