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鱼口103号门头改造项目“4·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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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名称:鲜鱼口 103 号门头改造项目“4·2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填报单位: “4·26”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审 核 人: 黎洪垓 填报时间: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1 鲜鱼口 103 号门头改造项目“4·2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4 月 26 日凌晨 1 时 57 分,鲜鱼口 103 号(悬挂牌 匾名称为门钉肉饼)在进行门头改造过程中,一名不具备高处作 业资质的工人从高度约 3 米的脚手架上坠落造成受伤,后经救治 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66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东城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局、东城公安分局、 区商务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以下简称区住建委)、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和前门街道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 区纪委区监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 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 落实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经过现场走访勘验、调取监控视频、查阅资料规范、进 行座谈询问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 济损失,查明了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 涉事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 防范措施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鲜鱼口 103 号 2 “4·2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事发项目发包方为北京王世富贵烤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王世富贵烤鱼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玺,实际负责人为李某 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1MA008GBE9F,注册地址为 北京市东城区鲜鱼口 103 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独资),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销售食品等。王世富贵烤鱼公司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 号为 JY21101111347341,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 有效期至 2027 年 8 月 18 日。 2.事发项目承包方为北京哲浩顺达石材商贸中心(以下简称 哲浩顺达石材中心),投资人为汪某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 1110106582571267H,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一街 3 号 院 1 号楼 3 层 3-1 室-149,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 1 ,成立日 期为 2011 年 9 月 5 日,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等。 3.物业管理方为北京搜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门分公司 2 (以下简称搜厚物业前门公司),负责人为施某,统一社会信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 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 2016 年10 月26 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出具《名称变更通知》,经核准北 京锦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崇文分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搜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门分公司。 3 代码为 911101015531227619,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 街 52 号 302 室,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成立日 期为 2010 年 3 月 25 日。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等。 (二)鲜鱼口 103 号产权及物业管理情况 1.2009 年 8 月,北京天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卖人)与 北京展鹏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受人,以下简称展鹏世纪公 司)签订《物业转让框架合同》。合同明确,出卖人将前门大街 以东的 B1、B2、B3、B6、B8 五个地块(土地规划用途为“商 业”),建筑面积总计 31928 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销售给买受人。 2.展鹏世纪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制定《北京展鹏世纪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之前门大街项目自有产权楼栋管理规约》,其中业主 义务包括“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采取一切必要而合理的预防措施, 杜绝安全隐患并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对室外广告、灯 箱、标牌等的制作、安装与设置进行规定 3 。 3.2010 年 10 月,北京天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展 鹏世纪公司(乙方)签订《前门大街物业管理临时分管协议》。 协议明确,乙方负责其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楼栋的全部物业服务事 3 《北京展鹏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前门大街项目自有产权楼栋管理规约》明确“业主与 物业使用人特别确认,由于前门大街项目的特殊性,为保存古街风貌,本物业实行特殊的室 外装修审批制度,并由前门大街风貌专家组、前门大街管委会等相关政府部门联合进行审批 与监督,因此,业主与物业使用人除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及本规约的规定外,还应严 格按照政府确定的程序进行广告、灯箱与标牌的制作、安装与设置,如有违反,责任人应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4 项,乙方有权委派“北京锦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崇文分公司”为 自有产权楼栋提供全面的物业服务,物业管理事项之一为自有产 权楼栋规划红线范围内区域的维护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该楼栋 内公共区域、外立面、屋顶、屋内以及空地等。 4.2024 年 11 月,展鹏世纪公司(甲方)与搜厚物业前门公 司(乙方)签订《关于“前门大街自有产权楼栋”物业服务合同》, 其中“第七章 双方权利义务”中,双方确认,由于前门大街项 目的特殊性,为保存古街风貌,本物业实行特殊的装修、广告审 批制度,并由前门大街风貌专家组、前门大街管委会等相关政府 部门联合进行审批与监督,因此,甲方应督促物业使用人严格按 照政府确定的程序进行装修与广告制作安装,如有违反,责任人 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双方就物业运营、场地管理、 设施运维、人员作业等方面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物 业使用人如需对楼栋外立面进行装修改造,由乙方履行安全管理 职责 4 。 (三)合同签订情况 1.2021 年 6 月,展鹏世纪公司(甲方)与北京睿德宏志商 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前门大街 SOHO 店铺预租合同》(合 同编号为 21050006),约定甲方将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街鲜鱼 口 103/103-1 号的 B6 地块 B6-0101A 室、B6-0101B 室预租给乙 4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三部分 乙方责任:4.作业专项管理,作业前乙方应审核作业单位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人员资格证明,审核作业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与 作业单位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作业期间巡查督查,如发现违规作业或安全隐患,立即责令改, 若物业使用人拒不整改,应责令停工并报告甲方及相关监管部门。 5 方。合同内容包括租赁用途、租金费用、装修工程、使用要求、 双方责任等。 2.2023 年 8 月,北京睿德宏志商贸有限公司(转让方)、 王世富贵烤鱼公司(受让方)和展鹏世纪公司(预出租方)签订 《<店铺预租合同>之补充协议》,同意由北京睿德宏志商贸有限 公司将鲜鱼口 103/103-1号的 B6地块 B6-0101转让给王世富贵 烤鱼公司。 3.2026 年 3 月 23 日,王世富贵烤鱼公司向搜厚物业前门公 司提交《装修申请表》;4 月 2 日,王世富贵烤鱼公司收到搜厚 物业前门公司的《告知函》,函中明确“店招、牌匾、广告等涉 及影响承租范围外观相关的改造工作,必须提前向物业申请,经 物业审核以后可实施”。 4.4月 7日,搜厚物业前门公司向王世富贵烤鱼公司出具《装 修进场审核意见书》,提示事项包括“外观改造需提供效果图尺 寸图及使用材质说明,经物业审核通过方可制作安装”。 5.王世富贵烤鱼公司未与哲浩顺达石材中心签订任何购买 安装合同,仅由哲浩顺达石材中心于 4 月 11 日通过微信出具包 含安装费用在内的《石材价格明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 月 13 日,王世富贵烤鱼公司第一次向搜厚物业前门公司 报送商铺门头改造方案,由搜厚物业前门公司按程序将材料提交 6 前门大街管委会办公室,因该方案“装饰效果总体较为繁杂、艳 丽,与现状建筑稳重质朴的基调差别较大”未通过责任规划师审 查 5 ,“建议减少装饰内容,在与现状建筑保持基本协调的基础 上,稍作装饰即可”。4 月 20 日,王世富贵烤鱼公司第二次向 搜厚物业前门公司报送商铺门头改造方案,至事发时尚未通过责 任规划师审查 6 。 4 月 25 日 17 时 55 分,王世富贵烤鱼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 荣通知汪某龙,因未完成外立面施工的报备手续,需要进一步协 调,让汪某龙等候通知。21 时 41 分,张某荣看见汪某龙发的朋 友圈状态,显示汪某龙已到达前门大街,张某荣微信联系汪某龙, 再次强调当天的安装作业暂停,汪某龙未听从安排。 21 时 55 分,作业人员开始对鲜鱼口 103 号商铺大门下方两 侧石材装饰安装。22 时许,搜厚物业前门公司安保人员巡视现 场,发现王世富贵烤鱼公司未取得由物业管理方发放的商铺门头 改造的施工许可,要求汪某龙停止作业未果 7 。22 时 27 分,安保 人员将鲜鱼口 103 号未取得施工许可便进行门头改造的情况,通 过微信工作群进行上报。22 时 51 分,劝阻无效后安保人员离开 5 《北京市责任规划师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责任规划师通过下列方式,为责任单元内的 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三)提供专业意见。为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提供技术咨询, 参与规划、设计、实施方案审查,独立出具书面意见,协助推进各类规划建设项目实施。 6 物业公司制定并向承租方提供《装修服务手册》,2.10 外观、招牌、灯箱和广告,……严 格按照大街管委会要求申报,获批后方可制作。用户及设计师在策划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招牌、广告的设计须经物业认可后报前门大街管委会审批通过方可实施,管委会规定不得安 装LED灯箱,不得擅自更改外立面。 7 物业公司制定并向承租方提供《装修服务手册》,7.1 施工许可,用户须取得物业公司发 放的《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许可证须粘贴于施工现场以便物业公司随时检查。 7 施工现场。截至事发时,安保人员还曾多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 但安保人员和搜厚物业前门公司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制止作业 8 ,也未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9 。 4 月 26 日凌晨 1 时 18 分,商铺大门下方两侧石材装饰安装 完毕后,作业人员在未编制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搭设脚 手架,以便安装商铺大门上方两侧的石材装饰和牌匾。1 时 53 分,作业人员开始对原有牌匾上方的曲臂遮阳篷 10 进行拆除,作 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11 。1 时 57 分,一名作业人员从脚手架上坠落,坠落高度约 3 米。 8 物业公司制定并向承租方提供《装修服务手册》,8.1 各用户及施工单位严格要求施工人 员遵守本手册之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每天将不定时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重 者物业公司有权要求用户停工整改。8.6 以下违章行为责令停工整改(不含赔偿):未办理 施工手续、……聘用不合格施工人员或无证进行特种作业者。 9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 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0 《建筑用曲臂遮阳篷》(JGT253-2015)第3.2 条 平推式曲臂遮阳篷为曲臂推动连杆使引 布杆发生平推运动,实现伸展与收回的遮阳篷。 11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第3.2.1 条 在 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m 及以至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应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 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8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汪某龙拨打 120 急救电话。2 时 11 分,急救 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并通过急救车将伤者送往首都医科大学宣武 医院。因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病床已满,3 时 30 分伤者被转 送至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4 时 25 分,汪某龙向张某荣通报事 故有关情况。期间,哲浩顺达石材中心、王世富贵烤鱼公司未依 法将事故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12 。4 月 26 日 19 时左右,区 应急局接区卫健委、东城公安分局的事故报告后,通知区商务局、 前门街道并组织调查力量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事故发生后,哲浩顺达石材中心第一时 间拨打 120 急救电话,采取措施对伤者进行救治,未因响应不及 时、措施不到位而导致事故损失扩大。但哲浩顺达石材中心未制 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王世富贵烤鱼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要素不全 13 ,两家生产经营单位都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 信息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进行报告,存在迟报事故的行为。区应急局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 启动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单位协调一致,有序稳妥开展善后处 1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 ……单位负责人接到 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 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 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9 置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权,男,54 岁,重庆梁平人。经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 急诊查体为高坠伤,重度颅脑损伤,伴右耳、右眉弓出血,伤后 持续昏迷,呼之不应,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 14 。 4 月 30 日,徐某权家属通过急救车将徐某权转运回重庆治 疗,5 月 1 日凌晨 3 时左右徐某权在转运路上死亡。5 月 11 日,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出具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鲜鱼口 103 号“4·18”高处坠落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哲浩顺 达石材中心在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5 、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 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6 的情况下,组织不具备高 处作业资质的作业人员违规进行脚手架搭设和遮阳篷拆除作业 17 ,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存在的问题 1.哲浩顺达石材中心未按规定搭设脚手架,脚手架作业层未 14 截至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上报时,予气管插管,泵入升压药治疗,血氧正常,血压 120/80mmHg,心率130,处于昏迷状态,随时有生命危险。 15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第3.0.2 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 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0 设置防护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措施 18 ;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作业人员不熟悉、不掌握遮阳篷拆 除的安全操作技能 19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 未详细说明危险因素和安全要求 20 ;作业过程中对施工现场的安 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遮阳篷拆除过程中存 在的事故隐患 21 。 2.王世富贵烤鱼公司未与哲浩顺达石材中心签订商铺门头 改造项目承包合同,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 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等内容;未安 排管理人员对哲浩顺达石材中心的作业过程进行安全检查,未督 促哲浩顺达石材中心及时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22 。王世富贵 烤鱼公司在商铺门头改造方案未通过责任规划师审查、未取得施 18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第 4.4.4 条 脚手架作业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脚手架作业层外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7.作业层外侧应采 用安全网封闭。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 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0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悬吊、挖掘、油罐清洗、建设工程 拆除、高处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落 实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 急措施等内容。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 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 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1 工许可的前提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暂停哲浩顺达石材中心作业。 3.搜厚物业前门分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关要求, 对王世富贵烤鱼公司门头改造项目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 检查过程中发现哲浩顺达石材中心未取得施工许可、未消除施工 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装修服务协议的行为,搜厚物业前门 分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进行有效制止 23 ,未及时 消除事故隐患,也未向属地街道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24 ,最 终导致高坠事故发生。 四、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以上原因分析,事故调 查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1.哲浩顺达石材中心作为鲜鱼口 103 号商铺门头改造项目 承包方,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未取得 高处作业资格、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 23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委托协议承担管理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委托对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进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 他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有 关规定报告。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 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 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 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 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2 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其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和《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因该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全部收益归投资人所有,投资 人承担无限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对哲浩顺达石材中心投资 人进行行政处罚。 2.王世富贵烤鱼公司未与哲浩顺达石材中心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哲浩顺达石材中心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 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 二款等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25 和《应急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26 有关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对王世富贵烤 鱼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3.搜厚物业前门分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 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制止,未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27 未向有关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5 中裁量阶次B: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 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27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 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3 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其行为违反《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建议由区应急 局依法对搜厚物业前门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哲浩顺达石材中心投资人、主要负责人汪某龙,未组织制 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及时消除鲜鱼口 103 号门 头改造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且迟报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 28 、第八十三条 29 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30 、第一百一十条 31 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 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 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 场、毁灭有关证据。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 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 14 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对汪某龙进行行政处罚。 2.王世富贵烤鱼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付,未对鲜鱼口 103 号 门头改造过程进行督促、检查,未及时消除门头改造过程中存在 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迟报生产安全 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项、第八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对李某付进行行 政处罚。 3.搜厚物业前门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施某,未督促搜厚物业前 门分公司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消除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应急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对施某进行行 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与 建议: (一)事故有关责任单位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5 1.哲浩顺达石材中心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 制度,结合生产经营活动,将学习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融入日常工作;要加大脚手架搭设、高处作业等关键环节的 管控力度,详细编制作业方案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配备并督促 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取得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严 禁上岗;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针对生产经营特点开 展经常性检查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王世富贵烤鱼公司要提高安全管理意识,规范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双方的安 全生产的权利义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等内容;要对承包方的安 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承包 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按规定 取得物业管理方出具的施工许可手续,商铺门头改造方案经责任 规划师审查合格并进行项目备案登记后方可实施。 3.搜厚物业前门分公司要对此次事故进行总结分析,提高员 工安全意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坚 决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关要求,结合物业实际情况强化对物 业使用人的日常管理;要加强巡查检查,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报 告,确保物业管理范围安全稳定。 16 (二)行业主管和有关部门单位 1.区商务局作为餐饮行业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 必须”要求,厘清工作职责、堵塞监管漏洞、健全联动机制,通 过开展事故警示、宣传教育、联合检查等方式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要举一反三,督促指导餐饮单位利用企安安系统开展隐患排查、 教育培训等工作,并将外包单位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体系实行统 一管理,全面压实餐饮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会同住建部门、 属地街道,进一步完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登记流程、施工资质、 安全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全面加强餐 饮行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及现场管理工作。 2.区住房城市建设委作为东城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 全及现场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单位,要督促区商务局、前门街道 严格履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结合实际情况, 指导前门街道编制前门大街生产经营单位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 工安全管理手册。 (三)属地前门街道 前门街道作为属地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要求,及时、全面掌握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补充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开展常态化巡查检查并督促隐患整 改到位;要深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通过典型 事故案例给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敲响警钟,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 等多种途径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让安全意识真正的入脑入心;要 17 紧盯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针对近期连续发生高坠亡人事故的问 题,组织开展“拉网式”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动员、鼓励社会力 量对事故隐患进行举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全力遏制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鲜鱼口 103 号门头改造项目 “4·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6 年 8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