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安徽精超风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项目工地“1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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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精超风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光伏项目工地“1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 宣城市“11·30”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 2026 年 1 月 27 日 目 录 一、 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项目概况 ................................................ 2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 3 (三)合同签订及施工班组情况 .................................. 4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配置情况 ...................... 5 (五)事故发生经过 ............................................ 6 (六)事故现场情况 ............................................ 7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8 (八)其他情况 ................................................ 8 二、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9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9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情况 .......................... 9 (三)善后处理及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9 三、 事故原因分析 ................................................. 10 (一)直接原因分析 ........................................... 10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10 (三)间接原因分析 ........................................... 10 四、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1 (一)事故相关单位 ........................................... 11 (二)事故相关人员存在的问题 ................................. 12 五、 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2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1 家) ........................... 12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6 人) ........................... 13 (三)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2 人) ........................... 16 (四)建议给予约谈处理单位(1 家) ........................... 17 (五)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 人) ................. 16 六、 事故主要教训 ................................................. 16 七、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7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17 (二)进一步压实属地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 18 1 安徽精超风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项目工地“11·30”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11 月 30 日 10 时 50 分,安徽精超风光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1#厂房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 1 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发生后,宣城经开区管委会相关负责同志、宣城经开区应急 局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等法律法规,宣城市人民 政府成立了由宣城经开区管委会牵头,宣城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宣城经开区纪工委、宣城经开区建设和城管 局、宣城经开区总工会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 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单 位擅自施工,单位及个人安全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不足、安全管 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2025 年 1 月 13 日,安徽祺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施工总承 包单位)、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不参与具体施工) 联合体中标宣城开盛晖腾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包的“2025 年度宣城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 EPC 项目(一标段 15MWp)”, 工期 400 日历天。合同约定安徽祺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 400 天内完成装机总量为 15MW 的光伏安装工程。该 EPC 项目具体 子项目由安徽祺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开发(本起事故发生的 具体子项目为“安徽精超风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275MW 屋 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报送宣城开盛晖腾新能源有限公司 审批,手续齐全后再进行施工。 项目流程如下:宣城开盛晖腾新能源有限公司对具体子项目 进行审批通过后,将子项目在公司内投会、集团总监理办公会上 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通过后由宣城开盛晖腾新能源有限公司 与安徽精超风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协议(该协议 主要约定项目完成后企业用电电费折算事项,不涉及具体施工明 细),后由宣城开盛晖腾新能源有限公司报送发改委备案,并进 行国网电力接入批复工作,完成后再签订具体施工合同及进行图 纸审查工作,手续完成后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下达开工令,施工 单位方可进场施工。 发 生 事 故 的 是 “ 安 徽 精 超 风 光 新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 2.275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精超项目), 属于该 EPC 项目下的一个具体子项目,其中,安徽精超风光新 能源有限公司为精超项目施工提供作业场地,不参与精超项目的 设计、施工或监理作业。精超项目的发改委备案工作已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完成,备案项目代码:2510-341800-04-01-332716。 国网电力接入手续未批复。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安徽祺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 成立于 2023 年 6 月 8 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某珍,实际控制人为 总经理刘某。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 777 号双 赢大厦 403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QJJWJXQ。 经营内容为: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对外承包 工程(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 项目)技术服务等。资质情况: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 编号:D234947518,有效期至:2029 年 7 月 29 日。 2.宣城开盛晖腾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2021 年 6 月 16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宣城 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流路与宣酒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1 幢,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41800MA8LM5UD1N,经营内容为:太阳能发电 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 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储能技术服务;电动汽车充电 4 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安徽宣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成 立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法定代表人为许某元。注册地位于安 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宛溪南路以西、叠嶂东路以北宛溪景苑 10 幢 1907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T4U1FXH。经营内 容为: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各类 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资质情况:电力工程监理乙级、机电安装工程监 理乙级,证书编号:E234049467,有效期至:2030 年 3 月 18 日。 图 1 相关单位关系图 (三)合同签订及施工班组情况 1.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情况 2025 年 3 月 3 日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建设项 5 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 2025 年 3 月 3 日至 2026 年 4 月 7 日。工程内容、规模及承包范围:本项目拟在宣城经济技术 开发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站,具体项目均由中标方自行开发。 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等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2.监理合同签订情况 2025 年 7 月 2 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 合同》,监理范围包括:所有宣城开盛晖腾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光 伏电站在建项目。监理内容包括:所有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及配 合招标人完成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施工、图纸审查、施 工、质量保修期和审计过程各阶段监理;监理期限:从施工前期 准备至该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3.相关班组情况 2025 年 10 月底,该 EPC 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赵某强联系劳务 人员张某等人,以口头约定的方式,确定了精超项目施工的相关 事宜。2025 年 11 月 8 日,张某带领作业班组进场施工。施工内 容为厂房屋面的换瓦工作。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配置情况 1.安徽祺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 2025 年 3 月 3 日 EPC 项 目合同生效后,同步成立了项目经理部,任命姜某晶为项目经理, 执业资格:二级建造师,注册号:皖 234181891655,负责施工 现场的安全、进度、质量的全过程把控;任命蔡某娇为项目专职 6 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编号:皖建安 C3(2021)0339610, 负责安全管理资料编制,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现场隐患排 查治理等安全生产工作;任命赵某强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全面统 筹协调施工现场各单位之间的人员、材料与设备安排调度;任命 章某为施工员,负责施工现场班组人员的具体调配、材料进场等 日常施工事项,并参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承包单位人 员配置情况见图 2) 2.宣城开盛晖腾新能源有限公司:在 2025 年 3 月 3 日 EPC 项目合同生效后,由工程运维部经理杨某负责该 EPC 项目的具 体对接工作,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对接。 3.安徽宣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 2025 年 3 月 3 日任 命马某为该 EPC 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号:34018389,负 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各项工作。 图 2 项目组织架构图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1 月 30 日上午,施工员章某及班组长张某开完班 7 前会后,安排 8 名工人上 1#厂房屋顶开展换瓦工作。工作分两 组进行,一组 4 人除去旧瓦,另外一组 4 人安装新瓦。作业过程 中,胡某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后经现场勘查,该 厂房顶部无可靠的安全带挂点。 屋面上层结构为彩钢瓦,下层结构为保温棉。胡某旺在除去 该屋面倒数第二块彩钢瓦后,彩钢瓦底部仅剩保温棉,保温棉成 分为石棉,不具有承重能力(见图 4)。上午 10 点 50 分,胡某 旺在除瓦过程中踏空保温棉坠落,坠落过程中安全帽脱落,坠落 地面后头部着地死亡(见图 4)。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安徽精超风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创业路 以东、绕城路以北、柏枧山路以南)1#厂房内。该厂房屋顶面积 为 7308 ㎡。 图 3 事故发生地 经现场勘查,胡某旺从屋面坠落后,先掉落到厂内办公室顶 部,砸破吊顶后落至地面(办公室吊顶主材为轻质铝合金加铝扣 板)。坠落点至地面总高度约为 10.27m,办公室吊顶与地面高 8 差约为 3.45m,坠落点下方未设置防坠平网等安全保障措施。 图 4 屋顶情况 图 5 屋内情况 图 6 坠落后死者的位置 图 7 脱落的安全帽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 失统计标准》进行统计,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150.45 万元整(事故罚款未计入) 。 (八)其他情况 天气情况:根据宣城市当日发布的气象消息,2025 年 11 月 30 日白天晴转多云,西风 1 级,最低气温 6 度,最高气温 23 度。 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11 月 30 日 10 时 50 分,本起事故发生后,其工友 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及 110 报警电话,同时拨打班组长张某电话 说明情况。 11 时 40 分,宣城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市公安局经开分 局飞彩派出所事故信息后赶赴现场,在了解情况后向宣城经开区 管委会领导和宣城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通过国家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上报本起事故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停止作业,先后下到地面查看伤 者情况并等待医务人员到来。2025 年 11 月 30 日 11 时 10 分, 120 医务人员及 110 警务人员先后到达现场,经 120 医务人员现 场确认后,宣布胡某旺死亡。 (三)善后处理及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宣城经开区管委会成立了由社会 工作局、飞彩办事处、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等多部门 组成的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开展家属安抚和善后维稳等工作。处 置小组坚持依法依规、以人为本的原则,主动与死者家属沟通对 接,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完成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 2.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宣城经开区管委会成立了多 部门联合处置工作组,开展维稳工作,确保了善后工作高效有序 10 开展;同时积极做好家属情绪疏导与安抚,有效化解矛盾风险, 未发生次生舆情或群体性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安徽祺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安排工人进行高处作业时,未 设置防止作业人员坠落的安全设施,未在屋面设置可靠的安全带 挂点,未在屋面下方设置防坠平网等。同时胡某旺高处作业时未 正确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是导致胡某旺坠落死亡的直接原 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三)间接原因分析 1.宣城开盛晖腾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能及时发 现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该项目提前开工,对未开工项目缺乏必要 的监督管理。 2.安徽祺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有效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开展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 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在未得 到监理单位开工令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最终导致施工现场安全风 险失控。 3.安徽宣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在国网 电力接入批复手续未完成、开工令未下达的情况下,未及时发现 11 施工单位已进场施工,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4.张某:作为直接带领工人作业的班组长,未及时组织对其 雇佣员工胡某旺的岗前三级安全教育、未及时排查屋面作业存在 坠落风险的隐患、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有效督促胡 某旺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正确佩戴安全帽、未在屋面提供可靠有效 的安全带挂点,在班组的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 5.胡某旺:作为一线作业人员,未能准确辨识出屋面作业存 在高处坠落风险,个人安全意识淡薄。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宣城开盛晖腾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国网电力接入批复手续 未完成、开工令未下达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施工单位擅自施 工,造成项目处于事实上的监管真空状态。 2.安徽祺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一是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二是未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未保证高处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三是安 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四是在 施工手续不全、未收到开工令的情况下,安排工人进场施工。 3.安徽宣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国网电力接入批复手 续未完成、开工令未下达的情况下,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已进场 施工,与施工方在开工流程上缺乏必要的沟通,未认真履行监理 职责。 12 (二)事故相关人员存在的问题 1.张某:作为胡某旺的直接雇用者及班组长,一是未及时 组织对其雇佣员工胡某旺的岗前三级安全教育;二是未及时排 查出屋面作业存在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 护措施;三是未有效督促胡某旺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正确佩戴安 全帽、未在屋面提供可靠有效的安全带挂点,在班组的安全管 理上存在漏洞。 2.胡某旺:作为一线作业人员,未能准确辨识出屋面作业 存在高处坠落风险,个人安全意识淡薄。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1 家) 安徽祺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保证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未有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1]、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2]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的落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13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第二项[4]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宣城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 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6 人) 1.刘某,施工单位实际控制人:2023 年 6 月任职,未落实本 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计划、未及时督促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5]等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7]等有关规定建议由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 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14 2.姜某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2025 年 2 月 15 日任职,未 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六项[8]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六条[9]、《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等有 关规定,建议由宣城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3.赵某强,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2025 年 1 月任职,未及时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 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六项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建议由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4.蔡某娇,施工单位现场专职安全员:2025 年 2 月 15 日任 职,未及时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违反操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 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 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第五项、第六项[10]等有关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 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建议由宣城市应急管 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5.章某,现场施工员:2025 年 11 月 8 日任职,作为项目现 场施工员,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违反操作规程 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等有关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 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建议由宣城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 罚。 6.张某,施工组班组长:2025 年 11 月 8 日进场带班未及时 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班组级安全教育)、未及时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 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 项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建 议由宣城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6 (三)建议给予约谈处理单位(1 家) 宣城开盛晖腾新能源有限公司依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 国网电力接入批复手续未完成、开工令未下达的情况下,未能及 时发现施工单位擅自施工,对发包工程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造 成工程项目处于事实上的监管真空状态,建议由宣城经开区管委 会予以约谈处理。 (四)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2 人) 1.杨某,建设单位工程运维部经理:作为建设单位管理该项 目的直接负责人,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提前进场施工,造成施工 现场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建议由宣城开盛晖腾新能源有限公司依 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内部处理。 2.马某,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未能 及时察觉项目擅自施工的行为,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建议由安 徽宣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内部 处理。 (五)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 人) 胡某旺,现场工人:2025 年 11 月 29 日入职。自身安全意 识淡薄、安全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不足、高空作业时未系安全带、 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最终踩空导致高空坠落死亡。对此次事故的 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了 1 人死亡,教训十分深刻。事故反 17 映出光伏安装工程各单位之间安全管理的复杂性。经调查发现,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有效 落实,从管理人员到一线作业人员普遍存在安全意识薄弱、风险 辨识能力不足的问题;安全教育培训环节缺失,从根本上未能提 升从业人员自我防护能力和安全意识;现场隐患辨识与排查不全 面,致使现场安全风险长期存在。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安徽祺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压紧压实建设、施工、监理等 参建各方的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2)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 的发展理念,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2.宣城开盛晖腾新能源有限公司 (1)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确保项目规划、 审批手续完备合法。 (2)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巡查机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 制度、保障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安全技能培训,确 保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18 (3)压实全过程协调管理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全过程 监督。将劳务分包单位全面纳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 施统一标准、统一要求。 (二)进一步压实属地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1.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深 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按照“三管三必 须”和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全面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落实行业监管职责:依据《关于印发〈市安防委安全生产 协调机制下设若干工作专班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明确新兴行业 领域新兴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发 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做好光伏发电的行业管理和集中式光伏发电 场(站)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地方规范实施光伏发电设施 验收;住建部门要落实光伏项目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职责。 安徽精超风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项目 工地“11·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1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