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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双井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4・15”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发布:2026-06-17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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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2026 年 4 月 15 日 17 时许,在朝阳区双井街道双花园南
里地铁 17 号线 12 标段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
成 2 人受伤。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
局、区住建委、双井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
场,组织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
朝阳区政府的授权,成立由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
全保卫局、区住建委、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
双井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
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调查
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
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朝阳双井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
司“4·15”闪爆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作业,事发单位安
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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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局
隧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57593717G,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
路兴隆山庄 29 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
业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济南华辰阳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辰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4780638709P,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纬七路 90 号。
经营范围: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施工劳务分包等。
2.北京佑君宏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君宏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周 某 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12074162483Y,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
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大街 31 号-1501
号。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建筑工程机械、建筑工程设备等。
3.北京金山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某 发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2110106L4930055XD,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独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路临 15 号 2 层 2FA11。
经营范围:零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电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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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2025 年 10 月,中铁十四局集团北京地铁 17 号线工程土
建施工 12 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十四局隧道公司签订《工程
内部施工协议》,约定由十四局隧道公司负责朝阳区双花园
南里一区周边工地场地恢复、安全文明、设备设施保管看护
及其他工作,总金额 300 万元。根据前期合同,由华辰公司
负责安排包括顾某平、文某军在内的数名劳务派遣人员,到
事发项目工作。
2026 年 3 月 10 日,十四局隧道公司北京地铁 17 号线工
程土建施工 12 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佑君宏公司签订《二三
项料采购合同》,约定由佑君宏公司按照清单采购相关物资,
总金额约 16.97 万元。采购物资清单中包含 10 个容积为 200L
的新铁桶,单价为 298 元/个,用于涉事项目工地防尘。
2026 年 3 月 16 日,佑君宏公司总经理丁某森到金山公
司位于丰台区京开大厦的店面,以 110 元的单价采购了 10
个旧铁桶。随后金山公司店长李某垒联系北京城南顺发市场
孙某个人,由孙某将场内存放的 10 个旧铁桶直接运往涉事
项目工地,相关货款由李某垒按月向孙某结算。
经查,该批次 10 个旧铁桶中已有 2 个在 2026 年 3 月中
旬被切割使用,现场剩余的 8 个铁桶(包括本次事故中发生
闪爆的铁桶),其表面无任何生产厂家及其他产品信息,个
别铁桶的外侧桶壁及顶盖残留有被撕毁的标签。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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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15 日 16 时 30 分许,十四局隧道公司涉事
项目安全员赵某峰指派华辰公司劳务派遣人员顾某平、文某
军到事发工地试验棚内切割铁桶。
16 时 50 分许,文某军使用角磨机切割铁桶,顾某平在
旁协助。
17 时许,铁桶内残留的可燃气与空气混合物发生闪爆,
文某军、顾某平二人受伤倒地。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人员立即将文某军、顾某平从试
验棚中救出,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19”消防救
援电话。
17 时 15 分许,“120”急救车赶到事发现场,将文某军、
顾某平二人送往北京大望路急诊抢救医院救治。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朝阳区双井街道北京地铁 17 号线工程土
建施工 12 合同段项目工地试验棚内。该试验棚南北长约 7
米,东西宽约 4 米,内部层高约 3 米,四周及顶部使用彩钢
瓦进行围挡,南北各设一个出入口。棚内中间位置建有一隔
墙,将试验棚分为南北两部分,隔墙偏西位置开有门洞。事
发位置位于试验棚北侧部分西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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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涉事试验棚整体情况 图 2 发生闪爆位置
(四)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2 人受伤。
伤者一:文某军,男,41 岁,贵州人,华辰公司劳务派
遣人员。经北京大望路急诊抢救医院诊断为:烧伤 18%深 II
度、5%浅 II 度,13%面部、四肢。
伤者二:顾某平,男,55 岁,贵州人,华辰公司劳务派
遣人员。经北京大望路急诊抢救医院诊断为:左腓骨头粉碎
性骨折;双肺下叶坠积性改变。
文某军、顾某平伤情均符合重伤标准
[1]
。截至 2026 年 6
月 5 日,两名伤者的治疗、康复费用共计约 24 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
“119”消防救援电话并保护了事发现场,同时向区政府相
关单位报告了事故情况,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
[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15.2.5.1 烧伤面积≥11%;4.2.4.14 股骨或胫腓骨折
并发假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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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
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
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管理。
四、事故原因分析
综合相关调查结论,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角磨机
切割铁桶产生的火花将桶内残存的可燃气与空气混合物引
爆,导致事故发生。
(一)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等情况,排除人为故
意刑事案件嫌疑。
(二)直接原因分析
文某军、顾某平在未严格检查、清洗铁桶情况下,使用
角磨机切割铁桶侧壁。在切割过程中,桶内的可燃气与空气
混合物被切割产生的火花引爆,导致文某军被烧伤,顾某平
左腿骨折。
(三)间接原因分析
1.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十四局隧道公司未督促现场
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切割铁桶的操作规程[2][3];未严格落实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文某军、顾某平在未严格检查、清洗铁桶情
况下违规切割铁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技术交底记录》(北京地铁 17 号线工程土建施工 12 合同段-场地恢复移交施工技术交底)第二(四)
场地绿化洒水储水设施制作:为满足收尾阶段场地日常清理、洒水及绿化需求,解决现场临时储水设施不
足的问题,将现场全新铁皮桶切割改制成临时储水桶,具体操作如下:(1)开盖清洗:将全新铁皮桶顶盖
打开,倒入清水后进行清洗 2-3 次;(2)灌水:清洗完后,向桶内灌水至桶体 1/2 位置;(3)切割时将桶
体放平,保持通风良好,严禁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切割后用角磨机打磨切口毛边,防止划伤作业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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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十四局隧道公司对事发项目劳
务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5],致使文某军、顾某平
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严格检查、清洗铁桶的情况下违规使用
角磨机开展切割作业。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
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十四局隧道公司。未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切割铁
桶的操作规程,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在切割作业前未
对桶内是否存在易燃残留物进行安全检查;未严格落实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文某军、顾某平在未严格检查、清洗铁桶情
况下违规切割铁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文某军、顾某平
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二人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严格
检查、清洗铁桶的情况下违规使用角磨机进行切割作业。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
急管理局给予十四局隧道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
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
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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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场地恢复项目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十四局隧道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在建项目标
准强化收尾项目的安全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内部动火审批制
度及流程,按规定使用“企安安”向属地政府报备相关信息;
二是加大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三是监督相关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
业,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或叫停作业,严防事故发生。
(二)强化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局隧道公司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各在
建项目的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开展
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技能等在
内的教育培训,有效提升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意识,克服侥
幸心理与麻痹思想,推动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
思想转变,自觉遵照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
全。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6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