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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三间房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5 ・ 2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发布:2026-08-25 等级:一般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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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5 · 27
2026 年 5 月 27 日 16 时 53 分许,在朝阳区三间房地区瑞和
国际小区排水管网改造提升一期工程(二标段)施工现场发生一
起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水务局、三间
房地区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
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成立由区应急局、公安朝
阳分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委、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人力社
保局、三间房地区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
监委同步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监控、调阅资
料、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提出了对事故责
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朝阳三间房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5·27”一般
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违规作业,各事发单位安全管理缺失
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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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1.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排建设公司),法定
代表人赵某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569477671N,公司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梅
市口路 59 号 1 幢 101 室。经营范围包含建设工程施工、检验检
测服务、测绘服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等。
2.艾柯(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柯公司),法定
代表人张某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01LG3724,公司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
西潞街道长虹西路 73 号 1 幢 1 层 C83。经营范围包含建设工程
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
3.北京超越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55232257X,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北
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南大街 91 号 1 号楼 1 至 8 层北京尚品假日
酒店 316 号。经营范围包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园林绿化服务等。
4.北京中水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某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569457005G,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
区口子村东 1 号院 11 号楼 3 层 101。经营范围包含工程管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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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水务管理中
心 ) , 法 定 代 表 人 白 某 国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12110105567459170G,单位类型为事业单位,地址为北京市朝
阳区孙河乡前苇沟村东。业务范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
织所属水务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作为项目建设主体,负责
水务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质量、资金、进度管理。
2.华信众恒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9719301R,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中
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 66 号 2 栋 13 层。
经营范围包含施工总承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等。
(三)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项目为朝阳区排水管网改造提升一期工程(二标段),
主要内容包含新建检查井,铺设钢筋混凝土污水管、塑料管,模
板安装及拆除等,合同总金额约 4950 万元,于 2025 年 8 月 1 日
开工,计划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完工,工期 518 天。该项目建
设单位为水务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单位为华信公司,总包单位为
北排建设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超越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艾柯
公司,监理单位为利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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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北排建设公司将事发项目沟槽开挖发包给超越公司,
内容包括挖掘道路,土方开挖、运输、渣土消纳等,将事发项目
劳务工作发包给艾柯公司,内容包括新建检查井、工作坑,铺设
钢筋混凝土污水管、塑料管,模板安装及拆除等。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瑞和国际小区 3 号楼与 4 号楼之
间临时开挖的沟槽内。该沟槽分为东、西两段,中间间隔一口新
建污水井。西段沟槽长约 3 米,宽约 1.5 米,深约 1.5 米;东段
沟槽为事发区域,长约 7 米,宽约 1.2 米,深约 3.1 米。事发时,
西段沟槽已完成大部分回填,东侧沟槽底部残留有坍塌的土方。
经现场勘查,东段沟槽为事发当天由超越公司负责开挖,深
度已超 3 米,属于危大工程范畴
[1]
,但现场未采取任何放坡或支
护措施。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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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事发现场情况
(五)政府部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1.区水务局:
根据区水务局提交的相关材料,事发项目已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完成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朝水安监〔2025〕第 6 号),
8 月 20 日正式开工。
针对事发项目涉及范围广、施工点位多、监管力量不足等情
况,区水务局要求建设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
承担日常工程管理工作,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在项目开工前
的 2025 年 7 月 23 日,区水务局还组织各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召
开项目见面会,指导水务管理中心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
任书》,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项目开工后,每周组织召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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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例会,复盘安全管理工作、强化警示提醒。截至事发前,区水
务局针对该项目累计开展现场安全检查 23 次,通过企安安录入
安全隐患 24 处,发现的问题已督促责任单位完成整改。
在事故发生后,区水务局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
场,了解事故及伤亡人员情况,下达项目停工指令,要求事发项
目全面落实施工现场防护管理措施,待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2026 年 5 月 28 日,区水务局约谈了事发项目各参建单位法定代
表人,追溯事故原因,组织开展全覆盖自查自纠。
2.三间房地区办事处:
根据三间房地区办事处提交的相关材料,事发项目不属于限
额以下建筑工程备案办理范围,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限额的通知》(京建发
〔2021〕377 号)规定,三间房地区办事处对该项目无监管责任。
3.通过调阅区水务局、三间房地区办事处相关材料,同时查
阅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暂未发现相关部门及人员存在履职问题。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5 月 27 日 7 时许,艾柯公司事发项目班组长段某超
带领董某利及其他数名工人来到事发小区,开始修砌污水井。
10 时 10 分许,超越公司开始使用挖掘机挖掘东段沟槽。
14 时许,东段沟槽挖掘完成。
16 时 44 分许,段某超安排挖掘机用挖斗将董某利送入东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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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槽内,董某利使用铁锹开始平整沟底。
16 时 53 分许,东段沟槽北侧槽壁发生坍塌,大量土方将董
某利掩埋。
图2 死者进入事发沟槽瞬间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段某超立即指挥现场工人使用铁锹等工具将董
某利救出,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7 时 04 分许,“120”急救车赶到事发现场,将董某利送
往民航总医院进行救治。
19 时许,董某利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死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为董某利,男,54 岁,河北人。
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利符合创伤失血休克死亡(京
盛唐司鉴所〔2026〕病鉴字第 300 号)。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410 万元,其中含赔偿死者家属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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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保护
了事发现场,同时向区政府相关单位报告了事故情况,区政府相
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
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
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
有效管理。
四、事故直接原因
综合相关调查结论,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在事发沟槽
未进行放坡或支护情况下,施工班组违规安排董某利进入槽底进
行作业。在作业期间北侧槽壁发生坍塌,导致董某利被土方掩埋、
挤压死亡。
(一)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等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
事案件嫌疑。
(二)直接原因分析
事发沟槽在不具备放坡条件的情况下未设置支护,槽壁土方
持续承受自身及顶部重量,处于不稳定的临界状态,同时地面人
员活动及槽底作业产生的扰动打破了临界状态,进而沟槽北侧槽
壁发生坍塌,导致董某利被埋压。
(三)间接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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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北排建设公司作为事发项目总包
单位[2],项目负责人未到场履职[3],对危大工程作业现场安全管
理缺失[4];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沟槽未放坡或支护,施工班组违
规安排董某利进入槽底开展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艾柯公司、超越公司涉及在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双方未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6];艾柯公司事发项目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
脱岗,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7]。
利源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人员提前离岗[8],
未督促超越公司、艾柯公司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开挖沟槽,采
取放坡或支护等安全措施[9],未发现北排建设公司、艾柯公司管
理人员脱岗[10],工人违规进入事发槽底开展作业[11]等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
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第十七条第一
款: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第十七条第三
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
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
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第十八条:监
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第十九条:监
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
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3.2.4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
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情况。
[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3.2.4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
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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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发沟槽违规施工。超越公司作为负责沟槽开挖的专业分
包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对事发沟槽分层开挖并放坡[12][13]。
艾柯公司作为负责设置支护单位,在事发沟槽未放坡情况
下,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采取支护措施[14];违规使用挖掘机铲斗
运送管道设备及人员[15]。
北排建设公司、利源公司在事发沟槽完工后,未组织相关单
位、人员进行验收[16][17]。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北排建设公司、艾柯公司对施工人
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18],未保证其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致使施工班组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放坡或支护,违规安排董某利进入槽底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
[12]《朝阳区排水管网改造提升一期工程(二标段)管道沟槽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第四章第三节“土方施工”中
的“土方开挖技术要求”:2)不具备自然放坡条件地段的开挖,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支护措施。土方应按设计方
案分层开挖,严禁超挖,且上一层支护结构施工完成,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在进行下一层土方开挖,并对支护
结构进行保护。
[1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第十六条第一
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14]《朝阳区排水管网改造提升一期工程(二标段)管道沟槽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第四章第三节“土方施工”(2):
不具备放坡条件的采用直槽木板桩和拉森钢板桩支护。
[15]《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2.5:挖掘机行驶或作业过程中,不得用铲斗吊运
物料,驾驶室外严禁站人。
[16]《朝阳区排水管网改造提升一期工程(二标段)管道沟槽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第四章第三节 土方施工:(5)
沟槽开挖后及时约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涉及人员进行验收,经共同签认达到要求,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
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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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段某超,男,群众,艾柯公司事发项目班组长,负责董某利
所在班组现场管理工作。在事发沟槽未进行放坡或支护的情况
下,违规安排董某利进入槽底开展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
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王某雕,男,中共党员,北排建设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
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本公司事发项目负责人未到
场履职,对事发项目安全管理缺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
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给予王某雕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刘某晨,男,中共党员,北排建设公司项目经理,负责事
发项目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
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班组在沟槽开挖后未进
行放坡或支护,违规安排董某利进入槽底开展作业的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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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
急管理局给予刘某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
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北排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到场履职,对危大工程作业
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事发沟槽完工后,未组织相关单位、人员
进行验收;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
措施、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沟槽开挖后未进行放坡或支护
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致
使施工班组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放坡或支护,违规安排董某
利进入槽底开展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北排建设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4.李某全,男,群众,超越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未与艾柯公司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对事发沟槽分层开挖并放坡的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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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李某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
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5.尚某平,男,群众,超越公司项目经理,负责事发项目管
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班组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对事发沟
槽分层开挖并放坡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
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尚某平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6.超越公司。作为负责沟槽开挖的专业分包单位,未按专项
施工方案对事发沟槽进行分层开挖并放坡;未与在同一区域内进
行作业的艾柯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了《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超越
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7.张某增,男,群众,事发项目经理、艾柯公司总经理,负
责管理事发项目及艾柯公司的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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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
除施工班组在事发沟槽开挖后未进行支护、违规安排董某利进入
槽底开展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张某增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8.艾柯公司。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支护;违规使用挖掘
机铲斗运送管道设备及人员;未与在同一区域作业的超越公司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
施工班组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支护,违规安排董某利进入槽
底开展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
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艾柯公司罚款
的行政处罚。
9.李某,男,群众,事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利源公司总经
理,负责事发项目监理及利源公司全面工作。监理责任履行不到
位,对所承揽的监理项目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
项目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事发沟槽未组织验收的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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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
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李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
处罚。
10.利源公司。现场监理人员提前离岗,未严格履行监理职
责;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开挖沟槽、放坡或支
护;未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问题;在事发沟槽完工后,未组
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
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利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分析
该起事故暴露出行业部门监管存在不足,各相关施工单位安
全管理不力等问题。
(一)事发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北排建设公司、艾柯公司、超越公司作为事发项目施工单位、
利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是导致事
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方。一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事发当天各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均存在离岗、脱岗行为,对现场施工人员
及安全隐患失管失查,沟槽挖掘专项施工方案及各项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导致事故发生;二是从业人员的安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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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班组安全意识淡薄,对危大工程的危险程度
认识不足,严重忽视沟槽放坡或支护等安防措施;三是监理单位
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事发项目监理人员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未
进行旁站监理,在沟槽完工后未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未发挥监理单位安全把关作用,对事发项目失管失控。
(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在安全监管方面存在不
足。一是区水务局在行业监管方面存在不足,受限于专业技术力
量配备不足等客观制约,在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精准度和专业深度
方面还有待加强,对水务管理中心的工作监督指导力度不够,水
务管理中心发现隐患的能力有待提升;二是水务管理中心承担着
多个工程建设任务,具备专业管理能力的人员数量偏少,实际管
理能力与现场管理要求相比尚有差距;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在严
格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义务上还需加强,确
保监理单位履职尽责。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提高部门政治站位,压实行业监管责任
作为事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区水务局一是要严格落实市、
区两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部署,压实监管责任,明确职责
分工,细化行动方案,进一步在全区水务行业内深入全面开展建
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二是要聚焦施工现
场、关键工序、高危时段,加大对涉及危大工程项目的巡查、检
查力度,对监理脱岗、项目管理失职、施工违章等行为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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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有效震慑各类违规、违章行为。
(二)树立安全责任意识,提升主动监管效能
作为事发项目建设单位,水务管理中心一是要牢固树立建设
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明确各参建方在项目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对
沟槽开挖等高危作业,严格落实专项方案审批、开工条件核查、
完工验收等必要程序;二是要建立重大隐患动态台账,对在排查
过程中、监理单位上报的各类安全问题要高度重视,立行立改,
坚决杜绝违规施工;三是要完善监理、项目管理、施工单位履职
管理制度,对监理脱岗、项目管理失职、施工违规作业等行为,
及时开展约谈警示、通报批评,直至依规追究合同违约责任,达
到全面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目的。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控
作为事发项目施工单位,北排集团公司、艾柯公司及超越公
司一是要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总包单位统一管控、分包
单位分级落实的安全管理闭环,规范涉及危大工程的施工管理流
程,严格依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作业,高度重视沟槽放坡或支护
等关键工序施工,严格执行工序交接检查、验收制度;二是要严
格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履职制度,尤其是在沟槽开挖、设置支护、
槽内作业等高危工序施工期间,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全程在岗
值守,杜绝人员脱岗、管控缺失问题;三是在作业前开展风险辨
识、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和动态隐患排查,重点排查沟槽边坡稳定、
防护设施设置等重大隐患,对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项目要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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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整改,严禁违规冒险作业,从源头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整改履职缺位问题,规范开展工程监理
作为事发项目监理单位,利源公司一是要严格落实危大工程
监理管控机制,针对沟槽、基坑等危大工程,严格执行全过程巡
视、旁站制度,全程监督专项施工方案落实;二是要健全隐患闭
环管理制度,现场发现未按方案施工、防护缺失、管理人员脱岗
等重大隐患,要立即签发整改通知书并暂停施工,同时向项目建
设方汇报相关情况,整改不到位不得继续施工;三是要压实监理
人员在岗履职责任,全面排查项目监理履职漏洞,严禁监理人员
擅自脱岗,危大工程施工时段不得离岗,强化项目监理人员的岗
位责任意识,确保现场监理监督落实到位。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8 月 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