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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石湖沟“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丹东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丹东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辽宁省丹东市 发布:2026-02-13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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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石湖沟“8·25”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8 月 25 日 2 时 10 分,宽甸县石湖沟乡双岭子村十
二组双十二号桥上发生一起车辆坠河事故,造成 2 人死亡、1 人
失踪,1 辆车损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350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10 月 9 日经丹东市人民政府批准,
成立宽甸石湖沟“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市应急局牵头、市
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及宽甸县政府等派员参
加,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派员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
效”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
综合研判,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和直
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人员
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和事故防范整改措
施。
调查认定,宽甸石湖沟“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雇
主安排夜间行车,货车驾驶员在通过涨水的漫水桥时未停车确认
安全,车辆过桥时偏离方向不慎坠入河中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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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FEK567 号轻型货车。品牌:解放牌;制造商:中国第一
汽车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类型:轻型
栏板货车;登记证书编号:210007444093;发动机号:70030706;
车辆识别代码:LFNA4NBA2EHA30181;出厂日期:2014 年 8 月 18
日;核定载重:1490kg;所有人:陈某明,系事发时车辆驾驶员
陈某林之子;机动车初次登记时间:2014 年8 月 27 日;检验有
效期止:2026 年2 月 28 日;2025 年7 月 2 日经宽甸交通运输车
辆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检验合格;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
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00 万元。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陈某林。男,1969 年12 月 9 日出生,户籍地址:宽甸县
青椅山镇房身沟村,系事故车辆驾驶员,2014 年 3 月18 日取得
B2 驾驶证,检验有效期至 2030 年 3 月 18 日,事故发生时其准
驾车型与所驾车辆相符,驾驶证状态正常,本次事故中死亡。
2.王某辉。男,1980 年 8 月 30 日出生,户籍地址:宽甸县
青椅山镇碱厂村,系此次烟叶采收、运输作业组织者。
3.邵某延。男,1968 年 2 月 17 日出生,户籍地址:宽甸县
青椅山镇八棵树村。系此次烟叶采收、运输作业召集者,事故车
辆乘车人之一,失踪。
4.韩某玲。男,1969 年 3 月 15 日出生,户籍地址:宽甸县
青椅山镇房身沟村,系此次烟叶采收、运输作业的雇工,事故车
辆乘车人之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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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事车辆登记检验情况
经核查,涉事车辆登记查验全部符合机动车查验规范,无改
装、拼装、“大吨小标”等嫌疑,与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相符,
安全技术检验及复称环节全部符合规定。涉事车辆近三年有交通
违法记录3 条,罚款 400 元记 7 分,均已处理完毕,近三年在丹
东地区没有发生简易和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四)事故桥梁有关情况
涉事路段双十线位于宽甸县石湖沟乡双岭子村,起点为双岭
子村十组,终点为双岭子村十二组,全长 3.376 公里,为四级公
路,事故现场位于双十二号桥上。双十二号桥(以下称漫水桥)
修建于2005 年,座落在蒲石河上,河水流向由东向西,桥面呈
南北向并与河流正交,桥梁全长为 65.4m,桥跨组合为 8x8m,桥
面净宽为 3.5m,上部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现浇板,下部结构为钢
筋混凝土墩台、天然基础,桥面铺装为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设在
7 座椭圆形桥墩上,每座桥墩两侧各设有 1 根高度为 80 厘米警
示桩(高出桥面部分60 厘米),但由于年久失修,部分警示桩已
经缺失,剩余的警示桩已生锈且无反光条,在夜间起不到警示作
用。桥面日常养护工作由石湖沟乡双岭子村负责。
2017 年宽甸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将双十线纳入路网管
理。2022 年 10 月 13 日,宽甸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委托辽
宁建翔工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双十二号桥进行检测,主要
对桥面、上部结构、下部结构进行检查。桥梁技术状况评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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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 分,桥梁技术状况等级为 3 类,未对桥上的警示杆进行检
测。
图一 双十二号桥整体外观
图二 桥面部分警示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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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根据宽甸县气象局提供信息:石湖沟乡双岭子村区域 8 月
23 日降雨量为 22.3 毫米,8 月 24 日降雨量为 44.5 毫米,8 月
25 日 0 时-2 时降雨量为 0 毫米,2 时-3 时降雨量为 5.3 毫米。
(六)漫水桥警戒情况
8 月 24 日7 时 17 分,石湖沟乡水利站站长王某家电话指令
双岭子村水管员楚某国查看漫水桥水情。楚某国于 7 时 49 分汇
报桥面未过水。王某辉于 12 时 03 分再次指令楚某国查看水情。
12 时 32 分,楚某国向王某家报告桥面已漫水。12 时36 分,王
某家指令楚某国马上封堵漫水桥。随后,楚某国与村支书李某军
在桥北岸距离桥头约15 米的树和路灯杆之间拉设一条黄色警戒
带。因无法过桥,便电话通知位于桥南侧的双岭子村十二组小组
长李某生,要求其告知村民禁止通行。由于李某生当时没在家中,
便将此事委托给村民徐某花
[1]
。徐某花以发微信朋友圈方式发布
了涨水视频。当晚,李某军与楚某国复查确认桥北的警戒带完好。
但在桥南(双岭子村十二组一侧)始终未设置警戒带。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春,王某辉以每亩 570 元的价格承包了位于石湖沟
乡双岭子村十二组的 108 亩土地,用来种植烟叶。进入 8 月,烟
叶已经成熟,具备采收条件。王某辉联系到邵某延,二人约定由
邵某延组织工人到烟地进行采收、打包烟叶,报酬按“1 房烟叶
[1] 女,63 岁,双岭子村十二组村民,王某辉的远房亲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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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 元”
[2]
计算,雇佣车辆运输烟叶的费用由王某辉另行支付。
事故发生前邵某延等人已经为王某辉采收了5 房烟叶。
(一)8 月 24 日采收烟叶及河流涨水有关情况
8 月 24 日 7 时许,王某辉组织邵某延及邵某延找来的陈某
林
[3]
等 9 名工人及货车司机孙某亮,共计 12 人、三辆车
[4]
前往石
湖沟乡双岭子村十二组的烟地采收烟叶。
8 时许,邵某延等人开始干活,王某辉返回家中休息,此时
已经开始下雨。
10 时许,王某辉从家中返回烟地,途径漫水桥时发现河水
已经开始上涨,水面已接近桥面。
13 时许,王某辉在于某远
[5]
的提醒下开车前往漫水桥查看,
发现水已没过桥面,车辆无法通行。因暂时无法过河,王某辉就
让工人继续干活,最终共采收210 包烟叶。
15 时许,邵某延等人将烟叶装车完毕。王某辉、邵某延等
人开车到桥边查看,此时河水已涨至超过桥面约80 厘米,已看
不到桥上的铁管(警示杆),车辆无法通行。于是王某辉组织所
有人到徐某花家用餐和休息。
(二)王某辉查看水情及夜间过桥商议情况
在徐某花家吃饭时,王某辉提出如当天不能返回就要卸下烟
[2]2820 元中2700 元由 10 人平分,每人 270 元;20 元电话费由邵某延获得;100 元装烟费由往烟房挂烟的 2人
平分,每人50 元。
[3] 陈某林既负责采收烟叶,又负责开车将打包好的烟叶运送到烤烟房。本次运输费用200 元,由王某辉支付。
[4] 参与运输的车辆包括:陈某林驾驶白色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辽FEK567;孙某亮驾驶红色轻型栏板货车,
车牌号:辽FHS979;王某辉驾驶红色皮卡车,车牌号:辽 F45072。
[5] 男,41岁,双岭子村十二组村民,王某辉的朋友,熟悉当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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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避免烟叶受潮发霉产生损失;邵某延说可等待水势消退后再
过桥,并说半夜 3 点以后才有雨,在那之前走就行。其间,徐某
花明确告知王某辉等人“水已上桥,现在不让走车和人”,并提
出可在她家中留宿,也可借用自家烟房先行烤烟。当晚,王某辉
等人均在徐某花家及车里休息。
8 月 25 日凌晨 0 时许,王某辉醒来后独自驾驶皮卡车前往
漫水桥查看,发现水位有所下降,但仍超出桥面约40 厘米,不
久后他看到李某林
[6]
驾驶白色桑塔纳牌轿车成功过桥。在继续观
察一会后,王某辉先开车试过漫水桥一个来回,确认可以通行;
后又接上邵某延、乔某再次驾车过桥往返,进一步确认可以通行。
随后王某辉等人又在桥头观察一会,发现水面有所下降后,决定
立即组织车辆和人员过桥返回。但此时桥面依然漫水,超过桥面
约20 厘米,水流湍急浑浊,桥面不可见,仅能凭桥两侧铁管(警
示杆)判断桥体轮廓。
(三)组织凌晨过桥与事故发生
1 时 58 分,邵某延打电话给袁某香
[7]
,通知大家起床出发。
随后 12 个人分乘三辆车出发,王某辉驾驶红色皮卡车(载 5 人)
在前,孙某亮驾驶红色轻型栏板货车(载 2 人)居中,陈某林驾
驶白色轻型栏板货车(载邵某延、韩某玲2 人)在后。
出发前,王某辉叮嘱陈某林“慢点开,到河边等我,我帮你
开过去”,陈某林表示同意。随后,王某辉及孙某亮驾车依次缓
[6] 男,26岁,双岭子村十二组村民,熟悉当地路况。
[7] 女,59岁,青椅山镇六道河子村人,邵某延组织的采烟叶工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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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通过漫水桥。孙某亮在过桥时给王某辉打电话,提醒他过桥后
要返回去替陈某林开车过桥。王某辉过桥后将车停下,并将双岭
子村在在桥北侧树上设置的警戒带摘下放到地上。
2 时 10 分许,王某辉沿桥步行返回准备替陈某林开车,却
见陈某林的车已开上桥,袁某香等人发现后连忙向陈某林呼喊并
挥手示意停车,但陈某林并未停车,在行驶约5 米后,车头便偏
向水流方向,随即车辆失控坠入河中。坠入河中的车辆迅速被河
水吞没,仅见车灯亮光顺流而下。
图三 事故车辆翻扣在水中仅有部分轮胎露出水面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2 人死亡、1 人失踪,1 辆车损坏,直接经济
损失约3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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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现场人员处置情况
看到陈某林驾驶的车辆坠河后,王某辉立即脱衣下水施救,
但因水流湍急、车门无法打开,未能成功,最终游回岸上。2 时
14 分袁某香拨打了 119 消防救援电话。
(二)事故接警及处置情况
2 时 15 分,宽甸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立即调派 2 辆救
援车辆及10 名消防救援人员携带水域救援、破拆救生等相关装
备赶赴现场。2 时 43 分,消防救援人员抵达,经侦察发现事故
车辆倒扣于河道且完全没入水中。消防救援人员随即对车辆及周
边水域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探测驾驶舱等关键部位,确认车内无
人员被困。消防救援部门将现场情况向宽甸县公安局、石湖沟乡
政府等部门通报并调整救援重点,组织开展人员及车辆打捞准备
工作。宽甸县公安局接报后,指令石湖沟派出所、交警大队、巡
特警大队到场,会同消防救援、石湖沟乡政府并组织社会救援力
量展开救援。因持续降雨、河水上涨,坠河车辆打捞受阻。6 时
许,待水位下降至安全条件后,车辆被打捞上岸,但车内未发现
人员。
宽甸县有关部门持续搜救失踪人员,于 8 月29 日在青椅山
镇的河道内发现陈某林的尸体,于 9 月 1 日在长甸镇的河道内发
现韩某玲的尸体,另一乘车人邵某延至今仍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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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宽甸县消防救援、公安和石湖沟乡政府等及时
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相关专业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
作,应急响应及时、救援行动迅速、组织指挥有效。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陈某林在夜间桥面漫水、视线不佳的条件下驾驶辽 FEK567
轻型货车通过漫水桥时,未能保持车辆一直沿着桥面行驶,车头
偏向水流下游方向后,最终失控坠入河中。
(二)间接原因
王某辉为避免已经采摘打包的烟叶受潮造成经济损失,不顾
劝阻和警戒,作出冒险驾车夜渡漫水桥的决定;虽然考虑到了陈
某林驾驶技术不足的风险,也做出了代替陈某林开车过桥的安
排,但没有采取指定专人在桥头确保陈某林停车换人等措施保证
安全。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雇主安排夜间行车,轻型栏板货车
驾驶员在通过漫水桥时未停车确认安全,车辆过桥时偏离方向不
慎驶入河中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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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事发漫水桥安全设施存在缺陷。调查发现,事发漫水桥
桥未按规范设置水位标尺;桥面原设置的14 根警示桩缺失4 根,
剩余10 根均存在锈蚀且无反光条,其中3 根发生明显倾斜,安
全警示功能严重不足。
2.属地防汛警示措施存在不足。石湖沟乡政府在桥北岸设
置实体警戒线后,对因水流阻隔的桥南岸仅通过电话通知、微信
朋友圈等方式进行警示,未能实现有效管控,对外来通行人员的
警示与阻拦作用有限。
五、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陈某林,事故车辆驾驶员,在过漫水桥前未停车查明水情确
认安全后低速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8]
,导致车辆坠河事故发生,鉴于已
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王某辉,本次烟叶采收活动和过桥决策的组织与指挥者。为
避免烟叶受潮遭受损失,将经济利益置于安全之上,在明知夜间
过漫水桥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仍作出强行通过的决定,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
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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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军,男,中共党员,现任石湖沟乡双岭村村委会主任,
负责双岭村防汛工作。执行防汛工作要求不彻底,未达到涉事桥
面“两端封”和专人值守的标准;作为村级路长,未按照《农村
公路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9]
开展对漫水桥日常养护的工
作,未上报桥面部分警示桩缺失及无反光条的隐患,建议由宽甸
县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2.王某家,男,中共党员,现任石湖沟乡政府水利站站长,
负责石湖沟乡防汛相关工作,未落实涉事桥面“两端封堵”和专
人值守的工作要求,建议由宽甸县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石湖沟乡政府。落实防汛工作要求不彻底,工作开展不细
致,对“乡路长制”和“村路长制”工作不够重视。建议向宽甸
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2.宽甸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督促指导石湖沟乡政府
开展农村道路巡查维护力度不够,“路长制”考核内容不全面。
建议向宽甸县交通运输局做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教训
(一)生产经营组织者安全首位意识缺失,主体责任悬空。
王某辉、邵某延作为烟叶采收活动组织者,为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9] 《农村公路条例》第十八条: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县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交由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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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知夜间、桥面漫水、驾驶员技术不佳等多重风险叠加的情况
下仍强令冒险作业,暴露出风险意识不足、安全理念不牢、主体
责任虚置等问题。警示我们: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都必须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红线意识,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在风险研判不清、安全措施无法保障时,必须坚决叫停作业,
绝不能心存侥幸、冒险指挥。
(二)基础设施防护与防汛管控双重失效,事故防线失守。
事发漫水桥按规定应设置的水位标尺完全缺失,原有的警示桩部
分缺失、严重锈蚀、无反光功能,在夜间和漫水情况下无法起到
警示和防护作用;双岭子村汛期应急响应存在“半程管控”,未
能实现危险路段的硬性封闭与专人值守。警示我们:必须加大对
农村危险路段的安全投入与常态化养护,并严格执行刚性管控措
施,实现从日常防护到应急响应的闭环管理。
(三)管理制度落实与安全宣传教育双弱,末端执行落空。
“路长制”等制度在基层空转,相关责任人认识不到位、履职不
力;驾驶员及群众普遍缺乏风险认知与法治观念,漠视安全警戒。
警示我们:必须将“路长制”等管理制度的责任真正压实到最基
层,确保制度不只在纸上,更要在路上、在桥上得到执行;要加
强对农村地区驾驶员和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防汛避险知识
的宣传警示教育,提升公众对恶劣天气、危险路况的辨识能力和
风险防范意识,从根本上减少冒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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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农村生产活动组织的安全管理。宽甸县各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重点加强对农业承包、
规模化采收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督促雇主或组织者
遵守道路交通和其他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对于夜间运输、危险路
段通行等高风险环节,要明确安全负责人,确保每一项安全措施
都能有效执行到位,杜绝因盲目指挥、冒险作业引发安全事故。
(二)开展农村道路及漫水桥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宽
甸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协同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
隧道,特别是漫水桥开展系统性安全普查,建立隐患清单台账并
及时整改。针对漫水桥,要强制设置清晰的水位标尺和永久性警
示标志,并确保防护桩(栏)齐全完好且具备夜间反光功能。同
时,要严格落实“路长制”,强化乡、村两级的日常养护与巡查
责任,对发现的设施缺陷及时修复,补齐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
的短板。
(三)健全完善危险路段管控机制。宽甸县水利、交通、
气象等部门要强化预警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机制,提升响应效
能。在发生暴雨、洪水等灾害时,防汛责任单位要对漫水桥等危
险路段执行“两端硬性封堵”的物理隔离措施,并辅以专人值守,
杜绝仅靠电话、网络等软性警示的粗放管理模式。同时,应加强
面向公众,特别是农村驾驶员与务工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与防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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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宣传警示教育,提升风险意识和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