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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麦子店上海鹏观演艺设备有限公司“4・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发布:2026-06-17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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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3 日 9 时 43 分许,在朝阳麦子店东三环北路 16
号一撤展现场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受伤。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麦子店街道办事
处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作。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由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总工会、
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麦子店街道办事处组成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调取监
控、调查询问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
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朝阳麦子店上海鹏观演艺设备有限公司“4·3”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撤展施工人员违规作业、事发单位安
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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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1.上海鹏观演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观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总 经 理 徐 某 智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120MA1HQP848F,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海兴路 1593 号 3
幢,经营范围: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舞台艺术造型策划,
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工程专业施工等。
2.上海泰怡朋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怡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总 经 理 徐 某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120MACTT42J2T,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
资)。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青工路 268 号 2 幢,经营范围:
音响设备销售;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舞台工程施工等。
3.上海翠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集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总 经 理 吴 某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104MAEERWDB20,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 393 号 4 幢 1 层
112 室,经营范围: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组织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
(二)事发活动基本情况
事发活动是在位于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6 号的全国农业展览
馆(以下简称“农展馆”)11 号馆内举办的展览活动,活动面
积约 4500 平方米,活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 日 19 时至 22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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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分,场地提供方为农展馆,承办单位[1]为翠集公司,灯光及音
响分包单位为泰怡公司,灯光架安装及拆除单位为鹏观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4 月 3 日 8 时许,鹏观公司撤展施工人员王某训按
照工作安排到达农展馆 11 号馆内,开始进行灯光架拆除作业。
9 时 43 分许,王某训站在灯光架第三层的横杆上进行拆除
工作时,将三点式安全带[2]固定于其前方准备拆卸的横杆上。当
王某训拆除横杆后,安全带失去保护作用,导致其失稳坠落至地
面,坠落高度约 6.5 米[3]。
图 1 灯光架拆除作业现场 图 2王某训坠落瞬间
[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05号号令)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
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2] 《坠落防护安全带》(GB 6095-2021)5.3.3坠落悬挂用安全带的组成与设计:5.3.3.2 坠落悬挂用安全带的设
计应至少符合下列要求:坠落悬挂用系带应为全身式系带。
[3] 《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3.1高处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或 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
行的作业。
约 6.5 米
王某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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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0 时 10 分许,“120”急救人员到场将王某训送往首都医
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进行抢救。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农展馆 11 号馆内。经现场勘查,事发的灯光
架放置于馆内东侧的地面上,由长约 2 米的钢制横杆和不同长度
的钢制竖杆搭建而成。该灯光架共三层,一层距地高度约 0.5 米,
每层高约 2 米,总高约 8.5 米。事发灯光架旁的地面上可见少量
血迹,馆内停放有多辆升降式平台车。
图 3 事发现场未拆除的灯光架和停放的升降式平台车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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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1人受伤。伤者为王某训,男,27岁,河北人,鹏
观公司撤展施工人员。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诊断
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多发性骨折、胸
椎骨折。王某训伤情符合重伤标准[4]。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其中含治疗、赔付伤者及其
家属110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鹏观公司、泰怡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施救,并拨
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向区政府相关单位报告了事故情况。
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
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
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
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四、事故原因分析
综合相关调查结论,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王某训在不
具备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的情况下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一)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等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
事案件嫌疑。
(二)直接原因分析
王某训在不具备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5]的情况下违规进
[4]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4.2.2单纯骨折损失工作日换算表:4.2.2.55颈7 椎或胸椎
棘突。9头皮、颅脑损伤:9.9.3 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颅骨骨折。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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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灯光架拆除作业。当王某训站在灯光架第三层的横杆上进行拆
除工作时,将安全带固定于其前方准备拆卸的横杆上,横杆拆除
后,安全带失去保护作用,导致其失稳坠落至地面受伤。
(三)间接原因分析
1.施工组织不力。翠集公司、泰怡公司未制定灯光架拆除作
业的专项施工方案。鹏观公司未审查作业人员的高处作业特种作
业资格、劳务合同签订情况;未向作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
五点式安全带[6],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
用。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翠集公司、泰怡公司、鹏观公司对
撤展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严重缺失,对灯光架拆除作业现场失管失
查,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王某训在不具备高处
作业特种作业资格的情况下违规开展灯光架拆除作业的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7]。
3.安全教育培训缺失。鹏观公司未对王某训进行安全生产培
训和教育、安全技术交底[8],未保证王某训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致使王某训安全意识淡薄,在无高处
作业特种作业资格的情况下违规开展灯光架拆除作业,导致高坠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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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
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鹏观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灯光架拆除工作失
管失查,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
施、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王某训违规进行灯光架拆除作
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审查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未向
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
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对王某训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其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高处作业特
种作业资格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灯光架拆除作业。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
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
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鹏
观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2.泰怡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灯光架拆除工作失
管失查,未制定灯光架拆除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未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未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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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并消除王某训违规进行灯光架拆除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
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泰怡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3.翠集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灯光架拆除工作失
管失查,未制定灯光架拆除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未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未及时
发现并消除王某训违规进行灯光架拆除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
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翠集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展行业各场地方、承办方、
承建商、搭建商要在展会和活动期间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签订详细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活动期间各作业环节均采
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杜绝出现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转移、层层
失守、责任悬空的情况。
翠集公司作为承办单位承揽展会活动后,要将作业单位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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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做到安全责任不随外包而外担,切实
履行安全职责。
翠集公司、泰怡公司、鹏观公司要强化风险意识,在作业期
间识别可能出现的风险项、风险点,针对搭建、拆除、撤展等关
键环节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二)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翠集公司、泰怡公司在展会
期间要确保项目经理全程在岗,督促、检查各个作业环节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翠集公司、泰怡公司、
鹏观公司要对作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严格审查作业人员特种作
业资格,避免出现无证进场、无证作业的情况发生。
(三)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会展行业各场地方、承办方、
承建商、搭建商一是对于从业人员要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升管
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水平,提升风险辨识能力,提高隐患治理质量。
二是要有全员参与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安全管理的意识,对于
发现的危险作业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安全隐患坚持“早发现、早
汇报、早整改”,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汇报协调,
及时组织整改,及时做好台账记录的隐患消除的“四个及时”。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6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