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六安大别山城市广场改造项目“5.2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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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六安大别山城市广场改造项目“5·26”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11 月 14 日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大别山城市广场项目概况 ..................................2 (二)事故发生位置概况.........................................3 (三)事故相关单位及施工人员情况...............................4 (四)相关合同签订情况.........................................5 (五)事故发生经过.............................................6 (六)事故设备情况.............................................7 (七)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9 (八)其他情况.................................................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9 (一)事故报告情况.............................................9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10 (三)善后情况................................................10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10 三、事故原因分析..................................................11 (一)直接原因分析............................................11 (二)间接原因分析............................................11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11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2 (一)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12 (二)安徽达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3 (三)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14 五、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14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14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5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6 (四)其他处理建议............................................17 六、事故主要教训..................................................18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8 - 1 - 裕安六安大别山城市广场改造项目“5·26”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5 月 26 日 14 时 30 分许, 位于裕安区境内的六安大 别山城市广场改造项目 (市管项目) , 发生一起1 名工人施工作 业时被挤压导致其当场死亡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 市、 区两级高度重视, 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 指导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 市安防办依据有关规定实行挂牌督办, 要求裕安区政府进行事故调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区政 府成立六安市大别山路万达广场 [1] “5〃26” 亡人事故调查组 (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 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 区应 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 加, 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 区人民检察院、 市住建局和阜阳市颍州区 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并选派了相关领域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涉事企业、公安机关的 资料, 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组织专家现场勘查, 查明了事 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该项目标志性建筑采用“万达广场”标志及文字,为一般群众习惯俗称“裕安万达广场”。实际建设项目名称 为“六安大别山城市广场”项目。 - 2 - 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裕安六安大别山城市广场改造项目“ 5〃26”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操作不当; 事故相关企业未 依法开展项目施工建设, 安全管理缺位; 安全监管单位管理不严 格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大别山城市广场项目概况 六安大别山城市广场系烂尾重整建设项目, 该项目位于六安 市裕安区大别山路与响洪甸路交叉口,项目占地 152.60 亩,总 建筑面积 240342.63 平方米。 建设单位为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内容为一栋 SOHO 办公楼(公寓)、一栋商业楼(中心商业及商业裙楼)及地库、 附属设施。 于2016 年开工建设, 该项目因资金链断裂于2018 年 停工,期间引发多起信访、诉讼。2022 年 8 月 30 日,经法院判 决,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解除 《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 。 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2023 年 5 月, 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申请重整, 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定自 2023 年 8 月 3 日起对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与安徽百太商贸大 厦有限公司 (重整投资人, 负责项目续建) 及珠海万达商业管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项目建成后管理运营) 三方签订 《合作 框架协议》 。 引入万达广场管理模式, 项目标志设为 “万达广场” 。 - 3 - 2023 年 11 月 28 日, 六安市住建局在原发放施工许可证 (编 号:3415031503310101-SX-002)上进行变更登记并加盖行政审 批专用章。 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以下简称: 市质安 处) 于2024 年 6 月 17 日向市自然资源局、 市城管局报送 《关于 抄报万达广场项目商业主楼及地下室工 程涉嫌未取得规划许可 提前建设的函》 。 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 年 11 月 7 日重新核发 《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编号: 建字第3415032024GG0137416 号) 。 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未重新办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恢复 施工。市住建局质安处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下发《工程停工通 知书》,责令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施工。 2025 年 6 月 6 日, 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二)事故发生位置概况 图1 事发位置示意图 电梯井道施工位置 - 4 - 事故涉及电梯井道施工位于大别山城市广场项目在建商业 街中间位臵(图 1)。井道设计为 3 台连体钢结构(图 2),墙 面采用透明玻璃铺设;设计总高度为 4 层的观光电梯。 图2 电梯井道钢结构现场图 (三)事故相关单位及施工人员情况 1.建设单位: 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00050168098M; 成立日期:2012 年 7 月 11 日; 类型: 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范 *飞;住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大别山路与响洪甸路万达广场 2 号楼 2 层 2001 铺;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 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登记机关: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日期:2023 年 11 月 13 日。 2.施工承包单位:安徽达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 5 - 用代码:91341200MA2W5EHX3A;成立日期:2020 年 8 月 31 日;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 ; 法定代表人: 熊*辉; 住所: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临泉路889 号阜阳技师学院实训车间 5 号楼 5506 室; 登记机关: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日期: 2024 年 6 月 21 日;经营范围:智能科技研发、技术服务;建筑 智能化工程、智能立体停车库、电梯井道设计、施工等。 3.施工人员:安徽达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电梯井道施工 所有材料。 将人工劳务包给自然人王*。 口头约定人工费后, 王* 召集阜阳同乡王*章、顾*龙、汪*刚、李*等人组成施工班组。王 *自行担任班组长负责日常施工工作安排及作业人员的工时记录 和工资发放。 班组主要从事电梯井钢结构安装、 焊接和涂刷防锈 漆。安徽达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 (四)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2024 年 11 月 1 日,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与桐城市建设监 理有限公司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期限:自合同签订 起 150 日历天。 安徽达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前监理合同 期限已经届满。 2025 年 4 月 10 日, 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达睿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电梯井道施工合同》 。 由安徽达睿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承包总高度为 4 层,共计 6 台电梯井道(钢结构玻璃) 的施工建设。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脚手架、吊装、装卸、图 纸设计、安全施工等;包干总价为 120 万元;付款方式为:50% - 6 - 人民币现金支付,50%以房产抵付;约定工期为 40 天。 (五)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调查组根据部分监控视频结合在场人员询问笔录还原 了事故发生经过。2025 年 5 月 26 日 13 时 14 分许,工人王*章 独自一人驾驶自行走直臂式高空作业平台驶入观光电梯钢结构 井道处,并由低向高对井道钢结构进行涂刷防锈漆。王 *章违反 操作要求 [2] 将工作平台伸入电梯井道内部空间, 进行井道内侧钢 结构涂装作业(图 3)。 图3 事故前视频截图 14 时 34 分 40 秒左右,王*章在三楼高度位臵处操作设备控 制面板, 驱动设备整体向井道外移动, 此时工作平台在井道内部, [2]《自行走直臂式高空作业平台操作保养手册》1.6 工作区安全: 在操作员、机器和固定物体之间保持安全距 离。1.6.6 坠落的危险平台上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或使用符合政府规章的安全设施,将系索系在平台的锚上。 每个平台锚点只能连接一个挂钩。1.6.7 碰撞的危险在升高或降低平台以及行驶过程中,必须检查工作区域的上 方、四周和平台、臂架下方的间隙。 在操作过程中,应将身体的所有部位保持在工作平台的防护栏内。 - 7 - 在外退的过程中,工作平台与井道钢结构构件空隙较小,将王 * 章身体挤住。14 时 35 分 30 秒左右,王*章试图驱动车辆外退, 挤压加剧, 导致设备底盘后轮脱离地面, 处于悬空状态 (图4)。 图4 事故现场图 14 时 40 分 30 秒左右,出现金属断裂的响声,设备底盘后 轮落地,设备每隔 7 秒,发出“超载”语音提示。15 时 02 分左 右, 工长王*巡查涂装作业, 在地面喊工作平台上的王*章, 无应 答。于是跑上三楼看到王*章被挤压在横梁和护栏中间,随后喊 来顾*龙和李*共同进行施救。15 时 21 分左右救护车到达,经过 医护人员现场诊断王*章已失去生命体征。 (六)事故设备情况 涉事设备是由安徽达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六安景弘机械 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一台直臂式高空作业平台(图 5)。租 期 1 个月,租金 8000 元,2025 年 5 月 4 日进入该工地。主要用 - 8 - 于电梯井道施工保障。 设备制造商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机型机号:SWT22JES00119;出厂检验时间:2023 年 11 月;产品合格证序号:17578;最大工作高度:22 米;最大水平 延伸:16 米;工作平台尺寸:长 2.44 米,宽 0.91 米,工作平台 内设有操控台; 额定载荷:454 千克; 采用电力驱动, 电池容量: 460AH; 该设备可以在地面操控, 也可以在工作平台内控制台操 控。 设备具有故障报警功能, 不具有遥控和远程控制功能。 截至 事故发生日,该设备进入事故工地已正常使用 22 天,根据厂家 图5 直臂式高空作业平台图 上操控台 下操控台 - 9 - 提供的互联网云平台操作监控数据解析, 事故发生前该设备运行 数据未见异常。 数据显示事故发生时系操作人员通过工作平台内 的操控台操作(王*章本人操作)。 事故调查中,六安景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了 2025 年 5 月 7 日, 在该项目施工现场设备使用安全巡查时的视频资料, 内容为电梯井道施工工人正在使用该设备吊运电梯井钢构材料 的违反操作要求 [3] 行为,检查人员随即拍下视频取证,要求立即 停止危险操作。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80 万元。死者: 王*章, 男,41 岁,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溵溜居委会, 身份证号码:341204********0850。 (八)其他情况 六安市裕安区天气情况。2025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一, 多云、 局地短时阵雨,17℃~28℃。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裕安区应急管理局接到 12345 政务热线通报及属地平桥乡 人民政府报告, 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通知相关部门, 同时向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和裕安区委、区政府报告。 [3]《自行走直臂式高空作业平台操作保养手册》1.6.2.2 操作要求 不要把机器当成吊车来使用。不要在此 机器的任何部件上放置或系缚固定或悬垂载荷。 - 10 -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5 时 02 分,班组长王*巡查涂装作业,在地面喊工作平台 上的王*章, 并无应答。 跑上三楼看到王*章被挤压在钢构横梁和 工作平台护栏中间,随后便喊来顾*龙和李*帮忙施救。王*通过 地面控制面板将工作平台降至地面,此时王 *章已无任何反应。 顾*龙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110 报警和 119 求助电话。15 时 21 分左右救护车到达,随后消防救援人员、 公安民警陆续到达现场。 经过医护人员诊断,王*章已无生命体征。 (三)善后情况 王*章因事故死亡后,涉事企业立即联系家属,努力安抚和 积极协商赔偿。在多方组织协调下,2025 年 5 月 27 日,安徽达 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熊*辉与死者近亲属签署《赔偿协议 书》 , 由安徽达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亲属各项赔 偿费用共计人民币 180 万元,死者家属出具 《赔偿谅解书》 。2025 年 5 月 28 日,熊*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全部赔偿款。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政府部门应急处臵评估。 属地平桥乡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 按照规定要求向区应 急部门进行了报告;接警的消防救援队伍、公安民警、120 急救 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 立即报 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 区政府, 通知相关部门并派员赶往现场 组织相关人员勘察事故现场, 关注社会舆情。 总体应急处臵情况 - 11 - 符合法定要求。 2.事故单位应急处臵评估。 各项应急处臵行为符合实际。 善后处臵有序, 社会舆情平稳, 未发现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作业人员王*章,安全意识淡薄;缺乏高处作业安全风险辨 识能力,进行涂装作业时将登高设备伸入钢结构电梯井道内部, 未能确保工作平台与钢构横梁的安全距离,操作设备不当将自己 上半身挤压在工作平台围栏与钢构横梁之间, 是导致事故发生的 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 未依法获得施工许可开展项目建 设, 未严格执行暂停施工的通知, 无工程监理, 施工现场安全管 理缺失。 2.安徽达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薄弱,对作业人员 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设备操作培训, 对施工作业现场未开展 有效安全管理。 3.施工班组为王*个人召集的临时拼凑人员,人员整体安全 意识不足,班组长王*缺乏有效组织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高处 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监护。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12 - 通过事故现场视频资料结合直臂式高空作业平台互联网云 平台操作监控数据分析,排除了设备故障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 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为破产重整企业。 大别山城市广场项 目为烂尾复建项目。 因资金不足, 无施工单位接手。 六安嘉地发 展有限公司无力组织全面开工。 该公司没有吸取2024 年“5〃31” 事故教训,急于项目建成开业。在安全措施、资金、组织不到位 的情况下, 盲目进行部分项目建设。 由于拖欠工程监理公司费用, 监理合同到期后没有采取措施, 安全监理缺失; 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落地不实; 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 未认真排查事故隐 患; 将建设项目发包给安徽达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作业, 未进行相关资质审查和后续安全管理。 相关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 [4] 、第三十一条 [5] 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 、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7]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 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 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13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8] 等相关规定。 事故调查过程中,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情况 说明》 [9] 表示:因规划变更公司重新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在新的 施工许可证办理之前,证号341503150331010-SX-001、002《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并没有作废, 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不存 在无证施工的行为。经调查,与事实不符。 (二)安徽达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经调查, 安徽达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不具有相关建筑资质,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设臵安全 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公司承接了电梯井道施工项目后, 将施工劳务转包给王*个人。 法定代表人熊*辉每周到施工现场两 次,仅做安全口头提醒。作业人员均为王 *临时雇请,口头约定 报酬。王*仅偶尔在晨会时进行简单的口头安全教育;安徽达睿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9]《情况说明》: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办理了证号为 341503150331010-sx-001《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为“大别山城市广场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同年 4 月 5 日办理了证号为 341503150331010-sx-00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为“大别山城市广场 SOHU 办公、商业部分。2023 年 11 月 28 日, 我公司申请变更上述施工商业部分” 许可证中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 市住建局许可变更。2023 年 8 月 3 日,六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同意增加大别山城市广场地上商业面积 7542 平方米,地下增加商业面积23700 平方米,地上增加部分为大商业综合体的面积,SOHU 办公楼及商业外街规划未 调整。2024 年1 月,公寓和商业外街竣工验收,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 年 11 月7 日给商业综合体重新颁发了证号 为 3415032024GG01374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原大别山广场大商业改造扩建”,并于 11 月 28 日将建字第 341500201300298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由“大别山城市广场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 变更为 “大别山城市广场地下商业、 车库及设备用房” 。2025 年6 月6 日, 我公司重新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了 “原 大别山广场大商业改造扩建”和“大别山城市广场地下商业、车库及设备用房”两个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综上, 因规划变更我公司重新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在新的施工许可证办理之前, 证号 341503150331010-sx-001002《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没有作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我公司不存在无证施工的行为。特此说明 - 14 -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出安全管理相关资料。 未开展设备安全 操作培训; 未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其相关行为违 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10]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第三条 [11]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 一款 [12]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 [13] 等相关规定。 (三)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为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下属委托执法单位, 依法承担市本级 (市直管项目) 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2024 年 6 月 17 日,市质安处就该项目 涉嫌未取得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提前开工建设一事, 向市自 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发函通报情况。2024 年 11 月 12 日,市质 安处以自身名义,发出《工程停工通知书》,责令六安嘉地发展 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停工时间从 2024 年 11 月 12 日 开始。 执法行为不规范, 至本起事故发生, 未对该项目进行安全 监管。 五、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 人)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 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 工活动。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 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15 - 王*章,男,41 岁,安徽达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临时聘用人 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从事高处作业。违规 操作, 将登高设备伸入钢结构电梯井道内部作业, 因设备操作不 当, 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 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3 人) 1.王*,男,42 岁,身份证号码:341204********0815。电 梯井道施工项目的劳务承包人 (个人) 。 负责作业班组的日常安 全管理和工作安排。对王*章从事高处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人监 护。 对王*章的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 其行为违反了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五) 项、 第 (六) 项 [14] 之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 《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 (三) 项 [15] 之规定, 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5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熊*辉,男,身份证号码:341221********2492。安徽达 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16] 和 《中华人民共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 (五)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16 - 国建筑法》 第四十四条 [17] 之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18] 之规定,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3.范*飞,男, 身份证号码:341222********0011。六安嘉 地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认真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 对事发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问题失察, 对项 目未进行安全监理失职。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五条之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 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 未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违法施工; 未落实停工整改要求; 存在诸多违法事实。 对事故发 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9] 和《生产安全事 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 负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 - 十四条第 (二) 项 [20] 之规定, 对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行政 处罚。 2.安徽达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承包电梯井道项目工程, 又违法将施工劳务转包给个人, 安全管理层层失守。 对事故发生 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 条第 (二) 项之规定, 对安徽达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 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受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委托,依法承担市本级(市直管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 监督管理。 在对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未以市住建 局的名义下达执法文书并规范送达,执法行为不符合委托执法要 求 [21] 。 事故已经发生, 该处仍以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在破产重 整后未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等, 未对该项目恢复施工 进行安全监督。 安全监管缺乏主动性, 对特殊建设项目执法形式 刻板,建议其向市住建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0]《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 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 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 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二、法律责任 受委托方必须自觉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在委托 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执法,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超出委托权限作出的行为,由受委托方 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 18 - 六、事故主要教训 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教训十分深刻, 事故主要教训有: (一)违法建设会导致安全生产源头失控。六安嘉地发展有 限公司, 未获得施工许可进行项目建设; 对施工方也未进行资质 审查、 资格排查, 随意发包; 没有申请恢复相关单位的安全监管。 为推进项目建设进度, 没有严格执行监管单位下达的停工通知要 求,从源头上埋下了事故隐患。 (二)放松管理会导致安全生产过程失序。此起事故发生前 后,施工组织过程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 死者王*章独自一人 进行高处涂装作业,现场无人员进行监护。从监控视频中发现, 事故发生后,王*章曾两次敲击金属发出求救声响,现场空无一 人,二十多分钟后才被班组长王*发现。本可避免的严重后果, 因组织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人员死亡。 事故令人痛心, 再次提醒有 关方面,只有规范作业,才能减少事故发生。 (三) 安全生产工作没有 “局外人” 。此起事故,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劳务班组和安全监管单位及有关个人都无法独善其身, 产生的后果是不可逆转的。大别山城市广场建设项目有其特殊性 和复杂性, 相关单位应该主动抓安全生产工作,自觉履行各自安 全管理责任,形成安全生产工作合力,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 依法开展项目施工建设。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要深 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悲剧再次重演, 依法取得施工许 - 19 - 可, 认真开展项目发包建设。 严格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狠抓各项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压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 确保不安全行为一出现就有人管,织密安全管理网。 (二) 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和安 徽达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 职责, 带头抓安全,强化安全第一的思想认识和管理导向, 健全 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住建局质安处作为安全监 管单位,要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规范执法。要紧盯“放不下 心” 的项目和企业,全面排查整治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 落实落 细安全生产措施,扎实开展警示教育,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