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海新路“7.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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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沧海新路“7·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5 年 07 月 07 日 07 时 06 分许,驾驶人袁某友驾驶湖里 区厦门永利来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闽 DG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 引闽 DB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在海沧区海新路 089(X416)号 灯杆附近路段超速行驶、变更车道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驾驶刮碰右 侧同向行驶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直接经济 损失约150 万元。 事故发生后,海沧交警大队会同区应急局、海沧街道办等相 关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根据《厦门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 挂牌督办办法》(厦安字〔2019〕8 号)的有关规定,市安委办 对该起事故查处实施挂牌督办。区政府对该事故高度重视,授权 海沧公安分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 为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授 权,海沧区政府成立了由海沧公安分局牵头,区应急局、区总工 会、海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区公路中心、海沧街道办及湖 里区应急局为成员的“海沧海新路‘7·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参与事 故调查的技术分析工作,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询 2 问、调取证据和专家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 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 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海沧海新路“7•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 因机动车驾驶人超速且未确保安全驾驶刮碰电动自行车造成的 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情况 1.事故单位概况 厦门永利来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01 月 19 日,注册 资本 2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厦门片区中埔社1102-2 号之五,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MA2XYGF801,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搬运等, 现有车辆7 部,公司现聘用驾驶员 5 人。公司资质情况:《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许可证编号:闽交运管许可厦字 350201003104 号,地址:中国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埔社 1102-2 号之五,日常由 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监管,发证日期为 2017 年 02 月 06 日。 经查,该公司无实际办公地点,日常调度场所为王某永临时租赁 3 活动板房等。 2.事故相关车辆情况 (1)【闽 DG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厂牌型号:解放牌 /CA4250P26K2T1E5A80,发动机号:53469454,车辆识别代号: LFWSRXSJXLAD3****,车辆所有人:厦门永利来物流有限公司, 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整备质量:8805kg, 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该车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07 月 31 日 止。该车强制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 分公司,强制险单号:PD********020000358248,保险期间自 2024 年 7 月 5 日 12 时 00 分起至 2025 年 7 月 15 日 12 时 00 分 止;该车商业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 分公司,商业险单号:PD********020000373704,保险期间自 2024 年 8 月 9 日 00 时 00 分起至 2025 年 8 月 08 日 24 时 00 分 止。 【闽 DB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厂牌型号:中集牌/ZJV9400JP, 车辆识别代号:LJRP13383********,车辆所有人:厦门永利来 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整备质量: 6900kg,核定载质量:33100kg,该车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07 月31 日止。 (2)【厦门•集美 S0**1 号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雅迪 TDR2**1Z,车架号:7794223********,车辆所有人:魏某法, 该车未投保。 4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厦门永利来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营运公司制定有:一车一档、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安全管理制度、风险辨识、 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经费提取计划、普通货物运输安全知识手册、 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安全学习记录、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登记簿等安全管理制度。2025 年以来,厦门永利 来物流有限公司每月通过省交通运输厅开发的道路运输安全监 管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定期上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接收 安全考核、动态监控管理等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 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情况进行 综合评价。但该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仅是将纸 质培训材料放置于厦门伟福大件停车场租赁的临时活动板房内 由公司人员自行签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落实并如实记 录;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也未在公司明显位置张贴 公示或向从业人员通报;日常运营均由王某永自行管理,王某永 本人身兼法人、车队长、安全员、调度、财务、驾驶员等职,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形同虚设,且多样台帐系事后补做。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07月07日07时06分许,驾驶人袁某友驾驶闽DG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空载牵引闽DB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海沧 区海新路中间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海新路 089(X416)号灯 杆处时向右变更车道,在变更车道过程中碰刮行驶在右侧车道内 5 由郎某江驾驶同向行驶的厦门•集美 S0**1 号电动自行车并发生 挤压(牵引车右车身挤压电动车及其驾驶人),造成郎某江当场死 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重型半挂牵引车驾 驶人袁某友未在现场停留驾车离开现场,后经海沧交警大队通知 于当日9 时许在集美区海翔大道等候配合调查。 (四)事故现场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海新路 089(X416)号灯杆处。海新 路整体呈南北走向,南连马青路,北接灌新路,由北往南方向设 三条机动车道,事故路段设有行人及非机动车专用道道宽为 180cm,道路中间及路侧设置护栏隔离,右起第一、二、三车道 宽分别为340cm、350cm、340cm,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 交通标志、标线完整,事故发生时为白天,视线较好,路段限速 小型车为60km/h,大型车为 50km/h。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亡人员情况:郎某江,男,27 岁, 系事故中厦门•集美 S0**1 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2.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人民币。 (六)当事人基本情况 袁某友,性别:男,49 岁,准驾车型:“A2D”,驾驶证状 态:正常,系事故中闽 DG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 DBX** 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未受伤。 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110 指挥中心于 07 时24 分接到报警,并立即 指派交警部门及 120 急救中心到场,民警到场后经初步勘查于 07 时 46 分向中心汇报在“厦门市海沧区海新路 089(X416)号 灯杆处发生交通事故,现场厦门•集美 S0**1 号电动自行车驾驶 人经 120 急救中心工作人员确认基本已无生命体征”,随后交警 部门立即将情况通报至海沧区政府总值班室,接报信息后我区遵 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立即 协调各部门快速响应到场,各部门到场后各司其职,协同联动。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海沧区政府立即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应急 管理部门协调各部门到场救援并调集相关领域专家到场,交警部 门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勘查、秩序维护及舆情管控,120 急 救部门对伤者持续进行生命抢救,后经民警调查发现肇事车辆系 闽DG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B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 事故后该车辆驾驶人未在现场停留驾车驶离现场,锁定肇事车辆 后民警立即联系车辆所属公司法人及驾驶员,并于当日 9 时许在 厦门市集美区海翔大道辅道查获肇事车辆及驾驶人袁某友。 (二)善后工作情况 7 目前,海沧区公安分局已对肇事车辆进行扣留并对驾驶人袁 某友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思想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组织开展好善 后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公安、应急、属地、街道、交通执法等 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分工合作,做好事故信息通 报、事故现场秩序管理以及舆情相关工作,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 宜,安抚遇难者家属,较好地履行了属地政府和部门职责,事故 处置得当,未引发次生舆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当事人袁某友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路段超速行驶且变更车 道时未注意观察右侧相关车道内路况,导致未及时发现相邻车道 内非机动车动态,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 规定,该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负本事故全部责 任。经开展讯问及调取其车内动态监控、GPS 轨迹及盲区预警系 统数据综合分析判断:发生事故后袁某友未觉察事故发生,其驾 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当事人郎某江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行经事故路段 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 系,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8 (二)事故车辆鉴(认)定情况 2025 年 07 月 07 日、08 日海沧公安分局先后委托福建辉跃 司法鉴定所对事故相关车辆的灯光、转向、和行车制动等安全系 统碰撞痕迹与安全状态及车辆行驶速度、车辆行驶轨迹、两车碰 撞痕迹比对进行鉴定,后于 2025 年 08 月 05 日福建辉跃司法鉴 定所向海沧公安分局出具了相关鉴定结论。 1.车辆性能鉴定 ⑴《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辉跃司鉴所 [2025]痕鉴(痕)字第461 号)鉴定意见:闽 DG2**5 号重型半 挂牵引车牵引闽DB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事故时灯光、转向、 行车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⑵《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辉跃司鉴所 [2025]痕鉴(痕)字第 462 号)鉴定意见:厦门·集美 S0**1 号 电动自行车事故时灯光、转向、行车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2.行驶速度鉴定 《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辉跃司鉴所 [2025]痕鉴(速)字第 260 号)鉴定意见:厦门·集美 S0**1 号 电动自行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54.28km/h;闽DG2**5号重型半 挂牵引车牵引闽DB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 54.93km/h。 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分析说明:由于厦门·集美 S0**1 号电 动自行车(整车编码:7794223********)蓄电池型号、蓄电池 9 容量有增大,因此车速超过25km/h。 3.碰撞痕迹鉴定 《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辉跃司鉴所 [2025]痕鉴(迹)字第6 号)鉴定意见:闽 DG2**5 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牵引闽DBX86 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与厦门·集美 S0**1 号 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形成痕迹成立。 4.酒精度测定 (1)民警在厦门市集美区海翔大道辅道现场对闽 DG2995 号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B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袁某友 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排查,结果为:0mg/100mL,系未饮 酒驾驶机动车。 (2)《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泰司 鉴[2025]醇鉴字第 1693 号)鉴定意见:郎某江血样中乙醇含量 为8.86mg/100mL,系未饮酒驾驶非机动车。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检查,厦门永利来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 生产安全问题: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形同虚设。该公司日常运 营均由王某永自行管理,其本人身兼法人、车队长、安全员、调 度、财务、驾驶员等职。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落实并 如实记录。该公司在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流于形式未如实开 展培训,仅是将纸质培训材料放置于厦门伟福大件停车场租赁的 临时活动板房内由公司人员自行签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10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1] 。三是肇事车辆未按规定进行 维修、保养。该公司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均由个体工商户厦门市 集美区翼途汽车维修店负责,该维修店不具备二类及以上维修资 质,且公司车辆二级维护均在事故发生之后,违反了《道路运输 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2] 、第十七条第一款 [3] 、第 四款 [4] 。四是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报。该单位未 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也未在公司明显位置张贴公示或 向从业人员通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 [5] 。 五、有关单位监管 (一)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湖里大队 2024 年 1 月 1 日-2025 年7 月 7 日,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 法支队湖里大队通过常态化路面巡查、错时执法、开展专项整治 等形式依法严肃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共查处辖区道路运 输违法行为 3574 起,罚款金额 644.27 万余元。大队通过道路运 输企业分级分类执法检查、多部门联合“双随机”等,联合运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 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 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 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 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应当委托二类 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机动车维 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1 中心、交警、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入企检查, 共检查道路运输企业804 家次。通过联合交警、运输中心、应急 管理局等对违法行为较多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危货企业、 客运企业、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企业等进行集中约谈、普 法宣传,要求各运输企业规范经营,杜绝违法行为。 事故发生后,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湖里大队将厦门 永利来物流有限公司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及时开展入企执法检 查。经核实,该企业实际经营地址为厦门市集美区前场村前场 107 号。2025 年 7 月 17 日在企业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3 起,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五条 之规定,该企业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 度,已责令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 十条、第六十九条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企业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已适用 简易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二)湖里交警大队殿前中队 2025 年以来,殿前交警中队以"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 为主线,对厦门永利来物流有限公司实施多维度的闭环交通安全 监管,全力推动压紧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累计开展实地走访 检查 2 次,先后针对企业车辆维修登记表不全、交通违法未处理、 驾驶员档案不全、安全生产会议内容台账缺失等隐患问题下发整 改通知书2 份,责令做出相应整改,整改完成率达 100%。 12 (三)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于 2017 年 02 月 06 日准予厦门永利来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在日常 监管中,一是每月通过省交通运输厅开发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标 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督促厦门永利来物流有限公司推进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并定期线上核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针对企业 存在的不合格项要求限期整改到位。二是通过系统公告、卫星定 位运营商协助督促等方式,向厦门永利来物流有限公司传达行车 安全、安全风险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两类人员”安 全考核、动态监控管理等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 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三是对厦门永利来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年度质 量信誉考核,围绕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 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规范企业经营行 为,引导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事故发生后,市运输事业发 展中心立即对厦门永利来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 对存在的事故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同时约谈厦门永利来物流有限 公司负责人,要求企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深入分析事故原 因,全面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综上所述,有关单位均能够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3 袁某友,作为闽 DG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驶机 动车行经事故路段超速行驶且变更车道时未注意观察相关车道 内路况,导致未及时发现非机动车动态,未确保安全驾驶,对事 故发生负全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本事故中存在 根本过错,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交通肇事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程序。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王某永,作为厦门永利来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履行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力,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 队湖里大队依法进行处理。 2.厦门永利来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所在单位,对从 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落实未如实记录,未将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通报,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6]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7] ,参照最高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 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4 民法院关于“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 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37 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的答复要旨 [8] ,肇 事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性能且未超载(空载),此案不应适用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项进行处罚,建议由厦门市交通运 输综合执法支队湖里大队依法进行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协作机制,形成联合监管 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安 全检查,确保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培训、车辆维护检修记录 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应立即要求企业整改,并跟踪整改效果,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 执行。同时,要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综合 治理,加强对货运车辆全链条安全监管,强化日常事故及违法行 为研判,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形成有效联合监管。 (二)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货运监管 完善货运车辆运行监管机制,建立通行规则,及时跟踪落实 货运车辆行驶明细、巡查记录及交通组织变化等情况强化新入企 [8]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 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 12 号)中指出,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相关 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 15 业核查机制,针对新审批的货运企业,逐家开展准入安全辅导, 传达两类人员安全考核以及相关工作要求,在具备开业条件后, 才准予企业运营,从行业准入上筛查掉一些无法满足安全生产条 件的企业,坚持专常结合的整治,紧盯重点车辆、重点违法,严 厉查处货车“三超一疲劳”,通过对加大重型载重货车监管检查和 执法处罚力度,有效降低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发生率。 (三)注重宣传引导,提高安全意识 各相关主管部门、属地要通过入企宣讲、座谈交流、新媒体 宣传等方式,解读政策法规,曝光典型案例,宣讲违法违规危害, 警醒广大驾驶人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摒弃行业陋习, 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海沧海新路“7·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10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