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虬江“4.2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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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虬江“4·23”一般道路运输 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5 年 8 月 21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2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4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5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5 (五)事故发生经过 .....................................................................................................7 (六)事故路段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7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8 (八)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天气情况 .........................................................................8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8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8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9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9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10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0 (一)直接原因分析 .................................................................................................. 10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 10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11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 ................................ 12 (一)事故单位 .......................................................................................................... 12 (二)有关监管部门 .................................................................................................. 12 (三)地方党委政府 .................................................................................................. 13 五、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的认定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4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14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16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7 (一)三明市腾宏物流有限公司 .............................................................................. 17 (二)三明市三元区交通运输局 .............................................................................. 18 (三)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街道办事处 ...................................................................... 18 (四)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 18 — 1 — 沙县虬江“4·23”一般道路运输 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4 月 23 日 20 时 16 分许,沙县区虬江街道凤凰 路 228 号门前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58.01 万元。 事故发生后,沙县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对事故作出 指示批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沙县虬江“4·23”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明安委〔2025〕8 号) 的要求,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沙县虬江“4·23”道路 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指定区应急局为组长 单位,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总 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派人 参加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阅有关资料、 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 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 — 2 — 施。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沙县虬江“4·23”道路运输事故 是一起因驾驶员在变更车道时未注意前方道路情况,未与前车保 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涉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 GB002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事故发生时闽 GB785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三明市腾宏 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型号为欧曼牌/BJ4259Y6DHL-12,发动机 号:7746****,车辆识别代码:LRDS6PEB4****,注册日期 为 2021 年 11 月 2 日,检验合格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道 路运输证号为闽交运管明字 35040230****,道路运输证有效 期至 2025 年 11 月,经营范围为货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 车行驶证登记外廓尺寸为长(6965mm)、宽(2525mm)、 高(3800mm),车况良好,性能正常,未发现有改装行为。 该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者附加保险投保于泰山保险。闽 GB0027 号重 型半挂牵引车核定载人数 2 人,事故发生时实际载人数 1 人。 经交警部门核定,闽 GB002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整备质量为 8870kg,准牵引总质量为 40000kg,交警称重显示总重量 47970kg,因此事故发生时该车实际牵引总质量为 39100kg, — 3 — 无超载行为。该车近三年共有 23 条违章记录,分别为机动车不 按规定临时停车 11 次,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 1 次,驾 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 4 次,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4 次,驾驶机动车未绑安全带 1 次,驾驶机动车接打手持电话 2 次。 2. 闽 GB785 挂 号 重 型 自 卸 半 挂 车 , 系 事 故 发 生 时 闽 GB002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三明 市腾宏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型号为通广九州牌/MJZ9404TZX, 车辆识别码为 LA9940Z39M0MJ****,注册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7 日,检验合格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道路运输证号为闽交 运管明字 35040330****,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 2026 年 4 月, 经营范围为货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查,该半挂车整备质量 为 7100kg,核定载质量为 32900kg,实际载质量为 32000kg, 在核载质量内。 3.闽 GA9305 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系事故发生时死者林建 ** 驾 驶 车 辆 , 车 辆 所 有 人 : 林 ** , 厂 牌 型 号 : 爱 玛 牌 /AM500DQT-31B,发动机号:MQCFN0858****,车辆识别 代号:LEUNWB6F5N1A5****,机动车状态:正常,使用性质: 非营运,核载人数 1 人,检验有效期:2026 年 11 月 30 日, 机动车道路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该车近三年共有 2 条违章记录,分别为未取得驾驶证驾 驶机动车 1 次,轻便摩托车违规载人 1 次。 — 4 —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1.向*,系闽 GB002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 GB785 挂 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男,1979 年 1 月 29 日出生,身份 证号码 42280119****,住址:湖北省恩施市****;驾驶证号: 42280119****,档案编号:42280003****,准驾车型:A2, 初次领证日期:1998 年 2 月 18 日,有效期至 2083 年 2 月 18 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42280119****,从 业资格类别:客运/货运,有效期限:2026 年 8 月 27 日。2021 年 5 月 左 右 入 职 三 明 市 腾 宏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 驾 驶 车 辆 为 闽 GB002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 GB785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 车未更换其他车辆且无其他人驾驶该车辆。2025 年以来共有五 条违章记录:分别为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 人通行 3 次,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且不在场的 1 次,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 1 次。以上违 章记录与闽 GB002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2025 年违章记录一致。 2.林**系闽 GA9305 号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男,1976 年 1 月 3 日出生,身份证号:35042719****,地址:福建省 沙县****,准驾车型:C1,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证号: 35042719****,档案编号:4228000****,初次领证日期: 2013 年 4 月 27 日,有效期至 2029 年 4 月 27 日,系本次事 故死者。2025 年以来共有两条违章记录:分别为未取得驾驶证 驾驶机动车 1 次,轻便摩托车违规载人 1 次。以上违章记录与 — 5 — 闽 GA9305 号轻便二轮摩托车 2025 年违章记录一致。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三明市腾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宏物流公司”), 闽 GB002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GB785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 车所有人,本起事故的肇事司机向*为该公司的驾驶员。公司成 立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注册地址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长 安路 17 号 6 幢 A 座一层 1 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独资),公司的信用代码为 91350403MA34U47U0X, 法定代表人:周**,注册资本为 500 万人民币;有 14 名员工, 其中 2 名管理人员,11 名为驾驶员,共有牵引车及半挂车 21 辆 ; 公 司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号 闽 交 运 管 许 可 明 字 35040320****,证件有效期至 2029 年 6 月 5 日,企业的经 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 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查,腾宏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 一责任人,公司任命谭*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人员。公司成 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谭*为组长,周**为副组长,成员由冯**、 贺*组成。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业务操 — 6 — 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 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车辆动态信息违规处 罚条例。公司设有动态监控平台,建立有动态监控人员岗位职责 及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记录表和值班(交接班)记录表。建 立有三明市腾宏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 发事件的道路运输救援应急预案。该公司《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 制度》规定教育培训内容,每次教育培训不少于 2 小时,对无法 参加的人员,应及时组织补课,并对教育培训进行记录;《车辆 动态信息违规处罚条例》主要涉及内容为不超速行驶、不违章停 车、不疲劳驾驶、不凌晨 2 至 5 时驾驶、监控员规定等五项要 求,公司规定违章违规驾驶会予以批评或罚款。 周**,系腾宏物流公司主要负责人,女,1976 年 7 月 13 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身份证号:42280119****,于 2022 年 2 月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取得《培训合 格证书》(工作单位:三明市腾宏物流公司,人员类型:道路运 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编号:A012022359****号,有效 期: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8 年 2 月 28 日。 谭*,系腾宏物流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男,1976 年 12 月 28 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身份证号:42280119****, 于 2023 年 4 月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取得《培 训合格证书》(工作单位:三明市腾宏物流公司,人员类型:道 — 7 — 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编号:B012023350**** 号,有效期:自 2023 年 4 月 24 日至 2026 年 4 月 24 日。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4 月 23 日 13 时左右,向*驾驶闽 GB0027 号重 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 GB785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从福州可门港 出发前往目的地,4 月 23 日 14 时 44 分从竹岐下高速休息 1 小时左右,于 18 时 32 分在塔前服务站休息 40 分钟左右,从 沙县区青州高速口下高速沿 205 国道往三明方向行驶,20 时 16 分许,行至沙县区虬江街道凤凰路 228 号门前路段时,由沙 县区凤凰路往沙县区沙阳乐园方向在经过虬江街道红绿灯前,由 道路北侧中间车道变道向右侧第一道路(慢车道),通过红绿灯 第一条人行横道后前保险杆与正前方林**驾驶的闽 GA9305 号 轻便二轮摩托车(车载林**)发生碰撞,造成林**和林**受伤, 其中林**被送往沙县区总医院救治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 02 时 01 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未发现事故发生时向*存在疲劳驾 驶和酒驾等行为。 (六)事故路段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沙县区虬江街道凤凰路 228 号门前路段,现 场道路为沥青路面,道路干燥,道路呈东西走向,西往沙县城区 方向,东往沙县洋坊红绿灯方向;事故现场为双向六条机动车道, 两条非机动车道,道路施划车道线,人行横道线,道路中央有金 属隔离栏,道路路侧有非机动车道并有绿化隔离带,道路北侧往 — 8 — 沙县城区方向机动车道全宽 10.05 米。事故发生时,路面干燥, 夜间有路灯照明,视野开阔,视线良好。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58.01 万元。 1.林**,男,1976 年 1 月 3 日出生,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人,身份证号:35042719****,事故发生时系闽 GA9305 号 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送医后,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 02 时 01 分许死亡。 2.林**,女,2012 年 8 月 22 日出生,福建省三明市沙县 区人,身份证号:35042720****,事故发生时系闽 GA9305 号轻便二轮摩托车乘坐人,为林**的女儿,其在事故中受伤。 (八)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天气情况 根据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气象台的《天气证明书》(2025 年第 005 号):2025 年 4 月 23 日 20 时,事故路段所在区域 天气阴,能见度 3000 米,东东南风,平均风速 1.0m/s,无降 水,无雷暴。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天气状况良好。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过路人和向*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 20 时 19 分拨打 110 报警、120 医疗救护电话,之后向*向腾宏物流有限 公司汇报了情况。接警后,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 9 — 当班民警立即出动,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 20 时 25 分到达事 故现场,进行事故处置;沙县区总医院医护人员接到 120 指挥 中心通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治活动。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向*先继续前行约 96 米后,持续听到车子前 方传出有东西与地板摩擦的响声,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车头下方 有一辆摩托车,回头发现在虬江红绿灯斑马线附近躺着 2 个人, 查看伤者情况,然后等待 120 医疗救护和 110 民警到达现场。 2025 年 4 月 23 日 20 时 25 分民警到达现场,立即启动《沙 县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医疗急救工作预案》,对事故现场 依法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全力组织救援并依照事故处理程序开展 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期间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领导赶到 现场指挥现场救助、勘查、处置工作;沙县区总医院医护人员到 达现场,立即组织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治,并将伤者送往医院进 行救治。事故现场于 22 时 00 分勘查完毕,并于 22 时 10 分恢 复通行。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 年 4 月 23 日 20 时 25 分许,沙县区 120 医疗救护 人员赶到现场对林**、林**开展急救,伤者林**被送往沙县区总 医院救治,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 02 时 01 分死亡,伤者林** 被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在有关部门、腾宏物流公司和闽 GB0027 号 — 10 —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向*的共同努力下,腾宏物流公司、向* 和死者、伤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腾宏物流公司和 闽 GB002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向*按照协议履行相关赔 偿责任,已完成全部赔偿。本次事故未发生群体上访事件,当地 社会秩序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三明市沙县区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 有关部门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 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 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向*作为闽 GB002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 GB785 挂号 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其在驾驶闽 GB0027 号重型半挂牵引 车牵引闽 GB785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事故路段,变更车 道时未注意前方道路情况,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的安全距离,导致事故的发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 〔2025〕醇鉴字 414 号)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向*血液中未 检出乙醇。 2.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 — 11 — 〔2025〕醇鉴字 415 号)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林**血液中未 检出乙醇。 3.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 〔2025〕病鉴字第 44 号)鉴定意见证实:林**符合交通事故 致腹盆腔开放性损伤、双下肢多发骨折伴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 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关于林**鉴定情况说明:被鉴定人林 **仍在三明市第三医院 ICU 病房,因医院无菌清洁及相关规定 原因,鉴定人员无法完成临床检查,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 条例》第二十一条(二)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之规定,目前鉴 定条件不成熟,无法完成鉴定。待被鉴定人病情初步稳定,鉴定 条件成熟再完善鉴定。 5. 福 建 中 联 司 法 鉴 定 所 鉴 定 意 见 书 ( 闽 中 联 司 鉴 字 [2025]211 号)鉴定意见证实:闽 GB002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牵引闽 GB785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行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 行驶系统及前照灯装置性能均正常。 6. 福 建 中 联 司 法 鉴 定 所 鉴 定 意 见 书 ( 闽 中 联 司 鉴 字 [2025]212 号)鉴定意见证实:闽 GA9305 号牌电动二轮轻便 摩托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及明装置性能均正常。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排除道路设计建设、人为故 意破坏、天气因素、突发灾害因素、疲劳驾驶、超载、接打电话、 两车驾驶员酒驾醉驾、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客佩戴安全帽情况等因 — 12 — 素的影响。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 (一)事故单位 腾宏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存在以下 问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且未如实记录,向* 实际入职时间为 2021 年 5 月左右,岗前教育培训记录为 2025 年 4 月,岗前教育时间短仅 40 分钟左右,教育培训以口头教育 为主;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做到全覆盖,公司共有驾驶 员 11 人,2025 年以来共组织召开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会议 7 次,线上驾驶员培训 4 次,11 次教育培训均未见 11 名驾驶员 全员参与且未见有对未参加人员进行补充教育;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周** 未牵头组织开展相关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企业相关情况不熟 悉,未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开 展检查,仅对车辆开展检查、维护;车辆动态信息违规处罚条例 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处罚条例,驾驶员违章驾驶未进行处罚 和纠正,仅微信提醒,如向*驾驶的闽 GB0027 号重型半挂牵引 车近三年共有 23 条违章记录但无对其处理或纠正记录;动态监 管制度落实不到位,动态监管登记台账不完整、不真实,值班人 员签名与实际负责人谭*不一致,使动态监管系统没有起到应有 的警示提醒作用。 (二)有关监管部门 — 13 — 1.三明市三元区交通运输局,2024 年以来三元区交通运输 局在“两客一危”驾驶员培训领域、水上交通、汽车维修领域、 普通货物寄递领域、交通在建项目领域、农村公路养护运营领域 开展安全指导和隐患排查,累计检查 621 家次,出动 1982 人 次,排查消除隐患 1467 条,排查和整治道路安全隐患 57 处共 计 23 公里;但其监管企业腾宏物流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周**未牵头组织开展相关安全检查和隐 患排查等问题。 2.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深入推进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各项工作,2025 年以来,依托区道安办,联合区有关 部门对全区 72 条重点道路开展隐患排查 116 次,摸排道路交 通安全隐患 38 处,已完成整改 30 处。累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 行为 77146 起,其中,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6015 起;累计办 理车驾管业务 1.77 万件;坚持宣传先行,开展各类交通安全宣 传 35 场次,覆盖群众 3.6 万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 4 万余份。 (三)地方党委政府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2024 年以来,街 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15 次,张贴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海报 1000 余张、发放各类宣传单 3000 余份、悬挂宣传横幅 50 条; 新增各类交通警示标牌 20 个、警示灯 10 个、振荡标线 180m2, 修剪沿线及弯道遮挡视线树枝,不断完善平交道口交通安全设 施。 — 14 — 五、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的认定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 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向*,男,系闽 GB002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 GB785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其在驾驶闽 GB0027 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牵引闽 GB785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事故路段,变 更车道时未注意前方道路情况,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 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本起事故的发 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四十三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建议三明市沙县区公安分局按交通肇事 罪进行调查处理。 2.周**,女,作为腾宏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 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不熟悉,未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未严格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公司从业人 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全覆盖,岗前教育不到位;未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检查和隐患排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3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 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 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 15 — 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4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谭*,男,作为腾宏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组织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 作不到位,未按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有关规定开展安全 教育培训,对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全覆盖, 2025 年以来共组织召开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会议 7 次,线上驾 驶员培训 4 次,11 次教育培训均未见 11 名驾驶员全员参与且 未见有对未参加人员进行补充教育,其中事故驾驶人向*2025 年以来仅参加公司组织的 2 月、4 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会议共 2 次,线上培训 0 次,且未进行补充培训。岗前教育未有效开展, 向*实际入职时间为 2021 年 5 月左右,岗前教育培训记录为 2025 年 4 月,未如实记录;未对违章违规驾驶员进行处罚和纠 正,仅以微信提醒为主,如向*驾驶的闽 GB0027 号重型半挂牵 引车近三年共有 23 条违章记录但无对其处理或纠正记录,仅微 信提醒,口头教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16 — 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5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六条6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三明市腾宏物流有限公司 腾宏物流有限公司系闽 GB002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 GB785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本起事故的肇事司机向* 的雇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公 司虽然任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 理人员未履职到位;公司车辆动态信息违规处罚条例等制度未有 效落实,对公司员工违章驾驶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停 留在口头教育和微信提醒,如向*驾驶的闽 GB0027 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近三年共有 23 条违章记录但无对其处理或纠正记录;从 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得到落实,岗前教育时间短,以口头 交流为主,未如实记录,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做到全覆 盖,未补充教育,如向*2025 年以来仅参加公司组织的 2 月、4 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会议共 2 次,线上培训 0 次,且未进行 补充培训;岗前教育未有效开展,向*实际入职时间为 2021 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7 — 5 月左右,岗前教育培训记录为 2025 年 4 月,未如实记录;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7、第四 十四条第一款8的规定,该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 议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9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三明市三元区交通运输局 针对腾宏物流公司和涉事人员存在问题,建议三明市三元区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三元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人员的履 职情况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建议相关单位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三明市腾宏物流有限公司 要深刻汲取“4·23”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一是加强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公司日 常安全管理,主动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职责,确保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加强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 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 — 对驾驶员违章驾驶制止和纠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 度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员工教育培训记 录,特别是加强员工岗前教育培训;三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和本单位实际,重新梳理和健全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强化风险辨识和安全管控,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实施;四是加 强企业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和警示教育,加强违章、违规作业行 为的惩处,防止违章作业、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五是加强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 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信息化管理完善内部隐患报告奖励机制, 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三明市三元区交通运输局 建议三元区交通运输局督促腾宏物流公司和涉事人员对其 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深刻吸取“4·23”事故教训,适时召开事故 警示教育会,组织道路运输领域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举 一反三;强化日常监管,加大道路运输领域企业的监管力度,进 一步找准短板、强化职责、细化任务,严防事故发生。 (三)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深刻吸取“4·23”事 故教训,组织辖区企业适时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强化属地监管, 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式、多种手段,积极开展违章驾驶、超载、 无证驾驶等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发动和宣传报道道路交通典型事 故案例警示教育,切实提高辖区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 19 — (四)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三明市沙县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常态化开展道路交通 违法行为(超载、违章驾驶、无证驾驶等)查处整治,深入开展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道路安全防范知识宣传,提升群众安全防范 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