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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大屯北京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发布:2026-08-25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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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2026 年 4 月 29 日 15 时 30 分许,在位于朝阳区大屯街道育
慧西里 12 号楼内的装修改造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
造成 1 人死亡。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住建委、区教
委、大屯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
后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朝阳区政府授权成立
由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住建委、区教委、区总工会、区
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大屯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
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本次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调查询问、
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
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
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朝阳大屯北京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9”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规作业,事发单位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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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1.北京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总 经 理 步 某 飞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14MA0092DL65,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
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一区 22 号楼
-1 至 3 层 108。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筑
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等。
2.北京环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乔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总 经 理 刘 某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17781731251J,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 319 号。经营范围:工
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标代理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服务保障中心(以下简称“朝阳教服中
心 ” ) , 法 定 代 表 人 周 某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12110105400840869H,机构类型为事业单位。地址为北京市朝
阳区团结湖北二条 5 号楼。业务范围:负责区教委所属国有资产
经营管理、基建开发、校舍修缮等工作。
(三)事发建筑基本情况
事发建筑为朝阳区育慧西里 12 号楼,建于 1994 年,为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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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 3320 平方米,所有权单位为区教委,原
为精诚实验幼儿园教学楼,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手续,导致住建部门无法为其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手续。
(四)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项目为朝阳区育慧西里 12 号楼装修改造项目,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由区教委经第 26 次工委会审议通过,项目内容
为将事发建筑改造为陈经纶中学嘉铭分校初中新校区使用。事发
项目建设单位为朝阳教服中心,施工单位为天丰公司,监理单位
为环乔公司,项目金额约 1400 万元。该项目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开工,计划于 2026 年 7 月 18 日竣工,现处于室内墙体拆除改
造阶段。
(五)政府部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1.区教委、朝阳教服中心。区教委、朝阳教服中心提交的相
关材料显示,事发项目是经会议集体研究审议,依规启动实施的。
2 月 4 日,区政府专题调度督办事发项目,明确要求大屯街道、
区城管执法局全程予以支持配合,朝阳教服中心主动对接大屯街
道办事处并进行充分沟通后项目开始施工。4 月 20 日正式开工
后,朝阳教服中心部门项目负责人先后 6 次深入施工现场开展日
常巡查,并于 4 月 28 日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
当场下达整改要求、督促限期整改。朝阳教服中心部门项目负责
人于 4 月 17 日专题召开监理工作部署会、于 4 月 28 日召开第一
次监理例会,明确监理单位履职责任,强调施工现场安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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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核心要求。
事故发生后,区教委领导、朝阳教服中心负责同志第一时间
赶赴现场、上报、处置。4 月 30 日区教委在朝阳教服中心组织
召开了施工安全会议,要求朝阳教服中心全面复盘事故经过、研
判问题根源,防范风险隐患。5 月 5 日,朝阳教服中心召开安全
生产暨事故处置专题会议,全面复盘事故经过、研判问题根源、
部署处置举措。区教委要求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健全工作机制,
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2.大屯街道。大屯街道提交的相关材料显示,4 月 16 日,大
屯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了事发项目对接会,参会单位有大屯街道
办事处、区教委和天丰公司,在会上,大屯街道要求各单位要增
强安全意识、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要
求。4 月 28 日,大屯街道平安办对事发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
并督促天丰公司要加强消防设备设施日常巡查,加强从业人员安
全教育培训工作。事故发生后,大屯街道负责同志第一时间到达
现场,参与善后处置工作。同时大屯街道充分汲取事故教训,迅
速对辖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点位开展了拉网式、全覆盖安
全专项检查,从严从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同类事故再
次发生。
3.通过调阅朝阳教服中心和大屯街道相关材料,同时查阅相
关法律法规,目前暂未发现相关部门及人员存在履职问题。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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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4 月 29 日 15 时许,天丰公司安排施工人员刘某明、
王某民在事发建筑一层东侧厕所内的墙体上增设一个门洞。二人
作业前,门洞上侧及南北两侧已被切割完成,仅门洞底部尚未与
墙体分离。
15 时 30 分许,二人在墙体东侧使用电镐[1]分离门洞底部与
墙体连接处时,门洞墙体突然向东倒塌,并将王某民砸伤。
图 1 事发时切割的门洞底部与墙体连接处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7 时 50 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事发现场,确认王某
民已死亡。
[1]电镐:电镐是以单相串励电动机驱动、靠高频冲击破碎混凝土/砖石结构的Ⅱ类双重绝缘手持电动工具,用于
凿毛、开槽、破碎拆除等。
南
刘某明、王某民切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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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事发建筑一层东侧厕所内墙处,该墙体为南北
向砖砌非承重墙,长约 4.8 米、高约 3.3 米,厚约 0.12 米。事发
时刘某明、王某民所切割的门洞高约 2.4 米、宽约 0.9 米(图 1)。
在墙体东侧发现因倒塌断裂的门洞墙体、被墙体击打死亡的王某
民、一顶因墙体打击导致破损的安全帽、作业使用的电镐和锤子
(图 2)。
图 1 事发现场情况
北
2.4 米
0.9 米
死者王某民
王 某 民 佩
戴 的 安 全
帽
倒塌的门洞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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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拆除门洞墙体作业使用的电镐和锤子
(四)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为王某民,男,50 岁,河南人。
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民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
性 休 克 死 亡 ( 北 京 盛 唐 司 法 鉴 定 所 司 法 鉴 定 意 见 书 编 号 :
26010501091040323)。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260 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 130 万
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天丰公司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
话,并对现场进行了封锁保护,同时向区政府相关单位报告了事
故情况。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
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
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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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四、事故原因分析
综合相关调查结论,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王某民违规
进行拆除作业,致使门洞墙体倒塌后打击其头部导致死亡。
(一)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等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
事案件嫌疑。
(二)直接原因分析
王某民未采用从上至下逐层拆除的方式对门洞墙体进行拆
除,违规对底部边角进行掏掘作业,导致门洞墙体整体结构性失
稳突然向东倾倒[2]。倒塌的墙体击打在王某民头部,导致其颅脑
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间接原因分析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天丰公司对施工现场失管失查,
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拆除作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进行监督、检查[3];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王某民违规作业的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4]。
环乔公司未落实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长期离岗,只派遣
[2]《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5.14: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拆除作业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2.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
倒的方法。
[3]《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3.0.2:拆除工程施工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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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监理员对现场进行管理,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未满足事发项目
监理工作需要[5];对拆除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确保天丰公司按从上至下逐层拆除的方式开展拆除工作[6]。
2.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天丰公司未对王某民进行安全教育培
训、安全技术交底[7],未保证王某民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致使王某民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行拆除作业,导
致死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
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步某飞,男,中共党员,天丰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
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王某民违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3.1.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
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
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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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
应急管理局给予步某飞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
处罚。
2.天丰公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王
某民违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王某民进行安全教育培
训、安全技术交底,未保证王某民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致使王某民安全意
识淡薄,违规进行拆除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
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天丰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3.刘某,男,群众,环乔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项目监理部
履职不到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
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刘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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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乔公司。人员安排不合理,监理人员数量未满足建设工
程监理工作需要;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拆除作业的安全管理
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确保天丰公司按从上至下逐层拆除的方
式开展拆除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1.2、《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环乔公司罚款的行政处
罚。
(二)其他行政处罚情况
区住建委已对天丰公司项目经理杜某飞、环桥公司注册监理
师魏某生在调查中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分别处以警告、及 0.3 万元
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分析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行业监管
存在薄弱环节等深层次问题。
(一)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是
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天丰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环乔公司作为监
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
任方。一是暴露出施工单位存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未真正达到提升从业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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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的目的,未能保证从业人员所学习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
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能够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有效避免事故发
生。二是暴露出事发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各项安全技
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没有得到落实。三是监理单位未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履行监理职责,所建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没有得
到落实,没有充分识别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未将关键施工
环节列为旁站监理和巡视检查的重点,导致没有对施工单位未按
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作业行为及时制止,未
切实发挥监理单位的安全把关作用。
(二)行业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区教委对建筑施工领域的安
全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区住建委虽已针对无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因特殊原因需要
开展的工程,建立了相关服务指导制度,但仍需持续向全区各行
业部门及属地政府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确保各行业部门和属地
政府能及时得到专业指导。一是区教委对朝阳教服中心监督不到
位,朝阳教服中心未及时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全覆盖隐患排查
整治,应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坚决杜绝巡查检
查流于形式、整改浮于表面的问题;二是区住建委对于无法办理
施工许可手续且因特殊原因需要开展的工程,已建立相关服务指
导制度。区教委应及时向区住建委申请,提升监管能力,确保安
全底线不失守;三是区教委在招投标与施工单位资质审查方面的
力度还存在不足,应当进一步明确中标要求,提高中标标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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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标企业后,对中标单位的资质条件及关键岗位人员资格等
进行实质性复核,对于不合格的中标单位取消中标资格并依法重
新招标,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承接教育系统工
程项目。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区教委、朝阳教服中心一是
应全面开展专项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与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使全系
统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方、施工方及监理单位深刻汲取事故教
训,严守安全生产要求,坚决遏制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二是针对
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积极建立与住建部门、
属地街道的联合监管机制,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在推动项目建
设的同时,确保安全监管不缺位、无死角。
天丰公司、环乔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责任
意识和风险意识,坚持以“风险优先、系统防控、全员参与、持
续改进、信息化支撑”五项原则为指引,深化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建设,同时结合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反思评估,系统识别当前安
全管理中存在的短板与薄弱环节。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区教委应要进一步厘清建设
单位核心职责,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全过程管理要
求,对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压实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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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抓实工作细节,全力保障全区各类教育基建项目规范、安
全、优质、高效推进。
朝阳教服中心作为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甲方职责,健全招
投标全流程管理,对于曾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要严格
进行审查。
天丰公司、环乔公司一是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
项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关键环节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
实行“清单化管理、销号式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坚决杜
绝违规作业的行为再次发生。二是要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职责,明
确各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分析研判安全形势,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天丰公司一是应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
情况,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法规、操作规程、隐患辨
识及违章危害的针对性教育,所有从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
岗作业。二是要在作业前进行安全提醒,切实强化全员安全意识,
从思想上杜绝违规作业行为。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8 月 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