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12·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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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12·12”一般车辆 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县政府“12·12”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12 月 12日 13 时 30 分左右,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 失约 180万元。旌德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 府令第 23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成立了由旌德县应急管 理局牵头,县检察院、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 位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旌德县应急管理局法律 顾问和 1 名安全生产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 阅资料、询问人员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 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 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 问题,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2·12”车 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货车驾驶员未遵守砂石装卸作业场所安 全管理规定,作业人员违规操作,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 - 2 - 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4 月 1 日, 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三溪镇双河村霍家,法定代 表人为吴某红,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MA2NGQ2883,注册资本:3300 万 元,登记机关: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水泥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 轻质建筑材料销售。 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投资 1500 万元,建设年处 理 60万吨建筑垃圾废料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该项目于 2022 年 3 月经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取得《旌德县发展改革 委项目备案表》;建设厂房 4000m2,办公室及宿舍 400m2,购 置安装颚式破碎机、圆锥机、洗砂机等生产设备 13 台套,建 成年产 60 万吨沙子生产线。 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规定,履行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后投入生产经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该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1日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2 名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 - 3 - 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每年复工复产前组织开展了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2 月 12日下午,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铲 车驾驶员焦某勇,驾驶型号为 XC975-EV 的铲车在砂石成品堆 场向外来运输车辆装载砂石料作业。13 时 19分吕某书驾驶皖 PD4696 货车到达堆场后将车辆停在砂石料装卸区停车场等待 装载,13 时 27 分吕某书下车走到车尾处等待铲车,13 时 28 分铲车驾驶员焦某勇在完成其他车辆装运后将铲车开至吕某 书身旁,双方沟通确认装运砂石种类后,焦某勇驾驶铲车进入 料仓内装料,吕某书一边接听电话一边从车尾步行穿越作业区 向车头方向走去。13 时 29 分焦某勇装载砂石后从料仓倒车行 驶,当行驶至料场中间时将正在行走的吕某书撞倒,焦某勇感 觉到异常后立即下车查看,发现吕某书躺在铲车下方,随后立 即采取救助措施,吕某书于 15 时 30 分左右经旌德县人民医院 宣告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察,厂区成品料堆厂房为钢架结构,彩钢瓦顶棚, 南侧敞开面由隔离混凝土墙将车间分割成 3 个堆料区,厂房外 为装载作业区,混凝土路面,现场 1 辆货车砂石料已装满,另 1 辆货车停在细沙装运区,正在装载作业。 - 4 - 事故现场画面 1 事故现场画面 2 事故现场画面 3 事故现场画面 4 事故现场画面 5 事故现场画面 6 事发作业时间是下午 13:29时许,白天为自然光照,光 照条件良好;砂石装载场地混凝土硬化,地面较平整,无明显 坡度,地面潮湿。 - 5 - 铲车作业现场照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 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事故罚款不计),此次 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80万元。 (六)天气情况 经调阅气象资料,2025 年 12月 12 日下午 1 时许,旌德县 区域天气状况:多云转小雨;风向风力:东风 1-3 级/西北风 1-3 级;温度:11℃(气温相对较低、体感微凉);能见度: 良好(约 25公里,没有团雾出现)。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日 13 时 30 分,铲车驾驶员焦某勇向公司 主要负责人吴某红报告发生事故情况,吴某红要求其立即拨打 - 6 - 110和 120,并通知公司财务梅某龙立即前往现场。 13时 30 分,焦某勇拨打 120 急救电话。 13时 33 分,梅某龙接到吴某红电话后立即赶到现场参与 救援,并拨打 110 报警电话。 14时 20 分,吴某红赶到事故现场,期间向三溪镇人民政 府进行了报告。 14时 30 分,接到报告后,三溪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赶赴 现场,镇长赶赴旌德县人民医院,了解事故情况及指导救援工 作,并向旌德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16时左右,旌德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要求将事故信息录入国 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17时 00 分,旌德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 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2 月 12 日 13 时 30 分,吴某红接焦某勇报告后,立即赶 赴现场,同时安排财务梅某龙前往并拨打 120急救及 110 报警 电话,13 时 33 分左右,企业相关人员陆续赶到现场,因地面 潮湿,将吕某书移至棉被上等待救护车;14时左右,120救护 车及 110 陆续到达现场,120 急救人员及梅某龙等人将吕某书 送往旌德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5 时 30 分左右,驾驶员吕某 书经医院全力救治无效死亡。 (三)善后情况 - 7 - 事故发生后,三溪镇人民政府成立工作组,指导企业开展 善后处理工作。旌德县人民政府成立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 公司“12·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各项 调查处置。经调解,12 月 14 日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与吕某书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完成事故善后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旌德县人民政府、三溪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 门能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善后处置工作稳妥有序,事故 信息流转顺畅,上报及时准确,能够及时发布事故信息,积极 回应社会关切,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和负面舆论。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现场分析 1.经现场勘查和调阅监控,事故发生前,铲车正在料仓装 载作业,铲斗装满砂料后朝后倒车运行,此时吕某书行走在铲 车后方约 15 米处,铲车向后倒行直接撞倒吕某书,吕某书遭 右后轮碾压,整个事故发生过程时长 8 秒。铲装作业区域右侧 面(向外通道)停有 3 辆社会运输车辆,铲装作业区域的作业 环境一般,场地不够开阔,时有人员逗留现象。作业区域破碎 筛分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较大,一定程度影响倒车警报效果。 2.装载作业区空间不开阔,等候装货的车辆无序停泊,安 全通道被挤占,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反光标示和警示灯不完备。 - 8 - 厂区平面图 (二)车辆技术检查分析 肇事车辆类型为电动轮胎式装载机(铲车),工程机械, 型号为XC975-EV,出厂时间为 2025 年,购置时间为 2025 年 8 月,使用时间为 3 个月,属于较新设备。经调查,该铲车自使 用起未出现过异常情况,各项性能都很正常,如制动系统、转 向系统、照明及信号装置、特别是倒车警报器均处于正常运行 状态。 (三)视野盲区分析 对该型号(XC975-EV)铲车进行视野评估分析,确认主要 盲区位置有以下几点: 1.铲斗及动臂盲区:铲斗举升或前倾时,会遮挡前方中下 部视野;动臂抬起后,驾驶员难以观察到铲斗下方人员及小型 障碍物。 2.车身右侧及后方盲区:装载机驾驶室偏左设置,右侧翼 子板、轮胎及料堆会形成大面积盲区;后视镜视野狭窄,倒车 - 9 - 时正后方为盲区,后方低矮物体或人员不易被发现。 肇事铲车照片 3.前轮内侧盲区:转向时前轮转动,内侧区域被轮胎和车 架遮挡,靠近车身的小型障碍物难以察觉。 4.低矮障碍物与地面凹陷盲区:驾驶员坐姿较高,地面的 浅沟、坑洼、小型设备等易处于视野下方盲区,行驶或作业时 易引发磕碰或碾压。 (四)涉事铲车时速测算 通过查看监控和现场测量,铲车在倒车点起步行驶 15 米 触碰到吕某书整个时长 8 秒,经计算,事发时铲车倒车速度 6.57km/h(即:15m÷8s=1.875m/s=6.57km/h)。根据《工业 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相关规定(第 6.4 机动车驶),厂区内机动车倒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5km/h。 综上分析,该起事故作业场所车辆倒车最高行驶速度超过 5km/h。应定性为超速行驶。 (五)相关检查记录 - 10 - 1.车辆维护记录。经对涉事企业相关的装载设备日常维护 检查记录进行收集、查阅、问询,企业未建立装载设备日常维 护检查记录。 2.人员培训记录。经查,未见涉事驾驶员焦某勇铲车操作 专门的安全培训记录。 3.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经查《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 定》《装载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涉事企业各项管 理制度内容不全面、不细致,针对性不强,如《装载作业安全 操作规程》缺乏。 (六)直接原因 1.货车驾驶员吕某书,对砂石装卸作业场所存在的不安全 因素辨识不到位,未遵守砂石装卸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擅 自离开货车驾驶室、违规在作业区域内随意行走。 2.铲车驾驶员焦某勇在驾驶车辆进行作业时,操作不规范, 倒车时未全面观察周围环境,特别是铲车右后侧盲区;车速控 制不当,倒车时超速行驶(事发时时速 6.57km/h,规定限时限 速 5km/h),在明知有人逗留的区域内未鸣笛警示或停车确认。 货车驾驶员吕某书擅自下车进入禁止人员进入的作业区域且 身体背对移动中的铲车行走至铲车作业盲区。 (七)间接原因 1.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缺失,作业现场监护不到位, 未及时制止和清理作业区域内的无关人员,车辆作业时未设置 - 11 - 警示区域或安排人员现场指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不醒目、不 规范且设置不足。 2.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对风险辨识与管控不到位。对驾驶 员的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对车辆作业盲区安全风险培训不到 位;对外来人员及其他进入作业区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自我防 护教育培训不足。 3.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公司制定的《厂内车辆安全管 理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存在有章不循的现象。没有 将社会车辆和驾乘人员纳入到企业安全管理范围,对外来人员 及车辆安全管理缺失。 (八)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调查,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因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 位,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 制定电动铲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检查不到位, 且事发当天未在岗,对车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员工危险作业 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或制止。 二是现场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企业对员工操作技能、安 全素质、环境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对厂区 - 12 - 生产车间作业环境、工业干道、车辆进出路口安全风险辨识不 到位,作业现场警示标志不完善。 三是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企业对从业人员岗前“三级”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企业员工安全意识不强;未对铲车 驾驶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导致铲车驾驶员岗位风险辨识能力 不足;未对新式电动铲车进行专业操作培训,日常检查流于形 式。 (二)有关部门存在问题 1.三溪镇人民政府,对该企业隐患排查不深不细,未能及 时发现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已责令整改的安全隐患未 严格履行复查验收程序,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 短板。 2.旌德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安全监管执法不细致,未 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部分安全隐患,督促指导企业消除问题隐 患不到位,导致事故隐患反复出现。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 人) 吕某书,货车驾驶员,对砂石装卸作业场所存在的不安全 因素辨识不到位,未遵守砂石装卸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擅 自离开驾驶室违规在作业区域随意行走。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 人) - 13 - 焦某勇,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铲车驾驶员,安全意 识不强,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全面观察作业周边环境即 实施倒车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死亡。涉嫌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1] 的相关规定,建议移送旌德 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若经司法部门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或构 成刑事犯罪认为可以免于处罚的,由旌德县应急管理局另行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2 人) 1.吴某红,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 际控制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不到位,未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未有效 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 条第一项 [2] 的规定,建议由旌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管某水,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相关安全操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 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14 - 规程,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发现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3] 的规定,建议由旌德县应急管理局依 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1 家) 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单位,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对铲车工进行岗 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 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4] 的规定,建议由 旌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问责处理单位(2 家) 1.三溪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理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 治不深不细,未能发现并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建议责成其 向旌德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县应急管理局,作为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旌德县润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 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 - 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全隐患问题监管指导不到位,建议责成其 向旌德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主要教训 这起事故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 节和漏洞、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盲区和漏洞,落实行业安全监 管责任不力等。主要教训有: (一)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层 层传导至一线岗位,对铲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风险 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作业现场监护不到位,未及 时制止和清理作业区域内的无关人员。公司制定的《厂内车辆 安全管理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存在有章不循的现象。 对社会车辆和驾乘人员安全管理缺失,没有纳入到企业整体的 安全管理,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溪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隐 患排查整治不力,2025 年虽多次到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开展安全检查,但发现的问题隐患少,现场安全检查不全面。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 如下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 16 - 1.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立即开展全厂安全大 检查,全面排查所有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要强化作 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实行装载等动态作业区域的封闭或隔离 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物理隔离带(如警示线、护 栏)。落实作业前安全确认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监护或指挥人 员。深化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对铲车驾驶员进行再培训、再 教育,重点强化安全操作规程、车辆盲区风险和突发情况处置。 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厂内机动车 辆安全管理办法》、《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等,增加对作业现 场人员管理、车辆行驶速度、环车检查、交叉作业协调等具体 规定。合理规划厂内人车分流路线,在交叉路口、作业频繁区 域增设广角镜、减速带、限速标志等。 2.三溪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提高安全 监管人员专业能力,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升隐 患排查、整改、销号全流程工作质效,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 3.旌德县应急管理局,要强化安全监管执法,针对企业反 复出现的同类问题隐患,督促企业从根源上消除问题隐患,依 法依规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