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重庆万州重庆聂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重庆市万州区 发布:2026-05-14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附件
重庆万州重庆聂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万州重庆聂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9 月

— 1 —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2
1. 业主单位概况.....................................................................................................................2
2. 监理单位概况.....................................................................................................................2
3. 施工单位概况.....................................................................................................................3
4. 分包单位概况.....................................................................................................................5
(二)合同签订情况..............................................................................................................6
(三)事故现场情况..............................................................................................................7
(四)事故发生经过............................................................................................................10
(五)人员伤亡情况............................................................................................................ 11
(六)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0
1. 聂耳建筑公司...................................................................................................................11
2. 中铁三局.......................................................................................................................... 12
3. 铁科院工程咨询公司.......................................................................................................12
4. 成达万高速铁路公司.......................................................................................................13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3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4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4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4
1. 医疗救治情况...................................................................................................................14
2. 善后处置情况...................................................................................................................15

— 2 —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5
三、事故原因分析................................................................................................................15
(一)直接原因....................................................................................................................15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6
(三)间接原因....................................................................................................................16
四、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17
五、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管)情况............................................................................ 18
六、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8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8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9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9
(四)其他处理建议............................................................................................................21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22
(一)聂耳建筑公司............................................................................................................22
(二)中铁三局....................................................................................................................23
(三)铁科院工程咨询公司................................................................................................ 23
(四)成达万高速铁路公司................................................................................................ 24
(五)区交通运输委............................................................................................................24

— 1 —
重庆万州重庆聂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6 月 26 日 17 时 35 分许,重庆聂耳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从业人员韩某某在成达万高速铁路(万州)工程指挥部二工区
福寿桥右线 14#墩清理杂物时,坠入 14#墩内部地面,经医院抢救
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开展一
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批复》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由
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
的重庆万州重庆聂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
请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
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
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
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
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万州重庆聂耳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6·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从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

— 2 —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概况
1. 业主单位概况
成达万高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达万高速铁路
公司)。成立日期:2022 年 7 月 26 日;营业期限:2022 年 7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BUPJE446;住所:四川省成都金
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 46 号 1 栋 2 单元 4-14 层;注册资本:
41420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付国成;经营范围:许可项
目:建设工程施工;公共铁路运输;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
运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土地整治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监理单位概况
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科院工程
咨询公司)。成立日期:1998 年 11 月 30 日;营业期限:2002
年 7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1959107;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汽车博物馆西路 10 号院 9 号楼 1 至 13 层 101 内 9 层 901;注册

— 3 —
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海祥;经营范围:轨
道交通及相关工程(线路、桥梁、隧道、公路、地下及地面建筑、
地基处理)的勘察设计;振动监测仪器制造;噪声监测仪器制造;
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
术研究和技术发展;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广告信息
咨询服务;施工、爆破、监理、监测、工程承包;技术开发、技
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
进出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机
械设备、软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自行开发的产品;零售图
书、期刊;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监理资质证书编号:
E111007909;资质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有效期:2023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8 年 12 月 22 日。
3. 施工单位概况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成立日期:
1985 年 12 月 25 日;营业期限:1985 年 12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
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住所:山西省太原市
迎泽区迎泽大街 269 号;注册资本:521399.0675 万元人民币;法

— 4 —
定代表人:张民栓;经营范围:建筑施工、建设工程:可承担各
种类型工业、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建筑等建设工程的施工
总承包,以上项目及房地产、资源等投资开发;房地产开发;铁
路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材料与设备采购;爆破作业:设计
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为准,有效
期至 2023 年 3 月 8 日);拆除工程;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件;
预应力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技术开发与服务、勘测设计与咨询;
承包工程:对外承包工程,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
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包境
内国际招标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进出口:货物进出
口;物业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铁路运营管理与服务;供应、
代运、货位经租;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机械制造、修理;食品经
营:餐饮;住宿;道路货物运输(仅限分支机构用);仓储 (不
含危化品、食品);研发和技术服务;铁路运输:铁路货物运输、
装卸;铁路运输业务(安全管理、调度指挥、行车组织、客运组
织、货运组织,机车车辆、线桥隧涵、牵引供电、通信信号、信
息系统的运用以及维修养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其他铁
路运输辅助活动;特种设备:锅炉安装;检验检测:建设工程及
材料检验检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工程;环保工程;安防工程;
水环境治理;建筑智能化工程;智慧交通工程。(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取得《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14063492;有效期:2028 年 12 月

— 5 —
22 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
工总承包特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
承包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
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铁路
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
JZ 安许证字〔2011〕000153;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
年 4 月 7 日至 2026 年 4 月 7 日。
4. 分包单位概况
重庆聂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聂耳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5UB41W2A;注册资本:贰仟
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 年 1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朱明;营业期限:2017 年 1 月 19 日至永久;住所:
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757 号 4 幢 1 单元 3-3;经
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
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设
施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一般项目:模板脚手架安装租赁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
饰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金
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
地设施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

— 6 —
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
书编号:D350098196;有效期至:2030 年 1 月 20 日;资质类别
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安
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 安许证字〔2018〕010715;许可
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 年 3 月 19 日至 2027 年 3 月 18
日。
(二)合同签订情况
1. 2022 年 10 月 10 日,成达万高速铁路公司与中铁三局签订
了《新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营山西至万州北段站前工程
CDWZQ-16 标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承包人为中铁三局,签约合
同价为 25.78131055 亿元,工期 60 个月,并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管
理责任。
2. 2022 年 9 月,成达万公司与铁科院工程咨询公司签订了《成
达万高速铁路有限公司新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高速铁路项目监理
9 标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服务范围为接入既有万州北站,
该标段含站前、四电和铺轨全部监理工作,建设工期为 1826 日历
天,监理服务费为 6100 万元。
3.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中铁三局与聂耳建筑公司签订了《中
铁三局集团成达万高速铁路 CQWZQ-16 标左右线福寿桥墩台身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中铁三局集团
成达万高速铁路(万州)工程指挥部二工区左右线福寿桥墩台身

— 7 —
工程(以下简称:福寿桥墩台身工程);劳务分包内容为:左右
线福寿桥墩台身工程施工;总日历工作天数:1215 天;合同价款
为 3620.165759 万元。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了
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沙河街道成达万高速铁路(万州)
工程指挥部二工区福寿桥右线 14#墩,14#墩旁为钢制厢式梯笼,
厢式梯笼与 14#墩相连,14#墩高约 12 米,底部实体墩高约 3 米
(见图 1)。
图 1

— 8 —
14#墩系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空心桥墩,桥墩两头为圆弧形,中
间为长方形,宽度约为 4.6 米,总长度约为 7 米,桥墩顶面距空
心墩内部地面高度约为 9 米,空心墩使用钢板在桥墩内部隔离而
成,隔板与桥墩间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宽度约为 0.8 米,空心墩
形状与桥墩相似,两头为圆弧形,中间为长方形,宽度约为 3 米
(见图 2)。
图 2
事发地点位于 14#墩空心墩内部地面,空心墩内部纵深约为 9
米,空心墩底部地面有一安全帽,系从业人员韩某某作业时佩戴
(见图 3)。

— 9 —
图 3
14#墩桥墩外侧钢板上有电线等杂物(见图 4)。

— 10 —
图 4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6 月 26 日中午,聂耳建筑公司班组长程某某安排韩
某某、曾某某、刘某某三人到福寿桥 14#墩清理杂物。17 时许,
韩某某、曾某某、刘某某三人到达 14#墩,曾某某、刘某某在地
面清理杂物,韩某某到 14#墩顶面清理墩顶的杂物。
曾某某、刘某某二人完成地面杂物清理工作后,在地面呼喊
韩某某,未获回应。随即,二人前往 14#墩墩面寻找韩某某,发
现其趴在 14#墩内部地面。
(五)人员伤亡情况

— 11 —
韩某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2***********0075,
住址;湖北省松滋市。系聂耳建筑公司从业人员,在本次事故中
死亡。
(六)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聂耳建筑公司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聂耳建筑公司下发了《人事任命书》任命余某某为公司副总
经理,并下发《授权委托书》委托余某某全权负责公司生产经营
活动、对外协调和项目管理工作。福寿桥墩台身工程由余某某担
任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朱某某担任安全员负责项目安
全管理工作,冯某某担任技术员负责施工计价及技术审核及施工
工序。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聂耳建筑公司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
规程》《安全生产奖励条例》等制度。
(3)事故部位及现场管理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沙河街道成达万高速铁路(万州)
工程指挥部二工区福寿桥右线 14#墩,事发当天,14#墩因施工现
场缺少模板未施工,聂耳建筑公司停工期间未在 14#墩内部顶面
高处临边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事发时,从业人员韩某某在 14#
墩顶面清理杂物,在顶面内侧临边处高处作业时佩戴了安全带,
但未正确悬挂安全带。

— 12 —
(4)员工教育培训情况
2025 年 6 月 15 日、6 月 20 日,聂耳建筑公司对韩某某等从
业人员进行了安全防护用品使用、高温防暑、消防安全等安全教
育培训。
2. 中铁三局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
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配备安全总监 1 名,下设安质部,配
备安质部部长 1 名,专职安全员 6 名,建立以全员安全责任制为
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二是项目制定并下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制度》,按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入场教育培训、岗位教育培训和
班前教育培训,建立作业人员“一人一档”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对各班组每月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三是项目制定并下发
《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明确班组日排查、项目周排查和月排查,
对排查的问题下发通报并进行销号闭环管理,共计发现并消除安
全隐患 652 条。四是按照《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分包单位进
场时对其公司资质证书、人员证书等进行核查,与分包队伍签订
安全生产协议,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截至 2025 年 6
月,共对协作队伍开展入场安全教育培训 464 人次,日常安全教
育培训 1530 人次。
3. 铁科院工程咨询公司
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组织监理人员开展
项目监理工作,确保监理人员资质合规。二是对施工单位的施工

— 13 —
质量进行监督,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跟
踪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三是对施工现
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隐
患,自开工以来至 2025 年 6 月,共计检查现场 301 次,下发安
全质量环保等各类监理通知单、监理通报、总监及副总监巡视记
录共计 301 份,已全部回复完毕。
4. 成达万高速铁路公司
一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公司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通过明确安全责任、加强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排查安全隐患等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二是审查施工人员资质。要求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职业
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公司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投入
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安全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安全教育
培训的开展等,公司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进
行检查和审查。三是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应急演练的开展。公司要
求施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涵盖火灾、触电、
高处坠落等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四是合同履行情况监督。公司
对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
的质量、安全等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14 —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从业人员刘某某于 6 月 26 日 17 时 35 分许向
班组长程某某报告事故基本情况,程某某到达现场后向技术员冯
某某报告事故情况,冯某某于 17 时 43 分向聂耳建筑公司负责人
余某某汇报事故情况。余某某随后联系项目司机将伤者送往开州
区第二人民医院。18 时许,余某某到达开州区第二人民医院,19
时 30 分许,余某某被带到开州区长沙镇派出所接受调查,6 月
27 日凌晨 3 时 30 分结束调查。期间,余某某未向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也
未安排人员报告事故。6 月 27 日 4 时许,余某某向总包单位中铁
三局项目经理陶某汇报事故情况,5 时许向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汇
报事故情况,6 时许向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汇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程某某立即赶往现场并组织现场人员对伤者韩
某某进行救援,刘某某进入 14#墩内部将伤者救出,随后余某某
立即联系车辆将伤者韩某某送往开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区应急管
理局等部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 医疗救治情况
2025 年 6 月 26 日 18 时许,聂耳建筑公司将韩某某送至开州
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9 时许韩某某经开州区第二人民医院
抢救无效死亡。

— 15 —
2. 善后处置情况
韩某某死亡后,聂耳建筑公司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达成一致并签订《一次性工亡赔偿协议》,向死者家
属支付各项赔偿金 136.8 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
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相关部
门反应迅速、响应及时,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聂耳建筑公司
负责人余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事故,存在迟报行为。现可统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136.8 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 根据调查,从业人员韩某某在 14#墩顶面清理杂物时未按
规范正确使用安全带[1],导致其从 14#墩顶面直接坠落至 14#墩内
部地面。
2. 根据现场勘验,14#墩顶面距内部地面高度约为 9m,属于
高处临边作业区域,聂耳建筑公司未按规范在高处临边作业区域
设置安全防护设施[2],致使从业人员韩某某在 14#墩顶面作业时直
接坠落至 14#墩内部地面,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中 3.0.5 条规定: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
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2]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
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 16 —
综上所述,从业人员韩某某高处临边作业时未按规范正确使
用安全带,聂耳建筑公司未按规范在高处临边作业区域设置安全
防护措施,导致韩某某直接从 14#墩顶面坠落至 14#墩内部地面,
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委托重庆市
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韩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重庆市鑫道司法
鉴定中心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出具了《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司鉴〔2025〕法医病理鉴字第 044 号),
鉴定意见:韩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高坠伤造成的头部损伤、胸部损
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及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等致创伤性休
克死亡。
(三)间接原因
1. 聂耳建筑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聂耳建
筑公司《操作规程》中规定从业人员高空、临边作业时必须系好
安全带[3],经查阅聂耳建筑公司安全管理台账,未见公司安全检
查记录,且作业现场无现场管理人员,不能有效掌握从业人员执
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
作规程,导致事发时从业人员韩某某在 14#墩顶面清理杂物时未
按规程正确使用安全带,致其直接从 14#墩顶面坠落至 14#墩内部
地面,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3] 《操作规程》: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帽带;高空、临边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安全网。

— 17 —
2. 聂耳建筑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聂
耳建筑公司提供的安全管理台账,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根据现场勘验,14#墩顶面距内部地面高度约为 9m,
属于高处临边作业区域,存在高处坠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聂
耳建筑公司未通过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措施及
时对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以至于未及时发现在 14#墩顶面未
设置安全网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从业人员韩某某作业时直
接从 14#墩顶面坠落至 14#墩内部地面,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四、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聂耳建筑公司作为事故单位,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未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二)聂耳建筑公司从业人员韩某某未严格遵守公司安全操
作规程,高处临边作业时未按规范正确使用安全带。
(三)聂耳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兼项目负责人余某某未督促
落实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未通过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限
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聂耳建筑公司安全员朱某某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 18 —
五、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管)情况
区交通运输委根据《铁路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监管暂行办法》《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的相关规
定对成达万高铁项目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一是制定安全检查
计划,将成达万高铁属地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
划,印发《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4 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万州交通安办〔2024〕
4 号),由分管领导和铁路民航科每月随机抽查一次在建铁路民
航项目施工安全。二是开展安全检查,分管领导带铁路民航科每
月对在建铁路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抽查,每季度、重大节假日、
重要时段组织铁路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或
开展现场检查,提醒施工单位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2025 年 1
—6 月共检查铁路民航在建项目 15 次,完成隐患整改 32 个(成
达万站前十六标 8 个)。三是开展日常督促提醒,建立了铁路民
航重点项目工作群,提醒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规定和措施、安
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六、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韩某某,男,群众,公民身份号码:422***********0075,
于 2025 年 2 月担任聂耳建筑公司从业人员。作为公司作业人员未
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临边作业时未按规范正确使用安全
带,导致其从 14#墩顶面直接坠落至 14#墩内部地面,后经抢救无

— 19 —
效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4]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但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聂耳建筑公司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督促从业人
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本次
事故中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5]、第四十四条第一款[6]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
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8]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九节 9.1.10[9]之规定,给予聂耳建筑公司罚款人民币 51 万元(伍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
急措施。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
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
[9]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九节 9.1.10:

— 20 —
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 余永明,男,群众,公民身份号码:512***********0870,
于 2020 年 8 月开始担任聂耳建筑公司副总经理,2022 年 12 月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外协调和项目管理工作;2022 年 10 月经公司授权为项目负责
人,全面负责福寿桥墩台身工程项目管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和项目主要负责人,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未通过组
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负
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11]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12]和《重
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 9.1.10 之规定,
给予余永明处上一年年收入(余永明 2024 年年度收入为 15.6 万
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6.24 万元(陆万
贰仟肆佰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
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四十的罚款;

— 21 —
十五条第二项[1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
项[14]的规定,给予余永明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七十的罚款的行
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10.92 万元(壹拾万零玖仟贰佰元),两项
合并,给予余永明处罚款人民币 17.16 万元(壹拾柒万壹仟陆佰
元)的行政处罚。
2. 朱占军,男,群众,公民身份号码:512***********0491,
于 2023 年 10 月担任聂耳建筑公司福寿桥墩台身工程项目安全员,
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作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本
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15]之规定,建议区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6]和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 9.1.10 的
规定,给予朱占军处上一年年收入(朱占军 2024 年年度收入为
7.653 万元)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1.91325
[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
收入 40%至 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
者漏报事故的;
[1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
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
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至 100%的罚款;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
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 22 —
万元(壹万玖仟壹佰叁拾贰元伍角)。
(四)其他处理建议
1. 经事故调查组对业主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开展调查,成达万
高速铁路公司的安全管理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
议不予处理。
2. 经事故调查组对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开展调查,铁科院
工程咨询公司的安全监管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
议不予处理。
3. 经事故调查组对总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开展调查,中铁三
局的安全管理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不予处理。
4. 经事故调查组对监管单位履职情况开展调查,未发现区交
通运输委在安全监管过程中有不履职和失职、渎职的情况,建议
不予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
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聂耳建筑公司
应深刻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应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整改,在 14#墩顶面设置安全
网等防护措施,并对项目高处临边作业面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
除高处临边作业面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分析事故原
因,针对此次事故暴露的隐患组织项目从业人员开展安全警示教

— 23 —
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已暂停
作业的施工现场管理,临时作业活动须经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后方
可实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台账如实记录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
隐患。强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及时、准确报
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铁三局
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检查分包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督促分包单位整改发现的事故隐患。加强已暂停作
业施工现场管理,建立临时作业报告制度,经安全管理人员同意
后方可实施。对项目开展全面排查,重点针对高处临边作业等危
险作业和未按规范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采取
再教育、财务考核等管理措施、强化作业人员和分包单位安全意
识,及时整改并消除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针对本次事故开
展警示教育,确保分包单位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铁科院工程咨询公司
切实履行监理职责,按照职责要求认真开展监理工作,强化
对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对
事故现场进行整改,对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
安全隐患。对施工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要加强对危险作业

— 24 —
的安全检查,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作业,保证项目施工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四)成达万高速铁路公司
要压实业主安全管理首要责任,总结事故教训,组织施工单
位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
大巡查、检查力度,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落到实处。督促施工单位对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及
时发现并排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施工单位开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制度的教育和宣传,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准确报告生
产安全事故。
(五)区交通运输委
要针对此次事故情况对监管企业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对事故
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汲取事故教训。要进一步加大检查督查力度,
督促建设单位对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作业现场存
在的安全隐患。要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督促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管理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要强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宣传,督
促参建单位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要总结事故教训,加
大宣传教育力度,并切实提高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管理水
平,确保行业的安全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