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十八里店北京华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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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附件 2 2026 年 5 月 9 日 17 时许,在朝阳区十八里店小武基定向 安置房项目上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住建委、十八 里店地区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 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朝阳区政府授权成立由区 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住建委、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人 力社保局、十八里店地区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 纪委区监委参与本次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调查询问, 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整改和防范 措施。 经调查认定,朝阳十八里店北京华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规作业,事发单 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5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华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邑公司”),法 定 代 表 人 、 总 经 理 王 某 贵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16575246052T,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铭国际花园 B5 号楼。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筑 劳务分包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集团”), 法定代表人常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0751A,公 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 慧忠里 320 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对外劳务 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2.北京中建协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协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00016337W,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北 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 3 号楼 9 层 1013。经营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等。 3.北京大洋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恒基 公 司 ” ) ,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某 贵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5MABTUQJH85,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6 -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村大洋致诚集团 3 层 306 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等。 (三)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项目为朝阳区十八里店小武基定向安置房项目(A1#住 宅楼等 21 项),位于朝阳区十八里店地区小武基村,总施工面 积约 17.7 万平方米,含十栋住宅楼,合同金额约 9.7 亿元。该项 目建设单位为大洋恒基公司,总包单位为住总集团,监理单位为 中建协公司,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单位为华邑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1 日开工,目前处于结构施工阶段。 (四)政府部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1.区住建委。区住建委提交的相关材料显示,自事发项目开 工以来,区住建委按照“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 3 次,且每 3 个月不少于 1 次”的要求共检查 14 次,累计发现并督导整改 各类安全问题 17 个,进行告诫约谈 1 项次,责令全面停工整改 1 项次,移交处罚 1 起。同时区住建委针对事发项目的危大工程 管理、危险作业监督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清零等多个工作要点开 展了宣传教育,并开展“防高坠”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十八里店地区。十八里店地区提交的相关材料显示,2026 年以来,十八里店地区持续深化工地隐患闭环整治,对辖区施工 工地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从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累 计检查各类施工项目 92 家次,排查发现各类安全问题隐患 244 - 7 - 处,所有隐患均已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闭环销号,整改完成率 达到 100%;对辖区内 11 处建设工程开展了全覆盖检查,发现违 规用电、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消防栓杂物遮挡、堆 物堆料等安全隐患 38 处,全部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且事发 前所有隐患均已整改完毕。3 月 30 日,十八里店地区平安建设 办公室安监应急大队曾对事发项目开展了全面的安全检查,检查 中发现存在配电箱地线损坏、钢筋区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 佩戴安全帽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下达了整改书,责令单位负责 人立即清理整改,当日已完成整改闭环。 3.通过调阅区住建委和十八里店地区相关材料,同时查阅相 关法律法规,目前暂未发现相关部门及人员存在履职问题。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5 月 9 日 9 时许,华邑公司施工人员王某珍按照工 作安排在 2 号住宅楼 6 层底板处进行焊接作业,后工序调整暂停 此区域施工。 17 时 40 分许,王某珍自行进入西段楼梯平台的警戒线内, 在临边处进行灯具金属接线盒焊接作业时,不慎坠落至 4 层西段 楼梯平台上。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7 时 50 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将王某珍 - 8 - 送往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医院进行抢救。 20 时许,王某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事发项目 2 号住宅楼 4 层西段楼梯平台上。2 号住宅楼计划高度 22 层,每层高约 2.8 米,事发时建设至 6 层 底板,且楼内 5 层至 6 层的西段楼梯尚未安装完成。6 层底板西 段楼梯平台西侧约 0.5 米处的地面上有一个未焊接完成的灯具金 属接线盒。6 层底板西段楼梯平台外约 2 米处设置有警戒线;4 层西段楼梯平台上有大量血迹。 王某珍作业位置 王某珍坠落位置 (四)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为王某珍,男,49 岁,河北人。 经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 重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No.4605803)。 - 9 -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230 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 165 万 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华邑公司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 话,并对现场进行了封锁保护,同时向区政府相关单位报告了事 故情况。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 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 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 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四、事故原因分析 综合相关调查结论,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王某珍违规 作业,导致死亡。 (一)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等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 事案件嫌疑。 (二)直接原因分析 王某珍在未佩戴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规越过 警戒线,在 6 层底板西段楼梯平台临边处进行焊接作业,当其起 身时不慎失稳坠落至 4 层西段楼梯平台,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三)间接原因分析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华邑公司对王某珍的安全教育培 - 10 - 训、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1],致使王某珍安全意识淡漠,违规在 未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警戒线内进行焊接 作业。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华邑公司对施工现场失管失查, 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王某珍违规进入警戒线内进行焊接作业的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2]。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 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王某贵,男,群众,华邑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王某珍违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掌握岗位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知悉权利义务;未经培 训合格不得上岗,且需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信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11 - 局给予王某贵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华邑公司。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王某珍 违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王某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 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王某珍安全意识淡漠,违规进入警戒线 内开展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 理局给予华邑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其他行政处罚情况 区住建委已对调查中发现的住总集团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 处 2 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分析 这起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 行业监管存在薄弱环节等深层次问题。 (一)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 生的根本原因。华邑公司作为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方。一是安全教育培 训不到位,导致王某珍安全意识淡漠,对临边作业的危险性认识 不足,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违规越过警戒线开展临边作业, 反映出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未真正达到提升从 - 12 - 业人员安全素质的目的;二是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建立健全并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未 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作业人员处于失控失管状态,现场安全 管理形同虚设。 (二)行业、属地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区住建委和属地对建 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监管还存在短板,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对建筑施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细 致,检查中存在重总包、轻分包的监管倾向,对项目参建单位安 全管理、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现场防护措施等关键环节仍需加强; 二是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方式方 法有待改进,要采取新手段、新措施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 实效性。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华邑公司要深入学习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 “时时放心不下” 的责任感,坚 决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明确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责任链条无缝 对接、落到实处,切实解决 “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 的问 - 13 - 题;二是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 制,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科学划定风险等级,制定落实 管控措施,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销号式 整改”,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 险;三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保障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教育 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 全技术和装备,不断提升施工现场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消除 事故隐患;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 作业环境的标准化规范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整体跃 升。 (二)加强现场人员管理,规范作业人员行为。华邑公司要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切实弥补安全 管理漏洞。一是建立健全现场安全巡查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对作业现场的巡查频次和力度,重点加强 对临边作业、焊接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环节的现场监督,及 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二是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对临 边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严格履行作业审批程序,明确 作业人员、作业范围、作业时间和安全防护措施,未经审批不得 擅自作业。三是加强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对临边、洞口 等危险部位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防护栏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严禁擅自拆除或移动,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的,必须采取可靠 - 14 - 的替代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四是规范作业人员行为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作业 人员越过警戒线、擅自进入危险区域作业,严禁不佩戴安全带等 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临边作业,对违章作业行为要严肃处理,形成 有效震慑。 (三)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操作技能。华邑公 司一是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 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培训时长充足、内容贴合岗位实际, 使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 能。二是要建立常态化安全警示教育机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观 看安全警示教育片、学习典型事故案例等,并通报本次事故的原 因、教训和处理结果,让从业人员深刻认识到违规作业的严重后 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在施工现场设置 安全警示宣传栏,时刻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8 月 25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