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六安舒城“10·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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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舒城“10·30”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六安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3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1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 1 (二)事故有关单位概况及其安全管理情况 ............................................................. 3 (三)事故发生经过 ..................................................................................................... 5 (四)事故现场情况 ..................................................................................................... 6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10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10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11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11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12 (五)其他情况 ........................................................................................................... 12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2 (一)直接原因分析 ................................................................................................... 12 (二)事故有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 13 (三)间接原因分析 ................................................................................................... 16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7 (一)有关企业 ........................................................................................................... 17 (二)有关部门 ........................................................................................................... 18 (三)属地政府 ........................................................................................................... 18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8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 18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19 (三)对相关公职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 19 (四)建议移交处理的其他问题 ............................................................................... 20 六、事故主要教训 .............................................................................................................. 20 (一)驾乘人员安全意识缺失 ................................................................................... 20 (二)挂靠车辆安全管理虚化 ................................................................................... 21 (三)部门安全监管存在短板 ................................................................................... 21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22 (一)强化驾乘人员安全意识 ................................................................................... 22 (二)规范货运企业安全管理 ................................................................................... 22 (三)提升监管部门履职效能 ................................................................................... 22 — 1 — 2025 年 10 月 30 日 14 时 11 分许,在 G105 国道 1197km+885m 处(六安市舒城县境内),发生一起三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 故,造成 3 人死亡、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369.5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 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处置,妥 善管控舆情,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六安市人民政 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和舒城县 政府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 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 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了 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 位提出了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五菱牌多用途 乘用车驾驶人疲劳犯困,导致其驾驶的车辆越过黄实线驶入对向 车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进而又引发第三 辆车相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 2 — 1.皖 NJU691 号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车辆所有人为胡*根, 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出厂日期:2019 年 3 月 19 日,初次登 记日期:2019 年 4 月 29 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7 年 4 月 30 日。车辆保险情况正常[1]。 驾驶人:胡*根,男,62 岁,舒城县山七镇人,身份证号: 3424**********743X,持 C1 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 2006 年 5 月 23 日,有效期限至:2082 年 5 月 23 日。 2.皖 N827C9 号轻型栏板货车。车辆所有人为黄*武,车辆 使用性质:非营运,出厂日期:2013 年 8 月 9 日,初次登记日 期:2013 年 11 月 6 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 年 11 月 30 日。 车辆保险情况正常[2]。 驾驶人:黄*武,男,57 岁,舒城县河棚镇人,身份证号: 3424**********7938,持 C1 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 2002 年 7 月 11 日,有效期限至:2084 年 7 月 11 日。 3.皖 N34428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为舒城县安盛 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9 年 9 月 26 日,初次登记日期:2019 年 10 月 16 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1] 皖NJU691号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保险概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336005072025006570,保险 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保险期间:2025年4月29日至2026年4月28日。机动车商业保险单 号:1336005282025005679,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保险期间:2025年4月29日至2026 年4月28日,主要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300万元),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 万元/座*1座),乘客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座*6座)。 [2] 皖N827C9号轻型栏板货车保险概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05072025341500001777,保险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期间:2025年2月21日至2026年2月21日。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 605602025341500001754,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期间:2025年2月22日至 2026年2月22日,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2万元/座*1 座),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2万元/座*4座)。 — 3 — 2026 年 10 月 31 日。道路运输证号:皖交运管六字 341523265447 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6 年 10 月 26 日。车辆保险情况正常[3]。 驾驶人:孟*云,男,49 岁,舒城县城关镇人,身份证号: 3424**********0414,持 A2 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 1994 年 11 月 29 日,有效期限至:2025 年 11 月 29 日。道路运 输从业资格证号:3424**********0414,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 期:2003 年 3 月 27 日,有效期限:2026 年 4 月 29 日。 4.皖 N9992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为舒城县安盛 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9 年 10 月 18 日,初次登记日期:2019 年 10 月 18 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道路运输证号:皖交运管六字 341523265446 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6 年 10 月 31 日。 (二)事故有关单位概况及其安全管理情况 1.舒城县安盛物流有限公司(皖 N34428(皖 N9992 挂)号 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单位[4]) [3] 皖N344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保险概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AHEFLA5CTP25B004191N,保险 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霍山支公司,保险期间:2025年10月11日至2026年10月 10日。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534240000175539,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 公司,保险期间:2025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15日,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车上 人员责任保险(司机)(20万元/座*1座),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20万元/座*1座)。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 责任险单号:F530017272025004631,保险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期间:2025年10月17日至2026 年10月16日,保险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4] 根据汤*和孟*云所述,舒城县安盛物流有限公司未给孟*云安排过任何业务,皖N34428(皖N9992挂)号重型 半挂牵引车开展的业务均为孟岭云个人承接。 — 4 — ①公司概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358555211X, 法定代表人:汤*,登记住所:六安市舒城县桃溪镇,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土石方 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②资质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皖交运管许可六字 341523202183,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有效期至: 2027 年 11 月 3 日。 ③安全管理情况:舒城县安盛物流有限公司挂靠货车 75 辆、 挂车 24 辆。公司实际员工 5 人,主要负责人汤*负责安全管理, 文员童*配合其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汪*实际不参与 公司任何工作。经调查,该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有关 部门并履行职责,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未落到实处,对驾驶人的管理仅靠线上提醒,没有刚性约束 措施,未对驾驶人开展过考核奖惩;制定了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 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督促驾驶人完成了线上安全教育培训,但未 严格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未落实到位,未对车辆进行安全 检查。 2.六安市交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动态监控委托运营服务 商) ①公司概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EP14RW5J, — 5 — 法定代表人:苏*,登记住所: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公共安全管理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 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批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互联网数据服 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卫星遥感数据处 理;数据处理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等。 ②委托协议签订情况:2024 年 11 月 1 日,六安市交安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5](甲方)与舒城县安盛物流有限公司(乙方)签 订《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甲方根 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对乙方所 属车辆进行 24 小时动态数据分析管理,为乙方的安全管理提供 有关技术服务,对实时在线车辆进行巡查巡检;甲方主要通过智 能预警系统对乙方车辆上报的各类危险驾驶行为信息,通过终端 设备播报、发送信息等方式提醒驾驶员及时纠正违规、违法等行 为;对经系统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的车辆,及时通知乙方企 业安全管理人员,并做好台账记录,乙方接到通知应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制止。合同期限:2024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0 月 30 日 02 时 40 分许,胡*根驾驶皖 NJU691 号 [5] 根据六安市交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六安市交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变更说明》,六安市交安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变更为六安市交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力、义务及各项业务关系由六安 市交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继。 — 6 — 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搭载洪*贵、赵*平、汤*英等 3 人,从舒城 县山七镇三石村出发,前往舒城县城关镇参加其侄孙的乔迁、结 婚之喜。午餐后,胡*根、洪*贵、赵*平、汤*英与同桌吃饭的班 *梅等 5 人一同返回山七镇[6]。14 时 11 分许,胡*根驾车(由东 向西)沿 105 国道行驶至 1197km+885m 处时,突然驶入对向车 道,与孟*云驾驶的皖 N34428(皖 N9992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 车(由西向东)相撞,孟*云在避让过程中,又与黄*武驾驶的皖 N827C9 号轻型栏板货车(由东向西)发生碰撞。 图1 皖NJU691号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驾乘关系示意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舒城县山七镇 105 国道 1197km+885m 处,事 发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舒城县五显镇方向,西往山七镇方 向,机非混合双向两车道。道路全幅路宽 9 米(单幅车道各宽 [6] 根据胡*根所述,10月30日凌晨2时许,其起床去接汤*英(系其房东),后返回住所接上洪*贵(系其妻子)、 赵*平(系其邻居)一同前往舒城县城关镇。凌晨4时许,胡*根等人到达其侄孙家中,一直到中午酒席期间,胡* 根未充分休息。班*梅系汤*英朋友。 — 7 — 4.5 米),中间设置黄实线,限速 60km/h。道路两侧无绿化防护 带,沥青路面,线性平直,路面潮湿。事发时为雨天,视线良好。 该路段 2018 年 5 月 18 日开始施工,2019 年 3 月 8 日验收合格, 维护管养单位为舒城县公路服务中心。 图2 事故现场 经现场勘查,事发时,皖 N34428(皖 N9992 挂)号重型半 挂牵引车右前部与皖 NJU691 号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前部及右前 部在事故现场路段南半幅路面发生碰撞,后皖 NJU691 号五菱牌 多用途乘用车侧翻至事故现场路段南半幅路边水沟(路面留有其 — 8 — 受到撞击后轮胎摩擦地面形成长度为 6 米的挫划痕),随后皖 N34428(皖 N9992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又与皖 N827C9 号轻型栏板货车前部在事故现场路段北半幅路面上再次发生碰 撞。发生碰撞的三辆车车头受损,道路及有关交通设施未受到损 坏。 图3 事故现场航拍 (①皖N34428(皖N99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②皖N827C9号轻型栏板货车; ③皖NJU691号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 — 9 —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皖 NJU691 号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乘坐人洪*贵、 赵*平、班*梅等 3 人死亡;造成皖 NJU691 号五菱牌多用途乘用 车驾乘人员胡*根、汤*英,皖 N827C9 号轻型栏板货车驾乘人员 黄*武、陈*凤等 4 人受伤。 1.洪*贵,皖 NJU691 号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乘坐人,女,59 岁,六安市舒城县人,身份证号:3424**********7425,在事故 中死亡。 2.赵*平,皖 NJU691 号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乘坐人,女,61 岁,六安市舒城县人,身份证号:3424**********742X,在事 故中死亡。 3.班*梅,皖 NJU691 号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乘坐人,女,59 岁,六安市舒城县人,身份证号:3424**********6921,在事故 中死亡。 4.胡*根,皖 NJU691 号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驾驶人,男,62 岁,六安市舒城县人,身份号码:3424**********743X,在事 故中受伤。 5.汤*英,皖 NJU691 号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乘坐人,女,57 岁,六安市舒城县人,身份证号:3424**********7427,在事故 中受伤。 6.黄*武,皖 N827C9 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男,57 岁, 六安市舒城县人,身份证号:3424**********7938,在事故中受 — 10 — 伤。 7.陈*凤,皖 N827C9 号轻型栏板货车乘坐人,女,53 岁, 六安市舒城县人,身份证号:3424**********7920,在事故中受 伤。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 86),直接经济损失 369.5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10 月 30 日 14 时 13 分许,舒城县公安局 110 指挥 中心接警员接孟*云电话报警称,其驾驶货车与两辆车先后相撞, 有人受伤。 14 时 15 分许,接警员指令五显派出所(舒城县公安局交管 大队五显中队)、山七派出所出警。山七派出所民警、辅警迅速 到达事故现场,立即查看现场、指挥交通。接警员根据现场反馈, 先后拨打 120、119 请求增援。 14 时 20 分许,舒城县人民医院接报后调派本院及驻守晓天 镇急救人员共 3 辆救护车赶往现场。 14 时 42 分许,舒城县消防救援局接报后出动 1 车 6 人赶往 现场。 14 时 45 分许,五显派出所民警、辅警到达现场,先后向五 显派出所所长冯*、舒城县交管大队副教导员(事故处理中队中 队长)朱*、舒城县交管大队大队长郭*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请求 — 11 — 增援。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五显派出所、山七派出所民警、辅警到达现场后,将胡*根、 汤*英、赵*平、班*梅、黄*武、陈*凤从车中救出,仅洪*贵被困 难以救出。 15 时 30 分许,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郭*、五显派 出所所长冯*以及增援警力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组织现场施救、 道路预警。舒城县消防救援局到达现场,对被困的洪*贵开展救 援。 16 时 06 分许,洪*贵被救出,现场救援结束。 17 时许,现场勘查结束,事故车辆被拖离现场,事故现场 清理完毕,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期间,安徽省公安厅交管总队、六安市公安局、六安市应急 管理局先后安排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六安市人民政 府、舒城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等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 赶往现场,召开现场调度会议,指导事故勘查、现场救援、善后 维稳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5 时 09 分许,晓天镇卫生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对 赵*平、班*梅实施心肺复苏后两人生命体征未恢复,现场宣布两 人死亡,后将胡*根、汤*英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接受治疗, 两人伤情稳定。 — 12 — 15 时 30 分许,舒城县人民医院两辆救护车到达现场,一辆 将黄*武、陈*凤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接受治疗,一辆原地 等待。 16 时 06 分许,洪*贵被救出,由救护车送往舒城县人民医 院急诊科抢救,经紧急抢救后生命体征未恢复,于 20 时 54 分许 宣布临床死亡。 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了维稳工作组, 安抚 3 名死者亲属情绪,并就赔偿抚恤问题达成共识,未发生负 面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公安、应急、消防、医院等单位能迅速响应, 快速赶往现场,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流转通畅,应急处置过程中 能够协调联动,现场救援工作平稳有序,未造成次生事故。 (五)其他情况 据气象观测资料记载:2025 年 10 月 30 日,舒城县山七镇 为中雨转阴天气,最高气温 15℃,最低气温 12℃。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胡*根在驾驶途中疲劳犯困,导致其驾驶的五菱牌多用途乘 用车越过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 车相撞,避让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一辆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 撞。 — 13 — (二)事故有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1)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和司鉴 〔2025〕法病鉴字第 483 号),班*梅全身损伤符合车辆碰撞时, 身体与前排座椅剧烈碰撞的成伤机制;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胸 部脏器损伤死亡。 (2)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和司鉴 〔2025〕法病鉴字第 484 号),赵*平全身损伤符合车辆碰撞时, 身体与前排座椅剧烈碰撞的成伤机制;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胸 部脏器损伤死亡。 (3)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和司鉴 〔2025〕法病鉴字第 487 号),洪*贵全身损伤符合车辆撞击时 躯体受到碰撞、支撑、安全带牵拉作用的成伤机制;符合交通事 故致头部及胸部脏器损伤死亡。 2.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1)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和司鉴 〔2025〕毒鉴字第 972 号),被送检人胡*根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成分。排除酒驾嫌疑。 (2)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和司鉴 〔2025〕毒鉴字第 973 号),被送检人孟*云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成分。排除酒驾嫌疑。 (3)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和司鉴 — 14 — 〔2025〕毒鉴字第 974 号),被送检人黄*武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成分。排除酒驾嫌疑。 3.毒品含量鉴定意见 (1)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和司鉴 〔2025〕毒鉴字第 979 号),被送检人胡*根毛发中未检出甲基 苯丙胺、氯胺酮、3,4-亚甲双阳甲基苯丙胺(MDMA)、吗啡和 单乙酰吗啡。排除毒驾嫌疑。 (2)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和司鉴 〔2025〕毒鉴字第 980 号),被送检人孟*云毛发中未检出甲基 苯丙胺、氯胺酮、3,4-亚甲双阳甲基苯丙胺(MDMA)、吗啡和 单乙酰吗啡。排除毒驾嫌疑。 (3)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和司鉴 〔2025〕毒鉴字第 981 号),被送检人黄*武毛发中未检出甲基 苯丙胺、氯胺酮、3,4-亚甲双阳甲基苯丙胺(MDMA)、吗啡和 单乙酰吗啡。排除毒驾嫌疑。 4.车辆技术鉴定意见 2025 年 10 月 31 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聘请 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对皖 NJU691 号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皖 N34428(皖 N9992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 N827C9 号轻型 栏板货车的安全技术状况、三车行驶速度、乘坐人安全带使用情 况以及事故碰撞形态进行鉴定,《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 定意见书》(皖中和司鉴〔2025〕痕鉴字第 4986 号)鉴定结果 — 15 — 如下: (1)事故发生时,皖 N34428(皖 N9992 挂)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沿舒城县山七镇 105 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 1197km+885m 路段处,遇对向行驶至此的皖 NJU691 号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 皖 N34428(皖 N9992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与皖 NJU691 号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前部及右前部发生接触碰撞且碰撞时两 车地面接触点位于事故现场路段南半幅路面上,随后皖 N34428 (皖 N9992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与对向行驶至此的皖 N827C9 号轻型栏板货车前部发生接触碰撞且两车地面接触点位 于事故现场路段北半幅路面上。 (2)皖 N34428(皖 N9992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前 的行驶速度约为 51km/h。 (3)皖 NJU691 号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通过视频画面 A 点 时的行驶速度介于 51-56km/h 之间。 (4)皖 N827C9 号轻型栏板货车通过视频画面 B 点时的行 驶速度介于 52-56km/h 之间。 (5)皖 NJU691 号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驾驶室安全带在事 故发生时处于使用状态,该车副驾驶安全带在事故发生时处于使 用状态,该车第二排乘客安全带及第三排乘客安全带在事故发生 时均处于未使用状态。 (6)经检验,皖 N34428(皖 N9992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 车除右前组合大灯在事故中掉离外,其他灯光信号装置齐全;转 — 16 — 向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7)经检验,皖 NJU691 号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灯光信号 装置无法检测;转向性能无法检测;制动性能无法检测。 (8)经检验,皖 N827C9 号轻型栏板货车灯光信号装置无 法检测;转向性能无法检测;制动性能无法检测。 5.事故车辆超限超载检测情况 10 月 30 日,舒城县万佛湖治超站对皖 N34428(皖 N9992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限超载情况进行了检测,《安徽省超限 超载检测站检测单》(检测单号:AH153012510301814330076) 显示:该车轴数为 6 轴,车货总量 67.5 吨,超限率 37.75%。经 公安部门认定,该车实载 67.5 吨,挂车核载 33.5 吨,超载 18.7 吨,超载率 55.82%。 (三)间接原因分析 1.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货运企业对挂靠车辆的管理 缺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导致 皖 N34428(皖 N9992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经常性超限超载行 驶[7]。皖 N34428(皖 N9992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脱离动态监 控从事货物运输[8],无法实时纠正车辆违法行为。 2.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力度不足。舒城县公安交管、交通运输 部门以及属地政府未能对货车超限超载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常态 [7] 根据舒城县华成采石有限公司提供的9月5日至10月30日的车辆过磅单,皖N344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此期间 多次出现超限超载运输的情况。 [8] 六安市交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控台账显示,皖N34428(皖N99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自2025年10 月15日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处于离线状态。 — 17 — 化查处力度不足,致使货车超限超载屡禁不止。 3.驾乘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驾驶人休息 不充分,驾车时疲劳犯困;后排乘坐人未养成系安全带的意识; 货车驾驶人将经济效益凌驾于安全之上,超限超载行驶。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 1.舒城县安盛物流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未落到实处[9],对驾驶人的管理仅靠线上提醒,没有刚性 约束措施,未对驾驶人开展过考核奖惩;配备的专职安全员长期 不在岗[10];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11],未严格按照公 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未落实到位[12],未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皖 N34428(皖 N9992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卫星定位装置长期 不在线的情况下从事货物运输[13],经常性超限超载行驶[14]。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3]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 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 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 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18 — (二)有关部门 1.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打击治理辖区货车超载行为不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 深入;督促、指导五显中队[15]落实事故预防工作不力。 2.舒城县棠树交通综合服务所 督促舒城县安盛物流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力,日常检查中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舒城县安盛物流有限公司存 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属地政府 舒城县五显镇人民政府督促、指导五显派出所工作不力,路 面查处货车超载行为力度不足,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深入, 落实上级事故预防工作滞后。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胡*根,男,中共党员,皖 NJU691 号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 驾驶人,因犯困导致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皖 N34428(皖 N9992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 罪,已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如不构成犯罪,责成舒城县公 安局依法予以处罚。 [14]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状况排查,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 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15] 根据舒城县公安局有关文件,舒城县公安局五显派出所和五显中队实行“所队合一”工作模式。 — 19 —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孟*云,男,群众,皖 N34428(皖 N9992 挂)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驾驶人,超限超载行驶,加重了事故后果。其经常性超限 超载行驶[16],建议由舒城县交通运输局、舒城县公安局依据各自 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2.汤*,男,群众,舒城县安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组织制定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组织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到实处,配备的专职安全员长期不在岗,未 严格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未对车辆进行安 全检查[17],建议由舒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予以处罚。 3.汪*,男,群众,舒城县安盛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其长期不在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18],建议由舒城 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予以处罚。 4.舒城县安盛物流有限公司,建议由舒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法 予以处罚。 (三)对相关公职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公职 [16]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 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 20 — 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进 行问责处理。 (四)建议移交处理的其他问题 1.六安市交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舒城县安盛物流有限 公 司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动 态 监 控 运 营 服 务 商 , 未 能 及 时 发 现 皖 N34428(皖 N9992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装置长期不 在线问题,建议由六安市交通运输局进行核处。 2.舒城县华成采石有限公司[19]为皖 N34428(皖 N9992 挂)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限超载装载货物,建议由舒城县交通运输局 进行核处。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乘人员安全意识缺失 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严重不足,在驾驶 前未合理规划行程、保障充足休息,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 全置于危险境地;后排乘车人员未认识到交通事故中安全带对生 命安全的关键防护作用,未系安全带,将自身安全置于侥幸之中。 货车驾驶人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内多次超限超载运输。驾乘人员的 安全意识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 松懈,此次事故不仅反映出个人安全意识的缺失和对交通规则的 漠视,也暴露出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在普及深度和入心程度上存在 不足,未能真正让安全驾驶理念内化为驾驶人的自觉行为。 [19] 舒城县华成采石有限公司概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3945300461,法定代表人:刘林宵,登记住所: 舒城县晓天镇,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一般项目: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 — 21 — (二)挂靠车辆安全管理虚化 在货运企业挂靠模式中,个体货车车主为获取运营资质,向 挂靠企业缴纳固定管理费后便完全自主运营,货运企业仅在驾驶 人安全培训教育、年审换证、动态监控报警时进行提醒和服务, 没有落实车辆安全检测、维护等管理职责。个体车主为追求运输 利润往往选择超限超载等违法方式压缩成本,而挂靠企业因未参 与实际管理,既无意愿也无能力干预。货运企业安全管理“权、 责、利”的严重失衡,让企业将安全管理成本视为“不必要支出”, 部分企业的专职安全员都是挂靠的,长期不在岗位履责,安全管 理制度、台账沦为应对监管的“纸面文章”,无法形成对运输风险 的有效防控。 (三)部门安全监管存在短板 舒城县公安交管部门工作主动性、针对性欠缺,路面巡查缺 乏制度设计与科学部署,日常违法查处保障不足;重点违法行为 查处无系统谋划和规律研判,专项行动频次偏少;国省干道管控 缺乏精准考量,靶向防控措施针对性不足。交通运输部门的货运 企业安全生产提标升级工作流于形式,未发现事故企业会议代 签、整改补资料等问题;包保的交通综合服务所专业能力不足, 检查“走过场”,未及时督促企业纠正制度不规范、有关人员持证 未继续教育等问题。上述两部门行政执法均失于刚性,事故企业 此前已被列为高风险企业,但仅作约谈处理,未深入调查其安全 基础薄弱问题,导致监管震慑不足,交通违法行为未能从根源上 — 22 — 遏制,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驾乘人员安全意识 舒城县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要从思想引导到行为约束全 方位筑牢交通安全防线,面向私家车驾乘群体,通过社区宣讲、 短视频推送、驾校岗前必修课等,普及行程规划、防疲劳驾驶及 规范使用安全带知识。针对货车司机,开展常态化安全培训与案 例警示,强调违法运输的法律成本与安全代价。优化执法策略, 在事故高发路段、时段加密巡查,运用科技手段精准识别违法行 为,对超限超载、疲劳驾驶等从严查处,将违法记录与诚信评级、 运营资质挂钩,构建“教育+惩戒”长效机制,推动安全驾驶成为 全民自觉。 (二)规范货运企业安全管理 舒城县交通运输部门要聚焦货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明 确企业对挂靠车辆的管理义务,厘清与个体车主的安全责任划 分,杜绝“只收管理费不担责”乱象。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实质性核 查,重点排查培训记录、安全台账真实性,严厉打击代签、补造 资料等造假行为,对未落实安全职责的企业,依法采取限期整改、 暂停运营、吊销许可等梯度处罚。同时,推动行业规模化、规范 化转型,稳步推进安全生产提标升级,通过政策引导与监管约束, 从根源上提升货运行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三)提升监管部门履职效能 — 23 — 舒城县公安交管部门要结合辖区路况、车流特点,制定科学 巡查计划,合理调配执法资源,依托大数据分析违法高发规律, 优化专项整治与重点路段防控部署。交通运输部门要细化企业监 管标准与流程,明确检查重点和责任清单,避免监管流于形式; 加强基层监管队伍系统化培训,提升隐患识别、处置及整改督促 能力,建立“履职成效+责任追究”考核机制。上述两部门要强化 执法刚性,对高风险企业开展穿透式深度检查,制定针对性整改 方案并跟踪落实,综合运用罚款、公示曝光、市场退出等手段, 形成强效监管震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