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鹤城镇“5·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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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鹤城镇“5·9”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鹤山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11 月 目录 一、 事故基本情况 .............................................................................................................. 1 (一) 事故有关车辆情况 ........................................................................................... 2 (二) 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 3 (三) 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 3 (四) 事故发生经过 ................................................................................................... 4 (五) 事故现场道路及天气情况 ............................................................................... 5 (六) 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5 (七) 政府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 5 二、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5 (一) 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 5 (二) 事故善后情况 ................................................................................................... 6 (三)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6 三、 事故原因分析 .............................................................................................................. 6 (一) 直接原因 ........................................................................................................... 6 (二) 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 7 (三) 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7 (四) 间接原因 ........................................................................................................... 8 四、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9 (一)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 9 (二) 对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 9 (三) 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0 (四) 其他建议 ......................................................................................................... 10 五、 事故主要教训 ............................................................................................................ 11 六、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1 1 2025 年 5 月 9 日 01 时 18 分许,325 国道下行 72 公里 90 米 (鹤山市鹤城镇莲城混凝土公司门前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 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3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 第八十八号,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93 号,以下简称《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鹤山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鹤山市 应急管理局、鹤山市公安局、鹤山市交通运输局、鹤山市总工会、 鹤城镇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鹤山市鹤城镇“5·9”一般道 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 关人员、深入事故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 范措施及整改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后车驾驶员驾驶超过核定载质 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及前车 驾驶员驾驶后防护装置及后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上路 行驶,导致后车追尾碰撞前车而发生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 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有关车辆情况 1.后车:豫 K008CR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许昌 市魏都区魏联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登记住址:河南省许昌市 魏都区西大街道豫园美食城 C 排 5 号,初次登记日期:2021 年 09 月 17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5 年 09 月 30 日。车辆状态:正 常。该车已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有效期至:2025 年 12 月 23 日,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 市分公司,第三者责任险:无,司乘人员险:无。车辆人员核载: 3 人,事发时实载 1 人。车辆核定总质量:4495KG,核定载质 量:1580KG,事发时该车装载一批新鲜辣椒,实载:4965KG, 超载:3385KG(214.24%)。 2.前车:赣 C5D28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 C22A9 挂号 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高安市家家富实业有限公司, 初次登记日期:2017 年 12 月 08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道路运输证号:360983963360(发证机关:高安市交 通运输局,有效期至 2025 年 11 月)。车辆状态:正常。该车已 投保险,保险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承保公司:强制保 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第三者 责任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宜 春中心支公司万载支公司,司乘人员险:无。车辆核定载质量: 33200KG,事发时该车装载一批饲料,实载 32905KG,未超载; 车辆核载 2 人,事发时实载 2 人。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摄录 3 功能)情况正常。事故发生时,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运行情况正常。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李*民,男,汉族,1972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12……9,住址:河南省民权县……,准驾车型:C1,驾驶证 状态:正常,驾驶证有效期至 2027 年 05 月 20 日,事发时系豫 K008CR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周*权,男,汉族,1977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40……1,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准驾车型:A2, 驾驶证状态:正常,驾驶证有效期至 2030 年 07 月 23 日,道路 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 2029 年 1 月 12 日,事发时系 赣 C5D28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无伤害。 3.刘*明,男,汉族,1989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40……3,住址:广东省台山市……,系涉事豫 K008CR 号轻型 仓栅式货车运载辣椒的货主。在四九镇车朗永丰村承包土地种植 辣椒经营农场,系个人种植经营,未注册工商营业执照。 (三)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许昌市魏都区魏联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2411002MAE719W02J,经营者:李*民,个人经营,注 册日期:2024 年 12 月 25 日,经营场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西大街道豫园美食城 c 排 5 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 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个体工商 户当前经营状态为存续。名下货车共 1 台(豫 K008CR 号轻型仓 4 栅式货车)。 2.高安市家家富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 83MA35JQJX2U,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检,公司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日期:2016 年 7 月 19 日,经营场所:江西省宜春 市高安市大城镇府前路 5 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 物专用运输,物流信息服务,货运代理服务,货车、汽车零配件 销售,货物仓储服务,陶瓷加工、销售。2024 年 6 月 21 日取得 高安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赣 交运管许可 宜 字 360983289812 号,有效期: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028 年 6 月 21 日),名下共有 188 台货车,用作道路普通 货物运输。2017 年 12 月 11 日,赣 C5D28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 引赣 C22A9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司机周*权与高安市家家富 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落户合同》,周*权每年向高安市 家家富实业有限公司缴纳 2000 元代办服务费。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5 月 9 日 01 时 18 分许,李*民驾驶超载的豫 K008CR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 325 国道从湛江往广州方向行驶,至 325 国 道下行 72 公里 90 米(鹤山市鹤城镇莲城混凝土公司门前路段) 时,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内减速行驶由周*权驾驶的赣 C5D28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 C22A9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 部,造成李*民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道路及天气情况 5 事故现场位于 325 国道下行 72 公里 90 米(鹤山市鹤城镇莲 城混凝土公司门前路段),该道路是分车分向式、正常平直道路, 双向共四条机动车道,有非机动车道,道路中间水泥防护栏分隔, 沥青平坦路面,路面完好、干燥。 照明条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交通控制方式为交通信号灯、 标志、标线。 (六)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李*民 1 人死亡。根据《2025 年广东省道路交通 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标准和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 济损失为约 130 万元。 (七)政府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暂未发现政府相关部门在安全生 产监管履职方面存在问题。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派出所、消防救援及 120 急救中心 等有关部门单位派员到现场开展救援。 (一)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2025 年 5 月 9 日 01 时 20 分许,江门市“110”指挥中心接 到事故报警信息后,立即通知鹤山交警四中队派员前往处警,同 时通知消防救援、医疗救护机构前往救援。 01 时 35 分起,消防救援人员、鹤山交警四中队民警、鹤城 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相继到达事故现场,迅速开展救援处置。 6 01 时 47 分许,消防救援人员将被困人员李*民救出,并由 医护人员进行现场抢救。 02 时 15 分许,被困人员李*民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确 认死亡。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等部门和属地镇政府全力做好死者家 属安抚工作,事故各项善后有序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依 法送达当事人、家属。死者遗体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火化,死者 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以及属地镇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赶 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现场救援工作组织有力、措施 得当,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经评估,该起事故信息报送及时、 流转通畅,应急响应迅速、程序正确,现场救援处置合理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事故直接原因是:后车驾驶员 李*民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 够的安全距离,以及前车驾驶员周*权驾驶后防护装置及后反光 标识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二)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事故相关人员检验鉴定情况。公安交警部门对驾驶员周* 7 权进行毒驾及酒驾检验,并委托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员 李*民进行血液酒精浓度定量检验及常见毒品成分鉴定,排除酒 驾、毒驾嫌疑。 2.涉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华生司法 鉴定中心鉴定所对涉事车辆进行鉴定,结果如下: (1)豫 K008CR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经鉴定,豫 K008CR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制动系统正常,后部车身反光标识正常。事发 时车速范围为 47km/h-54km/h。事故发生路段限制最高车速为 80km/h。豫 K008CR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不存在超速的情况。 (2)赣 C5D28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 C22A9 挂号重 型仓栅式半挂车)。经鉴定,赣 C5D28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 引赣 C22A9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部反光标识及后部灯光、 后部防护装备不符合相关规定[1]。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2025 年 5 月 8 日 21 时许,李*民驾驶豫 K008CR 号轻型仓 栅式货车抵达台山市四九镇车朗永丰村 59 号之一装载货物(辣 椒)。23 时 46 分许完成装载后出发前往广州市白云区江南市场 鲜菜二区 238 档。该车沿 325 国道从湛江往广州方向行驶,5 月 9 日 01 时 18 分许行驶至 325 国道下行 72 公里 90 米(鹤山市鹤 城镇莲城混凝土公司门前路段)时发生事故。李*民驾车在 325 国道上行驶约 58 公里,用时约 1.5 小时。根据事发前豫 K008CR [1] 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及 GB25990-2010 《车辆尾部标志板》相关要求 8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情况,未发现李*民连续驾车超过 4 小时 导致疲劳驾驶的情况。 (四)间接原因 1.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李*民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上路行 驶[2],且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3];周*权对所驾驶车辆的 安全检查不到位[4],未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置车辆驾驶后防护装置 及车辆后部反光标志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隐患问题。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高安市家家富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要 求落实司机的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培训与考核高度依赖于高运安 管系统网络平台开展,未能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开展针对性的教育 培训[5]。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高安市家家富实业有限公司未 能排查出公司所属的赣 C5D28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 C22A9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存在的车辆驾驶后防护装置及车 辆后部反光标志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隐患问题[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 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 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 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支行我本岗位的安全操 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9 4.源头单位[7]落实源头治超工作不到位。台山市四九镇车朗 永丰村农户刘*明,作为涉事豫 K008CR 号货车所运货物的货主, 未落实源头治超主体责任,未核实装载货车的核定载质量,未按 要求规范货物装载[8]。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民,豫 K008CR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 薄,超载行驶,且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440784120250000082 号),李*民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涉 嫌交通肇事罪[9],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 任。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周*权,赣 C5D28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 C22A9 挂号 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驾驶后防护装置及 后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10]。根据鹤山市公安局 [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生 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 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8]《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六条:从事货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以及货物运输的单位和 个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规范车辆生产、销售、改装、检验和货物运输、装载等 相关活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 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具体标准参考 GB 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 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 10 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440784120250000082 号),周*权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鹤山市公安交管部 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 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高安市家家富实业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 有效开展货运司机岗前教育培训工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落实不到位,未有效消除赣 C5D28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 赣 C22A9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隐患(后防护装置及车辆 后部反光标志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建议由高安市交通运输部 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 处罚,处理结果书面报鹤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其他建议 台山市四九镇车朗永丰村农户刘*明,落实源头治超工作不 到位,建议台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 处理(处理结果书面报鹤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对辖 区内的农产品运输源头单位加强管理,做好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 载治理相关工作。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后车豫 K008CR 号轻型仓 标识》、GB 25990-2010《车辆尾部标志板》 11 栅式货车驾驶员对自身车辆运载能力盲目自信,忽视车辆超载所 带来的危险,车辆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未按要求保持车距行驶, 最终追尾前车。 (二)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落实 不到位。道路运输企业对司机的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培训管理高 度依赖于网络平台,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对车辆隐患问题治理 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车辆隐患排查不到位,对隐患治理不到位。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 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全面做好防范发生安全 生产责任事故的工作。 (一)压实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筑牢道路运输安全防线。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驾驶 员的安全职责清单及考核标准;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岗前培 训需覆盖法律法规、应急处置、车辆操作等核心内容并实行考核 后上岗,定期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应急演练,切实提升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与隐患辨识能力;建立全流程隐患治理闭环机 制,对车辆制动系统、轮胎磨损、安全设施等关键部位实行定期 检测,发现隐患立即停运整改,整改结果需经安全管理部门复核 存档;依托动态监管平台强化科技赋能,实时监控驾驶员超速、 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及时推送风险提醒信息,对多次违规违章 12 人员实施“停运学习”惩戒,通过“教育引导+刚性约束”双措 并举,持续改善驾驶行为。 (二)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一 方面要积极联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 打击超限超载、超员、疲劳驾驶、非法营运、冲红灯等严重违法 行为;加大“两客一危一货一校”车辆管理;进一步加强违法停 车秩序管理。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宣传道路交通安 全,切实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剖析典型 案例,用血的事实、血的教训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特别 是对涉及大型货车所属单位、公司进行教育宣传。不断提高广大 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自觉杜绝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全面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从源头上规范货车运 输行为。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健全并落实货物装载、运输、 卸货全过程安全监控制度,确保各环节监管到位、记录完整。要 督促货主单位、车辆所属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其 充分认识到货车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自觉 规范自身行为,主动监督货车运行全过程,切实做到源头严防、 过程严管,形成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道路运输安全治理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