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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酉华安徽省极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池州市青阳县·事故通报(池州市青阳县·事故通报) 地区: 发布:2025-11-16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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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酉华安徽省极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9·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青阳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11 月 6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 2 -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 - 2 -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 - 4 -
(三)项目来源及作业前准备情况 ................................ - 3 -
(四)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 - 6 -
(五)事故发生经过 ............................................ - 6 -
(六)事故现场情况 ............................................ - 9 -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 9 -
(八)其他情况 ................................................ - 9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 9 -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 9 -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 9 -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 9 -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 9 -
三、事故原因分析 .................................................... - 9 -
(一)直接原因分析 ........................................... - 10 -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 10 -
(三)间接原因分析 ........................................... - 10 -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 10 -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 - 10 -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 - 10 -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 11 -
(四)其他处理建议 ........................................... - 10 -
五、事故主要教训 ................................................... - 14 -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 15 -
- 1 -
青阳酉华安徽省极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27”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27日上午10时30分许,青阳县酉华镇辖区,安徽
省极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的青阳县宝瑞新材料有限公司2#
钢结构厂房棚顶加盖树脂瓦片作业现场,发生1起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
重视,要求妥处善后,迅速查明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规定,10月10日,县政府印发《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青
阳酉华安徽省极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27”一般高处坠落事
故调查组的批复》(青政秘〔2025〕75号),成立由县应急管理
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应急管
理局、酉华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工作人员及1名安全专家组成事故
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全程监督。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市、县领导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
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科学分析等方
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 2 -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
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规范穿
戴劳动防护用品导致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安徽省极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极宇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实际控制人:张某保,法定代
表人:陈某(系张某保妻子,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8NAYK23X,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池州市
青阳县杨田镇杨田农贸市场一期5幢24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
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新型建筑材料制造。持有池州市住
建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D334573275,有效期从2024年8月14日至2026年12月5日;持有安
徽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皖)JZ安许证
字〔2022〕037070,有效期从2025年1月24日至2028年2月24日。
2.作业发包单位:青阳县宝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
瑞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张某
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T56MD72,注册地址位于青
- 3 -
阳县酉华镇工业集中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石灰石、石灰粉等
非金属矿物制品加工、销售。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徐某,极宇公司临时工,男,40岁,事故死者,身份证号:
342923********0717,户籍地址:青阳县蓉城镇光明村;
2.张某保,极宇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宝瑞公司2#、4#
厂房加盖树脂瓦片项目专职安全员,男,43岁,手机号码:
130****6586,身份证号:342923********073X,户籍地址:青
阳县蓉城镇五星村;
3.钱某根,极宇公司副经理,宝瑞公司2#、4#厂房加盖树脂
瓦片项目负责人,男,51岁,手机号码:156****3888,身份证
号:342923********3513,户籍地址:青阳县木镇镇南河村;
4.许某来,极宇公司临时工,男,49岁,手机号码:
180****7277,身份证号:342923********0717,户籍地址:青
阳县蓉城镇新中村;
5.王某龙,极宇公司临时工,男,49岁,手机号码:
138****8197,身份证号:342923********0712,户籍地址:青
阳县蓉城镇光明村;
6.梁某华,极宇公司临时工,男,47岁,手机号码:
182****4218,身份证号:342923********4817,户籍地址:青
阳县蓉城镇蓉东花园;
- 4 -
7.张某祥,极宇公司临时工,男,62岁,手机号码:
139****5715,身份证号:340224********0750,户籍地址:青
阳县蓉城镇光明村;
8.张某昌,宝瑞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男,
58岁,手机号码:133****5288,身份证号:130422********0612,
户籍地址:芜湖市弋江区江城国际瑞景苑;
9.胡某胜,宝瑞公司安全员,男,53岁,手机号码:
138****1565,身份证号:130404********2413,户籍地址:芜
湖市马塘区马塘新镇东泽园。
(三)项目来源及作业前准备情况
宝瑞公司委托极宇公司对2#、4#厂房加盖树脂瓦片,并于
2025年9月12日签订《施工安全责任协议》。同日,极宇公司向
宝瑞公司提交了施工方案,宝瑞公司审核通过。9月12日-9月16
日,宝瑞公司对极宇公司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传达了宝瑞公司高
处作业、吊装作业等安全管理规定及工作要求。极宇公司委托副
经理钱某根作为项目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保作为项目专
职安全员,在项目作业过程中全程监护。9月17日,宝瑞公司安
全员胡某胜带领钱某根、张某保勘查2#、4#厂房作业现场,并对
作业过程中有关注意事项进行再提醒。至此,钱某根、张某保陆
续安排工人进厂作业。
(四)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 5 -
1.事故发生单位:极宇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保,同时担任
该公司专职安全员,持有安徽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
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皖
建安C3〔2022〕0355450,有效期从2024年10月24日至2028年1
月6日。该公司在加盖树脂瓦片项目作业期间,开展了日常安全
检查,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作业发包单位:宝瑞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张某
昌,安全员胡某胜。该公司完成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2#、4#厂房加盖树脂瓦
片项目,与极宇公司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明确了双方安全生产
职责,开展了安全技术交底,结合本公司安全管理对外包作业开
展了日常安全检查。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27日7时许,极宇公司临时工徐某、许某来、王某
龙、梁某华、张某祥到宝瑞公司2#厂房为房顶加盖树脂瓦片,徐
某、张某祥负责将瓦片、板材、螺丝等材料运送至房顶各处,许
某来、王某龙、梁某华负责在厂房顶上打螺丝、固定板材。10
时30分许,徐某在房顶行走过程中,未系安全带,踩踏轻型透光
板,透光板断裂,致使徐某从断裂处坠落至2#厂房地面。剩余4
人立即停止作业从房顶下来,许某来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钱
某根、张某保报告相关情况。11时许,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
- 6 -
确认徐某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宝瑞公司2#厂房,徐某等5名作业人员均位于
厂房房顶平台作业,平台距地面13.2米。房顶平台上挂有用于悬
挂安全带的安全绳一根,长36.8米,两端固定在平台钢栏杆上。
徐某仰面躺于2#厂房地面上,处于房顶透光板断裂处的正下方,
头部及身下有血迹,身上无安全带,附近有一顶安全帽(附现场
图片4张)。
图 1 事故位置示意图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
宝瑞公司 2#厂房
- 7 -
图2 事故现场图
2#厂房房
顶透光板
断裂处
2#厂 房 高
度13.2米
人员坠落处
- 8 -
图3 2#厂房房顶透光板断裂细节图
图4 2#厂房房顶现场图
1根用于悬挂安
全带的安全绳,
长约36.8米
- 9 -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徐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
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八)其他情况
据县气象局监测资料,9月27日10时-11时,酉华镇工业集中
区以多云天气为主,小时温度:29℃、风速1级左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9月27日11时许,宝瑞公司向酉华镇报告事故相关情况;
11时10分许,酉华镇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相关情况;
11时40分许,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
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9月27日11时10分许,县应急管理局接酉华镇电话报告后,
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
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
高度重视,分别提出明确要求。11时40分许,县政府分管领导,
县应急管理局、酉华镇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赶赴到现场,开展
善后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9月27日10时30分许,极宇公司、宝瑞公司组织应急救援人
- 10 -
员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1时许,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
确认徐某死亡,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无不良舆情发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整体应急处置工作有序有力。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酉华
镇接报事故信息后,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及前期调查工作,事故现
场及周边秩序管控有力,信息共享顺畅。企业相关人员第一时间
组织施救,报告信息,落实了相关工作指令。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徐某在2#厂房房顶作业期间,擅自解除安全带的穿戴,踩踏
无法承重的轻型透光板,透光板断裂致其坠落至厂房地面摔死。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现场勘查、知情人调查询问,无人为故意及突发灾害因素
影响等可能。
(三)间接原因分析
极宇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监督
作业人员佩戴使用安全带不到位。作业过程中落实监护要求不到
位,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擅自解除安全带的穿戴并制止。违规使
用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徐某等人开展高处作业。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 11 -
徐某(身份证号342923********0717),男,青阳县蓉城镇
光明村人,极宇公司临时工,作业过程中擅自解除安全带的穿戴,
踩踏无法承重的轻型透光板,坠落摔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2人)
1.张某,青阳县应急管理局一级科员,从事全县工贸企业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酉华镇辖区宝瑞公司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由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依据相关规
定,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2.代某安,酉华镇应急环保事务中心主任,负责辖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企
业“零星工程”了解掌握不够,未能及时发现事故作业现场存在
的问题隐患并督促及时整改,建议由酉华镇党委依据相关规定,
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3人)和责任单位(2个)的行
政处罚建议
1.张某保,极宇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同时作为宝瑞公司2#、4#
厂房加盖树脂瓦片项目专职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不到位:未按规定落实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督促员工劳
- 12 -
动防护用品穿戴不到位,未按规定使用高处作业人员。综上,对
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
[1]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3]
之规定,建议由县应
急管理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钱某根,极宇公司副经理、宝瑞公司2#、4#厂房加盖树脂
瓦片项目负责人,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
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规范穿戴
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
[4]
之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5]
、《生产安全事
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6]
之
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
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13 -
3.张某昌,宝瑞公司总经理、外包项目直接负责人,履行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外包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不到位,组织人员对项目作业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
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
[7]
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8]
规定,建议由县
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极宇公司,事故发生单位,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不到位:未按规定落实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教
育作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未及时发现作业现场隐患并消除;未按规定使用特种作业人员。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
[9]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0]
,第四十五条
[11]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
[1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
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
协调、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
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 14 -
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13]
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处以罚
款的行政处罚。
5.宝瑞公司,作业发包单位,未按照《全县工贸企业外包外
委作业安全生产“小切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青安办〔2024〕
14号)要求,将外包外委作业相关情况向酉华镇相关部门报备。
对外包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
现外包单位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14]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15]
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责
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1个)
酉华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日常检查不够
深入细致,未发现辖区企业外包作业管理及高处作业防范措施方
面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建议酉华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作深刻
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暴露出事故发生单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对潜
在风险隐患研判不足,未履行《防范工贸行业机械伤害、高处坠
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
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
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
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 -
落和物体打击事故三十条硬措施》工作要求,安全教育培训不到
位,未按规定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督促指导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
品穿戴不到位。作业发包单位落实外包外委安全管理不到位,作
业前未按照有关要求向属地政府报备,对外包作业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外包单位安全隐患并督
促整改。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极宇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依法落实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高处
作业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加强安全教
育培训,监督教育作业人员严格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主要负责人要
按规定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并完善施工现
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要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发现、
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宝瑞公司。要严把外包外委作业“入场关”,及时向
属地政府报备外包外委作业相关情况。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统一协调、管理,做好外包单位、人员资质的审核工作,及时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问题隐患闭环整改。
(三)青阳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自身职责,加强高处作业、
外包外委作业安全监管力度,督促相关企业学好用好《防范工贸
- 16 -
行业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三十条硬措施》(皖应
急〔2024〕41号),深入开展高处作业、外包外委作业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消除排查盲点漏点,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四)酉华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
对辖区企业“零星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涉及高处作业、外包
外委情形的,督促企业提前报备,及时对作业现场进行指导,消
除安全监管死角盲区,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