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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韩城矿业王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1·18”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渭南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陕西省 发布:2026-02-13 类型:矿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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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7 日,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省安全
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核查网络舆情反映韩城市王峰煤矿瞒报生
产安全事故举报线索的函》,反映 2025 年1 月 18 日,韩城市王峰
煤矿井下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致郭某平遇难;事故发生后,矿
方未向有关部门上报,涉嫌瞒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
省安委办督办要求,报请渭南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了由渭南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
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讨论分析,
还原了事故发生、报告、救援的经过,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人
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
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
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陕西韩城矿业王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1·18”
事故是一起地面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 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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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企业及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1.陕西韩城矿业王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王峰煤
矿”):位于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桑树坪镇境内,隶属于陕西陕煤
韩城矿业有限公司,国有重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 300 万吨/年,
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煤的自燃倾向性为Ⅲ类不易自
燃,煤尘有爆炸性,矿井状况为正常建设煤矿。矿井营业执照、采
矿许可证、矿长考核合格证齐全有效。矿井设置 16 个部门,一线
班组 4 个。公司主要业务:煤矿筹建。
2.浙江岳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峰建设”):成立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法人代表人:林上曦,注册资金 1 亿零 68 万
元人民币。主营范围:煤炭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
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
务、施工专业作业、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
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等。
3.合同签订情况:2024 年 12 月,岳峰建设与王峰煤矿按照应
标文件签订了《王峰煤矿 S1301工作面底抽巷(回顺侧)瓦斯灾害
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浙江岳峰履行主要职责为:负责井
下抽采管路安装、钻孔施工、封孔、放水、钻孔测流、漏气处理、
现场标准化等工作。2025 年 1 月1 日岳峰建设成立王峰项目部。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瞒报经过、善后处置
(一)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2025 年 1 月 18 日 6 时 30 分,
岳峰建设王峰煤矿项目部安全副经理韩鹏菲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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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班作业任务为检修组装钻机、安装抽放管路、抽排水,完毕后正
常施工钻孔;7 时 24 分左右,当班机修工郭金平入井进行检修作
业;8 时 04 分左右,岳峰建设项目部负责人韩少敏通知韩鹏菲,
说 10时左右要回来一车配件(红色轻卡,车牌号:豫 A85J61),
让韩鹏菲安排人验收并卸车。因当班只有机修工郭金平对设备配件
比较熟悉,韩鹏菲随即通过值班室井下电话(5205)拨打井下S1301
工作面瓦斯抽采巷回顺侧水仓处电话(5445),通知郭金平升井(郭
金平本人接的电话)。9 时 16 分左右,郭金平离开作业地点(S1301
工作面瓦斯抽采巷回顺侧)开始升井(郭金平检修时将随身工具包
挂在钻机附近巷道帮部,定位卡在工具包里,因郭金平升井比较匆
忙,将工具包遗忘在S1301 工作面瓦斯抽采巷回顺侧,造成定位卡
未升井);10 时左右升井后,韩鹏菲安排郭金平 1 人,驾驶项目
部的红色电动三轮车,先去桑树坪镇竹园村乡雷路租赁房屋处验收
配件并卸车;11 时左右,韩鹏菲与生产副经理李石庭一起去桑树
坪镇竹园村乡雷路租赁房屋处帮忙卸车,到现场后发现郭金平躺在
货车旁,钻机配件动力头(约 50KG)压在郭金平下腹部,韩鹏菲
与李石庭立即将配件翻离郭金平身体,此时韩鹏菲发现郭金平还有
意识(韩鹏菲叫郭金平名字,郭金平还能应答),韩鹏菲立即电话
通知项目部职工段义飞开车(银色双排,车牌陕 E9113C)赶到现
场;13 时左右,韩鹏菲、李石庭、段义飞 3 人将郭金平送至下峪
口医院急救,医院抢救记录显示:抢救时间持续 35 分钟,抢
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会阴部及下肢多处开放损伤,呼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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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骤停。随后将死者尸体存放于韩城市快捷邦邦殡葬服务有限
公司(殡仪馆)。
事故发生后照片 1 事故发生后照片 2
事故现场勘查照片
(二)瞒报经过。事故发生后,岳峰建设王峰煤矿项目部负责人
韩少敏相关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不清楚事故上报规定,且认为事故
发生在王峰煤矿场区外,与矿方无关,故未向王峰煤矿汇报,亦未
上报韩城市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形成瞒报事实。
(三)善后处置。岳峰建设于2025年1月22日与郭金平家属(妻
子:田彦)协商,共计赔偿235 万元,其中:转账 175 万元、现金
60 万元,未进行法医鉴定,达成协议后于2025 年 1 月25 日下葬。
三、事故基本要素认定
(一)事故发生地点认定。事故调查组根据前期核查及调查情
况,通过现场勘查、调取资料、谈话取证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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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为:陕西省韩城市桑树坪镇竹园村乡雷路路边,距离王峰煤矿
地面工业广场约 4.5公里的临时库房处。
(二)事故发生时间认定。根据现场相关人员谈话笔录,事故调
查组分析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2025年1月18日10时50 分左右。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本起事故造成1 人死
亡:郭金平,男,汉族,36 岁,身份证号 6105811989********,
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人。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
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有关规定统计认定,事故共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 236万元。
(四)事故类别、等级及性质。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
西局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煤矿地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权限的通知》(矿安陕〔2024〕33 号)规定,本起事故为地面
其他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本起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经调查,该起事故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且瞒报。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郭金平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安全意识淡
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单独一人搬运重物,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
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一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岳峰建设未按规
定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教育培训缺项严重;现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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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习惯性违章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现象严
重;作业现场无安全员现场监护;二是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韩城
矿业、王峰煤矿未对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不细,工业广场外作业现场安全疏
于管理。
五、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岳峰建设王峰煤矿项目部施工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
位。一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贯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库房安全
管理制度;二是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管理人员习惯性违章指挥,现
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现象严重;三是作业现场无安
全员现场监护;四是安全培训不到位,教育培训缺项严重,安全意
识淡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自保互保意识差;五是编制的安
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具体无针对性,不能指导现场作业;六是项目负
责人不符合任职资格,不能有效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
(二)岳峰建设对项目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向王峰项目
部派驻未到岗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脱节;二是对王峰煤矿项目部
的安全管理缺失,未按照公司制度对项目部开展安全检查,对项目
部的管理混乱,对其事故及瞒报行为严重失察。
(三)王峰煤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对项目施工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
不细,工业广场外作业现场安全疏于管理,导致对事故及瞒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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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察;二是对项目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工人安全风险辨识
能力不足、自保互保意识差;三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工程施
工安全巡查、检查不全面,未及时发现项目部违规装卸行为。
(四)韩城矿业公司煤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对项
目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不到位,工人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
足、自保互保意识差;二是对王峰煤矿建设项目部的业务指导、安
全管理、安全风险管控方面工作指导不力,导致对事故及瞒报行为
失察。
(五)韩城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一是不执
行上级机关的决定、指示,省市多次下达《督办通知书》,未按要
求及时上报核查情况;二是举报核查阶段,在尚未查清事故发生具
体地点前便启动事故调查工作;三是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存
在漏洞,对隐瞒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
六、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
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郭金平,男,汉族,岳峰建设机修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
安全管理规定,擅自装卸重物,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
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责任。
2.韩鹏菲,男,汉族,岳峰建设王峰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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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
责任。鉴于其在郭金平受伤后及时送医,未贻误事故抢救,后续积
极配合事故核查、调查,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由渭南市应急管
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条第
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
定,合并做出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决定。
3.李石庭,男,汉族,岳峰建设王峰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
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地面作业协调工
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其在郭金平受伤后及时送
医,未贻误事故抢救,后续积极配合事故核查、调查,建议免于追
究刑事责任,由渭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
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合并做出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
罚款决定。
4.韩少敏,男,汉族,岳峰建设王峰项目部实际负责人,负责
项目部全面工作。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
事故发生后主观瞒报,对事故发生及瞒报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
郭金平受伤后及时送医抢救,并在郭金平医治无效死亡后主动妥善
处理善后工作,未贻误事故抢救,且后续积极配合事故核查、调查
工作,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由渭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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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合并做出
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决定;按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
单。
5.林上曦,男,汉族,岳峰建设法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
位,对事故发生及瞒报严重失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后续积极
主动配合事故核查、调查工作,建议由渭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合并做出
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决定。
6.兰凯,男,汉族,王峰煤矿安全安监部部长,负责全矿区安
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项目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
未按施工合同要求对工程安全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建议由渭南市应
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
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5%的罚款。
7.张博,男,汉族,王峰煤矿安全副总经理,分管全矿区安全
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项目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对
项目安全管理有漏洞,对事故瞒报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
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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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建议韩城矿业公司对其岗位进行
调整;建议由渭南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25%的罚款。
8.李伟涛,男,汉族,王峰煤矿总经理,负责矿井全面工作,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事故瞒报行为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向韩城市矿业公司写出深刻书面检
查,建议韩城矿业有限公司对其岗位进行调整;建议由渭南市应急
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9.耿斌,男,汉族,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专员,负
责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王峰煤
矿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对隐瞒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失
察,在该起事故上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向韩城市应急管理局
写出书面检查,建议韩城市政府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0.孙社学,男,汉族,原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应急
管理全面工作。作为地方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尚未查清具体事
发地点,即案件核查结论不清便力主启动事故调查工作,不执行上
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示,且多次未按上级督
办要求及时上报该起事故核查情况。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
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事故单位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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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峰建设。该公司安全培训不到位,教育培训缺项严重,安
全生产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现象严重,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事故发生后又隐瞒不报,对事故发生负主
要责任。建议由渭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
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
定;按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
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王峰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规定不严格,安全
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对事故及瞒报行为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渭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
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行
政处罚决定。
3.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
安全规定不严格,导致对事故及瞒报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管理
责任。建议向渭南市政府上报深刻书面检查,向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上报相应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建议韩城矿业有限公司组织对第三
方项目工程承包公司开展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制定相关安全措施
并形成长期检查制度。
4.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对直管煤矿责任落实不到位,驻矿安全
监管工作不实不细,对隐瞒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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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多次督办不按要求执行,相关工作落实不力。建议向韩城
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
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树牢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
识,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清醒认识当前煤矿
安全生产严峻形势,进一步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把安全生产工
作抓严抓实抓细,坚决防范遏制伤亡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管
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扎实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全面
辨识、评估、管控安全风险,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积极整
改,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三)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要认真开展安全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的学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的红线和底线意识,并结合工作
区域内的风险特点,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考核制度。要加强项
目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防范和处理各类隐患、自我保护的能
力,确保各类人员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切
实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要严格
落实各项制度、岗位责任制,强化各级各类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作
业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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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对一线作业人员和外包人员的管理,坚决纠正“三违”现象,确
保安全生产。
(五)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韩城市应急管理局要切实履行安全
监管职责,进一步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加大对驻矿安全监督员履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辖
区煤矿违法违规、瞒报事故行为。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煤矿事故发生。
陕西韩城矿业王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1˙18”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