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晶桥南京煜荣晟装卸有限公司“6·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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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7日10点27分,由南京煜荣晟装卸有限公司承包的溧水天山水泥有限公司辅助原料堆棚物料短驳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水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溧政办发〔2016〕22号)的规定,成立“6·1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工信局和晶桥镇政府派员参加,共同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询问谈话和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认真分析研讨,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共同参与讨论事故调查报告。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1.直接原因(1)刘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溧水天山水泥有限公司《装载机安全作业管理规定》擅自进入装载机作业区域,并从车辆后方通行。(2)周某某驾驶电动装载机倒车过程中违章作业,行驶速度超过南京煜荣晟装卸有限公司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限速规定,疏于观察,倒车过程中未查看倒车影像情况。2.间接原因(1)南京煜荣晟装卸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在周某某上岗前未对其开展三级安全教育;未根据事故风险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应急演练;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2)南京煜荣晟装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林某某,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落实装载机倒车作业风险管控措施,未任命作业监管员;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溧水晶桥南京煜荣晟装卸有限公司“6·17”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刘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溧水天山水泥有限公司《装载机安全作业管理规定》擅自进入装载机作业区域,并从车辆后方通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1.南京煜荣晟装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林某某,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落实装载机倒车作业风险管控措施,未任命作业监管员;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2.周某某驾驶电动装载机倒车过程中违章作业,行驶速度超过南京煜荣晟装卸有限公司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限速规定,疏于观察,倒车过程中未查看倒车影像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责任。建议由南京煜荣晟装卸有限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对周某某作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区应急管理局)。(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南京煜荣晟装卸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在周某某上岗前未对其开展三级安全教育;未根据事故风险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应急演练;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南京煜荣晟装卸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按照法律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三是准确开展作业环境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保证员工作业安全;四是准确开展事故风险分析,根据从业人员面临的事故风险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员工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