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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合瑞鑫劳务有限公司 “3·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重庆市万州区 发布:2026-05-19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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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合瑞鑫劳务有限公司
“3·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 时 10 分许,四川信合瑞鑫劳务有
限公司作业人员曾某某在雍江上境一期 3 号楼 24 楼使用电动运
板车挪动 ALC 板(轻质隔墙板)时,因操作失误,电动运板车
撞开电梯的楼层门,曾某某与电动运板车从 24 楼坠落至一楼地
面(坠落高度约为 70m),曾某某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20
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规定,成
立了以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
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的四川信合瑞鑫劳务有限公司“3·21”高处
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
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
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
现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
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及事故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
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四川信合瑞鑫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合瑞鑫劳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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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成立于 2014 年 04 月 29 日;法定代表人:熊英;公司住
所: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书院街 145 号 1 栋 1 单元 18 层 5 号;
营业期限:2014 年 04 月 29 日至永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40986683582。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施
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
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
租赁(除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公司取得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川)JZ 安许证字
【2016】0A0555;许可范围:建筑施工;发证时间:2022 年 03
月 15 日;有效期:2022 年 03 月 15 日至 2025 年 03 月 15 日。
公司取得了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书》,证书编号为:川劳备 510110996;发证时间为:2022 年
03 月 18 日;有效期至 2027 年 03 月 18 日。
(二)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雍江上境小区一期 1-4 号楼,15-25 号楼及对应车
库;商业 S1、幼儿园 C1 号楼、配套 C2 号楼、门岗 C3 等附属工
程;
工程地址: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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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重庆蓝波湾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信合瑞鑫劳务公司;
2021 年 2 月 26 日,重庆蓝波湾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第八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双方就雍江上境小区一期
1-4 号楼、15-25 号楼及对应车库;商业 S1、幼儿园 C1 号楼、配套
C2 号楼、门岗 C3 及附属工程(以下简称:雍江上境小区一期项目)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合同工程内容为:雍江上境小区一期
1-4 号楼,15-25 号楼及对应车库、商业 S1、幼儿园 C1 号楼、配套
C2 号楼、门岗 C3 及附属工程总承包工程,具体以合同、工程量清
单及工程管理要求为准,建筑面积为 199737.82m2;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的地基与基础及边坡支护、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
(3 号、4 号楼精装修,1 号楼、2 号楼、15-25 号楼初装饰;含幕
墙)、屋面、建筑给排水、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建筑节能、消
防设施安装、智能建筑等附属工程,具体以招标人发出图纸及工程
量清单为准。合同工期为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759 天。
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信合瑞鑫劳务公司签订《建
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重庆万州蓝波湾项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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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施工总承包,劳务承包范围为: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3 号、
4 号楼精装修,1 号楼、2 号楼、15-25 号楼初装饰)、屋面、建筑
给排水、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建筑节能附属工程等建筑工程范
围劳务,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主材由甲供,其他配套小型机
具等由乙供)的清包工形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施工中所需材料、
设备、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均由信合瑞鑫劳务公司自行负责,同时
信合瑞鑫劳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操作规程、
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等规定和甲方制定的现场管理制度办法组
织施工。双方还约定了安全管理责任,信合瑞鑫劳务公司自行承担
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接受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监
督。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雍江上境一期小区项目 3 号楼,3 号楼共 26
层,楼层高为 3 米,3 号楼有两部施工电梯,在每层楼电梯口均
设置了楼层施工电梯口防护门。坠落处位于 3 号楼 24 层 20 轴~23
轴/F 轴~J 轴之间的左侧施工电梯楼层防护门处,在 20 轴~23 轴
/F 轴~J 轴之间的墙壁上有电动运板车和 ALC 板停放的痕迹,电
动运板车停放距楼层防护门约 3.45m,24 层左侧施工升降机楼层
门为双扇门,楼层门朝内开,单门尺寸为:高 1.86m,宽 0.8m,
该楼层门已经被电动运板车撞坏。该施工升降机由中联重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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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制造,设备型号:SC200/200EB-A,2022 年 9 月 26 日
经重庆品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经使用单位 2
月对该施工升降机检查合格。坠落点为 3 号楼一楼车库顶地面,
坠落点处地面有血迹,电动运板车已经被摔坏,地面有散落的运
板车零件,电动运板车几何尺寸为:1.30m*0.75m*1.00m,载重
为:1.5t,电动运板车运行由手柄开关掌握,地面还有两块已被
摔碎的 ALC 板,ALC 板几何尺寸为:2.32m*0.6m*0.10m(重量
约 100kg)。
(四)人员伤亡情况
曾某某,男,56 岁,公民身份号码:513***********5170,
家庭住址:重庆市彭水县,系四川信合瑞鑫劳务有限公司作业人
员,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处置及报告情况
2023 年 3 月 21 日上午 7 时 30 分许,信合瑞鑫劳务公司作
业人员曾某某和文某某到雍江上境一期小区项目 3 号楼 24 层进
行安装 ALC 板作业。9 时 5 分许,曾某某二人在 24 层安装了 5
块 ALC 板后各自开始收拾工具准备前往 22 层安装条板,9 时 10
分许,在里间收拾工具的文某某听到曾某某叫了一声就立即出来
查看,看见曾某某操作停放在 24 层 20 轴~23 轴/F 轴~J 轴之间的
一辆电动运板车(运板车上有两块 ALC 板)时撞开施工升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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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层楼层门,电动运板车和 2 块 ALC 板以及曾某某从 24 层坠
落至一楼地面。
事故发生之后,文某某通知了班组长冉某某并下到一楼查看
情况,文某某与冉某某在一楼地面找到曾某某后,立即拨打了
“110”,并向信合瑞鑫劳务公司和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项目部报告现场情况,信合瑞鑫劳务公司和成都建工第八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人员收到报告后立即前往现场查看情况,并向有关
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到达现场后,经现场
检查确认曾某某已死亡。曾某某死亡后,事故单位积极配合事故
调查工作,妥善处置善后工作,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与死者家属
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 120 万元,未造成社会不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勘验及分析,本次事故直接原因
为:作业人员曾某某擅自使用电动运板车,操作不当导致电动运
板车撞开 24 层楼层门致其高处坠落后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信合瑞鑫劳务公司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岗位职责不明确,未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经查,
公司安排了专人操作电动运板车运送条板,但死者曾某某在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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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板车操作人员休息期间擅自使用电动运板车挪动 ALC 板,另
查阅公司安全管理台账发现,公司在《岗位职责》中只规定了管
理人员岗位职责,未规定各工种的岗位职责,且未明确普通工人
的考核标准,未对普通工人进行考核。由于信合瑞鑫劳务公司岗
位职责不明确,未规定普通工人岗位职责,致使曾某某在不具备
相关岗位技能的情况下擅自跨岗位操作电动运板车,导致此次事
故发生。
(2)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经查,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制度及培训计划》
①
中规定
每日要组织本班组作业人员参加班组安全教育,对当天作业的安
全要点进行讲解。根据信合瑞鑫劳务公司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笔
录反映,事发当日,死者曾某某未参加当日班组安全教育活动。
由于信合瑞鑫劳务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未督促作业人员按章参加班组安全教育,致使作
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淡薄,未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进行作业,导致
此次事故发生。
2.信合瑞鑫劳务公司雍江上境小区一期项目项目经理羊某作
为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力。一是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责任
制。本项目《岗位职责》中只规定了管理人员职责,未规定各工
种岗位职责,未明确普通工人的考核标准,未对普通工人进行考
① 《安全教育制度及培训计划》4 内容 4.1 日常安全教育 1、每天上班前早会,各班组长对本班组作业人员开
展今日作业工作中的安全、质量注意要点讲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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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二是未严格组织实施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照项目
《安全教育制度及培训计划》的相关规定,督促项目班组严格落
实班组安全教育。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因企业未切实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作业人员违规作业所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单位安全监管情况
(一)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作为雍江上境小区一期项目
的监管单位,安全监管情况如下:一是在 2021 年 7 月 9 日为该
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在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
心进行安全监督报监,审查了项目施工安全前提条件等相关资
料,下达了监督员委派通知书。二是 2021 年 4 月 20 日组织项目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技术交底,
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对项目进行了 31 次安全监督检查。三
是 2021 年 10 月 28 日和 2021 年 12 月 2 日约谈监理单位两次,
对项目专监、监理员不良行为记 4 分,对项目经理违法行为记 1
分。四是对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问题、不按专项方案施工累计下
达 4 分隐患整改通知书,进行了 13 起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处罚
金额共计 4700 元。五是对违规行为移交涉嫌违法违规案件 7 起,
立案查处 9 起,结案 8 起,累计处罚金额 38.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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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庆蓝波湾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蓝波湾置业有限公司作为雍江上境小区一期项目的业主
单位,主要履行了如下安全管理职责:一是在项目上设置了工程
管理部负责整个项目工程建设,工程部定期组织总包、监理主要
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宣贯,累
计宣贯 28 次。二是对现场的安全及文明施工不定期进行巡查,
巡查完成后组织整改会议,累计开展巡查及整改会议 57 次,累
计发现问题 654 条,累计对相关单位处罚约 42000 元。三是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监督总包对该费用的使用
情况。四是定期开展分析总结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
的水平建议。
(三)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雍江上境小区一期项目
的施工单位,主要履行了如下安全管理职责:一是项目开工后积
极推广采用工具式安全防护、安全操作辅助用具,已累计投入安
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490.665 万元。二是每月定时召开安全例会传
达相关主管部门及行业的法规、文件、规范,通报当月各项目安
全状况,提出下个月安全重点事项,项目部开工至事故前召开安
全例会及一般性安全会议总共 87 次。三是项目部配备 3 名安全
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日巡查。至事发当日,项目部项目经
理带班检查 105 次,带班检查及安全员日常检查共计发现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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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条,开出书面整改通知书 174 份,整改隐患 1436 条,累计
罚款 85700 元。四是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施工项目部承
担控制、管理施工生产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目标的责任。建
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五是
项目部对新进场工人进行全覆盖的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
底,对农民工三级安全教育,以生产组织原则、环境、纪律、操
作标准为主,累计教育 1585 余人次。
(四)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雍江上境小区一期项目
的监理单位,主要履行了如下安全管理职责:一是建立项目监理
组织机构,编制了监理部人员进出场计划,设置总监 1 人,总代
1 人,专监 3 人,监理员 2 人。二是项目监理部编制了《监理规
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危大专项监理细则》等工作管理制
度和技术管理文件。三是组织审查总分包单位人员资格、《施工
组织设计》、各项专项施工方案等安全管理资料和安全行为管理
工作。四是定期对项目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资料巡视检查,对
巡视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完成
后送公司存档。五是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组织第三方单位检查及
专项安全检查、周安全检查、月安全检查等,每周召开监理例会,
截止到 2023 年 3 月 20 日,累计周检 67 次,月检 18 次,质量监
理通知单 31 份、安全监理通知单 52 份、召开监理例会 5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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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巡查整改通知 8 份、工程暂停令 2 份、安全处罚单 36 份、
安全处罚金额 92600 元。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为曾某某,建议对事故直接责任者、负有责任的事故单位、主要
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作如下处理:
1.曾某某,男,56 岁,信合瑞鑫劳务公司作业人员,在作业
过程中,擅自使用电动运板车,操作不当导致电动运板车撞开
24 层电梯楼层门,致其高处坠落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①
的相关规定,在本次事故中
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
亡,建议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信合瑞鑫劳务公司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公
司岗位职责不明确,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督促从
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②
;第四
十四条第一款
③
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鉴于此次事故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
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
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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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后,该公司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事故调
查工作。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①
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
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②
的规定,给
予信合瑞鑫劳务公司罚款人民币 40 万元(肆拾万元)的行政处
罚。
3.羊煜,男,40 岁,信合瑞鑫劳务公司雍江上境小区一期项
目的项目经理。作为公司雍江上境小区一期项目项目负责人履职
不力,一是未落实本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严格组织
实施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③
的规定,在
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④
的规定,给予羊煜处上一年年
收入(羊煜 2022 年度收入为 10.5 万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
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4.2 万元(肆万贰仟元)。
4.周立志,男,42 岁,信合瑞鑫劳务公司雍江上境小区一期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 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
处罚:(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第二款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
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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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员。作为项目安全员履职不力,未督促班组严格按照项
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班组安全教育。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
相关规定,在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司按照“四不放过”
的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区应
急管理局。
5.冉启寿,男,49 岁,信合瑞鑫劳务公司雍江上境小区一期
项目砌体班组班组长。作为砌体班组班组长履职不力,未按照项
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班组安全教育。其行为违反了安全
生产相关规定,在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司按照“四不
放过”的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
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经事故调查组对相关监管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开展调查,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
心、重庆蓝波湾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对该项目进行安全监管过程
中未有明显的不履职和失职、渎职的情况,建议不予处理。
六、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信合瑞鑫劳务公司要认真吸取“3·21”事故教训,举一
反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现场管理,督促作业人
员按照各类施工专项方案、技术规范及要求进行作业,确保操作规
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全面落实项目全员安全责任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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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岗位职责》,明确作业工人和不同工种的岗位职责;要完善制
定小型机具管理制度,建立小型机具管理台账,杜绝非操作人员使
用小型机具,及时发现和制止窜岗作业;要进一步加大施工现场安
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认真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排查,对发现的
事故隐患要切实落实整改,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重庆蓝波湾置业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针
对此次事故在所属在建工程项目内开展一次警示教育;要督促施工
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全面落实
项目全员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各工种的岗位职责;要加大监督
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小型机具管理台账,
避免窜岗作业;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予以纠
正;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施工单
位立即停工整改,直至达到安全条件,方可恢复作业,力争将事
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
分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要严格督促分包单位按照施工方案组织
施工作业,进一步强化分包单位、施工协作队伍及现场作业人员的
各类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全员安全责任意识;要
督促分包单位完善《岗位职责》,切实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要督
促分包单位完善制定小型机具管理制度,杜绝非操作人员使用小型
机具;要加强对分包单位、施工协作队伍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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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安全规章制度落实班组安全教育,提高帮助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确保不发
生类似事故。
(四)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项目监理人员要按照职责要求认真开展监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施
工重点部位、重要工序、重要节点的旁站监理制度;要加大监督
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措
施;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予以纠正,下达监理指令,并督
促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施
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直至达到安全条件,方可恢复作业。
(五)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要针对此次事故情况
在行业领域监管企业内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对事故单位进行通报批
评;要进一步加大建设领域的执法监管力度,加强对各类参建单
位的安全监管;要结合此次事故特点在行业领域内开展一次安全
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彻底整改;同
时要总结事故教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并切实提高行业领域内各
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管理水平,确保行业安全形势稳定。
四川信合瑞鑫劳务有限公司
“3·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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