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安庆桐城“5·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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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安庆桐城“5·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市政府“5·1”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5 月 1 日9 时 50 分许,安徽省桐城市金神镇联金路 发生一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倾倒覆压新能源小型轿车的较大道 路交通事故,造成新能源小型轿车上 4 人死亡。事故引起省委省 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事故发生后,省长王清宪批示 要求,请省公安厅指导安庆及桐城市做好事故调查、家属安抚, 依法妥处善后。要督促各地强化“五一”假期道路交通安全管控, 严防各类事故,确保群众出行安全。覃卫国副省长、张祥安书记、 张君毅市长、花家红常务副市长也分别就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 置和调查处理作出重要批示,省安委会办公室、道交联席会议办 公室对该起事故联合挂牌督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安庆市人民政府授权,安庆市应急管理局牵 头成立了市政府安庆桐城“5·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 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局及桐城市人民政府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选派了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参与 - 2 -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单位的大量资料, 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 理建议,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安庆桐城“5·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超载、驾驶人员操作不当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人员情况 1.刘**,男,55 岁,汉族,1969 年 8 月 1 日生,身份证号 码:340821***********,户籍地址:安徽省桐城市****,现为 桐城市康然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事发时驾驶皖 H05215 号重型 特殊结构货车,在事故中受轻伤;持 B2E 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 机关: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证日期:2001 年7 月 18 日,有效期为 2023 年7 月 18 日至 2083 年7 月 18 日, 驾驶证状态正常,下一体检日期2040 年 7 月 18 日。道路运输从 业资格证有效期为 2020 年5 月 5 日至 2026 年 5 月4 日。经检验 - 3 - 鉴定、调查访问,排除酒驾、毒驾及事发时接打电话行为和个人 极端行为。 2.姚**,男,42 岁,汉族,1982 年 11 月 2 日出生,身份证 号码:340821********,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现住址: 安徽省桐城市****,事发时驾驶皖 HD87592 小型轿车,在事故中 受伤经桐城市华鑫医院现场抢救无效于12 时 3 分宣布死亡;持 有C1E 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 管理所,初次领证日期 2006 年 11 月 23 日,有效期为 2022 年 11 月 23 日至 2082 年11 月 23 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张***、姚 ***、姚***事发时乘坐皖 HD87592 小型轿车。 3.徐**,女,68 岁,1957 年3 月 23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42822********,户籍地:桐城市****,事发时,徐**驾驶健步 牌老年人四轮电动代步车沿乡道 Y031 联金路由南向北行驶,未 与其他车辆接触,未受伤。 (二)涉事车辆及相关企业情况 1.皖H05215 号混凝土搅拌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中文品 牌:三一牌,车辆型号 SYM5318GJB1E,车辆识别代号: LFCDKE5P6K1022243,发动机号:J08EYAP19210,车身颜色:白/ 红,初次登记日期:2019 年 11 月4 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 年 11 月 30,保险终止日期:2025 年 11 月 18 日,在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第三者商业险投保金额为200 万, - 4 - 道路运输证号货 340881210260,有效期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至 2027 年 5 月 23 日。该车核定总质量 31000KG,事发时实际总质 量43600KG,事发时该车上仅驾驶员刘克发一人。该车近三年有 6 起交通违法记录,其中不服从交警指挥;机动车号牌不清晰、 不完整;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路上,不按 规定倒车的各1 起,已处理完毕;违反禁令指示标志 3 起尚未处 理。 该车所有人为桐城市康然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注册资金 2518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881MA2RAP526G,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皖交运管许可宜 字 340881234649 号,发证机关为桐城市交通运输局,证件有效 期为 2028 年8 月 24 日,位于桐城市范岗镇沥岗村 9 号,经营范 围为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制造、销售等,法定代表人为潘建 华。公司任命潘**为总经理,黄**为搅拌站站长,陈**为砂浆站 站长,倪**为车队队长。 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总经理及各职能部门的 安全生产职责;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潘**、黄**、陈**、 倪**等人组成,公司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安全管理由车队 队长倪渐文负责。公司今年以来未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 训,未有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公司名下现有驾驶员8 人, 均签有劳动合同,事故驾驶员刘**于 2025 年 2 月 1 日与该公司 - 5 - 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搅拌站罐车司机职位。该公司现有货车 11 辆(其中有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6 辆、挂车 2 辆),近三年内共有 47 起交通违法记录(其中 4 辆车分别于 2022 年 9 月17 日、2023 年5 月 8 日、2023 年 12 月14 日、2025 年3 月 10 日因超载被查 处)。 2.皖HD87592 新能源小型轿车,中文品牌:比亚迪牌,车辆 型号:BYD7003BEVA1,车辆识别代号:LC0CE4CB7R4023869,发 动机号:3E3115092,车身颜色:白,注册登记日期:2024 年 03 月28 日,核定载客5 人,实际载客 4 人,检验有效期止:2026 年 3 月 31 日,车辆所有人张**,投保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第 三者责任险为 300 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 2 万元/座,张**另投 保“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33 万元/人。经查询,该车近三年 无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 3.健步牌老年人四轮电动代步车,该车是驾驶人徐**之子何 甲生(男,47 岁)于 2024 年 9 月14 日花费6000 元,从淘宝平 台上的“健步品牌直销店”购买。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5 月 1 日 9 时 50 分许,刘**驾驶皖 H05215 号混凝 土搅拌车,沿桐城市金神镇联金路东侧路面由南往北行驶至安徽 谊和无纺布有限公司门前处,避让右前方(道路东侧)徐**驾驶 的健步牌老年人四轮电动代步车时驶入道路西侧路面并向左倾 - 6 - 倒,左侧车身覆压到对向在西侧路面行驶的姚**驾驶的皖 HD87592 号小型轿车车体并推移小型轿车向北滑行 10 余米后静 止。该起事故造成轿车乘坐人张**当场死亡,轿车驾驶人姚** 及乘坐人姚**、姚**3 人受伤经医疗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皖 H05215 号混凝土搅拌车驾驶人刘**受轻伤。 (四)事故现场情况 1.现场道路交通环境 事故现场位于桐城市金神镇境内联金路(乡道 Y031 线)安 徽谊和无纺布有限公司门前道路,呈南北走向,全宽12 米,机 非混合通行,水泥路面,两侧无防护,无标志标线、爆闪灯等交 通安全设施;北往桐城方向,南往双港镇方向,距离事故现场南 北各一公里外有限速 60km/h 标志,两处限速标牌均不符合国家 标准;西侧支路为通往张瓦组村道,无路口标志,路口处无道口 柱,该村道宽 4.8 米。联金路事发路段系金神镇政府于 2010 年 利用扩权强镇资金建设,全长3 公里,2011 年 5 月份完工。 - 7 - 上图:事发地点俯视方位照及道路走向(上北下南) Y031 线 (联金路) 张瓦组 村道 目测四轮电 动车开始左 转弯时位置 重型货车 开始侧翻 位置 北 - 8 - 上图:事故现场概览照片(由北向南拍摄) 上图:事故现场概览照片(由南向北拍摄) 张瓦组 村道 - 9 - 2.检验鉴定及调查取证情况 (1)事故形态鉴定:皖 H05215 号混凝土搅拌车沿 Y031 线 (联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口遇右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的 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搅拌车先左打方向避让,回正后又遇对向行 驶的皖HD87592 号小型轿车,搅拌车在右打方向避让过程中向左 侧翻,其搅拌桶及左后扶梯压到皖 HD87592 号小型轿车左上侧并 将其向西北方向推动一段距离后停止运动,导致轿车中后部(乘 员舱、车尾部)向右下方压溃变形,上述过程中搅拌车与四轮电 动车未发生接触;皖H05215 号混凝土搅拌车与皖 HD87592 号小 型轿车碰撞点位于道路西侧路边;皖 H05215 号混凝土搅拌车开 始避让时与无号牌四轮电动车纵向距离介于 30.6-42.9m 之间; 皖 H05215 号混凝土搅拌车开始避让时与皖 HD87592 号小型轿车 纵向距离约为87.6m。 (2)事故车辆车速鉴定:皖 H05215 号混凝土搅拌车事发时 的行驶速度介于62km/h-65km/h 之间;皖 HD87592 号小型轿车事 发时的行驶速度介于66km/h-68km/h 之间。 (3)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皖H05215 号混凝土搅拌 车制动系统符合标准要求、无非法改装现象;皖 HD87592 号小型 轿车制动系统符合标准要求。 - 10 - (4)监控及行车记录仪视频:事故现场南侧有联金路腾飞 路北向南30438 监控视频、皖 HD87592 小型轿车的行车记录仪视 频,记录了事故完整发生过程。 (5)车辆装载情况:皖 H05215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核定总 质量 31000KG,事发时实际总质量 43600KG,超载 40.6%;皖 HD87592 小型轿车核定载人数5 人,实载 4 人,未超过核定载人 数。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皖 HD87592 小型轿车驾驶员姚**、乘坐人张**、 姚**、姚**4 人死亡;皖 H05215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刘 **受轻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565 万元。 (六)天气情况 事发时天气晴朗,能见度良好,路面干燥,无影响安全驾驶 的气象因素。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5 年 5 月 1 日9 时 51 分,桐城市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 - 11 - 在金神镇联金路谊和无纺布公司门口,两车相撞,有人员受伤, 已通知 120;5 月 1 日 10 时 31 分桐城市交警大队向安庆市交警 支队报送事故信息;安庆市应急局 5 月1 日 12 时45 分接到安庆 市交警指挥中心事故情况报告,13 时 13 分通过应急值班系统平 台向安徽省应急厅报送事故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警后,桐城市公安局立即指令交警大队、金神派出所前往 现场处置,同时通知消防大队前往现场救援。10 时许,金神派 出所先期到达现场处置,10 时 14 分许,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六中队到达现场。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开展交通管制,疏导车流和疏散围观群众,同时逐级向上级部门 领导报告,桐城市交警大队长汪先友在接到警情报告后立即向桐 城市公安局、桐城市人民政府、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领导 汇报。接到报告后,桐城市人民政府市长刘存磊、桐城市人民政 府常务副市长汪杰贤、桐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金 天柱、安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张青、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吴斌等负责同志赶至现场指导调查工作,组织全力救治伤者,做 好善后处置。 桐城市华鑫医院 120 救护车于 10 时12 分赶到现场,桐城市 消防救援大队于10 时 17 分赶到现场,立即对困在皖HD87592 新 能源轿车内的人员进行施救,医务人员检查后于 11 时 25 分现场 - 12 - 确认后排乘坐人张**死亡,在采取急救措施后,于 11 时56 分确 认姚**死亡,于 11 时59 分确认姚**死亡,于12 时 03 分确认皖 HD87592 小型轿车驾驶员姚**死亡。 (三)善后处置情况 5 月 1 日中午,桐城市政府刘存磊市长召开紧急会议部署, 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负责的事故调查、善后维 稳、舆情管控等三个工作组,全面开展事故后续各项调查处置等 工作。事故调查组由桐城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牵头,安 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派员指导并协助对事故形成原因及暴露的 问题进行调查;善后维稳组由桐城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辖区 镇政府、交警大队和死者所在单位共同对死者家属落实包保,全 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维稳工作;舆情管控组由桐城市网信 办牵头,24 小时加强网上监测,目前未发现突出敏感负面言论 及现场视频图片。5 月5 日,死者家属与涉事货车所属企业达成 善后赔偿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行动迅速,报送 信息规范,应急处置及时,现场管理有效,善后处置和舆情管控 得当,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负面舆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 13 -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刘**驾驶严重超过核 定总质量的皖 H05215 号混凝土搅拌车上道路行驶接近路口时未 减速行驶,遇右前方 30 米以外缓慢启动并左转弯行驶的四轮电 动车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驶入左侧路面后侧翻并覆压对向 行驶的皖HD87592 号小型轿车,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桐城市康然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对主管部门反馈的隐患整改不 及时,安排货运车辆违章、冒险作业。 2.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原则落实交通运输业务监管责任,对事发企业安全监管检查 力度不够。 3.属地交警部门对事发企业长期存在的超载运输现象开展 联合执法不深入,对事发路段的交通秩序管控力度不够。 4.属地乡镇对事发路段交通安全设施缺失等安全隐患没有 及时排查整治,对群众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力度不够。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桐城市康然建材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 事发时皖 H05215 混凝土搅拌车超载 40.6%,且动态监控系 统显示该车自今年 3 月 27 日 20 时 37 分后无行驶轨迹记录。桐 城市康然建材有限公司今年以来未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 - 14 - 培训,未对动态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监管;在明知超载运输存在重 大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仍安排混凝土搅拌车进行违章、冒险作业。 (二)桐城市交通运输部门存在的问题 桐城市道路运输管理中心对企业日常安全检查监管力度不 够,对该企业每个季度的检查台账不全,无车辆动态监控检查记 录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交通部门安全培训的记录;桐城市交通运 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辖区内企业运输车辆长期超载运输行为 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不力。 (三)桐城市交警部门存在的问题 涉事企业辖区二中队,对涉事企业运输车辆超载运输开展联 合执法检查不深入;事故发生地辖区六中队,对事发路段的隐患 排查整治和路面秩序管控力度不够。 (四)桐城市金神镇存在的问题 金神镇未严格落实对联金路的道路管理养护职责,对事发路 段交通安全设施缺失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整治。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刘**,皖 H05215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因涉嫌交 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2.黄**,桐城市康然建材有限公司搅拌站站长。因涉嫌组织 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 15 - 3.倪**,桐城市康然建材有限公司车队队长。因涉嫌组织他 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4.潘**,桐城市康然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 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因涉嫌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已被 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以上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 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 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相 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1.桐城市交通运输局,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其向 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桐城市公安局,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其向桐城 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3.金神镇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其向桐 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四)对涉事企业的处理建议 桐城市康然建材有限公司,未对公司货运车辆驾驶人员进行 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致使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频发,未 - 16 - 及时消除公司货运车辆长期超载运输的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八条1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2第二款规定,对事故 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3第一 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4第一项规 定,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101 万元罚款。 六、事故主要教训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 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 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 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 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 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 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 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 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 3 人以上 5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2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处 100 万元以上 1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 5 人以上 7 人以下死亡,或者 2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或者 2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处 120 万元以上 1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 7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处 1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 - (一)企业主体责任悬空。桐城市康然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 训缺失;对主管部门反馈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安排 货运车辆进行违章、冒险作业,直接导致了风险隐患演变成事故。 (二)行业监管责任缺位。桐城市交通运输部门未能严格执 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不 力。对涉事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不足,未能有效发现并制止 该企业名下货运车辆长期存在的超载运输违法行为。 (三)执法管控力度不足。桐城市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 对涉事企业长期存在的货运车辆超载运输问题,联合执法行动不 够深入彻底;同时对事发路段的日常交通秩序管控力度不足,未 能有效遏制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属地隐患整改迟滞。金神镇对事发路段存在的交通安 全设施缺失等明显安全隐患,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未及时消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风险因素。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桐城市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 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 统筹好安全和发展。要对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 细则》,将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 18 - 进一步压实压细。要认真剖析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 因,深挖细究货运车辆超载运输问题根源,推动各地各部门深入 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切实做到以案为鉴、举一反三。要督促属地 和相关部门及时消除事发路段限速标牌不符合国家标准、事发路 段未漆划标线,交通安全设施不全等安全隐患,坚决防范类似事 故再次发生。 (二)切实加强监管执法,彻底整治交通安全隐患 公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分析研判当前及夏季高温季节道路 交通安全形势,在加强重点路段管控的同时,加大对县乡村道路 的巡逻管控,全面提升路面管理覆盖面和对重点车辆、重点违法 的震慑力,严查严管“三超一疲劳”、“双违”、酒驾醉驾、飙 车炸街以及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走非机动车道等突出交 通违法行为。要加大对“两客一危一货”、“三车”、“旅游包 车”等重点企业检查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企业对车辆动态运行监 管、对驾驶人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对驾驶人体检等安全主体责任 落实以及车辆和驾驶人年检、交通违法等情况。对隐患较多、问 题突出的企业,按“四不放过”原则督促整改到位,严防问题反 弹。 (三)切实防范源头风险,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桐城市康然建材有限公司要深刻反思此次事故教训,彻底摒 弃只重发展不重安全的错误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警觉落 - 19 - 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货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 训,在公司层面制定并落实交通违法行为惩处措施,杜绝货运车 辆超载现象重复发生;要组织全体职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以案 为鉴,痛定思痛,真正把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 到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员工,特别是搅拌站混凝土装车环节,要严 格控制装载质量,从源头上控制超载风险;要推动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提升隐患自查自纠 能力,及时防控各类事故风险,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切实强化宣传教育,广泛提升群众安全水平 属地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主题活 动,充分运用“案例教育法”,通过微信、网站、报纸、电视、 应急广播等各种媒体,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和 效果,普及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和科学施救知识,用事故惨痛后果 警示群众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要拓宽宣传载体,创新宣传方 式,全面加强对“一老一小”、务工务农人员以及“三车”驾驶 人、三四轮电动车驾驶人等重点群体宣传警示,全力提升群众“知 危险、会避险”能力水平。将典型事故案例制成警示视频,以身 边事教育警示身边人遵法守法。对闯红灯、不戴安全头盔、酒驾 醉驾等违法当事人,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切实对违法当事人形成 震慑作用。 - 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