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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蒗县“1·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深入调查报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公示公告 --> 领导之窗 就业创业 --> 政策文件 人事信息 组织机构 重点领域 招考录用 教育体育信息 环境保护信息 重大项目建设信息 自然资源信息 财政信息 政府预算 政府决算 部门预算 部门决算 权责清单 食品安全信息 医疗卫生信息 公安机关重点领域信息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 旅游信息 社会救助信息 民生信息 统计公报 政府采购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 建议提案办理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乡镇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宁蒗县“1·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深入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12-13 15:33 字体:【 大 中 小 】 宁蒗县 “ 1·30 ” 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 深入 调查 报告   202 3 年 1 月 30 日 02 时 03 分许 , 在宁蒗县 辖区泸沽湖大道唐家堡堡路段处 ,发生一起致 1 人死亡 的 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 。 事故发生后,宁蒗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医院、消防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对接安抚好死者家属,并组织力量,开展好现场勘查处置、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宁蒗县人民政府于 10 月 27 日成立了由县安委办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运政管理所、县紫玛街道办事处、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人员组成 “1·30” 事故深入调查组,开展全面深入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杨玉华任组长,深入调查期间,邀请了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全程参与。 调查组坚持按照 “ 四不放过 ” 和 “ 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 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形式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认真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宁蒗县 “1·30” 事故是 一起 因 小型轿车驾驶员 不注意行车安全、超速行驶撞到未按规范停车处于静止非运货状态的重型自卸货车尾部从而 造成小型轿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属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 基本情况 ( 一 )事故 发生驾驶人员情况 1. 田维岗, 男, 47 岁,身份证号码: 533224197512 ****** ,汉族,系云 P46574 号别克牌 SGM716LE 型小型轿车驾驶员,户籍为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现居住宁蒗县大兴镇万格路 308 号,驾驶证档案编号 533200478248 ,准驾车型 C1E ,初次领证日期 2007 年 12 月 25 日,有效期止 2023 年 12 月 25 日。 2. 黄东发 , 男, 34 岁,身份证号码: 533224198808 ****** ,汉族,系川 W71456 号陕汽牌 SX32505B434A 型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户籍为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现居住宁蒗县大兴镇安乐社区 29 号省小村,驾驶证档案编号 533200135217 ,准驾车型 B2D ,初次领证日期 2009 年 05 月 26 日,有效期止 2025 年 05 月 26 日。 ( 二 )事故发生 车辆概况 1. 云 P46574 号车辆, 号牌种类: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类型:小型轿车;中文品牌: 别克牌;车辆型号: SGM716LE ;车辆识别代号: LSGJS52U75H032274 ;发动机号: 57080079 ;车身颜色:灰;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人数: 5 人;出厂日期: 2005 年 09 月 21 日,初次登记日期: 2005 年 11 月 29 日;强制报废期止: 2099 年 12 月 31 日;检验有效期止 2023 年 11 月 30 日;保险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保险 公司: 中国 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保险凭证号: AKUM06ECTP22B001070V ;机动车所有人:田维岗,登记住所:云南省宁蒗县大兴镇万格路 308 号;联系电话: 13988842346 。 2. 川 W71456 号车辆, 号牌种类:中型货车;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中文品牌:陕汽牌;车辆型号: SX32505B434A ;车辆识别代号: LZGCL2V45JX010679 ;发动机号: 1418B019383 ;车身颜色:黄;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 2018 年 04 月 09 日,初次登记日期: 2019 年 04 月 17 日;强制报废期止: 2033 年 04 月 17 日;检验有效期止 2023 年 04 月 30 日;保险终止日期: 2022 年 04 月 12 日;无保险;机动车所有人:黄东发,登记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大兴镇安乐社区 29 号省小村。 ( 三 )事故 发生经过 2023 年 1 月 30 日,田维岗驾驶云 P46574 号别克牌 SGM716LE 型小型轿车,由宁蒗县硝水坪驶往宁蒗县城方向, 02 时 03 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泸沽湖大道唐家堡堡路段处时,撞到停在道路最右侧车道处于静止 非运货 状态的黄东发所驾驶的车辆川 W71456 号陕汽牌 SX32505B434A 型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云 P46574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田维岗当场死亡。 ( 四 )事故 现场情况 1. 事故现场道路环境: 事故现场位于宁蒗县辖区泸沽湖大道唐家堡堡路段(经度:东经 100° ,纬度: 27° )。该路段为一般城市道路,双向四车道,无中央隔离栏, 现场 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宁蒗县城方向,北往泸沽湖方向,西侧为边坡挡墙,北侧系绿化带,道路由北往南为右弯路段,系普通城市道路。事故现场道路有道路分道线,道路中心由黄色又实线。事故现场设有指路标志牌(泸沽湖、下仁河村) 1 块以及限速 60km/h 、禁停标志牌 1 块。 2. 事发行驶路线: 2023 年 1 月 30 日 02 时许,田维岗驾驶云 P46574 号别克牌牌 SGM716LE 型 小型轿车 (核载 5 人,实载 1 人 ),从 宁蒗县硝水坪 出发,途经官地坝驶入宁蒗县城内, 02 时 03 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泸沽湖大道唐家堡堡路段处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黄东发驾驶的川 W71456 号重型自卸货车 自 2023 年 1 月 28 日 17 时左右停到泸沽湖大道唐家堡堡路段处,一直处于静止非运货状态,直到 2023 年 1 月 30 日 02 时 03 分许发生了交通事故。 3. 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天气晴、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完好。 ( 五 )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黄东发驾驶的川 W71456 号重型自卸货车 无人员伤亡; 2. 田维岗驾驶的云 P46574 号小型轿车 1 人死亡,具体情况为: 田维岗 ,男,汉族 , 47 岁, 驾驶 证号码: 332241975120429500 , 户籍地 : 云南省丽江市 , 是 云 P46574 号 小型轿车 驾车人,在事故 中当场 死亡 , 系 宁蒗县民族中学教师 。 经 评估 ,本事故造成 直接经济 损失 为 人民币 86.37 万 元 。 二 、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一 ) 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 年 1 月 30 日 02 时 04 分 许 ,宁蒗县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 在宁蒗县索玛花加油站下面唐家堡堡有一辆车撞到停在路边的大车尾部,车损严重了,请你们过来处理一下 。 ” 接警后迅速指令宁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赶赴现场处理。接报后,交警大队 民警陈学华、张云杉 迅速带领 相关人员 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处置、调查等工作。同时 联动应急、医院、消防 等 相关 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员救治、事故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 二 )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警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封锁现场,经现场初查,发现驾驶员田维岗已无生命体征。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批示:查明事故原因,处理好善后及其他事宜,切实加强源头管理,防止此类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 2023 年 1 月 30 日 02 : 12 医疗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经公安交警、医护人员救援处置,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现场处置及勘查于当日 03 : 30 分时结束,撤出现场并恢复交通 , 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 三 ) 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田维岗遗体由宁蒗县殡仪馆车辆送至宁蒗县殡仪馆妥善保管,经川 W71456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黄东发与死者田维岗亲属协商达成协议,由黄东发先行垫付人民币 50000.00 元(伍万元整)给死者家属作为丧葬费用,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 四 )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级各相关部门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现场指挥科学、合理,相关部门行动迅速、协作配合到位。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要求。 三 、 事故原因分析 (一)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 [ ] 当事人 田维岗 驾驶 云 P46574 号小型 轿车 从 硝水坪 往宁蒗县城 行驶至泸沽湖大道唐家堡堡路段处 时, 不注意行车安全,超速行驶撞到停在道路最右侧车道处于静止非运货状态的黄东发 驾驶的 川 W71456 号 重型自卸货车尾部是主要原因,当事人黄东发 驾驶的 川 W71456 号 重型自卸货车违反停车规定占道停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事故中心现场位于宁蒗县泸沽湖大道唐家堡堡路段 处,现场见云 P46574 号小型轿车车身前部与川 W71456 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发生严重碰撞( 车体痕迹情况: 云 P46574 号小型轿车因需要,后经消防救援人员破拆,车头、车门、顶部见大面积碰撞痕迹,受损严重; 川 W71456 号 重型自卸货车 尾部见大面积碰撞痕迹) ,小型轿车紧靠并停止于 由北向南的最右侧车道上 , 现场路面两车接触位置遗留 云 P46574 号 小型客车大量车体碎片,川 W71456 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身停于由北向南右侧车道内。另外, 宁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有关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了肇事车辆痕迹检验鉴定、遗体检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车辆速度鉴定、车辆技术检验鉴定及毒品检验等检验鉴定,目前已共出具检验鉴定报告 9 份,具体情况如下: 理化类检验鉴定: 1. 宁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宁公交鉴(法病)字〔 2023 〕 04 号鉴定文书证实:死者聂志良系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2.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 2023 〕理化鉴字 00724 号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 的( 云 P46574 号别克 牌 SGM716LE 型小型轿车 驾驶人) 田维岗 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 云南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宁蒗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标本状态描述与检测结果分析意见》 证明:当事人 田维岗血液标本搁置时间太久,出现严重溶血,已检测不出血糖。 4. 宁蒗县 公安局交警大队 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联合检测(胶体金法)记录 证实: 田维岗 的尿液检测样本经检测吗啡、冰毒均呈阴性。 5. 宁蒗县 公安局交警大队 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联合检测(胶体金法)记录 证实: 黄东发 的尿液检测样本经检测吗啡、冰毒均呈阴性 。 车辆检验及车速鉴定: 6. 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弘诚司鉴〔 2023 〕车速鉴字第 0134 号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云 P46574 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碰撞时的车速约为 102km/h 。 7. 云南 云通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 云通司鉴中心〔 2023 〕车速鉴字 00456 号车辆速度鉴定意见 书证实: 云 P46574 号车发生事故碰撞时的车速约为 102km/h 。 8. 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弘诚司鉴〔 2023 〕车技鉴字第 0199 号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 ① 川 W71456 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及信号装置、喇叭装置、刮水器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 ② 川 W71456 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 9. 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弘诚司鉴〔 2023 〕车技鉴字第 0200 号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 ① 云 P46574 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及信号装置、喇叭装置、刮水器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 ② 云 P46574 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 四、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当事人田维岗,系事故车辆 云 P46574 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该驾驶员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注意行车安全、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以及第四十二条 “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田维岗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但鉴于其本人在该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 (二)事故车辆当事人黄东发的处理建议 当事人黄东发, 系事故车辆 川 W71456 号重型自卸货车 驾驶员。首先,黄东发 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 之规定;其次,黄东发未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黄东发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采取扣留黄东发机动车驾驶证、川 W71456 号陕汽牌 SX32505B434A 型重型自卸货车及行驶证的强制措施,并加强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三)县交警大队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通过对县交警大队开展调查,县交警大队领导职责分工明确,认真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强化路面巡查管控,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1·30”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应急处置,对事故情况开展调查取证,出具事故初步认定书、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协调事故双方善后事宜。深入事故调查组认为宁蒗县交警大队履行了行业监管责任,结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建议不予追责问责。 (四)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通过对宁蒗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开展调查,县运管所领导职责分工明确,及时部署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第一时间配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深入事故调查组认为宁蒗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履行了行业监管责任,建议不予追责问责。 (五)紫玛街道办事处 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通过对宁蒗县紫玛街道办开展调查,街道办领导职责分工明确, 严格按照 “ 属地管理 ” 的原则,日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及时部署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第一时间配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深入事故调查组认为紫玛街道办履行了属地管理责任,建议不予追责问责。 五 、 事故主要 经验 教训 和防范、整改措施 该事故是事故主要责任人驾驶小型轿车 在 道路上行驶时,不注意行车安全,超速行驶撞到次要责任人未按规范停车的重型自卸货车尾部从而 造成小型轿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 近年来,我县道路交通事故频发。 2022 年,我县共发生 4 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暴露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方面存在不足。以及今年发生 “1·05” 、 “1·30”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和 “2·19” 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为例,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 “ 两个至上 ” ,以防事故、保安全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驾驶人、车辆、道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形成 “ 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 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认清严峻形势,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紧迫感。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强化极限思维、底线思维,深刻认识上路车辆不断增多,风险叠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严峻形势。 (二)要层层压实责任,强化路面管控,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二 是 县交通局、交警大队、县管所等相关部门要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大人、车、路、企等道路交通安全要素排查整治力度,特别是县城内道路两侧车辆违规停放排查整治,针对存在的道路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推进公路精细化提升行动,强化保通保畅工作,规范设置弯道交通标志标线和警示标志,有效降低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三 是 公安交警部门要持续开展重点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扎实推进交通事故预防 “ 减量控大 ” 集中攻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交通安全隐患排查、路面交通秩序管控,持续强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三)要加强以案促改,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是 各行业各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强化驾驶员的安全警示教育,加强安全宣传和提示,全面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风险意识,使驾驶员充分认识存在的风险和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让安全行车成为每个驾驶员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着力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从而杜绝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强超抢会、占道行驶等违章行为,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范操作,保证行车安全; 二是 交通 运输部门要不断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加大监管执法的频次和力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媒体监督等手段,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 交通运政部门要充分运用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车辆、重点路段、重点驾驶员的精准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重点营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营运车辆安全运营,坚决避免出现群死群伤事故; 四是 公安交管部门要结合交通事故预防、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等重点工作,根据道路交通流量、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特点,科学优化勤务和警力,加强路检路查,加大对 “ 两客一危一货一面 ” 等重点车辆执法力度,严查严管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要常态化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杜绝乱停乱放,找准查实风险隐患,列出清单、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强化病害处置,完善防护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增设必要的安全警示标示,改善通行条件,要做好路况信息提醒,加大路检路查和交通秩序维护,多措并举保证路况和交通秩序良好,才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事故进一步深入调查组 2023 年 12 月 8 日 关于宁蒗紫玛“1.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果的批复   相关链接: 相关链接: 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市级部门 丽江市人民政府网 市纪委 丽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市)县 古城区人民政府 玉龙县人民政府 永胜县人民政府 华坪县人民政府 宁蒗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