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郎溪县安徽亘浩智能制造有限公司“6·29”一般起重致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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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安徽亘浩智能制造有限公司“6·29” 一般起重致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安徽亘浩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6·29”事故调查组 目 录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设备概况 ......................... 1 (一)项目发包单位 .................................. 1 (二)项目承包单位 .................................. 2 (三)涉事相关设备 .................................. 2 二、项目发包过程 ................................... 3 三、事故基本情况 .................................... 4 (一)事故发生经过 .................................. 4 (二)事故现场情况 .................................. 5 (三)人员伤亡情况 .................................. 7 (四)直接经济损失 .................................. 7 四、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 8 (一)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 ........................ 8 (二)事故信息发布情况 .............................. 8 (三)善后处理情况 .................................. 8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9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 9 (一)直接原因 ...................................... 9 (二)间接原因 ...................................... 9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10 (四)事故性质..................................... 11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 11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 11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 12 (三)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 13 (四)责任企业行政处罚建议 ......................... 14 (五)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人员 ..................... 15 (六)建议给予问责处理单位 ......................... 16 七、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6 (一)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 ................... 16 (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 ........... 17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18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守安全发展底线 ............ 18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 18 (三)强化属地责任落实,织密安全监管网络 ............ 20 (四)压紧行业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 20 - 1 - 2026 年 6 月 29 日 12 时 20 分许,安徽亘浩智能制造有限 公司发生一起起重致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2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经宣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应急 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郎溪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 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郎溪县相关部门派员参加的 安徽亘浩智能制造有限公司“6·2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宣城市、郎溪县纪委监 委派员参加,调查期间,邀请 2 名安全专家协助开展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资料查阅、现场勘验、实 地调查、询问谈话、专家评估论证以及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 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调查组举一反三、以点 带面,深入剖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事故主要教训,提 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设备概况 (一)项目发包单位 - 2 - 安徽亘浩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亘浩公司)成 立于 2017 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21MA2NMPAT00,法定 代表人简某海,注册资本 1123 万元,位于安徽省宣城市郎溪 县经济开发区白茅山路 19 号,主要经营范围:精密机械、机 械设备及配件的生产及其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钢铁零件 和工具模具及不锈钢热处理加工;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该 公司现有职工185 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5 人。 (二)项目承包单位 上海皖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皖舜公司)成 立于 2015 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33241156XA,法定 代表人张某荣(实际控制人俞某军),注册资本500 万元,位 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唐城街 26 弄 7 号 313 室,主要经营范 围:环保设备、机电设备、净化设备、机械设备制造、加工(以 上限分支机构经营)、批发、零售,通风设备、管道配件、消 防器材、五金交电、金属材料、装饰材料、酒店设备、厨房设 备的批发、零售,管道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房屋建设工程施工, 展览展示服务。 (三)涉事相关设备 1.通用桥式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俗称行车),型号: LD10-22.5A4,使用登记证编号:起 17 皖 PA02941(25),产品 - 3 - 编号:2412116822,设备代码:4170104612024C6822,制造单 位: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额定起重量 10t,设备 2 年 一检,上一次检验时间:2025 年 3 月 18日,检验结论为合格。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附录 J 规定,“从事 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 员、桅杆式起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司机不需要取得《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可参照本大纲的内容,对相关人 员的从业能力进行培训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 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自行走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俗称升降车),产品型号: CFPT1413,产品编号:CFPT14130000250100119,制造单位: 山东矗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最大升起高度为 14m,质检日期: 2025 年 4 月,质检结果为合格。 二、项目发包过程 2026 年 5 月 20 日,安徽亘浩公司与上海皖舜公司签订喷 涂车间改造施工安装合同,合同总价 25.8 万元。 6 月 13 日至 6 月 22 日,上海皖舜公司负责人俞某军安排 第一批施工人员进场实施喷漆房拆除工程。 6 月20 日,上海皖舜公司负责人俞某军电话联系长期在外 - 4 - 从事环保设备改造施工安装作业人员薛某建(个人、无所属施 工单位),让其组织4 至 5 名施工人员前往安徽亘浩公司开展 喷漆房及设备安装工程,初步约定施工单价为 25 元/平方米, 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 6 月 22 日,薛某建带领薛某防先行抵达郎溪,23 日下午 正式进场施工。进场后,薛某建等人在现场发现施工难度超出 预期,遂与俞某军商讨延长工时并调整计价方式,按点工计酬, 每人 550元/天。 6 月26 日,薛某 1、薛某 2、薛某康抵达郎溪并进场施工。 28 日,薛某 2 因私事返家离郎,其余人员继续开展施工作业直 至事故发生。薛某建等人的施工区域位于安徽亘浩公司1 号厂 房最西侧西南角的改造区域,东西走向 40 米,南北走向 24 米, 大约 960 ㎡的占地面积,包括原固定式喷漆房、原移动式喷漆 房和原烘房区域。 三、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6 月 29 日上午7 时 30分,薛某建带队到达施工区 域,安排薛某 1、薛某康、薛某防(均未取得高处作业证)进 行高处作业,其中薛某康和薛某防共同使用一台升降车,自东 向西做北侧隔墙上部的墙板安装作业;薛某 1 单独使用一台升 降车,在东侧墙进行腰线安装作业。 - 5 - 9 时许,安徽亘浩公司喷漆工(起重机操作工)陈某军开 始在原固定式喷漆房区域操作10t桥式起重机东西走向来回吊 运工件喷涂底漆,单件喷漆时长约 40 分钟。当陈某军正在喷 涂第 3 个工件时,沿着北侧墙面自东向西施工的薛某康、薛某 防进入原固定式喷漆房区域。 11时左右,薛某康、薛某防在原固定式喷漆房北墙西侧1 号立柱与 2 号立柱间高空升降车上(位于第一立柱东侧,距离 西墙的水平距离约 10 米,高度 9 米),进行北侧墙面安装作 业。 11 时 20 分左右,安徽亘浩公司喷漆工陈某军完成第 4 个 工件喷涂后,面向南背向北操作起重机(位于第一立柱处,距 离西墙的水平距离约8 米,桥架高度 6 米)自西向东运行了3 米,不慎将薛某康、薛某防施工使用的升降车碰倒,薛某康、 薛某防随升降车一同倾倒,摔落至车间地面,造成其2 人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安徽亘浩公司1号厂房喷漆房车间西侧原固 定式喷漆房区域。高空升降平台倾倒于第一立柱至第三立柱之 间,高空升降车底座位于第一立柱处(距离西墙的水平距离约 11 米,距北墙约 0.5米),高空升降车平台位于第三立柱向西 约 0.5 米处(距离西墙的水平距离约 23.5 米,距南墙约 2.0 米),起重机位于第一立柱与第二立柱之间(距离西墙的平行 - 6 - 距离约11 米)。 图 1 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 2 事故现场图片 - 7 - 图 3 事故起重机械无线遥控装置 (三)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2 人死亡。 薛某防,男,汉族,44岁,山东省梁山县人,身份证号码 370832********3317; 薛某康,男,汉族,34岁,山东省梁山县人,身份证号码 370832********3334。 两人生前系上海皖舜公司临时雇佣人员,在安徽亘浩公司 喷涂车间进行环保设施改造安装施工作业。 (四)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计算(事故 - 8 - 罚款不计),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50 万元。 四、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11 时 20 分左右,上海皖舜公司派驻安徽亘 浩公司施工队薛某建与安徽亘浩公司喷漆班组长张某纯共同 拨打 120急救电话,并在 120 指导下对薛某康、薛某防进行急 救。11 时 35 分,120 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薛某康、薛 某防进行抢救。薛某防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薛某康送往郎 溪县人民医院实施救治,15时 24 分,经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事故发生后,安徽亘浩公司负责人按规定向郎溪县经开区 管委会、郎溪县应急管理局上报了事故情况。接事故报告后, 郎溪县应急管理局向郎溪县委、县政府,宣城市应急管理局报 送了事故情况。随后,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 同志,县应急局、县公安局、郎溪经济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均赴 现场处置,调度医疗资源,全力抢救伤员,县应急、公安等部 门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隔离保护和维持秩序。 (二)事故信息发布情况 事故发生后,宣城市委市政府、郎溪县委县政府及两级相 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及时掌握舆情动态。整个处置 过程中,社会反映平稳。 (三)善后处理情况 - 9 - 事故发生后,郎溪县委县政府成立了善后处置工作组,第 一时间开展善后处置工作。7 月 1 日,安徽亘浩公司和上海皖 舜公司同2名死者家属达成赔偿意愿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 死者遗体已火化,家属情绪平稳。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郎溪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启动事 故应急预案,及时调度并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事故 现场及周边社会秩序管控有力,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较为顺畅, 事故处置、医疗救治和善后工作有序有力。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安徽亘浩公司喷漆工(起 重机操作工)陈某军违反公司制定的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操 作起重机械时,未观察周边环境,将上海皖舜公司派驻安徽亘 浩公司人员薛某康、薛某防正在施工使用的不具备登高作业安 全条件的升降车碰倒,导致两人从 9 米的高处作业点随升降车 一同倾倒摔落,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安徽亘浩公司与上海皖舜公司对 交叉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风险未进行充分研判、分 析、辨识,未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现场作业人员对岗位 - 10 - 安全风险和危险因素认识不足。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徽亘浩公司未安排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对交叉作业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外包作业 人员资质和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外包单位安全生产没有 进行有效监督,未严格开展高处作业审批,未开展高处作业安 全技术交底。 3.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安徽亘浩公司未认真组织开展特 种设备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未对喷漆工(起重机操作工)陈某 军开展特种设备培训考核即安排其上岗作业,该人员未充分掌 握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上海皖舜公司违规 组织无相关资质人员开展高处作业,且未对聘用员工开展安全 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未掌握高处作业安全相关要求。 4.岗位人员未履职尽责。安徽亘浩公司与上海皖舜公司主 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具体操作人员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 到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 格落实对外包单位安全监管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 全管理人员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审批高处作 业票证,未进行安全交底,未在交叉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和 统一指挥,造成事故隐患及违规行为持续存在。现场作业人员 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规范作业。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11 - 根据郎溪县气象局 6 月 29 日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当天 上午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阴有小雨,偏东风 2-3级,无突发灾害 影响。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抵达事故现场勘验核实,排除刑事案 件可能。 (四)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调查认定,该 起事故是一起因在起重机械作业与高处作业发生交叉时,未采 取有效措施,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起一般起重致害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2 人) 1.薛某康,男,上海皖舜公司临时雇佣人员。在安徽亘浩 公司喷涂车间改造安装工程中进行安装作业,未取得高处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开展高处作业,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安全 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 免予追究责任。 2.薛某防,男,上海皖舜公司临时雇佣人员。在安徽亘浩 公司喷涂车间改造安装工程中进行安装作业,未取得高处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开展高处作业,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安全 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 免予追究责任。 - 12 -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 人) 1.陈某军,男,安徽亘浩公司喷漆工兼行车操作人员。其 安全意识淡薄,对行车作为特种设备的操作风险认识不足,未 能辨识交叉作业中的安全隐患。作业过程中,陈某军未严格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 程》等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在未进行行车运行前安全检查、 未确认周边环境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违规操作,直接导致事故发 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 议将相关线索移送郎溪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2.俞某军,男,上海皖舜公司经理(实际控制人)。在本 次事故中组织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高处 作业,开具高处作业票与实际严重不符,监护人员未在现场开 展监护,且未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涉嫌构成 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将相关线索移送郎溪县公安局, 依法予以处理。 3.薛某建,男,上海皖舜公司临时雇佣人员(班组带班人 员)。在安徽亘浩公司喷涂车间改造安装工程中负责现场管理、 作业安排,在本次事故中组织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安全监护不到位,涉嫌构成组织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罪。建议将相关线索移送郎溪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 理。 - 13 - 以上人员如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建议由郎溪县政 府另行处理。 (三)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4 人) 1.简某海,男,安徽亘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督促落实《特种设备使 用管理规则》《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等规章制度不到位, 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承包商安全管理 不到位。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洪某星,男,安徽亘浩公司安环部主任兼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总监。对承包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未指派专职安全员对交叉作业现场实施统一协调管理;未有效 督促落实《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等规章制度;未认真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其对 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相关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 3.袁某浩,男,安徽亘浩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兼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起重机 械安全技术规程》规章制度,未对交叉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进行 - 14 - 充分辨识,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认真审核高处作业安全证 (高处作业票),对外包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 现并制止起重机操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其对事故发生负有 管理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 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蒋某金,男,安徽亘浩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生产工作)。 履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不到位,对生产区域内外包作业 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外包施工高处作业中无 证违规作业的隐患,未切实有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其对事故 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相关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责任企业行政处罚建议(2 家) 1.安徽亘浩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为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未规范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多 台行车日常管控严重缺失、管理混乱,起重机械无线遥控装置 积尘严重且按键失灵;未能有效辨识起重机械作业与高处作业 交叉风险,未对交叉作业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作业安全。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上海皖舜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实 - 15 - 际控制人开具高处作业票与实际严重不符,组织未取得高处作 业资质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 到位。其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 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人员(5 人) 1.张某友,郎溪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分管安全生产。对园区企业开展安全监管检查不深入,督促郎 溪县经开区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 领导责任。建议由郎溪经开区纪工委予以追责问责。 2.陈某楷,郎溪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特种设备安全。 对园区企业开展特种设备检查不深入,督促郎溪县经开区有关 部门开展特种设备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郎溪经开区纪工委予以追责问责。 3.晏某平,郎溪县钟桥街道市场监管所所长。工作落实不 到位,未制定检查计划,工作安排不合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处 置事故企业长期存在的使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喷漆作业等违 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郎溪县纪委监委予 以追责问责。 4.李某海,郎溪县钟桥街道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工作落 实不到位,工作安排不合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事故企业长 - 16 - 期存在的使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喷漆作业等违规行为,对事故 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郎溪县纪委监委予以追责问责。 5.韩某,郎溪县经开区管委会应急管理所长。工作落实不 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事故企业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及特种 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郎溪县 纪委监委予以追责问责。 (六)建议给予问责处理单位(3 家) 责成郎溪县经开区管委会、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郎溪 县应急管理局向郎溪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强化安全 监管,举一反三,消除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七、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 1.安徽亘浩公司。一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经调查,该企业共有 52 台特种设备,属于特种设备使用重点 单位,起重机械日常运维、巡检管控混乱无序,多台行车无线 遥控装置积尘严重、按键失灵;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 式,未对起重作业人员开展系统培训考核,违规安排未经培训 并考核合格的喷漆工兼职操作桥式起重机;特种设备作业现场 风险管控缺失,厂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与承包商单位高处作业形 成交叉,但未安排专职人员对交叉作业现场进行协调与安全监 护。二是承包商安全管理不到位。与上海皖舜公司签订改造施 - 17 - 工合同后,未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将外包工程纳入 本单位统一的安全管理体系;在作业实施期间,未对外包人员 资质及现场作业实施动态跟踪监督,未针对交叉作业开展专项 安全风险辨识,也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或防护措施,现场安全管 理严重缺位。 2.上海皖舜公司。特种作业管理严重失职,雇佣未取得高 处作业资质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 员对安全要点及法规要求应知不知;高处作业票中作业人员与 现场作业人员不一致,默许无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存在明显 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安全管理形同虚设。 (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 1.郎溪县经开区管委会。未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 统筹指导缺位,对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所、应急管理所督促指 导不力,未结合辖区企业特种设备使用频繁、外包作业及特种 作业量大的特点,对基层站所下达明确的监管任务和重点,指 导针对性不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滞后,基层监管力量专业人 才不足。 2.郎溪县钟桥街道市场监管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 责不到位。未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制定检查计划,检查 流于形式,未能排查出特种设备有关问题,对辖区特种设备使 用较多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覆盖面不足,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安 - 18 - 徽亘浩公司长期存在的起重机械管理混乱、违规操作等行为, 监管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未结合实际,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 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3.郎溪县经开区管委会应急管理所。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短 板,监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日常检查主要依托第三方机构实 施,本所监管人员发现深层次问题能力较弱,对辖区企业外包 施工安全管理、高处作业等专业性较强的环节,检查深度不够。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 如下措施建议: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守安全发展底线。郎溪县各 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安全生 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 必须”法定要求,统筹安全与发展,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要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着 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矛盾,坚决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一要切实 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徽亘浩公司、上海皖舜公司主要负 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配齐配强 - 19 - 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履职考核;要对承包商实施统一管理, 将外包作业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二要强化安全风险辨识 管控。企业要立足生产实际,全面系统深入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风险;要以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为抓手,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分析研判问题 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做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要从严规范特 种设备作业安全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起重机等特种设备作业 管控流程,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起重设备作业 前操作人员必须全面环视确认周边环境安全;常态化开展起重 设备巡检维保,及时处置遥控失灵、积尘卡顿等设备缺陷,配 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当起重机械作业可能与其他作业活 动发生干涉,存在交叉作业、盲区等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确保作业安全。四要强化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全面规范高 处、动火、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及高风险作业,严 格执行作业审批、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从严从细核查作业人员 持证情况,杜绝无证上岗、作业票与现场实际不符等安全隐患 问题。五要强化安全培训教育。以本次事故为典型案例开展全 员警示教育,分层级对起重机操作工、班组长、安全员开展专 项培训,培训内容须覆盖起重机械操作规范、高处作业安全要 求、交叉作业风险辨识等内容。建立“理论+实操”双重考核 机制,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严禁未经培训考核 - 20 - 合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操作。 (三)强化属地责任落实,织密安全监管网络。郎溪县经 开区管委会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一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优化内设机构设置,加强市监、应急 所等机构建设,强化监管人员能力素质提升,适时调度掌握工 作开展情况,不断提升安全监管质效。二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 举一反三,针对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情况开展专项排查,提高对 辖区内企业的巡查、检查频率,实时调度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动 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在做好服务企业的同时, 严格把好安全生产关,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三 要强化事故企业整改督导。督促安徽亘浩公司制定详细整改方 案,逐项落实整改安全措施,确保隐患问题整改到位。将事故 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跟踪督办整改落实情况。 (四)压紧行业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郎溪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郎溪县应急管理局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暴露出 的监管方面问题,根据职责分工,加大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 管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按规定对辖区特种设备使用重点单位开展 执法检查,重点查处起重机械管理混乱、违规操作、作业人员 未经培训上岗等违法行为,实现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全覆盖;督 促有关企业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起重机械安 - 21 - 全技术规程》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 度,完善操作规程,配齐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落实交 叉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加大对工贸 企业外包作业、特种作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查无证上岗、违 规开具作业票证等行为。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承包商管理和特 种作业管理制度,做到事前预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行动,严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和 漏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业务指导和监 督检查,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