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秀洲区王江泾镇原嘉兴市利民学校“7·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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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4日15时49分许,王江泾镇北郊河北侧废品收购站内,叉车维修工在维修叉车时,叉车前叉下压受砸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授权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企业和个人情况1. 嘉兴长民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乍王公路新塍路口(原嘉兴市利民学校校舍)厂房,,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5日,营业期限长期,主要经营范围: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木材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装卸搬运;通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 田**,男,31岁,身份证号:******************,河南虞城人,系嘉兴浙杭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主要从事对公司销售的杭州叉车进行售后服务。事故叉车为王**于上海购买的二手合力叉车,本起事故中田**是个人行为。3. 周**,男,23岁,身份证号码:********************,河南省虞城县人,事故死者。(二)事故发生点及设备情况事故发生点位于秀洲区王江泾镇乍王公路新塍路口(原嘉兴市利民学校校舍)嘉兴市长民商贸有限公司厂房。事故发生点西侧为城北路,北侧为胜利路,南侧为荒地,东侧为荒地。事故发生时维修工周**正在进行叉车维修作业。事故叉车停放在西南侧厂房与其东侧厂房的通道中,叉车上未悬挂车牌,叉车右侧为原嘉兴市利民学校三(一)班教室。事故叉车左侧印有“无锡合力叉车制造公司”字样,叉车左后轮胎胎身有破损痕迹,左前轮轮毂变形,叉车尾部有多处刮擦痕迹,叉车臂落至地面。死者周**因施救后躺在叉车左前方,地面上有较多血迹。叉车叉车臂下有硬纸板一块,纸板一角放置千斤顶,叉车臂左侧地面放置有扳手4幅,叉车右侧地面有一副铁链,铁链一处断开。事故现场因正在装卸货物,现场地面杂物较多。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6月25日,嘉兴市长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联系田**维修事故叉车水泵,田**当天没空,联系了周**让其下午进行维修。当日下午周**维修叉车过程中王**告知其事故叉车的油封也有问题,因周**当时没空维修,先行离开。水泵维修完成后,王**将水泵维修费395元转账给了田**,由田**转账给周**。2022年7月4日上午11时29分,王**电话联系田**约定好下午维修叉车油封问题,下午2时50分许,周**电话联系田**,在闲聊过程中周**答应田**下午去维修叉车油封问题。当日下午3时许,周**独自一人开车抵达嘉兴市长民商贸有限公司,并在院子内开始维修叉车。周**先把叉车叉车臂升高,并用一根铁链将叉车臂和叉车顶缠绕起来用于固定,然后在叉车下面维修叉车臂漏油问题,维修了一段时间后,王**从房间内出来看周**维修叉车,随后周**让王**离开,避免影响他维修叉车。15时40分许,固定叉车臂的铁链突然断开,叉车臂掉落下来砸到周**的头部,并压住周**的腿,血流了很多,王**拨打了120,救护车到场抢救无效后宣告周**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本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周**,男,23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河南省虞城县站集乡小周021。本起事故已造成经济损失53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对田**、嘉兴长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嘉兴浙杭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分局王江泾镇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经过调查认定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一)直接原因周**维修叉车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把叉车臂升至高处之后采取铁链固定住叉车臂的方式进行维修作业,铁链断裂之后叉车臂坠落后砸到头部后死亡。(二)间接原因1.嘉兴市长民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且未登记的合力牌二手叉车,叉车故障后未对田**及周**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田**接受王**维修叉车的业务后安排周**进行维修作业,未对周**进行技术交底,未检查、督促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范进行维修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三)事故等级、类别和性质经调查认定秀洲区王江泾镇原嘉兴市利民学校“7·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1.周**在叉车维修的过程中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将叉车臂升至高处后采取铁链固定叉车臂的方式在叉车臂下进行维修作业,铁链断开之后叉车臂坠落砸到头部后死亡。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2.嘉兴市长民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且未登记的合力牌二手叉车,叉车故障后未对田**及维修工周**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3.田**接受王**维修叉车的业务后安排周**进行维修作业,未对周**进行技术交底,未检查、督促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范进行维修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嘉兴长民商贸有限公司要制定并落实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管理,严禁违规操作特种设备,举一反三,提升公司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二)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履行特种设备监管职能,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频次,督促使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安全使用叉车,监督企业落实叉车登记检验工作,强化叉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举一反三开展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三)王江泾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能,加强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作业现场监管,杜绝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秀洲区王江泾镇原嘉兴市利民学校“7·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2022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