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10·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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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10·16”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6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一)涉事车辆及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 2 (二)涉事项目相关情况 ................................................. 4 (三)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5 (四)事故发生经过 ..................................................... 6 (五)事故现场情况 ..................................................... 6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7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7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8 三、事故原因分析 ...................................................................................................................... 8 (一)直接原因分析 ..................................................... 8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 8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10 四、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 10 (一)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大朗分局 ........................................ 10 (二)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松山湖分局 ...................................... 11 (三)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松山湖大队 .............................. 11 (四)松山湖城市建设局 ................................................ 12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3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 13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13 (三)其他处理建议 .................................................... 14 六、事故主要教训 .................................................................................................................... 15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5 —1— 2025 年 10 月 16 日 18 时 08 分许,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新城路 梦幻百花洲出口匝道对出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电动 自行车碰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轻微外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 年 11 月 21 日[1],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松山湖党工委专职 副书记任组长,松山湖交通运输分局、松山湖公安分局、松山湖交 管大队、松山湖应急管理分局、松山湖总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东 莞松山湖“10·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查清了事 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 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松山湖“10·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 因驾驶员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超重载货且违反交通信号行驶引 发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1]2025 年 11 月19 日,松山湖交管大队函告松山湖应急管理分局该事故情况、该案件被东莞市公安局松山湖分局刑 侦大队以货车驾驶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调查。收到该函件后,松山湖应急管理分局先行报请市人民政府成立事 故调查组。 2025 年 12月 24 日,松山湖交管大队向松山湖应急管理分局发来《关于成立东莞市松山湖“10.16”一般道路交 通事故调查组的函》。 —2— (一)涉事车辆及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1. 粤 SP9021 号 牌 重 型 自 卸 货 车 [2] , 厂 牌 型 号 : 陕 汽 牌 SX3310MB246,使用性质:货运,所有人:东莞佳顺土石方工程 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20 年 8 月 21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强制报废期限:2035 年 8 月 21 日。该车持有《道路运 输证》。经查,该车无历史事故记录,近三年有非现场违法信息记 录 9 条,均已处理,该车已安装行车记录仪和盲区雷达。 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卢茂东驾驶该车在松山湖研发北四路及五 路道路新建工程工地装载泥土前往新城路梦幻百花洲工地倾倒,超 载重量 4940kg[3],超载 15.94%。涉事运输任务由东莞佳顺土石方 工程有限公司指派,运输费用为每车 220 元。 (1)该车所有人、涉事项目土方运输业务承接公司:东莞佳 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顺公司),成立时间:2013 年 4 月 1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066651842G,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校椅围七路 47 号 402 室,经营范围:道路货 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2024 年 4 月 22 日至 2028 年 4 月 21 日)。经查,佳顺 公司名下共有 34 台营运货车,均为重型自卸货车。佳顺公司承接 [2] 车辆投保情况:该车投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 间:自 2025年 8月 18 日 00时 00 分起至 2026年 8月 17 日 24时 00 分止)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分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 100 万元,保险期间:自 2025 年6 月30 日 00 时 00 分起至2026 年 6月 29 日24 时 00 分止)。 [3] 车辆外廓尺寸:8400×2550×3450mm,整备质量:14770kg,核定载质量:16100kg,核定总质量:31000kg,事 发时实载总质量 35940kg。 —3— 涉事项目土方运输业务,与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土方运输 合同,服务内容为土方外运,运输工程量 38635 立方,合同价款 1859888.9 元。 (2)该车驾驶员:卢茂东,男,汉族,1976 年 8 月 26 日出生,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持 A2D 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 证日期 1997 年 12 月 11 日,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11 日)和《道 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符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条件。经查, 卢茂东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近三年共有 9 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 处理。佳顺公司与卢茂东是雇佣关系,双方有签订合同,约定卢茂 东底薪 6000 元,每运输一车货物有 10%的提成。 2.东莞 DE0722 号牌电动自行车,注册日期:2025 年 6 月 27 日,车辆品牌:爱玛,车辆使用性质:自用,所有人:罗齐武,登 记住所:湖北省孝昌县,无投保信息。经查,该电动自行车无历史 事故记录,近三年无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 (1)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及驾驶员:罗齐武,男,汉族,1993 年 9 月 4 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昌县,持 C1D 型机动车驾驶证 (初次领证日期为 2017 年 2 月 20 日,有效期至 2033 年 2 月 20 日), 符合驾驶电动自行车条件。经查,罗齐武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近 三年,共有 7 条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事故发生时罗齐武有佩戴安 全头盔。 —4— (2)该电动自行车乘客(死者):廖袁,女,汉族,1996 年 7 月 17 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事故发生时廖袁未佩戴安 全头盔。 (二)涉事项目相关情况 涉事货车装载泥土工地为松山湖研发北四路及五路道路新建 工程,项目包含研发北四路、研发北五路两条新建道路,长度分别 为 218.7 米、284 米,城市支路,投资约 1327 万元,主要建设内 容有道路、交通、给排水、电气及绿化工程等。建设单位为东莞松 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4](以下简称松山湖管委会), 施工单位为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5](以下简称中庆公司),监理 单位为天衡方舟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6](以下简称天衡公司)。 该项目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取得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后,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开工[7]。2025 年 7 月 4 日,松山湖管委会与天衡 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2025 年 8 月 29 日,松山湖管委会与中庆公 [4]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于 2001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5813893675,住所: 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 1号。 [5] 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2004 年 10月 2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1767155235F,住所:长 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 5888 号中庆大厦,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等。该公司于 2024 年 11月 12 日取得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书,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资质。 [6] 天衡方舟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7 年 9月 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65820038W,住 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商城花园街 1-22 号,法定代表人为桂奇林,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 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等。该公司于 2024年 3月 28 日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房 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等资质。 [7] 涉事道路项目外运土方约 3.86 万立方,施工单位于2025 年 9月 30 日向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松山湖分 局提交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申请资料。同属松山湖管委会投资建设的东莞松山湖中心区原百花洲片综合 整治工程急需若干土方用于大草坪回填,按松山湖管委会建设任务要求,大草坪需于 2025 年11 月完工并呈现效果。 因工期紧迫,大草坪所需土方由涉事道路项目提供,事项经报松山湖管委会、松山湖城市建设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分局共同协商后,允许涉事道路项目土方运输至大草坪。涉事道路项目在土方运输中不存在未经审批私自出泥情况。 —5— 司签订了施工合同。2025 年 10 月 19 日,中庆公司与佳顺公司签 订了土方运输合同。 (三)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佳顺公司现有货运车辆 34 辆,均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该公 司主要负责人肖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肖耀群已分别取得了道路 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考核合格证明。该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制度、 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已 建立人员、车辆、安全例会、应急演练、安全生产费用等档案,已 按要求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再培训。但该公司存在未及时发现 并消除涉事货车灯光系统不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相关要求的隐患问题。 2.中庆公司开工前已按编制要求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土方开挖 专项施工等方案编制与报批,项目土方施工手续完善、合理;该公 司在土方开挖、土方运输前已做好班组项目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了 车辆管理台账,完善车辆“一车一档”,详细记录车辆型号、登记 信息、保险情况。土方开挖运输时,该公司有安排专人检查进出车 辆人员信息,车辆及人员按报审资料核实进场,但现场未设置地磅, 工作人员按车辆车斗高度控制装载重量。该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 涉事货车存在超载的隐患。 —6—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0 月 16 日 18 时 08 分许,卢茂东驾驶涉事货车沿东 莞市松山湖新城路由南往北方向违反交通信号进入新城路梦幻百 花洲出口匝道时,与沿新城路南往北方向靠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罗 齐武驾驶的涉事电动自行车(搭载廖袁)发生碰撞,造成廖袁当场 死亡、罗齐武轻微外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路况。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生态园方向,南往大 岭山镇方向,单向五条机动车道,梦幻百花洲出口匝道为单向通行, 设有禁令标志牌,设置有绿化隔离带,右侧路边设有非机动车道, 平直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设有五条机动车道并以单虚线划分。现 场路段限速 80 公里/小时;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 全措施的设置情况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2.天气情况。事发时天气晴天,视线良好。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事故造成廖袁 1 人死亡,罗齐武轻微外伤。截至日前,事故 各方正协商处理赔偿事宜,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核算。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7— 2025 年 10 月 16 日 18 时 13 分,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值班室接 匿名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松山湖新城路梦幻百花洲出口匝道发生 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电动车碰撞的事故。18 时 14 分,市公安 局指挥中心将该警情送达松山湖公安分局指挥中心。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 年 10 月 16 日 18 时 16 分,松山湖公安分局巡警大队警 员到达现场。18 时 18 分,松山湖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蔡伟钢、 叶锦明到达事故现场。18 时 40 分,现场处置完毕,清理现场后恢 复交通,暂扣事故车辆 2 台。18 时 52 分,松山湖公安分局车驰副 局长、松山湖交管大队值班领导王卓雄、叶树棠副大队长以及松山 湖应急管理分局、松山湖城管分局等相关部门领导相继到达现场, 召开现场研判会,对事故成因及道路隐患进行初步分析研判,与相 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有效措施。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 年 10 月 16 日 18 时 16 分,松山湖公安分局指挥中心通 知松山湖东华医院 120 专线。18 时 25 分,松山湖东华医院救护车 和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后对廖袁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后,医生宣布 廖袁死亡。罗齐武轻微外伤,未前往医院治疗。2025 年 11 月 9 日, 廖袁遗体火化。 —8—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 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2025 年 12 月 17 日,松山湖交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 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卢茂东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罗齐武、 廖袁不负事故的责任。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 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卢茂东驾驶超载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交通信号行驶,且未按 照规范操作安全文明驾驶[9],未及时发现车辆右侧有电动自行车正 在行驶的危险情况并采取措施。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尸表检验及死因分析。松山湖交管大队委托广东正航司法鉴 定中心对廖袁尸体进行尸表检验及死因分析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 论:被鉴定人廖袁符合外力作用致骨盆、腰椎骨折及腹部脏器损伤 死亡。 [8] 卢茂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 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 通行。”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9— 2.涉事驾驶员酒测毒检情况。(1)松山湖交管大队对粤 SP9021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卢茂东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 为 0;对卢茂东采集尿液进行毒检,结果显示为阴性。(2)松山湖 交管大队对东莞 DE0722 号爱玛牌电驱动两轮车驾驶员罗齐武进行 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 0。 3.涉事车辆安全性能检验。(1)松山湖交管大队委托广东至信 司法鉴定中心对粤 SP9021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性 能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受检的粤 SP9021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 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灯光系统不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10]。 (2)松山湖交管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中心对东莞 DE0722 号爱玛牌电驱动两轮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得到如下 鉴定结论:受检的东莞 DE0722 号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制动系统、转 向系统、灯光系统均符合 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 范》的相关要求。 (3)松山湖交管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 SP9021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车辆速度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事 故前粤 SP9021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第三轴左后轮轴心至第四轴 [10] 经检验,前左右转向灯、左前雾灯功能失效,后雾灯灯具、灯泡没有安装,不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 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10— 左后轮轴心通过参照线 P[11]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18km/h,无超速情 况。 (4)松山湖交管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中心对东莞 DE0722 号爱玛牌电驱动两轮车进行车辆速度检验,得到如下鉴定 结论:事故前东莞 DE0722 号爱玛牌电驱动两轮车前轮在路面的投 影前沿通过 A 线、B 线[12]之间的行驶速度约为 32km/h,无超速情 况,无改装情况,但存在车辆被解除速度限制的情况[13]。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 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大朗分局 2025 年 1 月以来,该分局共开展各类联合整治行动共 240 次, 出动执法人员共 960 余人次,检查货运源头单位 62 家次,立案查 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案件 74 宗,联合交管等部门开展重型大货车、 危险品运输车、大客车、泥头车等专项整治 150 次,共罚款约 159900 元;联合交管、城管等部门查处路面超限超载违法案件 158 宗,监 督卸货约 1820 吨。该分局分别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4 月 15 日对 [11] “参照线P”:视频监控中粤 SP9021号重型自卸货车左边第二个车轮的中心设定参照线,检测左边第三个车轮 的中心达到参照线的时间。 [12] 视频监控中东莞DE0722 两轮电动车前车轮与道路白色折线的顶端的平行线为“A”,与下一条白色折线的顶端 的平行线为“B”,检测东莞DE0722 两轮电动车的前轮在 A线到达 B线的时间。 [13] 因罗齐武无法提供涉事电动车的采购凭证或购买记录等证明,亦未能指明在何处店铺购买,因此无法确定涉事 电动车在哪个店铺出售,未能倒查出车辆被何单位或个人解除限速。 —11— 佳顺公司常规安全生产检查 2 次;每季度 1 次召集的安全生产会议, 佳顺公司作为重点企业均有参加;2025 年 6 月 14 日,该分局副局 长带队到佳顺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月宣讲;2025 年 7 月 11 日,该分 局就动态监控工作落实要求对佳顺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 其规范动态监控管理,保障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发生后,该分局对 佳顺公司进行了“三个必须”工作的落实督导:一是召开全员会议, 针对本事故反思讨论警示教育;二是开展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 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是佳顺公司向该分局提交事故整改报告。 (二)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松山湖分局 该分局负责园区内道路运输审批、路政、执法与行政处罚等工 作。2025 年初,该分局与园区各运输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指导企业健全责任体系,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全年联合公安、交 警、城管等部门开展非法营运、网约车、超限超载等专项整治行动 145 次,检查车辆 3655 辆次,查处客运、货运、维修等各类违规 案件 34 宗;检查园区运输及相关企业 92 家次,出动人员 271 人次。 同时,积极推进“枫桥式”超限检测点建设,强化执法服务与源头治 理,共查处超载车辆 126 宗,卸载货物 1426.9 吨。 (三)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松山湖大队 2025 年 1 月至 9 月,松山湖交管大队共查处交通违法 1224483 宗(其中路面查处交通违法 75666 宗,电子警察抓拍违法 1148817 —12— 宗),包括违反交通信号灯 183293 宗,查处涉酒驾驶 210 宗(酒 后驾驶 108 宗,醉酒驾驶 102 宗),机动车违法占道停放 22394 宗, 暂扣各类车辆共 1218 辆,货车超载 394 宗,货车违反交通信号灯 43 宗,办理行政拘留人员 150 人,办理刑事案件 109 宗。松山湖 交管大队每月对辖区交通事故进行分析研判,组织大中队领导深入 辖区道路,对辖区路段的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排查。不断提高民警路 面管控、处理交通事故、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全面提升见警率和 出警效能,精准打击重点交通违法,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压力。 (四)松山湖城市建设局 松山湖城市建设局主要负责松山湖已办理监督手续在建工程 的质量、安全施工管理及项目施工建设程序审批等工作。松山湖城 市建设局与园区已办理监督手续的在建工地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生 产责任书,督促建立安全生产架构,层层压实责任到岗到人。松山 湖城市建设局积极联合园区城管、交通、交管等职能部门,建立协 作机制。通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文明施工及扬尘治理、 泥头车及余泥渣土运输专项整治等行动,强化日常巡查与执法力 度。2025 年全年累计开展专项联合检查 38 次,检查工地 380 家次, 发现并整改相关安全隐患 488 处。 松山湖城市建设局对松山湖研发北四路及五路道路新建工程 实施全过程精细化监管。自 2025 年 9 月开工后,松山湖城市建设 —13— 局每月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合计 8 次;建设单位每月 组织项目例会,每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节假日落实安全专项 检查工作;压实监理单位人员到岗监督履职,累计组织项目例会 5 次,安全检查 24 次,开具整改单 4 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卢茂东,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14]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松山湖交 管大队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卢茂东进行刑事 立案处理,2025 年 12 月 24 日,该案件已移交至东莞市第一市区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6 年 1 月 12 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 处卢茂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佳顺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货车灯光系统不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的隐患问题,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15]的规定,建议由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大朗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 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迫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 恶劣情节 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 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14— 2.中庆公司,作为货物装载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货车 存在超载的隐患,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16]的规定,建议由松山湖城市建设局依法 对其进行处罚。 3.卢茂东,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 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且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 法行为,驾驶的机动车灯光系统不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 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二十一条[17]、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建议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松山湖大队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18]。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由东莞市大朗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书记对东莞市 交通运输局大朗分局进行谈话提醒,督促其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加 强对佳顺公司的执法监管和指导,有效防范类似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发生。 [16]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二)对货物装载或者货车放行情况进行登记,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 载货车。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 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18] 截至日前,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松山湖大队已对其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 之三十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款 500 元、对其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款 200 元、对其违反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申 领的处罚。另外,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要求的违法情形,交管部门考虑驾驶 员该行为情节轻微,未对其进行处罚。 —15— 2.建议由东莞市松山湖管委会分管住建工作的班子领导对松 山湖城市建设局进行谈话提醒,督促其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加强对 中庆公司的执法监管和指导,有效防范类似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 生。 3.建议由松山湖城市建设局对中庆公司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 督促其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做好施工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 改,进一步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 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事故暴露出交通事故涉事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超载机 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及时发现危险情况等问题。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佳顺公司要切 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完善相 关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力度并如实记录相关台账,有 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松山湖交通运输分局要不定时抽查企业 “一线三排”落实情况,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 红线,督促企业做好生产隐患的排查、排序、排除,对从业人员进 —16—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未落 实到位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二)有关部门开展交通联合执法行动。松山湖交通运输分局、 松山湖交管大队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交通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查处 货车无牌无证、超限、超载、超速、违规变线、冲红灯、扬撒滴漏 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管严查态势,进一步净化道路运输市场。 同时开展事故多发路段警示工作,增加相关标识,提醒行人与驾驶 人遵守交通规则有序通行。 (三)做好研判分析,增加路面巡逻管控。松山湖交管大队要 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做好科学研判,提升路面管控频次、密度,强 化对严管施工路段、隐患多发路段监督检查,突出重点时段、重点 路段、重点车辆治理,严厉打击货车超速超限超载、疲劳驾驶、违 法占道等违法行为。 (四)合理运用新媒体,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松山湖交管大队 要充分借助信息传媒手段,通报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强化交通安全 的宣传教育,扎实开展“一盔一带”“五进”“有牌证、戴头盔、 限两人、靠右行”等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组织企业从业人员学 习教育并观看道路交通事故视频,积极营造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 好氛围。 (五)强化工地货运源头监管,压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17— 松山湖城市建设局要切实履行辖区工程建设领域货运源头监管职 责,督促辖区内所有在建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合法装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重点督促工地源头单位做到“超载车辆不出场、超载货物不进 场”,在车辆出场环节严格核查装载情况,坚决杜绝超限超载车辆 上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