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鲤城浮桥“4·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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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浮桥“4·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你调查组报送的《鲤城浮桥“4·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调查组提出的关于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意见。 二、区应急局负责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情况。 此复。 附件:鲤城浮桥“4·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