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三间房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5 ・ 2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 4 - 附件 2 5 · 27 2026 年 5 月 27 日 16 时 53 分许,在朝阳区三间房地区瑞和 国际小区排水管网改造提升一期工程(二标段)施工现场发生一 起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水务局、三间 房地区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 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成立由区应急局、公安朝 阳分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委、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人力社 保局、三间房地区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 监委同步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监控、调阅资 料、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提出了对事故责 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朝阳三间房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5·27”一般 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违规作业,各事发单位安全管理缺失 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5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1.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排建设公司),法定 代表人赵某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569477671N,公司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梅 市口路 59 号 1 幢 101 室。经营范围包含建设工程施工、检验检 测服务、测绘服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等。 2.艾柯(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柯公司),法定 代表人张某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01LG3724,公司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 西潞街道长虹西路 73 号 1 幢 1 层 C83。经营范围包含建设工程 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 3.北京超越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55232257X,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北 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南大街 91 号 1 号楼 1 至 8 层北京尚品假日 酒店 316 号。经营范围包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园林绿化服务等。 4.北京中水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某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569457005G,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 区口子村东 1 号院 11 号楼 3 层 101。经营范围包含工程管理服 - 6 - 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水务管理中 心 ) , 法 定 代 表 人 白 某 国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12110105567459170G,单位类型为事业单位,地址为北京市朝 阳区孙河乡前苇沟村东。业务范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 织所属水务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作为项目建设主体,负责 水务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质量、资金、进度管理。 2.华信众恒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9719301R,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中 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 66 号 2 栋 13 层。 经营范围包含施工总承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等。 (三)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项目为朝阳区排水管网改造提升一期工程(二标段), 主要内容包含新建检查井,铺设钢筋混凝土污水管、塑料管,模 板安装及拆除等,合同总金额约 4950 万元,于 2025 年 8 月 1 日 开工,计划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完工,工期 518 天。该项目建 设单位为水务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单位为华信公司,总包单位为 北排建设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超越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艾柯 公司,监理单位为利源公司。 - 7 - 经查,北排建设公司将事发项目沟槽开挖发包给超越公司, 内容包括挖掘道路,土方开挖、运输、渣土消纳等,将事发项目 劳务工作发包给艾柯公司,内容包括新建检查井、工作坑,铺设 钢筋混凝土污水管、塑料管,模板安装及拆除等。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瑞和国际小区 3 号楼与 4 号楼之 间临时开挖的沟槽内。该沟槽分为东、西两段,中间间隔一口新 建污水井。西段沟槽长约 3 米,宽约 1.5 米,深约 1.5 米;东段 沟槽为事发区域,长约 7 米,宽约 1.2 米,深约 3.1 米。事发时, 西段沟槽已完成大部分回填,东侧沟槽底部残留有坍塌的土方。 经现场勘查,东段沟槽为事发当天由超越公司负责开挖,深 度已超 3 米,属于危大工程范畴 [1] ,但现场未采取任何放坡或支 护措施。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8 - 图 1 事发现场情况 (五)政府部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1.区水务局: 根据区水务局提交的相关材料,事发项目已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完成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朝水安监〔2025〕第 6 号), 8 月 20 日正式开工。 针对事发项目涉及范围广、施工点位多、监管力量不足等情 况,区水务局要求建设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 承担日常工程管理工作,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在项目开工前 的 2025 年 7 月 23 日,区水务局还组织各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召 开项目见面会,指导水务管理中心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 任书》,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项目开工后,每周组织召开工 - 9 - 程例会,复盘安全管理工作、强化警示提醒。截至事发前,区水 务局针对该项目累计开展现场安全检查 23 次,通过企安安录入 安全隐患 24 处,发现的问题已督促责任单位完成整改。 在事故发生后,区水务局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 场,了解事故及伤亡人员情况,下达项目停工指令,要求事发项 目全面落实施工现场防护管理措施,待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2026 年 5 月 28 日,区水务局约谈了事发项目各参建单位法定代 表人,追溯事故原因,组织开展全覆盖自查自纠。 2.三间房地区办事处: 根据三间房地区办事处提交的相关材料,事发项目不属于限 额以下建筑工程备案办理范围,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限额的通知》(京建发 〔2021〕377 号)规定,三间房地区办事处对该项目无监管责任。 3.通过调阅区水务局、三间房地区办事处相关材料,同时查 阅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暂未发现相关部门及人员存在履职问题。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5 月 27 日 7 时许,艾柯公司事发项目班组长段某超 带领董某利及其他数名工人来到事发小区,开始修砌污水井。 10 时 10 分许,超越公司开始使用挖掘机挖掘东段沟槽。 14 时许,东段沟槽挖掘完成。 16 时 44 分许,段某超安排挖掘机用挖斗将董某利送入东段 - 10 - 沟槽内,董某利使用铁锹开始平整沟底。 16 时 53 分许,东段沟槽北侧槽壁发生坍塌,大量土方将董 某利掩埋。 图2 死者进入事发沟槽瞬间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段某超立即指挥现场工人使用铁锹等工具将董 某利救出,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7 时 04 分许,“120”急救车赶到事发现场,将董某利送 往民航总医院进行救治。 19 时许,董某利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死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为董某利,男,54 岁,河北人。 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利符合创伤失血休克死亡(京 盛唐司鉴所〔2026〕病鉴字第 300 号)。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410 万元,其中含赔偿死者家属约 - 11 - 160 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保护 了事发现场,同时向区政府相关单位报告了事故情况,区政府相 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 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 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 有效管理。 四、事故直接原因 综合相关调查结论,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在事发沟槽 未进行放坡或支护情况下,施工班组违规安排董某利进入槽底进 行作业。在作业期间北侧槽壁发生坍塌,导致董某利被土方掩埋、 挤压死亡。 (一)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等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 事案件嫌疑。 (二)直接原因分析 事发沟槽在不具备放坡条件的情况下未设置支护,槽壁土方 持续承受自身及顶部重量,处于不稳定的临界状态,同时地面人 员活动及槽底作业产生的扰动打破了临界状态,进而沟槽北侧槽 壁发生坍塌,导致董某利被埋压。 (三)间接原因分析 - 12 - 1.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北排建设公司作为事发项目总包 单位[2],项目负责人未到场履职[3],对危大工程作业现场安全管 理缺失[4];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沟槽未放坡或支护,施工班组违 规安排董某利进入槽底开展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艾柯公司、超越公司涉及在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双方未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6];艾柯公司事发项目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 脱岗,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7]。 利源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人员提前离岗[8], 未督促超越公司、艾柯公司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开挖沟槽,采 取放坡或支护等安全措施[9],未发现北排建设公司、艾柯公司管 理人员脱岗[10],工人违规进入事发槽底开展作业[11]等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 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第十七条第一 款: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第十七条第三 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 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 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第十八条:监 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第十九条:监 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 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3.2.4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 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情况。 [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3.2.4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 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 13 - 2.事发沟槽违规施工。超越公司作为负责沟槽开挖的专业分 包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对事发沟槽分层开挖并放坡[12][13]。 艾柯公司作为负责设置支护单位,在事发沟槽未放坡情况 下,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采取支护措施[14];违规使用挖掘机铲斗 运送管道设备及人员[15]。 北排建设公司、利源公司在事发沟槽完工后,未组织相关单 位、人员进行验收[16][17]。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北排建设公司、艾柯公司对施工人 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18],未保证其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致使施工班组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放坡或支护,违规安排董某利进入槽底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 [12]《朝阳区排水管网改造提升一期工程(二标段)管道沟槽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第四章第三节“土方施工”中 的“土方开挖技术要求”:2)不具备自然放坡条件地段的开挖,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支护措施。土方应按设计方 案分层开挖,严禁超挖,且上一层支护结构施工完成,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在进行下一层土方开挖,并对支护 结构进行保护。 [1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第十六条第一 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14]《朝阳区排水管网改造提升一期工程(二标段)管道沟槽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第四章第三节“土方施工”(2): 不具备放坡条件的采用直槽木板桩和拉森钢板桩支护。 [15]《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2.5:挖掘机行驶或作业过程中,不得用铲斗吊运 物料,驾驶室外严禁站人。 [16]《朝阳区排水管网改造提升一期工程(二标段)管道沟槽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第四章第三节 土方施工:(5) 沟槽开挖后及时约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涉及人员进行验收,经共同签认达到要求,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 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 14 - 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段某超,男,群众,艾柯公司事发项目班组长,负责董某利 所在班组现场管理工作。在事发沟槽未进行放坡或支护的情况 下,违规安排董某利进入槽底开展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 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王某雕,男,中共党员,北排建设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 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本公司事发项目负责人未到 场履职,对事发项目安全管理缺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 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给予王某雕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刘某晨,男,中共党员,北排建设公司项目经理,负责事 发项目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 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班组在沟槽开挖后未进 行放坡或支护,违规安排董某利进入槽底开展作业的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 - 15 -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 急管理局给予刘某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 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北排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到场履职,对危大工程作业 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事发沟槽完工后,未组织相关单位、人员 进行验收;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 措施、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沟槽开挖后未进行放坡或支护 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致 使施工班组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放坡或支护,违规安排董某 利进入槽底开展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北排建设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4.李某全,男,群众,超越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未与艾柯公司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对事发沟槽分层开挖并放坡的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李某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 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5.尚某平,男,群众,超越公司项目经理,负责事发项目管 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班组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对事发沟 槽分层开挖并放坡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 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尚某平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6.超越公司。作为负责沟槽开挖的专业分包单位,未按专项 施工方案对事发沟槽进行分层开挖并放坡;未与在同一区域内进 行作业的艾柯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了《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超越 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7.张某增,男,群众,事发项目经理、艾柯公司总经理,负 责管理事发项目及艾柯公司的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 - 17 - 制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 除施工班组在事发沟槽开挖后未进行支护、违规安排董某利进入 槽底开展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张某增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8.艾柯公司。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支护;违规使用挖掘 机铲斗运送管道设备及人员;未与在同一区域作业的超越公司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 施工班组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支护,违规安排董某利进入槽 底开展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 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艾柯公司罚款 的行政处罚。 9.李某,男,群众,事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利源公司总经 理,负责事发项目监理及利源公司全面工作。监理责任履行不到 位,对所承揽的监理项目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 项目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事发沟槽未组织验收的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18 - 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 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李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 处罚。 10.利源公司。现场监理人员提前离岗,未严格履行监理职 责;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开挖沟槽、放坡或支 护;未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问题;在事发沟槽完工后,未组 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 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利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分析 该起事故暴露出行业部门监管存在不足,各相关施工单位安 全管理不力等问题。 (一)事发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北排建设公司、艾柯公司、超越公司作为事发项目施工单位、 利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是导致事 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方。一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事发当天各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均存在离岗、脱岗行为,对现场施工人员 及安全隐患失管失查,沟槽挖掘专项施工方案及各项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导致事故发生;二是从业人员的安全教 - 19 - 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班组安全意识淡薄,对危大工程的危险程度 认识不足,严重忽视沟槽放坡或支护等安防措施;三是监理单位 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事发项目监理人员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未 进行旁站监理,在沟槽完工后未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未发挥监理单位安全把关作用,对事发项目失管失控。 (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在安全监管方面存在不 足。一是区水务局在行业监管方面存在不足,受限于专业技术力 量配备不足等客观制约,在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精准度和专业深度 方面还有待加强,对水务管理中心的工作监督指导力度不够,水 务管理中心发现隐患的能力有待提升;二是水务管理中心承担着 多个工程建设任务,具备专业管理能力的人员数量偏少,实际管 理能力与现场管理要求相比尚有差距;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在严 格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义务上还需加强,确 保监理单位履职尽责。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提高部门政治站位,压实行业监管责任 作为事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区水务局一是要严格落实市、 区两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部署,压实监管责任,明确职责 分工,细化行动方案,进一步在全区水务行业内深入全面开展建 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二是要聚焦施工现 场、关键工序、高危时段,加大对涉及危大工程项目的巡查、检 查力度,对监理脱岗、项目管理失职、施工违章等行为零容忍, - 20 -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有效震慑各类违规、违章行为。 (二)树立安全责任意识,提升主动监管效能 作为事发项目建设单位,水务管理中心一是要牢固树立建设 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明确各参建方在项目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对 沟槽开挖等高危作业,严格落实专项方案审批、开工条件核查、 完工验收等必要程序;二是要建立重大隐患动态台账,对在排查 过程中、监理单位上报的各类安全问题要高度重视,立行立改, 坚决杜绝违规施工;三是要完善监理、项目管理、施工单位履职 管理制度,对监理脱岗、项目管理失职、施工违规作业等行为, 及时开展约谈警示、通报批评,直至依规追究合同违约责任,达 到全面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目的。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控 作为事发项目施工单位,北排集团公司、艾柯公司及超越公 司一是要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总包单位统一管控、分包 单位分级落实的安全管理闭环,规范涉及危大工程的施工管理流 程,严格依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作业,高度重视沟槽放坡或支护 等关键工序施工,严格执行工序交接检查、验收制度;二是要严 格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履职制度,尤其是在沟槽开挖、设置支护、 槽内作业等高危工序施工期间,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全程在岗 值守,杜绝人员脱岗、管控缺失问题;三是在作业前开展风险辨 识、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和动态隐患排查,重点排查沟槽边坡稳定、 防护设施设置等重大隐患,对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项目要坚决 - 21 - 停工整改,严禁违规冒险作业,从源头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整改履职缺位问题,规范开展工程监理 作为事发项目监理单位,利源公司一是要严格落实危大工程 监理管控机制,针对沟槽、基坑等危大工程,严格执行全过程巡 视、旁站制度,全程监督专项施工方案落实;二是要健全隐患闭 环管理制度,现场发现未按方案施工、防护缺失、管理人员脱岗 等重大隐患,要立即签发整改通知书并暂停施工,同时向项目建 设方汇报相关情况,整改不到位不得继续施工;三是要压实监理 人员在岗履职责任,全面排查项目监理履职漏洞,严禁监理人员 擅自脱岗,危大工程施工时段不得离岗,强化项目监理人员的岗 位责任意识,确保现场监理监督落实到位。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8 月 25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