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晋江内坑“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泉州市晋江市·事故分析经验(晋江市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发布:2025-09-30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 1 - 
 
 
 
 
晋江内坑“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晋江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9 月 22 日 
 
 - 2 -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3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 4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 4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 5 
(四)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 6 
(五)事故现场情况 ................................................................................. 6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 7 
(一)事故发生经过 ................................................................................. 7 
(二)应急处置情况 ................................................................................. 7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 8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8 
(一)人员伤亡情况 ................................................................................. 8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8 
四、事故原因分析 ............................................................................................ 9 
(一)事故直接原因 ................................................................................. 9 
(二)事故间接原因 ................................................................................. 9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10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 10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 10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10 
(四)对监管人员及单位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 11 
(五)其他处理建议 ............................................................................... 12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3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13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 14 
(三)深入开展交通安全警示宣传 ....................................................... 14 
 
 
 
 
 
 
 
 - 3 - 
2025 年 5 月 14 日 17 时 59 分许, 晋江市吉安路内坑镇深圳
村路段(吉安路与港丰路灯控路口东南约 50 米处)发生一起道
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有关规定,晋江市人民政府组成了以晋江市应急管理
局牵头(应急管理局一名领导担任组长),晋江市纪委监委、晋
江市公安局、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晋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晋江市交通警察大队、 晋江市总工会、 晋江市内坑镇人民政府和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晋江
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下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泉安委
督〔2025〕19 号)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由于该起事故案
情较为复杂,事故调查组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向晋江市人民政府
申请延长事故调查期限, 晋江市人民政府于2025 年 7 月 11 日同
意事故调查组延长该起事故调查期限 60 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
察、调取监控、技术鉴定、查阅有关资料和多方调查取证,查明
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与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 本起事故系一起因驾驶员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
质量的重型自卸货车, 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
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 4 -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南安市联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 *花,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1NL0T3L,成立日期:2018 年 5
月 4 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官桥
镇金桥工业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闽交运管许可泉字
350583315800 号,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23 日,经营范围:普
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事发时,公司名下登记的运输
车辆共 219 部(其中重型自卸货车 202 部,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17 部),均为挂靠车辆。 
事发前,南安市联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了以肖 *喜为组
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该公司日常事务由经理肖*喜全面负责,
法定代表人肖*花未参与公司日常管理; 肖*喜取得道路运输企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傅*兴等人取得道路运输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闽 C79607 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南安市联鑫
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0 年 3 月 9 日,检验有效
期止 2026 年 3 月 31 日,该车《道路运输证》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被吊销。 经查, 该车实际车主为林*源, 林*源与南安市联鑫渣
土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事发车辆挂靠经营服务合同,日常由林 *源
负责该车运营。 该车投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参加深圳市万疆驰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机动
 - 5 - 
车辆统筹互助服务,保险和互助服务均在有效期内。闽 C79607
号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5370kg,总质量:31000 kg 。事
故发生后经过磅,闽 C79607 号重型自卸货车及货物总质量为
63120kg,闽 C79607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载物超过载货汽车核定
的载质量;闽 C79607 号重型自卸货车为 4 轴车辆,根据《超限
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1000kg,属
超限运输车辆。经查,2024 年 9 月初至 2025 年 5 月 14 日期间,
闽 C79607 号重型自卸货车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时经常性存在载物
超过核定载质量行为、 超限行为; 事发前, 该车执行运输任务期
间, 卫星定位装臵未能保持实时在线。 经查, 事发时该车运输的
“黑沙”为垃圾焚烧厂废料经分筛回收的物质, 用于压制砖块, 不
属于“渣土”。 
2.闽 C96XP7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所有人:黄*仔,登
记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深圳村观峰北路 47 号,检验有效
期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该车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彭*兵,男,汉族,1987 年 10 月 19 日出生,闽 C79607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江西省袁州区 人,准驾车型: B2,从
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
3622******2834,有效期至 2030 年 7 月 4 日。根据福建万鸿司
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闽万鸿司鉴〔2025〕毒鉴字第
 - 6 - 
1429 号),送检彭*兵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经查, 南安市联鑫
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依规对彭 *兵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对其
日常违法驾驶行为未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惩戒。 
2.黄*仔,女,汉族,1959 年 1 月 6 日出生,闽 C96XP7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 晋江市内坑镇人,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
证,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
司鉴〔2025〕车速第 1257 号):闽 C79607 号重型自卸货车事
故临发时 (碰撞前约3.16 秒瞬时) 的行驶速度为26km/h~27km/h。 
2.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
司鉴〔2025〕车速第 1258 号):闽 C96XP7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事 故 临 发 时 ( 碰 撞 前 约 3.2 秒 瞬 时 ) 的 行 驶 速 度 为
23km/h~24km/h。 
3.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
司鉴〔2025〕车检第 1259 号):闽 C79607 号重型自卸货车行
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 前后各转向信号灯齐全有效, 无转向警
报提示音。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晋江市吉安路内坑镇深圳村路段 (吉安路与港
丰路灯控路口东南约 50 米处),吉安路呈东南—西北走向,东
南往内坑镇景阳路, 西北至内坑镇白垵村。 水泥路面, 双向六车
 - 7 - 
道,设中间隔离带,中间隔离带东北侧路面宽度 1030cm,施划
车道线、车道分界线、直行、直行、直行、右转导向标线、停止
线、人行横道线。东南往西北方向设限速 60km/h 标志、导向车
道指示标志。 道路平直, 视线较好。 附近设晋江内坑吉安路陆地
港五期向东南、晋江内坑吉安路陆地港五期向西北监控。天气:
晴。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5 月 14 日 17 时 55 分许, 彭*兵驾驶装载“黑沙”的闽
C79607 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及货物总质量为 63120kg)从位于
内坑镇潘厝村潘园西路 23 号的堆场大门驶出,准备将“黑沙”运
往磁灶镇太昌村一加工厂。17 时 59 分许,彭*兵驾驶闽 C79607
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晋江市吉安路中间隔离带东北侧路面最右侧
直行车道由东南往西北以 26km/h~27km/h 速度行驶至晋江市吉
安路内坑镇深圳村路段(吉安路与港丰路灯控路口东南约 50 米
处),遇右前方黄*仔驾驶闽 C96XP7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右转
车道以 23 km /h~24km/h 速度同向行驶,彭*兵使用手机微信与
他人联系且未发现黄*仔驾驶闽 C96XP7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即未
开启右转向灯往右变更至右转车道, 致在右转车道重型自卸货车
右侧与二轮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黄 *仔当场死亡、车辆损
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 8 - 
2025 年 5 月 14 日 18 时 01 分许, 晋江市120 急救指挥中心
接到该起事故的警情,立即调派内坑急救站医护人员前往处臵,
医护人员于 18 时 12 分许到达现场, 经检查黄*仔已无生命迹象。
2025 年 5 月 14 日 18 时 04 分许, 晋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就该起
事故的警情发出指令,执勤民警于 18 时 14 分许到达事故现场,
随即划分警戒区域, 疏散围观群众, 疏导现场交通, 控制肇事驾
驶员,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并报告事故情况。接报后,晋江市公
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内坑镇人民政府领导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处
臵。 
事故发生后, 晋江市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理, 做好
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深化道路安全专项整治。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综上, 本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信息流转及时, 应急响
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没有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黄*仔,女,汉族,1959 年
1 月 6 日出生,晋江市内坑镇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86),核定至 2025 年 8 月 25 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为 28.0239 万元(其中,补助及救济费用为 10 万元,现场
 - 9 - 
抢救费用为 0.0239 万元,赔偿费用为 18 万元,截至 2025 年 8
月 25 日,该起事故的肇事方尚未与受损方就该起事故的其他损
失赔偿达成协议)。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彭*兵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闽 C79607 号重型自卸货
车使用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且未发现右前方黄 *仔驾
驶的闽 C96XP7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右转车道同向行驶, 即未开
启右转向灯往右变更车道至右转车道, 致在右转车道重型自卸货
车右侧与二轮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黄*仔当场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黄*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2.南安市联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和驾驶员管
理单位,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督促相关从业人员执
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安全教育培
训、 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落实不到位, 未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岗
前安全教育培训, 未就驾驶员日常违法驾驶行为开展针对性的安
全教育及惩戒, 事发车辆无转向警报提示音, 事发车辆执行运输
任务期间存在卫星定位装臵未能保持实时在线及超载、超限行
为。 
3.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内坑中队在开展道路交通安
全整治工作中, 对辖区内车辆超载、 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10 - 
驾驶机动车等行为查纠力度不够,监管执法不够到位。 
4.晋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在日常巡查中对超
限运输等违法行为查纠力度不够到位。 
5.内坑镇道安办在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中开展宣传造势
不够精准,组织劝导、督促协调不够到位,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黄*仔,女,闽 C96XP7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经查,
黄*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晋江市公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详见附件 1),黄*仔的违法行
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且其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不
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彭*兵,男,闽 C79607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经查,彭*
兵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闽 C79607 号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手
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且未发现右前方黄 *仔驾驶的闽
C96XP7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右转车道同向行驶,即未开启右转
向灯往右变更车道至右转车道, 致在右转车道重型自卸货车右侧
与二轮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黄*仔当场死亡,对本起事故
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晋江市公安局已于2025 年 5 月 15 日对其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对其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11 - 
1.肖*喜,男,南安市联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全面负
责公司的各项事务。经查,肖*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不到位, 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晋江市应急
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南安市联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和驾驶员管
理单位,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督促相关从业人员执
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安全教育培
训、 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落实不到位, 未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岗
前安全教育培训, 未就驾驶员日常违法驾驶行为开展针对性的安
全教育及惩戒, 事发车辆无转向警报提示音, 事发车辆执行运输
任务期间存在卫星定位装臵未能保持实时在线及超载、超限行
为, 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晋江市应急管理局依
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监管人员及单位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1.魏*璋,男,中共党员,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内坑
中队科员,负责事发区域交通安全秩序整治工作。经 查,魏*璋
在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中, 对辖区内车辆超载、 驾驶员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行为查纠力度不够, 监管执法不够到
位, 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
察大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 12 - 
2.王*铭,男,中共党员,晋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二
中队队员,负责组织对事发区域路面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整
治。经查,王*铭在日常巡查中对超限运输等交通违法行为查纠
力度不够到位, 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晋江市交
通运输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内坑中队,负责事发区域交
通安全秩序整治工作。 经查, 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内坑中
队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中对辖区内车辆超载、 驾驶员未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行为查纠力度不够, 监管执法不
够到位, 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晋江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大队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4.晋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负责事发区域路
面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整治工作。 经查, 晋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
大队二中队在日常巡查中对超限运输等交通违法行为查纠力度
不够到位, 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晋江市交通运
输局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5. 内坑镇道安办, 负责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日常协调、
督促、 指导等工作。 经查, 内坑镇道安办在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
作中开展宣传造势不够精准, 组织劝导、 督促协调不够到位, 对
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内坑镇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
书面检查。 
(五)其他处理建议 
 - 13 - 
1.事故调查中发现南安市联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车辆
在 《道路运输证》 被吊销的情况下仍开展货物运输行为, 建议南
安市交通运输局对该行为进一步调查处理。 
2.南安市交通运输局虽能深入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督
促企业落实车辆监控、 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但在事故调查中发
现其监管的南安市联鑫渣 土运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掌握挂靠车
辆的运营情况, 对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对驾驶员
日常违法驾驶行为未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惩戒等问题, 暴露
出南安市交通运输局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漏洞, 建议南
安市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其有关监管情况进一步调查
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南安市联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严格履
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实施国家道路货物运
输、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各级关于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规定,
杜绝无 《道路运输证》 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要建立健全各项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严格落实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制度, 杜绝车辆未按规定变道、 超
载、 超限、 使用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等行为, 要加强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落实; 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驾驶员的违法驾
 - 14 - 
驶行为要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和惩戒; 要加强动态监管, 确保从事
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卫星定位装臵实时在线。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要指导和督促本市运输企业吸取事故教
训, 加强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风
险辨识管控,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路面执法力度,
严查超限运输、 未取得 《道路运输证》 参加货物运输等交通违法
行为。 晋江市交通警察大队要加强路面管控, 持续加强对渣土车
等运输车辆、二轮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的专项整治,严厉
打击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违规变道、 超载、 使用手持电话
妨碍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内坑镇要充分发挥镇道安领导小组的
统筹协调作用,完善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建议南安市交通
运输局要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分析企业监管层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抓好源头管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三)深入开展交通安全警示宣传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警察大队要组织对辖区各运输企业
及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特别是要通过本辖区近年来查处
的典型案例, 进一步教育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 有效增强其严守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各级关于渣土运输规定的意识; 晋江市
交通运输局、交通警察大队、内坑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
密切配合, 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要结合事发路段近
年来发生的事故案例对老年人及外来务工人员两类群体开展劝
导和普法宣传,提升群众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