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野生动物救治中心“10•4”一般物体打击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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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页 区域概况 政务新闻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开放 网站导航 索 引 号:K12107599/2026-00006 分类: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03-20 名称:苏州野生动物救治中心“10•4”一般物体打击调查报告 文 号: 主 题 词:报告 时效:永久 苏州野生动物救治中心“10•4”一般物体打击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4日9时左右,苏州市高新区环山路1号苏州野生动物救治中心建设工程(二期)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高新区管委会(虎丘区政府)成立了苏州野生动物救治中心“10•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苏州野生动物救治中心“10•4”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树木修剪作业过程中因员工违规作业、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概况 苏州野生动物救治中心项目位于苏州市虎丘区上方山石湖景区环山路西侧山陵文化永安墓区与苏州学府花园幼儿园之间上方山梅湾工业园内,二期项目内容为升级改造一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治中心,利用原有老厂房改建动物救治笼舍。 施工单位: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鸿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87189355P。住所:苏州市吴中区新景苑7幢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成立日期:2009年4月2日;营业范围: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道路工程、建筑防水工程、房屋维修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资质证书情况: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9〕050105。项目经理:董某某。 监理单位:苏州市恒唯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唯咨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BUFP1C94;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住所: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盐大路558号芯汇湖商务中心C幢1601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承接档案服务外包,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服务。资质情况: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8月7日,苏州野生动物救治中心建设工程(二期)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8月19日开标,确定大鸿建设公司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内容:野生动物救治中心建设工程项目二期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格:139万元。2025年7月,因监理费用低于5万元,建设单位根据内控制度直接确定苏州市恒唯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监理单位。合同价格:工程费用的3%。 (三)施工项目相关情况 2025年9月10日,大鸿建设公司正式进场,按中标内容对野生动物救治中心进行改造施工。项目经理是大鸿建设公司董某某,项目现场负责人是吴某某,施工期间进出厂区自行负责,吴某某持有厂区大门钥匙。事发当日工人作业情况:张某某(电焊工)、小工罗某某、朱某某(死者)、姚某某和毛某某进行制作钢结构笼舍作业,冯某某(锯树工人)负责树木修剪,几个小工辅助作业。 针对大鸿建设公司现场前期施工存在问题,恒唯咨询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9月17日和9月21日先后三次对施工单位下发工程联系单和监理通知单,但施工单位一直未进行回复和整改。9月29日,建设单位、大鸿建设公司和恒唯咨询公司召开工程例会,会议明确要求“双节”期间禁止施工,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尽快回复监理组发出的通知单。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5年10月4日上午8时左右,位于石湖景区环山路1号梅湾工业园内的苏州野生动物救治中心改造项目作业现场。吴某某安排张某某(电焊工)、小工罗某某、朱某某、姚某某和毛某某一起进行电焊作业,制作钢结构动物笼舍。8时30分左右,吴某某安排工人冯某某修剪三棵树木,重点修剪掉其中几处较大的树杈。8时50分左右,冯某某在罗后余和毛某某的协助下锯掉第一棵树。9时左右,冯某某修剪位于路北侧第二棵树木外向较大树枝,无人辅助其作业,锯掉的枝条向南侧倾倒,砸到道路南侧进行电焊作业的朱某某。 图1事故现场图示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石湖景区环山路1号梅湾工业园内的苏州野生动物救治中心内部道路旁,两处作业点分列场内道路南北两侧,相距约8米,锯断树枝断口处直径20厘米。 (三)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听到现场员工呼救声的吴某某从房屋二楼来到事发点查看情况,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120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伤者进行心肺复苏抢救,20余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经医务人员诊断伤者已死亡。 2025年10月4日,经属地政府和派出所调解协商,大鸿建设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工亡和解协议书》,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苏州野生动物救治中心“10•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人受伤。死者信息:朱某某,男,57岁。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树木修剪员工冯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按操作规程作业,导致锯断的粗大枝条在倒落过程中砸到正在附近进行电焊作业的员工朱雪根,造成其重伤不治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组织不严密,未按标准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项目缺乏管理,安全培训教育不足,风险辨识不清,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监理单位安全监管力度不足,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不能及时制止并整改,缺少进一步的措施和手段。 4.建设单位统筹协调、跟踪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冯某某,苏州野生动物救治中心项目(二期工程)树木修剪员工,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吴某某,大鸿建设公司在苏州野生动物救治中心项目(二期工程)现场负责人,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董某某,大鸿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王某某,大鸿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企业 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1.缺乏安全意识:管理人员和员工缺乏对安全的足够重视,认为某些安全措施是多余的或烦琐的。这种心态容易导致在日常工作中忽视潜在的安全隐患,从而引发事故。 2.员工无知无畏:员工因缺乏必要的知识、岗位技能,对风险的认知不足,低估危险后果,对风险缺乏敬畏心,甚至抱有侥幸心理,按往常既有不良习惯或“经验”冒险作业。 3.忽视安全规定:培训教育流于形式,安全交底不足,忽视了既定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施工作业不制定方案、不安排专职安全员,危险作业不审批,隐患叠加导致事故发生。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入剖析此次事故的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从根本上强化安全意识,真正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克服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轻投入的思想,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和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安全检查力度,治理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认真排查和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二)建设单位和恒唯咨询公司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指导和监管,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巡查。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整改到位,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三)属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要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类似地区的安全监管对接工作,压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风险提示,建立沟通渠道,堵住监管漏洞。同时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对小、散、远施工项目的检查。针对树木修剪等特殊类型的施工作业,通过制度、技术、管理等措施加强监管,严查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028 苏
