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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12·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宣城市旌德县·基层政务公开(宣城市旌德县·基层政务公开) 地区: 发布:2026-03-06 等级:一般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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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12·12”一般车辆
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县政府“12·12”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12 月 12日 13 时 30 分左右,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
失约 180万元。旌德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
府令第 23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成立了由旌德县应急管
理局牵头,县检察院、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
位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旌德县应急管理局法律
顾问和 1 名安全生产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
阅资料、询问人员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
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
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
问题,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2·12”车
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货车驾驶员未遵守砂石装卸作业场所安
全管理规定,作业人员违规操作,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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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4 月 1 日,
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三溪镇双河村霍家,法定代
表人为吴某红,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MA2NGQ2883,注册资本:3300 万
元,登记机关: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水泥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
轻质建筑材料销售。
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投资 1500 万元,建设年处
理 60万吨建筑垃圾废料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该项目于 2022 年
3 月经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取得《旌德县发展改革
委项目备案表》;建设厂房 4000m2,办公室及宿舍 400m2,购
置安装颚式破碎机、圆锥机、洗砂机等生产设备 13 台套,建
成年产 60 万吨沙子生产线。
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规定,履行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后投入生产经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该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1日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2 名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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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每年复工复产前组织开展了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2 月 12日下午,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铲
车驾驶员焦某勇,驾驶型号为 XC975-EV 的铲车在砂石成品堆
场向外来运输车辆装载砂石料作业。13 时 19分吕某书驾驶皖
PD4696 货车到达堆场后将车辆停在砂石料装卸区停车场等待
装载,13 时 27 分吕某书下车走到车尾处等待铲车,13 时 28
分铲车驾驶员焦某勇在完成其他车辆装运后将铲车开至吕某
书身旁,双方沟通确认装运砂石种类后,焦某勇驾驶铲车进入
料仓内装料,吕某书一边接听电话一边从车尾步行穿越作业区
向车头方向走去。13 时 29 分焦某勇装载砂石后从料仓倒车行
驶,当行驶至料场中间时将正在行走的吕某书撞倒,焦某勇感
觉到异常后立即下车查看,发现吕某书躺在铲车下方,随后立
即采取救助措施,吕某书于 15 时 30 分左右经旌德县人民医院
宣告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察,厂区成品料堆厂房为钢架结构,彩钢瓦顶棚,
南侧敞开面由隔离混凝土墙将车间分割成 3 个堆料区,厂房外
为装载作业区,混凝土路面,现场 1 辆货车砂石料已装满,另
1 辆货车停在细沙装运区,正在装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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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画面 1 事故现场画面 2
事故现场画面 3 事故现场画面 4
事故现场画面 5 事故现场画面 6
事发作业时间是下午 13:29时许,白天为自然光照,光
照条件良好;砂石装载场地混凝土硬化,地面较平整,无明显
坡度,地面潮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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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车作业现场照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
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事故罚款不计),此次
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80万元。
(六)天气情况
经调阅气象资料,2025 年 12月 12 日下午 1 时许,旌德县
区域天气状况:多云转小雨;风向风力:东风 1-3 级/西北风
1-3 级;温度:11℃(气温相对较低、体感微凉);能见度:
良好(约 25公里,没有团雾出现)。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日 13 时 30 分,铲车驾驶员焦某勇向公司
主要负责人吴某红报告发生事故情况,吴某红要求其立即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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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和 120,并通知公司财务梅某龙立即前往现场。
13时 30 分,焦某勇拨打 120 急救电话。
13时 33 分,梅某龙接到吴某红电话后立即赶到现场参与
救援,并拨打 110 报警电话。
14时 20 分,吴某红赶到事故现场,期间向三溪镇人民政
府进行了报告。
14时 30 分,接到报告后,三溪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赶赴
现场,镇长赶赴旌德县人民医院,了解事故情况及指导救援工
作,并向旌德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16时左右,旌德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要求将事故信息录入国
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17时 00 分,旌德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
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2 月 12 日 13 时 30 分,吴某红接焦某勇报告后,立即赶
赴现场,同时安排财务梅某龙前往并拨打 120急救及 110 报警
电话,13 时 33 分左右,企业相关人员陆续赶到现场,因地面
潮湿,将吕某书移至棉被上等待救护车;14时左右,120救护
车及 110 陆续到达现场,120 急救人员及梅某龙等人将吕某书
送往旌德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5 时 30 分左右,驾驶员吕某
书经医院全力救治无效死亡。
(三)善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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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三溪镇人民政府成立工作组,指导企业开展
善后处理工作。旌德县人民政府成立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
公司“12·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各项
调查处置。经调解,12 月 14 日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与吕某书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完成事故善后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旌德县人民政府、三溪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
门能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善后处置工作稳妥有序,事故
信息流转顺畅,上报及时准确,能够及时发布事故信息,积极
回应社会关切,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和负面舆论。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现场分析
1.经现场勘查和调阅监控,事故发生前,铲车正在料仓装
载作业,铲斗装满砂料后朝后倒车运行,此时吕某书行走在铲
车后方约 15 米处,铲车向后倒行直接撞倒吕某书,吕某书遭
右后轮碾压,整个事故发生过程时长 8 秒。铲装作业区域右侧
面(向外通道)停有 3 辆社会运输车辆,铲装作业区域的作业
环境一般,场地不够开阔,时有人员逗留现象。作业区域破碎
筛分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较大,一定程度影响倒车警报效果。
2.装载作业区空间不开阔,等候装货的车辆无序停泊,安
全通道被挤占,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反光标示和警示灯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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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平面图
(二)车辆技术检查分析
肇事车辆类型为电动轮胎式装载机(铲车),工程机械,
型号为XC975-EV,出厂时间为 2025 年,购置时间为 2025 年 8
月,使用时间为 3 个月,属于较新设备。经调查,该铲车自使
用起未出现过异常情况,各项性能都很正常,如制动系统、转
向系统、照明及信号装置、特别是倒车警报器均处于正常运行
状态。
(三)视野盲区分析
对该型号(XC975-EV)铲车进行视野评估分析,确认主要
盲区位置有以下几点:
1.铲斗及动臂盲区:铲斗举升或前倾时,会遮挡前方中下
部视野;动臂抬起后,驾驶员难以观察到铲斗下方人员及小型
障碍物。
2.车身右侧及后方盲区:装载机驾驶室偏左设置,右侧翼
子板、轮胎及料堆会形成大面积盲区;后视镜视野狭窄,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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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正后方为盲区,后方低矮物体或人员不易被发现。
肇事铲车照片
3.前轮内侧盲区:转向时前轮转动,内侧区域被轮胎和车
架遮挡,靠近车身的小型障碍物难以察觉。
4.低矮障碍物与地面凹陷盲区:驾驶员坐姿较高,地面的
浅沟、坑洼、小型设备等易处于视野下方盲区,行驶或作业时
易引发磕碰或碾压。
(四)涉事铲车时速测算
通过查看监控和现场测量,铲车在倒车点起步行驶 15 米
触碰到吕某书整个时长 8 秒,经计算,事发时铲车倒车速度
6.57km/h(即:15m÷8s=1.875m/s=6.57km/h)。根据《工业
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相关规定(第
6.4 机动车驶),厂区内机动车倒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5km/h。
综上分析,该起事故作业场所车辆倒车最高行驶速度超过
5km/h。应定性为超速行驶。
(五)相关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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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维护记录。经对涉事企业相关的装载设备日常维护
检查记录进行收集、查阅、问询,企业未建立装载设备日常维
护检查记录。
2.人员培训记录。经查,未见涉事驾驶员焦某勇铲车操作
专门的安全培训记录。
3.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经查《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
定》《装载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涉事企业各项管
理制度内容不全面、不细致,针对性不强,如《装载作业安全
操作规程》缺乏。
(六)直接原因
1.货车驾驶员吕某书,对砂石装卸作业场所存在的不安全
因素辨识不到位,未遵守砂石装卸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擅
自离开货车驾驶室、违规在作业区域内随意行走。
2.铲车驾驶员焦某勇在驾驶车辆进行作业时,操作不规范,
倒车时未全面观察周围环境,特别是铲车右后侧盲区;车速控
制不当,倒车时超速行驶(事发时时速 6.57km/h,规定限时限
速 5km/h),在明知有人逗留的区域内未鸣笛警示或停车确认。
货车驾驶员吕某书擅自下车进入禁止人员进入的作业区域且
身体背对移动中的铲车行走至铲车作业盲区。
(七)间接原因
1.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缺失,作业现场监护不到位,
未及时制止和清理作业区域内的无关人员,车辆作业时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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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区域或安排人员现场指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不醒目、不
规范且设置不足。
2.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对风险辨识与管控不到位。对驾驶
员的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对车辆作业盲区安全风险培训不到
位;对外来人员及其他进入作业区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自我防
护教育培训不足。
3.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公司制定的《厂内车辆安全管
理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存在有章不循的现象。没有
将社会车辆和驾乘人员纳入到企业安全管理范围,对外来人员
及车辆安全管理缺失。
(八)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调查,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因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
位,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
制定电动铲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检查不到位,
且事发当天未在岗,对车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员工危险作业
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或制止。
二是现场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企业对员工操作技能、安
全素质、环境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对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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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车间作业环境、工业干道、车辆进出路口安全风险辨识不
到位,作业现场警示标志不完善。
三是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企业对从业人员岗前“三级”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企业员工安全意识不强;未对铲车
驾驶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导致铲车驾驶员岗位风险辨识能力
不足;未对新式电动铲车进行专业操作培训,日常检查流于形
式。
(二)有关部门存在问题
1.三溪镇人民政府,对该企业隐患排查不深不细,未能及
时发现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已责令整改的安全隐患未
严格履行复查验收程序,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
短板。
2.旌德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安全监管执法不细致,未
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部分安全隐患,督促指导企业消除问题隐
患不到位,导致事故隐患反复出现。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 人)
吕某书,货车驾驶员,对砂石装卸作业场所存在的不安全
因素辨识不到位,未遵守砂石装卸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擅
自离开驾驶室违规在作业区域随意行走。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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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勇,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铲车驾驶员,安全意
识不强,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全面观察作业周边环境即
实施倒车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死亡。涉嫌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1]
的相关规定,建议移送旌德
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若经司法部门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或构
成刑事犯罪认为可以免于处罚的,由旌德县应急管理局另行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2 人)
1.吴某红,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
际控制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不到位,未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未有效
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
条第一项
[2]
的规定,建议由旌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管某水,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相关安全操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
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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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发现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3]
的规定,建议由旌德县应急管理局依
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1 家)
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单位,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对铲车工进行岗
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
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4]
的规定,建议由
旌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问责处理单位(2 家)
1.三溪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理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
治不深不细,未能发现并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建议责成其
向旌德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县应急管理局,作为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旌德县润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
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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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全隐患问题监管指导不到位,建议责成其
向旌德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主要教训
这起事故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
节和漏洞、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盲区和漏洞,落实行业安全监
管责任不力等。主要教训有:
(一)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层
层传导至一线岗位,对铲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风险
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作业现场监护不到位,未及
时制止和清理作业区域内的无关人员。公司制定的《厂内车辆
安全管理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存在有章不循的现象。
对社会车辆和驾乘人员安全管理缺失,没有纳入到企业整体的
安全管理,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溪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隐
患排查整治不力,2025 年虽多次到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开展安全检查,但发现的问题隐患少,现场安全检查不全面。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
如下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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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旌德县润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立即开展全厂安全大
检查,全面排查所有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要强化作
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实行装载等动态作业区域的封闭或隔离
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物理隔离带(如警示线、护
栏)。落实作业前安全确认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监护或指挥人
员。深化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对铲车驾驶员进行再培训、再
教育,重点强化安全操作规程、车辆盲区风险和突发情况处置。
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厂内机动车
辆安全管理办法》、《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等,增加对作业现
场人员管理、车辆行驶速度、环车检查、交叉作业协调等具体
规定。合理规划厂内人车分流路线,在交叉路口、作业频繁区
域增设广角镜、减速带、限速标志等。
2.三溪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提高安全
监管人员专业能力,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升隐
患排查、整改、销号全流程工作质效,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
3.旌德县应急管理局,要强化安全监管执法,针对企业反
复出现的同类问题隐患,督促企业从根源上消除问题隐患,依
法依规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