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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十八里店北京华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发布:2026-08-25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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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2026 年 5 月 9 日 17 时许,在朝阳区十八里店小武基定向
安置房项目上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住建委、十八
里店地区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
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朝阳区政府授权成立由区
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住建委、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人
力社保局、十八里店地区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
纪委区监委参与本次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调查询问,
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整改和防范
措施。
经调查认定,朝阳十八里店北京华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规作业,事发单
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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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华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邑公司”),法
定 代 表 人 、 总 经 理 王 某 贵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16575246052T,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铭国际花园 B5 号楼。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筑
劳务分包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集团”),
法定代表人常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0751A,公
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
慧忠里 320 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对外劳务
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2.北京中建协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协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00016337W,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北
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 3 号楼 9 层 1013。经营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等。
3.北京大洋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恒基
公 司 ” ) ,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某 贵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5MABTUQJH85,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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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村大洋致诚集团 3
层 306 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等。
(三)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项目为朝阳区十八里店小武基定向安置房项目(A1#住
宅楼等 21 项),位于朝阳区十八里店地区小武基村,总施工面
积约 17.7 万平方米,含十栋住宅楼,合同金额约 9.7 亿元。该项
目建设单位为大洋恒基公司,总包单位为住总集团,监理单位为
中建协公司,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单位为华邑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1 日开工,目前处于结构施工阶段。
(四)政府部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1.区住建委。区住建委提交的相关材料显示,自事发项目开
工以来,区住建委按照“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 3 次,且每
3 个月不少于 1 次”的要求共检查 14 次,累计发现并督导整改
各类安全问题 17 个,进行告诫约谈 1 项次,责令全面停工整改
1 项次,移交处罚 1 起。同时区住建委针对事发项目的危大工程
管理、危险作业监督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清零等多个工作要点开
展了宣传教育,并开展“防高坠”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十八里店地区。十八里店地区提交的相关材料显示,2026
年以来,十八里店地区持续深化工地隐患闭环整治,对辖区施工
工地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从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累
计检查各类施工项目 92 家次,排查发现各类安全问题隐患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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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所有隐患均已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闭环销号,整改完成率
达到 100%;对辖区内 11 处建设工程开展了全覆盖检查,发现违
规用电、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消防栓杂物遮挡、堆
物堆料等安全隐患 38 处,全部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且事发
前所有隐患均已整改完毕。3 月 30 日,十八里店地区平安建设
办公室安监应急大队曾对事发项目开展了全面的安全检查,检查
中发现存在配电箱地线损坏、钢筋区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
佩戴安全帽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下达了整改书,责令单位负责
人立即清理整改,当日已完成整改闭环。
3.通过调阅区住建委和十八里店地区相关材料,同时查阅相
关法律法规,目前暂未发现相关部门及人员存在履职问题。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5 月 9 日 9 时许,华邑公司施工人员王某珍按照工
作安排在 2 号住宅楼 6 层底板处进行焊接作业,后工序调整暂停
此区域施工。
17 时 40 分许,王某珍自行进入西段楼梯平台的警戒线内,
在临边处进行灯具金属接线盒焊接作业时,不慎坠落至 4 层西段
楼梯平台上。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7 时 50 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将王某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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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往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医院进行抢救。
20 时许,王某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事发项目 2 号住宅楼 4 层西段楼梯平台上。2
号住宅楼计划高度 22 层,每层高约 2.8 米,事发时建设至 6 层
底板,且楼内 5 层至 6 层的西段楼梯尚未安装完成。6 层底板西
段楼梯平台西侧约 0.5 米处的地面上有一个未焊接完成的灯具金
属接线盒。6 层底板西段楼梯平台外约 2 米处设置有警戒线;4
层西段楼梯平台上有大量血迹。
王某珍作业位置 王某珍坠落位置
(四)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为王某珍,男,49 岁,河北人。
经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
重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No.460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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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230 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 165 万
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华邑公司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
话,并对现场进行了封锁保护,同时向区政府相关单位报告了事
故情况。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
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
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
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四、事故原因分析
综合相关调查结论,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王某珍违规
作业,导致死亡。
(一)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等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
事案件嫌疑。
(二)直接原因分析
王某珍在未佩戴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规越过
警戒线,在 6 层底板西段楼梯平台临边处进行焊接作业,当其起
身时不慎失稳坠落至 4 层西段楼梯平台,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三)间接原因分析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华邑公司对王某珍的安全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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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1],致使王某珍安全意识淡漠,违规在
未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警戒线内进行焊接
作业。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华邑公司对施工现场失管失查,
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王某珍违规进入警戒线内进行焊接作业的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2]。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
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王某贵,男,群众,华邑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王某珍违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掌握岗位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知悉权利义务;未经培
训合格不得上岗,且需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信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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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给予王某贵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华邑公司。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王某珍
违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王某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
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王某珍安全意识淡漠,违规进入警戒线
内开展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
理局给予华邑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其他行政处罚情况
区住建委已对调查中发现的住总集团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
处 2 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分析
这起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
行业监管存在薄弱环节等深层次问题。
(一)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
生的根本原因。华邑公司作为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方。一是安全教育培
训不到位,导致王某珍安全意识淡漠,对临边作业的危险性认识
不足,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违规越过警戒线开展临边作业,
反映出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未真正达到提升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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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安全素质的目的;二是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建立健全并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未
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作业人员处于失控失管状态,现场安全
管理形同虚设。
(二)行业、属地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区住建委和属地对建
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监管还存在短板,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对建筑施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细
致,检查中存在重总包、轻分包的监管倾向,对项目参建单位安
全管理、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现场防护措施等关键环节仍需加强;
二是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方式方
法有待改进,要采取新手段、新措施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
实效性。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华邑公司要深入学习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 “时时放心不下” 的责任感,坚
决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明确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责任链条无缝
对接、落到实处,切实解决 “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 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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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二是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
制,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科学划定风险等级,制定落实
管控措施,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销号式
整改”,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
险;三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保障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教育
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
全技术和装备,不断提升施工现场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消除
事故隐患;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
作业环境的标准化规范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整体跃
升。
(二)加强现场人员管理,规范作业人员行为。华邑公司要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切实弥补安全
管理漏洞。一是建立健全现场安全巡查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对作业现场的巡查频次和力度,重点加强
对临边作业、焊接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环节的现场监督,及
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二是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对临
边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严格履行作业审批程序,明确
作业人员、作业范围、作业时间和安全防护措施,未经审批不得
擅自作业。三是加强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对临边、洞口
等危险部位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防护栏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严禁擅自拆除或移动,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的,必须采取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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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替代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四是规范作业人员行为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作业
人员越过警戒线、擅自进入危险区域作业,严禁不佩戴安全带等
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临边作业,对违章作业行为要严肃处理,形成
有效震慑。
(三)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操作技能。华邑公
司一是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
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培训时长充足、内容贴合岗位实际,
使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
能。二是要建立常态化安全警示教育机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观
看安全警示教育片、学习典型事故案例等,并通报本次事故的原
因、教训和处理结果,让从业人员深刻认识到违规作业的严重后
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在施工现场设置
安全警示宣传栏,时刻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8 月 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