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双井北京筑和铝业有限公司“6 ・ 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 4 - 附件 2 6·29 2026 年 6 月 29 日 10 时 50 分许,在朝阳区双井街道复地首 府小区 3 号楼东单元 201 室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受 伤。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双井街道办事处 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和朝阳区政府授权,成立由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房管局、 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双井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 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调查询 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 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朝阳双井北京筑和铝业有限公司“6·29”一般高 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事发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 5 - (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筑和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和公司),法定代表人 鲁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335571577T,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中 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国际种业科技园区聚和七街 1 号-586。经营 范围包含专业承包、产品设计、销售铝合金制品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地物业公司),法 定代表人柳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6775488937L,公司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怀柔区庙 城镇庙城村临 300 号 401 室(集群注册)。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 理、房地产经纪业务等。 (三)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项目为朝阳区双井街道复地首府小区 3 号楼东单元 201 室铝合金门窗定制安装项目,项目合同由业主曹某华与筑和公司 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签订,总金额 30 万元。2026 年 6 月 15 日, 筑和公司施工人员开始进场安装。 经查,201 室业主未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高地物业公司备案 事发项目信息。门窗测量、安装工作由孟某宁、孟某硕、秦某刚、 于某宽四人负责,但四人均未与筑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筑和公 司按每人每天 600 元标准支付报酬。 (四)事故现场情况 - 6 - 事故现场位于复地首府小区 3 号楼东单元 201 室一北向房间 内。该房间长约 6.6 米,宽约 3.1 米,高约 2.8 米,原北侧及西 北角落地窗已被拆除,靠近窗台位置的地面竖立一把高约 1.6 米 的木质人字梯。窗台及顶部安装有方形铝合金框架,框架外侧为 黑色聚苯乙烯隔热材料。窗台东北角边缘存在一处不规则破损。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询问,窗台东北角即为伤者坠落前作业位 置,下方为小区硬化路面,坠落高度约 4.5 米。 图 1 事发现场整体情况 图 2 伤者坠落前所处位置 (五)政府部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1.区房管局: 根据区房管局提交的相关材料,复地首府小区 3 号楼东单元 201 室装修工程及门窗安装工程由两家不同公司负责,其中装修 工程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向涉事小区物业管理单位高地物业公 司复地首府物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了装修备案,双方签订了《装 修管理协议》,但门窗安装工程未进行备案。高地物业公司在 201 室门口张贴了《装修许可证》,物业装修巡检人员通过扫描 - 7 - 《装修许可证》中的二维码进行巡检签到。 2026 年上半年,依据朝阳区安委会印发的《关于印发〈朝 阳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要求,区房管局向全区各街乡制发了《关于印发〈住宅 小区高风险作业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督促指导各街乡明确物业、业主、第三方公司等各方安全责任, 压实物业“守门人”职责,建立作业备案公示、风险告知、巡查 叫停等制度。 2.双井街道办事处: 根据双井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相关材料,2026 年街道对复地 首府物业开展了 3 次安全检查,组织该物业公司到百子湾消防救 援站消防培训 2 次,宣传活动 6 次,消防演练 1 次。 2026 年上半年,双井街道对辖区安全生产整体工作、节前 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电梯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月”等专项工 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同时依托双井物业联盟、街道限额以下工程 微信工作群,下发施工安全、预警信息、外墙清洗高空作业等工 作提示。 3.通过调阅区房管局、双井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同时查阅 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暂未发现相关部门及人员存在履职问题。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6 月 29 日 8 时许,孟某宁带领于某宽、秦某刚、孟 - 8 - 某硕三人到达事发小区,其中于某宽、秦某刚负责 3 号楼 201 室 施工,孟某宁、孟某硕负责同小区另一处施工。 10 时 45 分许,于某宽在事发房间窗台东北角处作业过程中, 身体失稳坠落至小区硬化路面。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秦某刚立即电话联系孟某宁告知其事故情况, 孟某宁随即赶往事发现场,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0 时 50 分许,“120”急救车赶到事发现场,将于某宽送 往北京市垂杨柳医院进行救治。 (三)受伤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重伤。 伤者为于某宽,男,40 岁,河北人。经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诊断为:胫骨骨折(右)、腓骨骨折(右)、髌骨骨折(右)。 经查,于某宽伤情符合重伤标准[1]。截至 8 月底,于某宽治 疗、护理费用共约 6 万元,相关赔偿事宜仍在商定中。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保护 了事发现场,同时向区政府相关单位报告了事故情况,区政府相 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 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 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 [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4.2.2 单纯骨折损失工作日换算表:4.2.2.35髌骨、4.2.2.36 胫骨干、4.2.2.37腓骨干。 - 9 - 有效管理。 四、事故直接原因 综合相关调查结论,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于某宽在进 行高处临边作业过程中失足从作业面坠地受伤。 (一)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等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 事案件嫌疑。 (二)直接原因分析 于某宽站立于事发房间窗台东北角边缘进行高处临边作业 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2],作业期间因身体失稳坠地受伤。 (三)间接原因分析 1.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筑和公司未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 照规定佩戴、使用安全带[3];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于某宽未佩戴安 全带违规进行高处临边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 2.安全教育培训缺失。筑和公司未对事发项目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5],致使于某宽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带违规 进行高处临边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北京筑和铝业有限公司安装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第1:上岗前检查劳保用品完好,正确佩戴后方可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 10 -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谭某彦,男,筑和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严 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发项目未登记备案违规施工、于某宽未佩 戴安全带违规进行高处临边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 予谭某彦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筑和公司。未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安全 带;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于某宽未佩戴安全带违规进行高处临边作 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发项目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不到位,致使于某宽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带违规进行高处 临边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 11 - 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 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筑和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分析 该起事故暴露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 全管理缺失等问题。 (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施工现 场安全管理严重缺位。筑和公司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 理,全程无人排查隐患、监督作业,对施工人员的违规、违章行 为无法及时发现、制止,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二是落实企业内部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力,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结合高处临边 作业的风险特点制定专项管理及技术管控措施,严重忽视施工现 场可能出现的违章作业行为。 (二)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缺失。一是筑和公司未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伤者于某宽安全意识淡薄, 缺乏基本的安全认知,在临边作业期间未严格按照规定佩戴安全 带等防护用品;二是筑和公司在作业人员进场施工前未进行安全 交底,未能发挥作业前风险警示的前置防控作用,致使于某宽安 全红线模糊,思想上未明晰违章作业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最终 导致事故发生。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做好安全教育培训 筑和公司要建立完善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 - 12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排 项目管理人员在场巡查,实时监督相关作业流程,及时纠正违章 操作、违规作业行为;二是针对门窗安装施工中高处临边作业较 多的特点,提前对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估,编制施工及安全防护 方案,明确作业规范、防护标准和应急处置流程,严格对施工人 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三是强化岗前培训考核。针对所有进 场施工人员开展专业化安全警示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重点讲解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方式等内容,培训完 成后“先考核,再进场”,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及实操水平。 (二)强化社区物业管理,重视安全警示宣传 高地物业公司要继续严格履行小区住宅装修施工的安全管 理职责。一是严格按照《住宅小区高风险作业集中整治“百日攻 坚”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作好住宅小区安全的“守门人”,确 保高风险作业在进入小区前即被纳入管理范围,形成“事前有备 案、事中有巡查、违规能叫停”的完整工作链条;二是经常性开 展专业知识培训,提升巡检人员安全素养和隐患排查水平;对小 区在建装修项目潜在的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火灾等风险提前预 判,提前管控;三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小区内开展装修施工 安全警示宣传,通过发送信息、张贴海报、上门宣讲等方式,宣 传装修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类事故隐患,筑牢群众安全思想防 线,规避装修施工安全风险。 (三)强化行业属地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 13 - 区房管局、双井街道办事处作为行业、属地管理部门,要在 现有工作基础上,持续关注小区住宅装修安全监管工作。一是区 房管局要按照《朝阳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百日攻坚 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督促指导各街乡开展空调安装、外墙维修、 家庭装修等小区高风险作业专项整治,压实物业单位“守门人” 职责,明确业主、物业单位、第三方公司各自的安全责任,建立 作业备案公示、风险告知、巡查叫停制度,确保小区高风险作业 安全;二是双井街道要按照区安委办、区房管局对于住宅小区高 风险作业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要求,将包括住宅装修 在内的小区内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控体系,加强巡查 检查,完善动态管理机制,持续强化安全监管;要依托各小区内 的公告栏、微信群、电子屏、入户一封信等多元载体,采用多种 方式开展社区安全宣教活动,积极引导居民重视装修安全,提升 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9 月 16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