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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亚湾西区菩提园小区“7·13”一般淹溺事故行政处罚案的调查报告

来源:惠州市大亚湾·大亚湾(大亚湾应急管理部门) 地区:惠州市大亚湾 发布:2026-03-23 等级:一般 类型:淹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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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大亚湾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 选择字体: [ 大 中 小 ] 双击自动滚屏 关闭 打印 关于大亚湾西区菩提园小区“7·13”一般淹溺事故行政处罚案的调查报告   2023年7月13日19时17分许,大亚湾西区菩提园小区发生一起泳池淹溺事故,致1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2025年11月11日收到《关于大亚湾西区菩提园小区“7·13”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问题的批复》认定: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排未取得救生员资质的人员担任救生员,对救生员安全培训教育不足,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有效救治溺水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孙某某,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本单位未按规范要求配备有资质的救生员、救生员未严格落实岗位职责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发现孙某某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将孙某某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线索移交惠州市公安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25年11月25日惠州市公安局大亚湾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经与法制大队、区检察院研究,认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侦查,并发来《关于退回孙某某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显示的情况说明》。大亚湾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日依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孙某某进行立案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1.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398068266Q;  成立日期:2014年6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注册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石桥村委会中天彩虹城北区游泳池管理处;  经营范围:游泳池承包与管理;游泳池水质处理;救生员培训和输出。游泳培训等相关业务。销售:预包装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体育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泳池经营情况  2020年6月3日,天拓公司与佳泉公司签订《菩提园泳池经营协议书》,由佳泉公司承包菩提园泳池,经营期限为2020年6月3日至2025年9月30日。  2020年8月4日,菩提园游泳池取得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宣教局(现机构调整为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颁发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132520200002),经营场所负责人:孙某某,许可项目:游泳,许可证有效期限:2020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3日。  二、案件调查情况  (一)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13日19时许,张某通过抖音购买菩提园泳池门票带其儿子与外甥女王某某至该菩提园游泳池游泳。期间,王某某在成人游泳池独自游泳,张某带其儿子在儿童池游玩,导致王某某处于无人监护状态。按公安机关调取现场视频显示如下:  19时10分许,王某某疑似发生溺水,溺水时无明显挣扎动作。  19时12分许,王某某在成人泳池边没有任何反应。此时周围有游客在旁游泳,救生员并未观测到该处异常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  19时14分许,救生员李某某发现异常情况,走向游泳池前台告知店长李某有人溺水,随即跳入水中救起王某某。  19时15分许,救生员李某某将王某某救起,并采取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与李某、陈某某等人轮流进行抢救。  19时49分许,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由医护人员进行抢救。  2.事故性质和发生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定:大亚湾西区菩提园小区“7·13”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游泳池救生员未及时发现、救援,导致不熟悉水性的儿童溺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涉事儿童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进入成人游泳池,发生淹溺,菩提园游泳池现场救生员,未履行好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有效救治溺水儿童。  (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大亚湾西区菩提园小区“7·13”一般淹溺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问题的批复》(惠湾管函〔2025〕46号)认定:大亚湾西区菩提园小区“7·13”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游泳池救生员未及时发现、救援,导致不熟悉水性的儿童溺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排未取得救生员资质的人员担任救生员,对救生员安全培训教育不足,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有效救治溺水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孙某某,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本单位未按规范要求配备有资质的救生员、救生员严格落实岗位职责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案件调查人员对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资料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调查期间,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了营业执照、菩提园泳池经营协议书、菩提园安全生产职责等资料,案件调查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了复印取证。  (四)案件调查人员对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  案件调查人员于2025年12月22日对孙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同时对事故调查期间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进行了复印取证。  三、案件证据情况  1.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398068266Q),证明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是本案法律主体的事实。  2.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398068266Q)、《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13252020000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案件调查人员所做的《询问笔录》、事故调查组所做的《谈话笔录》以及孙某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证明孙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及孙某某是本案法律主体的事实。  3.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与惠州大亚湾天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菩提园泳池经营协议书》,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做的《询问笔录》、事故调查组所做的《谈话笔录》,证明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承包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2号菩提园游泳池,经营期限为2020年6月3日至2025年9月30日的事实。  4.事故调查组作出的《大亚湾西区菩提园小区“7·13”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做的《询问笔录》、事故调查组所做的《谈话笔录》,证明李某某为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2号菩提园游泳池救生员的事实。  5.查“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网络管理平台”,姓名“李某某”身份证号“******************”,查询结果为“未查询到证书信息”,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做的《询问笔录》、事故调查组所做的《谈话笔录》,证明李某某无游泳救生员证,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事实。  6.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菩提园隐患排查制度》第2.4人员隐患“检查内容:包括救生员的在岗情况、工作人员的操作规范性、游泳者的行为等。检查频率:每日进行例行检查。记录要求:建立人员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及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隐患排查记录,证明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事实。  7.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关于“2023.7.13”大亚湾西区菩提园小区游泳池一人溺水死亡警情处置情况说明》《20230713大亚湾西区菩提园游泳池王某某尸体检验情况说明》《“20230713”惠州大亚湾西区菩提园游泳池王某某死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做的《询问笔录》、事故调查组所做的《谈话笔录》,证明王某某在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2号菩提园游泳池溺水死亡的事实。  8.事故调查组作出的《调查报告》,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大亚湾西区菩提园小区“7·13”一般淹溺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做的《询问笔录》、事故调查组所做的《谈话笔录》,证明一是大亚湾西区菩提园小区“7·13”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实;二是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无游泳救生员证的人员担任救生员,未落实生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有效救治溺水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事实;三是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某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公司未按规范要求配备有资质的游泳救生员的事故隐患,即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事实。  9.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供的《关于退回孙某某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线索的情况说明》,证明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发现溺水后积极施救,事后积极与家属协商赔偿,达成补偿协议,即主动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10.孙某某本人提供的2022年收入纳税明细截屏,证明孙某某2022年个人年收入总额为38313.00元的事实。  四、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经调查,案件调查人员认定一是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无游泳救生员证的人员担任救生员,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救治溺水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事实;二是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某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公司未按规范要求配备有资质的游泳救生员的事故隐患,即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事实成立。  五、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一)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无游泳救生员证的人员担任救生员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规定,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救治溺水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和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该公司积极安抚、赔偿家属,主动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孙某某  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某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公司未按规范要求配备有资质的游泳救生员的事故隐患,即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的规定,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孙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孙某某作出处以2022年个人年收入百分之四十(38313.00×40%=15325.20元),即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贰拾伍元贰角(¥15325.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稿件: 相关附件: 来源:大亚湾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