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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4·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来源:惠州市龙门县·龙门县(龙门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惠州市龙门县 发布:2022-08-17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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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龙门县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 事故调查报告 字号:【大中小】 关闭 打印 龙门县“4·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2年4月5日07时36分许,姚满驾驶赣C2945Z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BX3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从龙门县城方向往龙门县龙华镇方向行驶,途径龙门县G355线龙城街道水西红绿灯灯控路段时,与从龙门县城方向往龙门县龙华镇方向行驶由戴创成驾驶的粤L68120号牌重型自卸车及停在红绿灯灯控路段等待通行由李灿辉驾驶的粤EE17A3(临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姚满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22年5月5日,县安委办收到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龙门县“4·5”道路交通事故成立深度调查组的请示》(龙公交〔2022〕深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联合制定并印发的《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有关规定,2022年5月16日,经龙门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龙城街道办、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等部门组成的龙门县“4·5”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按照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验、技术检测、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赣C2945Z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BX3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赣C2945Z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颜色:黄色,检验有效日期止2022年6月30日,车辆登记所有人:高安市书鹏物流有限公司,发动机号:1420E034638,品牌型号:乘龙牌LZ4253H5DB,于2020年6月20日取得高安市交通运输局颁发《道路交通运输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赣CBX3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身颜色:红色,检验有效日期止2022年6月30日,车辆登记所有人:高安市书鹏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中郓通牌JZJ9400ZH,使用性质:货运,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有效期至2022年6月18日。赣C2945Z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BX36挂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实际支配和持有人:黄玉灵,2020年6月16日,黄玉灵已按揭月供方式在高安市书鹏物流有限公司购买赣C2945Z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BX3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后直接挂靠在高安市书鹏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以该公司名义从事货物运输生产经营活动。  2.粤L68120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身颜色:绿色,检验有效日期止2022年6月30日,车辆登记所有人:惠州市竣华运输有限公司,发动机号:1021A800123,品牌型号:陕汽牌SX3315GP5,于2021年7月7日在龙门县交通运输局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有效期至2022年6月6日。车辆所有人和持有人为惠州市竣华运输有限公司。  3.粤EE17A3(临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身颜色:黑色,检验有效日期止2024年4月30日,车辆登记所有人:李灿辉,发动机号:TG322077004W70,品牌型号:特斯拉牌TSL6480BEVAR2,使用性质:非营运,原车牌号:粤ED91345,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有效期至2023年3月29日。车辆所有人和持有人为李灿辉。  (二)事故有关车辆驾驶人、支配人情况  1.赣C2945Z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BX3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有关情况  (1)驾驶人情况  姚满,男,1967年9月出生,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人,准驾车型:A1A2,驾驶证状态:正常,从业资格类别:客运驾驶员,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4日。  经查实,姚满无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质;在事发后的血液检验结果显示未发现有酒驾、毒驾情形。但从调取车辆GPS定位监控和交通卡口监控视频,姚满驾驶赣C2945Z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BX3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从2022年4月4日7时03分至4月5日7时36分(事故发生时),接近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在路面行驶只休息时间不足120分钟,事发时存在过度疲劳驾驶的情况。  (2)车辆实际支配人情况  黄玉灵,男,1984年12月出生,广东省博罗县柏塘镇人,系赣C2945Z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BX36挂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实际管理人和支配人(车辆日常管理和驾驶员雇请、车辆运输调度等事宜均有黄玉灵负责),与高安市书鹏物流有限公司签署了挂靠协议,并以高安市书鹏物流有限公司从事货物运输生产经营活动。  (3)高安市书鹏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情况  程权,男,1993年10月出生,系赣C2945Z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BX36挂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的机动车所人人高安市书鹏物流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程权及其公司人员只负责对公司名下车辆购买、车辆过户、与名下挂靠车辆的实际支配人进行联系购买保险等事宜,从未参与过名下挂靠车辆和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粤L68120牌重型自卸货车有关情况  驾驶人情况,戴创成,男,1983年9月出生,广东省龙门县龙城街道人,准驾车型:B2E,驾驶证状态:正常,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有效期至2028年3月28日。  经查实,戴创成驾驶粤L68120牌重型自卸货车,在事发时证照齐全,无超载、超速行为,血液检验结果显示未发现有酒驾、毒驾情形。  3.粤EE17A3(临牌)小型普通客车有关情况  驾驶人情况,李灿辉,男,1983年11月出生,广东省龙门县龙华镇人,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正常。  经查实,李灿辉驾驶粤EE17A3(临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事发时证照齐全,无超载、超速行为,血液检验结果显示未发现有酒驾、毒驾情形。  (三)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经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结论如下:  1.赣C2945Z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BX3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制动功能失效系本次事故造成;转向功能失效系本次事故造成;轮胎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  2.粤L68120牌重型自卸货车:制动、转向功能有效;行驶系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货车车身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中有关规定。  3.粤EE17A3(临牌)小型普通客车:制定、转向未见异常;行驶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广东省龙门县G355线广东省龙门县龙城街道水西红绿灯灯控路段,事发时晴天天气,未出现大雾和突发恶劣天气。路段为东西走向的沥青路面,东往龙华,西往龙门县城,道路中央设有水泥防护墙,路肩设有水泥防护栏,双向六车道,事故路段的行驶路面平直,标志、标线、中间隔离带齐全清晰。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2.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三辆车辆均系车头朝东、往龙华方向,车尾朝西,往龙门县城方向。以红绿灯为基准点,由西至东,分别为赣C2945Z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BX36挂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粤L68120牌重型自卸货车,粤EE17A3(临牌)小型普通客车。  (五)涉事公司情况  高安市书鹏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书鹏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5K07062;成立日期:2016年8月4日,企业法定代表人:程权,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蓝坊镇,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货车、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租赁、货物仓储服务,货运物流信息服务,代办车辆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书鹏公司于2020年9月取的高安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赣交运管许可宜字360983289918号),有效期至2024年9月2日。书鹏公司名下有104辆运输车辆(含肇事车辆赣C2945Z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BX36挂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均为个体购车人挂靠在该公司经营货物运输的车辆,其名下无任何实际营运车辆。  经查,书鹏公司对名下车辆只负责办理名下运输车辆的车辆证照、车辆年审、车辆保险等服务。该公司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组织驾驶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车辆行驶动态信息进行实时分析、处理,未建立健全动态监控台账。  (六)公安交警部门勤务情况  广东省龙门县G355线龙门县龙城街道路段属龙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管辖,事故发生路段为该大队县城中队管辖路段。通过查看值班日志、值班对讲机,调取执法记录仪GPS 巡逻轨迹,以及辖区的卡口图片,未发现执勤民警脱岗及拖延出警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5日7时36分许,姚满驾驶赣C2945Z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BX36挂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从龙门县县城方向往龙门县龙华镇方向行驶,途径广东省龙门县G355线广东省龙门县龙城街道水西红绿灯灯控路段时,与同一方向行驶由戴创成驾驶的粤L68120牌重型自卸货车及停在红绿灯灯控路段等待通行由李灿辉驾驶粤EE17A3(临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姚满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戴创成、李灿辉第一时间报警,尽力做好现场警示,并联合附近群众合力将被困人员(姚满)救出,等候120救援。  07时36分,事故现场人员打110报警求救;  07时38分,警情送达龙门县公安局;  07时39分,120救援指挥中心收到0752110警情送达;  07时52分,120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  07时53分,公安交警部门达到现场,立即进行现场保护及交通疏导;  07时55分,120救护救护人员将伤者姚满转送至龙门县人民医院进行行抢救;  08时01分,伤者姚满到达龙门县人民医院急诊科;  08时48分,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姚满死亡;  09时30分,龙门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对现场勘查取证完毕后,肇事车辆被拖至停车场停放保管,现场道路恢复交通,现场未造成交通堵塞现象。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引发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符合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四)事故后果和善后处理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姚满,男,1967年9月出生,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人),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由于该起事故赔偿和民事索偿工作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尚未完成,因此,暂将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为30万元。  3.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医院等部门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公安机关于2022年4月24日对死者姚满尸体完成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于2022年5月10前到龙门县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事宜。涉及到驾驶员与车辆实际控制人之间涉及的赔偿和民事索偿问题,公安机关已引导其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现时死者遗体已办理火化,家属已返回原籍,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根据公安交警部门于2022年5月5日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324202200000008号,驾驶人姚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认定驾驶人姚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戴创成不负事故责任,李灿辉不负事故责任,并告知三方当事人及死者家属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事故原因、发现的问题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分析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姚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具备普通货运从业资质,未充分注意路面安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过度疲劳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企业存在的问题  1.赣C2945Z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BX36挂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实际管理人和支配人黄玉灵,违反规定安排不具备普通货运资质的驾驶员姚满从事货物运输生产经营活动。  2.书鹏公司作为赣C2945Z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BX36挂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货物运输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对驾驶员及车辆进行有效管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与驾驶员和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没有按要求对赣C2945Z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BX36挂牌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姚满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名下车辆和从业人员长期失管。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龙门县“4·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  (一)龙门县公安交警部门履职情况  龙门县公安交警大队围绕“防事故、保畅通、保平安”的总体目标,全力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对重点运输企业、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员的安全监管,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管理能力,全力提高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圆满完成各项道路交通安保工作任务,为辖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据统计,2022年1月至6月,龙门县公安交警部门深入重点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12次,深入重点运输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39次,发送提醒函17份,有力敦促重点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持续开展“减量控大”和“摩电”综合治理集中整治工作中,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1099起,依法暂扣机动车2406辆(含摩电2139辆)。全县事故总数、亡人事故数、受伤人数分别同比下降14.29%、7.69%、63.28%,死亡人数持平。  (二)龙门县交通运输局履职情况  龙门县交通运输局作为事故辖区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能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要求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立即责令停产停业,落实相应的安全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据统计,于2022年6月底龙门县交通运输局已完成全县货运车辆(包含个体户车辆)1662辆,已100%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和驾驶盲区预警系统,并全部接入省、市监管平台,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2022年1月至6月,对“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共派出检查人员359人次,检查企业58家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全部按要求督促企业整改完毕,形成闭环管理。路面联合治超共出动13756人次(其中:交通7240人次、公安6516人次),检查车辆30.93万辆次,查处超限超载车辆145辆次,卸载货物约1004.66吨,罚款7.72万元,记分242分。  五、有关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姚满,赣C2945Z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BX36挂牌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充分注意路面安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过度疲劳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1.建议由龙门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书鹏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程权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建议由龙门县交通运输局书面函告高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法对书鹏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采取暂时限制或剥夺其相应行为能力的处罚措施。  (三)其他建议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教训和整改防范措施  货运企业运输安全失管失控问题突出。登记在书鹏公司名下的车辆均由他人出资购买,书鹏公司通过签订挂靠协议方式,使货运实际控制人获得相关运输许可证件后从事货运经营;在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未按规定配置人员,车辆动态监控没有发挥作用。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交警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吸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客货运输企业、站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档案、台账,加强对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督管理以及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驾驶人员疲劳驾驶,强化对客货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防存在安全隐患的驾车上路行为。  (二)加强企业资质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交警相关部门在对该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和办理挂靠运输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时,应严格审核公司法人资格和实际管理人身份。部分公司空挂一位自然人作为公司的法人,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运营,在发生较大事故或公司资金出现断链时,不具备承担风险能力的法人就无法配合工作,不能妥善解决公司引发的各种问题。  (三)加强挂靠公司执法检查。遏制客货运输企业、站场对驾驶员(私人驾驶员就是车辆实际使用人)的乱收费或变相收费现象。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集中排查辖区内的挂靠经营客货物运输车辆,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于以包代管、只挂不管等客货运输企业、站场,要督促企业该转出的转出,该收购的收购,该注销的注销。对于不配合管理的驾驶员应当向定位所在的交警或交通部门报告,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输经营企业,要及时上报行政审批机关,强制其退出运输市场,注销其经营资质。  (四)加强巡逻管控。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加大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整治超速超载、违法营运、疲劳驾驶、私自改装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严查严控道路运输车辆的管理方式,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交通违法行为人,强化事故预防工作。 相关附件: 来源: 龙门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