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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长安“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东莞市 发布:2026-08-03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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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长安“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7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涉事车辆、相关单位及人员概况 ................................................................... 2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4
(三)事故发生经过 ................................................................................................... 4
(四)事故现场情况 ................................................................................................... 5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5
(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 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5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5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6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6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7
(一)直接原因分析 ................................................................................................... 7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 7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9
四、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0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0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 10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 11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1
(四)其他处理建议 .................................................................................................11
六、事故主要教训 .........................................................................................................12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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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 月 10 日 16 时 46 分许,G107 国道东莞市长安镇莞
长路中国石化加油站对出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
集装箱半挂车与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碰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
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210 万元。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6 年 2 月 11 日[1],东莞市
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长安镇副镇长、公安分局局长任组长,镇应
急管理分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卫生健康局、交通管理大队和总工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东莞长
安“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
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查清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
质和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
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长安“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机动
车驾驶员安全意识不足、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改装超标电驱动两轮
[1] 2026 年 2月 11日,长安交通管理大队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长安分局发出《关于建议成立东莞市长安镇“1·10”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函》,同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长安分局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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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被违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碰撞从而引发的一
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相关单位及人员概况
1.湘 B9193A 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2](牵引粤 BPY64 挂号
中集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3])
(1)该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乘龙牌 LZ4251M7DB,注册
日期:2017 年 6 月 15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登记
所有人:沈日保,使用性质:货运;该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证》[4],核定载人数为 2 人,整备质量为 8800kg,准牵引
总质量 40000kg。该车日常运输任务由沈日保自行承接。事发前,
沈日保承接了前往深圳蛇口码头的运输业务,运费 1300 元。事发
时,车上共 1 人,空载。经查,该车近三年有 2 条交通违法信息记
录及 1 条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已处理完毕。
(2)半挂车,品牌型号:中集牌 ZJV9350TJZ,注册日期:2008
年 2 月 21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登记所有人:深
圳市南凯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总质量 35000kg,
[2] 车辆投保情况:该车购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
间:自 2025 年 10 月 20 日 0 时 0 分起至 2026 年 10 月 19 日 24 时 0 分止)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
分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 2025 年 10 月 18 日 0 时 0 分起至 2026 年 10 月 17 日 24 时 0 分止,其中,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 100万元)。
[3] 车辆投保情况:因该半挂车无自主动力,无法单独购买保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沈日保,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核发机关:株洲市交通运
输局,核发日期:2025 年 5月 26日,有效日期至 2028 年 5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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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备质量为 4520kg,准牵引总质量 30480kg,已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证》[5]。经查,该车近三年没有交通违法信息记录。
(3)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半挂车实际所有人和驾驶员:沈日
保,男,汉族,1981 年 9 月 14 日出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A2 型机动车驾驶证[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8](符合驾驶重型货车条件)。经
查,沈日保近三年有 12 条违法信息记录,已处理完毕。
(4)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深圳市南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凯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7 月 1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9117623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单连山,
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国内道路货运代理;
物流人才推荐服务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9]。
南凯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将该半挂车转售给冯中科,冯
中科再次转售至深圳市盐田区某二手车行。沈日保于 2025 年 12 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深圳市南凯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核发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25 年 2月 22日,有效期至 2028 年 3月 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名称:沈日保,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2025
年 5月 26 日至2029 年 5月 25 日。
[7] 发证机关为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1999 年 12月 16 日,有效期至长期。
[8] 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运输货物运输驾驶员,核发机关: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核发日期:2024 年 7月 31 日,
有效日期至 2030 年7 月31 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名称:深圳市南凯物流有限公司,证件有效期:2025 年 3 月 25
日至 2029 年3 月24 日。
4
23 日以 12800 元的价格从该二手车行购得该半挂车。事故发生时,
该半挂车尚未办理过户。
2.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未悬挂号牌,车身颜色以黑色为主。
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所有人及驾驶人:杨文华,男,汉族,1987
年 12 月 9 日出生,事发时未佩戴安全头盔。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南凯公司有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有对公司车辆驾驶员定期开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有建
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该公司存在对名下车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
位的问题(灯光系统不符合相关要求项)。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1 月 10 日 15 时许,沈日保驾驶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
牵引半挂车(空载),从广州市增城区出发前往深圳蛇口码头。16
时 46 分许,沈日保驾车途经 G107 国道东莞市长安镇莞长路中国
石化加油站对出路段,从右起第二条机动车道向右变更车道时,车
身右侧与右前方由杨文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发生
碰撞。碰撞后,沈日保所驾车辆右侧轮胎碾压倒地的电动自行车,
杨文华被甩向右方与右侧护栏相撞,造成杨文华受伤送医院抢救无
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四)事故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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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气情况。事发时天气晴,白天,视线良好。
2.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 G107 国道东莞市长安镇莞长路中
国石化油站对出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深圳市方向,北往大
岭山镇方向;双向八条机动车道,中间有水泥护墙分隔,道路两侧
均设有一条非机动车道;现场路段设置有限速 80 公里/小时标志及
非机动车道标志;平直沥青路面,地面干燥,路面完好。经核查,
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措施的设置情况符合国家和行业相
关标准规范。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事故造成杨文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210 万元。
(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26 年 3 月 3 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0],认定沈日保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文
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 年 1 月 10 日 16 时 52 分,长安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沈
日保报警,称 G107 国道东莞市长安镇莞长路中国石化油站对出路
[10] 沈日保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车辆的正常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杨文华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改装超标电驱动两轮车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及《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
条第三项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次要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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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其驾驶的车辆与电动两轮车碰撞,造成 1 人受伤及两车损坏。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6 年 1 月 10 日 16 时 55 分,长安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调度长
安交管大队警员出警。17 时 3 分,警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安全
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18 时 12 分,
事故现场勘查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涉事车辆。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6 年 1 月 10 日 16 时 49 分,东莞长安霄边莞安医院急诊科
接到 120 急救指挥中心指令,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派急救车
辆及医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17 时 15 分,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对
伤者杨文华进行紧急查体,初步诊断为:颅脑开放性损伤、呼吸心
跳骤停,急救人员在实施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后将伤者杨文华送往
长安医院继续救治。
17 时 29 分,杨文华被送至长安医院急诊科,医护人员马上展
开抢救工作,其间由东莞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医师进行远程会诊,
指导抢救。18 时 28 分,杨文华经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
事故发生后,长安交通管理大队迅速确认死者身份,联系死者
家属,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
展。2026 年 2 月 5 日,死者遗体火化。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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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
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路段车流疏导有效,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沈日保驾驶机动车变更机动车道时影响正常直行的车辆通
行。
2.杨文华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改装超标电驱动两轮车,未在非
机动车道内行驶。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
定中心对湘 B9193A 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
检验鉴定,鉴定结果:根据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条件》,湘 B9193A 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
灯光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湘 B9193A 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
车无拼装、改装。
2.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
定中心对湘 B9193A 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
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事故前湘 B9193A 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
车(后牵引粤 BPY64 挂号中集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行驶速度
约为 49km/h,无超速行为。
8
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
定中心对粤 BPY64 挂号中集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根据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粤 BPY64 挂号中集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制动系统符
合安全技术标准,灯光系统不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
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项。粤 BPY64 挂号中集牌重型集装箱半挂
车无拼装、改装。
4.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
中心对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的车辆类型(属性)进行鉴定,鉴定结
果:受检的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11]。
5.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
中心对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鉴定,鉴定结果:
根据 GB 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无号牌电驱动
两轮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6.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
[11] 《广东至信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显示为:根据受检车(一)受检车整车符合GB 17761-2024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 5.2 款中所规定“整车编码采用 15位全数字代码结构”的要求。
(二)根据受检车外廓尺寸: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后视镜及后视镜连接杆外)约 440mm,鞍座长度约 650mm,
该参数已超出 GB 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第“6.1.5.1”款“尺寸限值”的要求,即“车体宽度(除
车把、脚蹬、后视镜及后视镜连接杆外)小于或等于 400mm,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 350mm”。
(三)根据受检车的基本技术参数: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为:400W;上述参数符合 GB 17761-2024《电动自
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四)根据受检车的基本技术参数:整车质量称重:约 118kg(蓄电池类型为铅酸);车速:64km/h;蓄电池标
称电压为:72V;上述参数已超出GB 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即第“6.1”款“使用铅
酸蓄电池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 63kg,其他类型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小于
或等于 55kg”“使用电驱功能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应超过最高设计车速,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应超过25km/h”的要求,
及第“6.3”款“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小于或等于400W”的要求。综上所述,受检的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属于
超标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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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对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
结果:事故前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的行驶速度约为 64km/h。
7.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
中心对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是否改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无号牌
电驱动两轮车蓄电池存在改装,鞍座及下方饰板加长,前部加装伞
具支架,车身加装护杠[12]。
8.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
定中心对沈日保进行毒品筛查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血液中
乙醇含量鉴定结果:未检出乙醇;毒品筛查鉴定结果:不涉及 16
种常见毒品及代谢物。
9.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
定中心对杨文华进行毒品筛查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血液中
乙醇含量鉴定结果:未检出乙醇;毒品筛查鉴定结果:不涉及 16
种常见毒品及代谢物。
10.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
定中心对杨文华尸表进行了死因鉴定,鉴定结果:杨文华符合道路
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检测、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
排除酒驾、人为故意伤害、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12] 因涉事电驱动两轮车所有人已死亡,无法查清由何人改装。
10
四、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
2025 年期间,长安交管大队已开展全市“减量控大”专项行
动,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除隐患防风险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执
法整治工程运输车、货车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违法行为全市统一专
项行动,酒驾毒驾全市统一行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
行动,整治交通安全秩序专项行动,长安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
全风险工作,东莞市道路交通安全第四轮百日攻坚行动,东莞市公
路交通安全春季守护行动,2025 年“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行驶
记录仪检查、涉酒、涉毒失驾人员打击工作等各类联合行动共 432
次,共出动执法力量 76724 人次,共出动警车 58370 车次,共查违
法 204926 宗,扣车 2815 台,其中查处超载货车共 443 台,包括重
中型自卸货车(泥头车)123 台,重中型货车 217 台,轻型货车 103
台。查处无号牌电动车上路行驶共 67364 宗,其中非机动车在机动
车道上行驶共 35813 宗,非机动车改装共 33 宗,超标电动车 837
宗。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杨文华,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改装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
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
11
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沈日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13]之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三十三条[14]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长安交通
管理大队依法进行处理。长安交通管理大队于 2026 年 3 月 4 日以
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沈日保刑事拘留,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沈日保。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沈日保,驾驶灯光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变更机动车
道时影响正常直行的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建议由长安镇交通管理大
队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深圳市南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转售后,未及时办理车辆道
路运输许可事项变更手续,涉嫌对名下车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建议函告深圳市南山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理。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
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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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涉及构成民事侵权等其他法律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法律
途径解决。
六、事故主要教训
事故主要暴露出以下问题: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不
足,驾驶改装超标车辆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变更车道。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长安交通管理大队要严格落实镇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
关于集中整治摩托车、电动车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结合“治乱清
源”“百日攻坚”等专项行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一是要联合巡警、
派出所等各警种,强化路面监管,在营运电动自行车集中、电动自
行车事故多发的路段区域,常态化开展整治工作,营造整治摩托车
电动车高压严管态势;二是要强化宣传攻势,重点强化进企业、工
厂、社区的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三是要充分调动各
社区农村劝导员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逆行、不戴头盔、超速、非法改
装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劝导,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事故。
(二)交管部门、交通部门要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一是要
大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如社区宣传、学校教育、媒体
宣传等,提高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制作交通
安全宣传资料,包括宣传海报、宣传手册、视频等,普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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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如驾驶操作规范、行人交通安全规则等。二是要利用微信公
众号、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交通安全警示案例、安全驾
驶技巧、行人交通安全知识等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公众的
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